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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承诺书模板.docx

项目申报承诺书模板

附件1

**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费用支出额

 

申请资助或奖励金额

 

已获区级其他资助(奖励)额

 

项目基本情况

 

主管部门(镇、街道、平台)审核意见: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电话:

手机:

 

附件2

项目申报承诺书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单位向贵局申请**区电子商务发展财政扶持(包括财政资助、补助、奖励、配套等,下同)。

现就我单位提供的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对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具体建立在下列基础上:

(一)提供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合法、真实、完整的,全面、准确反映了我单位申领财政扶持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记录。

(二)提供的证件、合同、法律文书、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有关文件是真实、完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仍生效的。

(三)提供的复印件未作任何修改,并已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此次申报的项目除已获得**区项目财政扶持资金计万元外,未申报和获得其他区级财政扶持。

三、如提供资料和情况与上述承诺不符,我单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四、我公司承诺在2029年月日前因注册地变更企业迁出**区,将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所属街道/平台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注:

该表填好后发至邮箱yhswdsk@

附件4

**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内容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1.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平台、镇街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各镇街、平台应按照实际情况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孵化器或产业园区,并在区级扶持政策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园区举办者根据《**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建及认定办法》(余商务〔2015〕27号)及《**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考核细则》(余商务〔2017〕8号)提供相关材料。

2.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

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5万元;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10万元。

上述规定具体计算如下表:

实缴税金

奖励资金标准

备注

1000万元(含)

10万元

2000万元(含)

20万元

3000万元(含)

30万元

4000万元(含)

45万元

超出1000万追加5万,40+5万

5000万元(含)

60万元

超出1000万追加5万,50万+5万+5万

5000万元(以上)

超出1000万追加10万,公式:

10×n万+5万×2+10万×(n-5),(n为实缴税金n千万)

如6000万元(含)

80万元

超出1000万追加10万,60万+5万×2+10万

已认定园区的举办者提供园区内入驻企业纳税证明。

(二)鼓励跨境发展

3.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交易额达到3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上述快递公司开具的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

4.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B2B2C方式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的)以上,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

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海外仓合同,仓储、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

(有境外公司的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含)-500万美元的、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1000万(含)-3000万美元、3000万-5000万美元的、5000万美元(含)(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的出口型跨境B2C电子商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

6.对当年获得速卖通、亚马逊、WISH、EBAY等跨境电子商务国际B2C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公司(以平台官方的证明为准),奖励10万元。

企业提供平台的相关证明

(三)鼓励做优做强

7.对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3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库用于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1万元销售配1平方米仓库),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企业提供纳税销售证明,仓库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金发票等。

8.对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含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3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含)以上的B2C电子商务(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在我区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给予每天每平米0.5元补助,在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外的给予每天每平米0.3元补助。

企业提供纳税销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金发票等。

9.对年实际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80%。

(注:

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

企业提供纳税证明等。

(四)鼓励电商应用

10.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托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运营合作合同,托管服务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11.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

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五)鼓励创新发展

12.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C2B、新零售、移动端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

每年选择一定数量企业,对其自建的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ERP系统、独立商城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提供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13.鼓励有条件的线下零售店发展“天猫小店”等新零售业态,对开展“天猫小店”的实体店铺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由品牌授权方提供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六)鼓励人才引培

14.支持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区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子商务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本区电商企业就业的(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提供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相关档案及学员在本地企业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记录。

15.支持区内外院校等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对销售余杭产品的网店给予一定额度的产品铺底补助,并每年评选一定数量优质网销店铺给予奖励。

网店运营方提供相关网店经营链接和商品铺底清单。

(七)鼓励品牌推广

16.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其入驻平台缴纳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企业提供入驻平台合同,年费支付凭证及发票。

(八)鼓励产业集群

17.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区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工作。

鼓励传统企业采用自营团队、供销对接等方式发展跨境电商,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服务商的实际投入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50万的补助(含省级补助资金);对入驻产业集群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金牌店铺3万元、银牌店铺2万元的奖励。

服务商提供实际投入证明、绩效考核结果,跨境电商平台提供金、银牌店铺证明等材料。

(九)鼓励服务配套

18.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活动,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参照《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予以资助。

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活动举办者提供活动方案,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二、附则

(一)本内容的兑现方案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报分管副区长签批;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若该项目已经获得区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项一策”、“一楼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迁出区外须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四)本内容涉及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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