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公布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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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进金融业的健康进展,近日制定了《》(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3年9月1日实施。

    《办法》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办法》管理。

外币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和单位按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

二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利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

三是顺应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取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知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多种需要。

四是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进展的需要,冲破银行结算账户属地管理的原则,允许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是突出大体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必需以大体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六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周密开户手续,确保留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七是增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利用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活动。

八是改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和手腕,实时监控违规开立和利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九是明确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惩罚。

    《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

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利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

中国人民银行为何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利用、增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

其必要性在于:

一是市场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专门大的转变,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利用和管理和资金的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进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利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金融进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当前,违规开立、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峻,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乃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非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三是增进我国银行业健康进展的需要。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腕,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

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进展,有利于增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

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大体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因投资、消费利用各类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集体、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按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

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利用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储蓄的大体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利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单位按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利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进展,知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良?

    答:

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良:

    一、遵循志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按照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不同,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

而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能够促使银行按照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能够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合法竞争。

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合法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能够按照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该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均能够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军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均能够开立大体存款账户。

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大体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能够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利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利用对象。

经济活动无论持续时刻长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机会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利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按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按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大体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

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成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利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能够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硕个人资金结算手腕,增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展进步的重要表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行。

    四、冲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

市场经济的进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愈来愈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

为顺应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办法》冲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按照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大体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大体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时刻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集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

为何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

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

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类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进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加,愈来愈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知足上述需求。

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能够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别离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增进个体经济进展。

而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能够在必然程度上避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

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

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能够促使商业银行加倍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进展,大力推行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腕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踊跃性,按照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获利能力。

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本钱。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对象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

《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本钱,符合现代银行的本钱效益原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以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能够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问:

《办法》为何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

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致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无益于增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踊跃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增进个体经济健康进展。

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奉献应取得认可,权利应取得保障。

《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有利于知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类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

若是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问:

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益处?

    答:

依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大体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大体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址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重,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寄存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按照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同意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

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进展,需要稳固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良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

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能够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利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腕。

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腕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知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又能做到放而不乱,增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良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

为何《办法》强调银行要增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

当前,非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时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法活动时有发生。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冲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法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留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表现。

    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成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按照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靠得住的身份识别资料,肯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的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

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需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必需熟悉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冲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

《办法》从哪些方面增强了对支取现金的管理?

    答:

为增强现金管理,规范存款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限制不合理现金利用,《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增强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

    一是明确了不起支取现金的账户种类。

为有利于存款人管理其资金利用,避免利用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套取现金,《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避免通过单位银行卡账户套取现金,持卡人非法占压、挪用单位资金,规定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现金;为保护国家利益,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避免挤占、挪用投资人或交易人的投资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是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确有现金支取需要的实行区别对待。

为有效控制现金利用范围,在知足存款人合理现金利用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大体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和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现金支取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必需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三是增强了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

为避免将属于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确保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是其合法收入,《办法》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必需提供付款依据。

    四是严格对违规支取现金行为实施惩罚。

《办法》规定,对非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问:

《办法》采取哪些办法,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答:

为避免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法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是开立大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避免违规开户。

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大体存款账户开户记录证上记录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形。

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留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四是增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需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别离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需依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需自正式开立起三往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

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八是成立异样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样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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