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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工作方案3篇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3篇

  1.普查目的。

全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査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カ调査,将全面查清我镇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掌握我镇人口变化和发展趋勢,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支持,对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普查对象。

此次普査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人。

  3.普查内容。

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烟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二、强化普查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桥江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情况从镇属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カ协作。

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6月底前也要设立人口普查小组。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2.优化普查环境。

各村(居)普査小组要会同镇普查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具体实施。

要充分运用村村响、流动宣传车、微信群、宣传标语、横幅等,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査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査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把握普查的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査。

各村(居)普査小组、镇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x统计法》《x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普査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普査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2.严格质量控制。

各村(居)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和管理。

各村(居)普查小组要紧紧围绕普査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加强工作检查和质量抽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3.建立问责机制。

镇纪委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査处和通报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査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査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镇纪委按规定做出处分处理。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2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平江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平政发7号文件精神,2020年,我镇将正式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为了切实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特制定南江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节点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在于查清2020年以来,我镇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南江镇经济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南江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镇财政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四)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村、各部门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标准时点。

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普查对象。

这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平江县南江镇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镇、现在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三)普查内容。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四)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

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五)本次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

  

(一)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江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镇党委书记李三军任政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副镇长张彪坚任常务副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统计站,王条任办公室主任,张文、李英杰、刘林霞、王勤、欧阳浩波、陈炳农、欧阳偏房、潘强、周志银、吴领先等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村(社区)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居)委会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的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四宣传发动

  

(一)各村(社区)、各部门和镇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二)各村(社区)、各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的各个阶段,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两员选聘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选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按照各级财政分级共同负责的原则,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招聘工作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镇两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

  六、入户登记准备工作

  

(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设备供应工作。

为了保证普查区划分和标绘工作顺利进行,每个普查区(村、社区)至少配备一台PAD,人口集中的普查区要配备二台或以上PAD,提供数据传输流量卡,镇人口普查机构配备满足与工作要求的台式机、激光打印机、大容量移动硬盘等设备,确保互联网接入带宽不低于50Mb。

  (三)开展人口普查试点工作。

镇人普办将在南街社区开展普查方案和PAD操作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从整体上模拟普查业务流程、主要环节,重点检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配套软件的科学性、可行性,达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锻炼队伍、培养骨干、推动工作的预期目标。

综合试点工作于2020年6月底完成。

  (四)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

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五)派出所应按照《x户口登记条例》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

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

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镇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六)房源摸底工作。

按照这次普查要求,房源摸底工作应按照户籍所在地摸排,各村(社区)委员会具体负责普查前的摸排工作。

房源摸底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七)科教文卫旅报务中心负责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为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提供出生、死亡人口等相关数据。

行政记录对比工作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八)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普查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

  (九)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七、登记和复查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手持智能设备(PAD)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三)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3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国和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x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x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x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

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

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二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借调、招聘和培训

  (二十一)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负责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二十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

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

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全国。

  (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

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应按照《x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

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

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

《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

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九)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

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

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数据应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四十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三)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四)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四十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十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

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x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五十二)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五十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五十四)本方案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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