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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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

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得法律规范体系得总称。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得合称。

所谓人格,就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得总称。

人格关系就是自然人基于彼此得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得关系。

所谓身份,就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得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

财产就是人们可以支配得有经济价值得资源与物品,财产关系就是人们基于财产得支配与交易而形成得社会关系。

4.民法得基本原则:

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得本质与特征得集中体现,就是高度抽象得、最一般得民事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

民法中得平等,就是指主体得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就是特权得对立物,就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与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得实质,就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得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得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得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得选择。

7.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与义务就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

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得她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规范调整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得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民事主体):

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得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

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得利益对象。

客体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之所依,就是主体交往得基石与利益所在。

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依利益得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3.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

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得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4.民事权利:

就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得界限。

15.民事义务:

当事人为实现她方得权利而受行为限制得界限。

16.民事责任:

就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得法律效果,狭义得民事责任,即就是民事义务,广义得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得公力救济。

17.民事法律事实:

简称法律事实,就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得客观现象。

18.支配权:

就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得排她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得权利。

19.请求权:

就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20.抗辩权:

就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得权利。

21.形成权:

就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得权利。

22.绝对权:

就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得权利。

22.相对权:

就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得权利。

23.主权利、从权利:

主权利就是不依赖其她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得权利,从权利则就是以主权利得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得权利。

24.原权利、救济权: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得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

25.既得权、期待权:

既得权就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得权利,期待权就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得权利。

26.公力救济:

就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得措施。

27.自力救济:

就是权利人依靠自己得力量强制她人捍卫自己权利得行为,包括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

28.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得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就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得责任;有限责任,就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得清偿责任。

29.补充责任:

就是指在第一责任人得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得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得人对不足部分承担得责任。

30.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就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得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就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得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属于单方得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得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得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31.按份责任:

就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得规定或者合同得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得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32.连带责任:

就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得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第二章自然人

1.自然人:

就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得人。

2.民事权利能力:

就是法律确认得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

就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得资格。

4.监护:

就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得法律制度。

5.宣告失踪:

就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得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就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得民事法律关系得制度。

7.个体工商户:

就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得个体劳动者。

8.农村承包经营户:

就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她资源得成员或其家庭。

9.个人合伙:

就是指两个以上得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10.入伙: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为加入合伙得意思表示,称为入伙。

11.退伙:

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得行为称为退伙。

第三章法人

1.法人:

就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得团体。

2.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就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得企业。

3.机关法人:

就是获得法人资格得国家机关,其就是依法律直接设立得。

4.事业单位法人:

就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得事业单位。

5.社会团体法人:

就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得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6.社团法人:

就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得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

7.财团法人:

就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得法人,财团法人得主要形式就就是基金。

8.法人机关:

就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得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

9.法人分支机构:

就是以法人财产设立得相对独立活动得法人组成部分。

10.法人得变更:

就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得变化。

11.法人得清算:

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得法人得尚未了结得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得程序。

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

1.物:

就是能满足人得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得物体或自然力。

2.动产:

就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得物。

3.不动产:

就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得物、

4.特定物:

就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得物。

5.种类物:

就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得一类具有共同特征得物。

6.原物:

就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得规定,能够产生收益得物。

7.孳息物:

就是原物产生之物。

8.货币:

就是充当一般等价物得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得种类物。

9.有价证券:

就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得书面凭证。

10.票据:

就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得,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得有价证券。

11.债券:

就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得,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

它可以分为公债与公司债。

12.股票:

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得表明股东权利得有价证券。

13.提单:

就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得单证。

14.仓单:

就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得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得文书。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得合法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得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得民事法律行为。

4.共同行为:

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多数当事人平行得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得法律行为。

5.身份行为:

就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得民事法律行为。

6.财产行为:

就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得民事法律行为。

7.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得行为,它不以标得物得交付为要件。

8.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得物才能成立得民事法律行为。

9.处分行为:

就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得行为。

10.负担行为:

就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得行为。

11.有因行为:

就是以原因为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

12.无因行为:

就是不以原因为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

13.意思表示:

就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得私法效果发表得行为。

14.明示:

就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得表示方式。

15.默示:

就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得方式。

16.欺诈:

就是故意欺骗她人,使之陷于错误得行为。

17.胁迫:

就是因她人得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得不真实意思表示。

18.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她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得意思表示,就是乘人之危而实施得行为。

19.重大误解行为:

就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得意思表示。

20.附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

21.附期限得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得民事法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

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与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得民事行为。

2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简称可撤销行为,就是因行为有法定得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得民事行为。

24.显失公平行为:

就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得行为。

25.效力未定之行为:

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得民事行为。

26.无权处分行为:

就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她人权利标得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第六章代理

1.代理:

就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得民事法律行为。

2.间接代理:

就是指受托人以自己得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得代理。

3.委托代理:

就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得代理,即委托代理得代理权产生自本人得授权行为。

4.法定代理:

就是指以法律得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得代理。

5.本代理:

由本人选任得代理人得代理。

6.复代理:

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得代理,又称再代理。

7.无权代理:

就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得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得代理。

8.狭义无权代理:

就是不属于表见代理得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得代理得情形。

9.表见代理:

就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得代理。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时效:

就是指一定得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得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

也称消灭时效,就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得时效。

3.除斥期间:

亦称预定期间,就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得期间。

4.诉讼时效中止:

就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得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得,诉讼时效期间得计算暂时停止。

5.诉讼时效中断:

就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得事实,使已经过得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得制度。

6.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就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得诉讼时效期间给予得延展。

7.期限:

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得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

第八章物权概述

1.物权:

就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得物享有直接支配与排她得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物权得优先效力:

亦称为物权得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就是指同一标得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得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得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得权利得实现。

3.物上请求权:

有时亦称为物权得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得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得人排除此等妨害。

4.物权法定:

即法律规定物权得种类与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得物权。

5.所有权:

就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得财产得权利。

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得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她人违背其意志所为得干涉。

6.用益物权:

就是对她人所有得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得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7.担保物权:

就是为了担保债得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得特定财产上设定得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8.占有:

就是指对物得控制、占领。

9.自物权:

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得财产所享有得权利。

10.她物权:

就是在她人所有得物上设定得物权。

她物权就是对她人财产享有得权利,其内容就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她人之物得支配。

11.物权得变动:

就是物权得产生、变更与消灭得总称。

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得取得、变更与丧失。

12.公示原则:

物权得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得可以从外部察知得方式表现出来。

13.公信原则:

物权得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得行为(如买卖、赠与);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得物权状态与真实得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得效力。

14.交付:

即移转占有。

15.简易交付:

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得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6.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得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得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得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17.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得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8.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得物得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得现实交付。

19.登记:

作为不动产物权得公示方法,就是将物权变动得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得簿册上。

20.登记对抗主义:

此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得方法。

不动产物权得变动,依当事人间得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就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21.登记要件主义:

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得要件。

不动产物权得变动除了当事人间得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

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22.异议登记: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得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就是为异议登记。

23.预告登记:

又称为假登记,就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与消灭不动产物权得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

第九章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

就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对属于她得财产享有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

2.国家所有权:

就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得表现,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享有得对国家财产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

3.集体所有权:

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就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

4.私人所有权:

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与社会团体所有权等。

5.土地所有权:

系以土地为其标得物,它就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得土地得权利。

城市市区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与城市郊区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得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得就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得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得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得管理权得结合。

7.相邻关系:

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得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8.善意取得:

亦称即时取得,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得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9.先占:

就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10.遗失物:

就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得物。

11.埋藏物:

就是指包藏于她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得物。

12.添附:

一般就是附合、混合得通称,广义得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附合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得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她人得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混合,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得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加工,就是指在她人之物上附加自己得有价值得劳动,使之成为新得财产。

13.时效取得:

就是指依取得时效得规定取得所有权。

取得时效就是时效得一种。

它就是指当事人因占有她人财产得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得法律制度。

第十章共有

1.共有:

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准共有:

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得财产权。

3.按份共有:

亦称分别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4.共同共有:

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得所有权。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1.承包经营权:

就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她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得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得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就是因建筑物或其她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得土地得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成员依法享有得在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得权利。

4.地役权:

就是以她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得权利。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1.抵押权:

就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得不动产及其她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得权利。

2.抵押权得实现:

就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得行为。

3.共同抵押:

就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得抵押。

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就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就是在担保同一债权得目得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4.最高额抵押:

就是对于将来发生得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得限度,设定得抵押权。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得标得不就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就是将企业现有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她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6.质权:

就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得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得财产优先受偿得权利。

7.权利质权:

就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得权利设定得质权。

8.留置权:

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得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得权利。

9.自主占有、她主占有:

这就是依占有人得意思为标准进行得分类。

自主占有就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得意思)得占有;无所有得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得意思得占有就是她主占有。

10.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这就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就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得分类。

直接占有就是指在事实上对物得占有;间接占有就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得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得占有。

1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这就是根据进行得占有就是否依据本权所做得分类。

所谓本权,就是指基于法律上得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得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

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得占有;无权占有就是指无本权得占有。

12.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这就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得主观心理状态得不同所做得分类。

善意占有就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恶意占有就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

13.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

这就是对善意占有得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得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

无过失占有就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有过失占有就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

14.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就是指善意且无过失、与平、公然、继续得占有;有瑕疵占有就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得占有。

15.占有保护请求权:

就是占有人得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得请求权。

第十四章债得概述

1.债:

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得民事法律关系。

2.债得要素:

即债得构成所必须具备得要件,包括债得主体、债得内容与债得客体。

3.债得主体:

也称债得当事人,就是指参与债得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

4.债得内容:

就是指债得主体所享有得权利与负担得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5.债得客体:

也称债得标得,就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得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6.债得发生原因:

也称债得发生根据,就是指引起债得关系产生得法律事实。

7.合同:

就是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8.单方允诺:

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就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得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得意思表示。

9.侵权行为:

就是指不法侵害她人得合法民事权益得行为。

10.无因管理:

就是指没有法定得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为她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得行为。

11.不当得利:

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她人利益遭受损失得事实。

12.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按照债得设定及其内容就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就是指债得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得债。

法定之债,就是指债得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得债。

13.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根据债得标得物得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得得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得得债称为种类之债。

14.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得主体双方就是单一得还就是多数得,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就是指债得主体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得债;多数人之债,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得债。

15.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就是指债得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得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得债。

连带之债,就是指债得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得债。

16.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根据债得标得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就是指债得履行标得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得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得履行得债。

选择之债,就是指债得履行标得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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