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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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促进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
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
(一)“客运车”是指专门用于载客的汽车,包括长途客车、大巴车、中巴车和城市出租车等;
(二)“货运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的汽车;
(三)“工程车”是指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车辆,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翻斗车等。
第四条经办行原则上不得为借款人购买农用车、拖拉机以及购买危险品运输车辆发放贷款,“危险品运输车辆”是指敞开式货车、箱式货车、集装箱车、压力槽罐车等类型,且从事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危险废弃物(化工、油漆、涂料、环保)等运输经营项目。
第五条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经办行、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担保人必须同一城市及下辖县区,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叙做营运车贷款业务应先上报总行,得到总行批准后方可叙做。
第二章特约经销商管理
第七条特约经销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三)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效贷款卡;
(四)信用状况良好,本行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
(五)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经营,收入稳定,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六)所经销车辆为国内品牌汽车;
(七)其他本行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经销商申请成为本行特约经销商,应按诚实守信原则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一个月报表,及部分财务报表的附注说明,报表原则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汽车代理授权书;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经办行信贷员收到以上材料,进行前期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制《**银行汽车贷款额度审批表》(附件1)按行内审批程序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客户。
第十条各分行可结合本地情况,对涉及的经销商制定细化准入标准,并报总行核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营运类汽车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成数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
经办行应按以下情况设定贷款期限:
(一)客运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1.所购车辆用途为城市出租车;
2.车辆加装GPS装置。
(二)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1.车辆加装GPS装置;
2.所购车辆价值超过40万元;
3.有三年以上施工、运输合同或意向协议。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成数限额
经办行可根据以下不同类型的营运车确定贷款成数,其中分行另行认可的其他情况必须上报总行批准。
所购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税、附加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一)客运车
客运车贷款限额,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60%。
(二)货运车和工程车
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50%以内。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
经办行不得接受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可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一)车辆抵押及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或汽车制造商等法人担保;
(二)房地产抵押;
(三)存单或者其他符合我行规定的有价证券质押;
(四)总行文件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经办行应审慎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质押物减值风险,合理设定抵质押率上限。
对于货运车和工程车,生产厂商须承担回购责任。
对工程车等受抵押登记管理限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须加装GPS装置。
第十六条经办行必须要求建立合作关系的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汽车制造商),自承担担保责任时起在经办行存放不少于担保贷款余额10%比例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以所购汽车抵押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且借款人所购买的营运汽车必须在经办行所在地办理挂牌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抵押的法律规定,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交付权利凭证或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经办行应充分将贷款利率、贷款限额和贷款期限,以及担保方式作为补偿叙做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风险的重要手段,尤其注重营运的现金流和效益,做到灵活应用、从严控制。
第五章贷款受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营运类汽车贷款时,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同时提供其复印件;
(三)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四)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五)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2.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经认可部门出具的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
3.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
4.担保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担保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借款人能够提供营运内容、当前和历史营运情况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协议、承包合同、运输单据、经营许可等);
(七)不低于首期付款的本行存款凭证或经销商开具的首期付款发票(收据);
(八)所购车辆用途说明及相应的收益预测说明;
(九)所购车辆挂靠公司的手续和证明;
(十)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能力以及第一、二还款来源,经营市场预期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逐笔进行调查和核实,切实执行面谈制度。
经办行应对申请营运车贷款的客户按100%比率进行家访,并可采取电话回访等辅助性手段进行贷前调查;经办行可将独立调查的结果与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等合作方提供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对和校验,但不得将贷前调查业务外包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完全依赖于第三方机构调查结论。
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授权查询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记录,作为贷前调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应根据贷前调查情况,重点审查营运的总额、按月回笼现金、其它收入来源等的可靠性、期限匹配性,对申请资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报相应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告之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抵质押物处置方式和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贷款经审批同意,以所购车辆抵押的,经销商应协助经办行与借款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担保人面签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法律文本,确保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车辆投保
(一)投保险种
借款人对所购车辆必须投保,应至少包括以下投保险种: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盗抢险;
3.第三者责任险;
4.自燃险;
5.不计免赔责任险;
6.其中借款人购买客运车的,必须投保旅客责任险;
7.经办行要求的其他险种。
(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三)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全额请求权。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四)投保方式
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必须一次性投保,对于确实无法做到的而仅投保当年险的情况下,经办行可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或对借款人存款账户进行冻结等方式对次年的保费予以保证。
(五)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六)购买保险时应由客户填写“购买保险意愿书”(附件3)。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应按我行相关规定做好营运类汽车贷款担保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营运类汽车贷款经审查批准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到经办行开立账户,并将该账户作为贷款的还款账户。
严禁多个借款人使用同一账户还款。
第三十条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已生效并落实相应的担保手续后,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授权将贷款划至指定的经销商账户。
第三十一条贷款使用
经办行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还款方式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必须采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一律不得采取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贷款偿还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三条营运类汽车贷款一律不得办理贷款重整。
第三十四条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物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职业、收入变动情况等,并将检查情况作贷后记录。
详细要求参照总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贷款档案管理,按照《**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分支行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我行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相关办法对营运类汽车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三十七条分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经济特点、营运车辆管理政策、运输市场需求变化、有关合作方潜在经营、担保等方面进行分析、测算,并形成报告,随时调整和确定符合当地特点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策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银行营运类汽车贷款额度审批表
2.**银行营运类汽车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
3.购买保险意愿书
附件1
**银行营运类汽车贷款额度审批表
申报行:
单位:
万元
经销商名称
申请贷
款额度
额度使
用期限
经销商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注册
资金
信用
等级
经营范围
营业执
照号码
经营地址
贷款
卡号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财务
情况
资产
负债
所有者
权益
销售收入
利润
上年末
报告期
经
营
情
况
代理品牌/系列
上年度
年初至报告期
代理等级
销售
单价
销售
数量
销售收入
销售
单价
销售
数量
销售收入
分
、
支
行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部门经理:
年月日
分(支)行评审小组:
年月日
分管行长:
年月日
行长:
年月日
总行审查
、
审批意见
审查人意见
年月日
评审会
意见
主任:
年月日
分管行长
意见
年月日
行长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银行营运类汽车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
申报行:
借款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编
户口所
在地
工作
单位
单位
地址
邮编
职务
月收入
家庭电话
单位电话
手机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月收入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借款情况
借款金额
占车款比例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营运内容
(含金额)
月还款额
汽车情况
经销商
经销商地址
电话
汽车名称
车型
汽车生产厂家
担保情况
保证人
通迅
地址
电话
抵押物名称
价值
抵押率
质押品名称
价值
质押率
保险
保险公司
投保金额
联系电话
借款人声明
借款人向**银行分(支)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按照贷款人规定办理贷款手续、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借款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分
、
支
行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部门经理:
年月日
分(支)行评审小组:
年月日
分管行长:
年月日
行长:
年月日
总行审查
、
审批意见
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评审会
意见
主任:
年月日
分管行长
意见
年月日
行长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购买保险意愿书
**银行分(支)行:
本人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在贵行办理贷款,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控制贷款风险,本人自愿对本笔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分(支)行。
借款人/担保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