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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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EF-2009-07-8004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商业用途)
监制
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租赁合同(商业用途)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由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商业、办公、旅馆、餐饮、娱乐等行业。
2、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承租人可以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就其权属登记情况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
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6、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房屋租赁合同
(商业用途)
出租人:
住所地: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租人:
住所地: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
【县市区】【大道】【路】【街】号【幢】
【座】【号(楼)】单元号(室),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一)该房屋权属状况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1、出租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2、出租人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转租书面凭证为:
3、
(二)该房屋设定抵押情况:
1、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第三条出租人对产权的承诺
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出租权,保证不因权属争议影响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房屋。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承租人将该房屋用于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租金计算方式为【每月元】【
】,共计元,大写为
(二)承租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请详细注明付款时间):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一)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元。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出租人垫付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及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承租人。
(三)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税费的承担
租赁期限的相关税费,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承担:
(一)因出租房屋产生的房产税、所得税、补缴土地收益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税费由出租人承担。
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气、热力、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及经营产生的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二)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九条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使用不当除外)。
(二)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关于改建、装饰装修及承租人添置设施设备的约定
(一)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购置。
改建、装饰装修及添置设施设备的费用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由出租人分担元,并用租金折抵。
3、
(二)关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及承租人添置设施设备的处理,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装饰装修及添置设施设备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要求补偿。
2、装饰装修及添置设施设备均归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元。
3、依附于房屋的装饰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可移动设施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4、
第十一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续租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转让该房屋的,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
出租人出售该房屋,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关于转租,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2、承租人有权自行转租,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3、
(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意继续租赁的,应提前 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征得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租金累计个月以上的;
6、
第十三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支付承租人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日租金倍的违约金。
(三)由于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承租人组织维修的,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实际维修费用,并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出租人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出租人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六)
第十四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中途擅自提前退租的,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承租人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目约定期限的,按本条第一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承租人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
第十五条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份;承租人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出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二)装饰装修情况
(三)相关物品
附件二: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