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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经营题库

一、判断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2.容积大于5立方米的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属于第二类的压力容器。

()

3.容器内的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在管理上也按压力容器进行。

()

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

()

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6.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必须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后进行。

()

7.只要事故中产生危害的物质是危险化学品,那么这就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

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

()

9.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就是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

()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级别和从业人员的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情况分析结果,设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

11.气体贮罐泄漏着火后,在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可以先用水扑灭火势,火扑灭后,只要立即进行堵漏就行了。

()

12.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和避雷带都可作为接闪器。

()

13.在接地电阻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所有防雷接地装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装置共用。

()

14.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考虑雷电感应的防护。

()

15.当两种物体接触发生电子转移时,界面两侧会出现大小相等、极性相同的双电层。

()

16.为了有利于静电的泄漏,可采用静电导电性工具。

()

17.静电接地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导体的对地电压,金属导体应直接接地。

()

18.静电中和器是能产生电子和离子的装置,物料上的静电电荷得到异性电荷的中和,从而消除静电的危险。

()

19.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可混合储存,但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

2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

如果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不必制定灭火预案和进行消防演练。

但专职消防队伍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

21.储存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

22.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藏于三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

23.对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应留有不少于5%~10%的空隙。

()

24.一般可燃物质燃烧并非物质本身在燃烧,而是物质受热分解出来的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燃烧。

()

25.可燃性气体一旦被点燃就容易发生着火爆炸。

()

26.自燃点和闪点是根本不同的。

()

27.一般来说,液体密度越小,闪点越低;密度越大,闪点越高。

()

28.可燃性液体雾滴在闪点温度以下也可以引爆。

()

29.粉尘爆炸的机理与可燃气体空气混合物爆炸机理完全一致。

()

30.生产企业若发现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

31.化学品安全标签指的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

32.化学品安全标签里用UNNo.表示中国危险货物编号。

()

33.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乙类经营许可证管理。

()

34.易燃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浓度不在爆炸极限之内,遇火源就不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

35.易燃液体一般电导率很小,所以不易在流动中产生和积累静电。

()

36.液体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越少。

()

3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可依企业财力实施。

()

39.易燃液体泄漏着火后,一次堵漏失败可以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的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

40.扑救爆炸物品堆垛时,应尽可能用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快速控制爆炸事态。

()

41.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遇湿易燃物品进行同室或同柜储存。

()

42.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4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4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4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46.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4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48.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4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5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可以先上岗作业再培训。

()

5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先投入施工建设。

()

5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加强管理继续运行。

()

5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可以采取措施先投入使用。

()

5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经采取措施可以继续使用。

()

55.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56.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5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5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59.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

60.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进行经营活动。

()

61.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允许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6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

63.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允许存放总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的任何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6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

6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6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边整顿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67.危险化学品单位,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允许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

6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投入使用以后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

6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未经检验合格,可以先投入使用。

()

70.经营单位可以使用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包装物盛装危险化学品进行销售。

()

71.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后,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

72.分离储存是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

73.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

74.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

75.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

76.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

77.已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继续运行,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

78.《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规定: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

79.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

80.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81.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

()

8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1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

83.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84.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85.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86.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

8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

88.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

8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不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

()

9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

91.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2.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9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94.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可以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

9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96.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97.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9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

99.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

100.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0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0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103.建设单位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可将设施投入运行使用后整改。

()

10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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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可以自行确定。

()

106.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且情节严重的,交罚款后允许作业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

108.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109.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10.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111.用人单位有防护措施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112.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有偿提供。

()

11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

11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115.《消防法》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116.《消防法》规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117.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118.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

119.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法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120.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2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122.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123.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劳动作业。

()

124.为正确及时应对重大事故和灾害,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政府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

125.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及时、有效、正确地实施现场抢救和其他各种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26.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

127.对不同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应相应地明确事故的通报范围、应急中心的启动程度、应急力量的出动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疏散的范围、应急总指挥的职位等。

()

128.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

129.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及避免事故损失的措施。

()

130.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

131.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

132.气体贮罐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先关闭阀门,再扑灭火势。

()

133.遇易燃液体事故时,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压力及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

134.化学品库房建筑应设置防爆墙、防爆门、防爆窗。

()

135.防火间距的确定,应以本单位具体条件来确定。

()

136.易燃易爆化学品库房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

()

137.雷电也是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原因之一。

()

138.触电事故是由于人直接接触带电体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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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一般情况下保护接零不能将漏电设备对地电压降低到安全范围以内。

()

140.绝缘是用绝缘物把带电体与人体隔离,防止人体的接触。

()

141.保护接地、保护接零都是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技术措施。

()

142.电气隔离指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实现电气上的隔离。

()

143.电气设备严重过载时导线发热明显增加,将产生危险温度。

()

144.爆炸危险环境1区内,照明灯具防爆结构选型不宜于使用移动式白炽灯。

()

145.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以及保护管、电缆或钢管在穿过爆炸危险环境等级不同的区域之间的隔墙或模板时,应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

14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在储存场所可酌情确定是否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

147.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特大型仓库、大型仓库、中型仓库、小型仓库四种类型。

()

148.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河流上游的地域。

()

14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

15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

15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专职或兼职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

152.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

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

153.加油站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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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机动车在加注汽油时,油箱口会有大量油气冒出,应予特别注意防火。

()

155.加油站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时,可继续营业但应向上级报告。

()

156.闪点较高的可燃液体危险性很高,有时把它叫做易燃液体。

()

15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的通风管应采用易燃材料制作。

()

15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的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

15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

160.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

16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内容器应予固定。

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

162.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

163.甲、乙类仓库内可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

16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

16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保险费由从业人员和单位各缴纳一半。

()

16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而非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

16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16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顿。

()

169.为了防止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按工作特点配套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的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费用。

()

170.发生化学品火灾时,应由专业消防队来进行扑救,其他人员不可盲目行动。

()

17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保证应急预案的批准、实施和维护。

()

172.应急救援预案之所以重要,就在于有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可以做出及时地应急响应,完全消除事故后果的危害。

()

17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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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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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进行事故抢救仍无法控制事态,就应向政府请求应急救援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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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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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爆破器材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使用制度,经安全培训允许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

178.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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