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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程讲课稿

国际法授课提纲

第一章国际法引论

本章是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各个领域具体法律原则和规则奠定基础。

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有:

国际法的性质和发展;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发展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名称之演进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最初在西方文献是用拉丁文jusgentium称谓的。

jusgentium原本是万民法的意思,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包括市民法(juscivile)和万民法。

前者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后者是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

万民法属私法性质,不是国际法。

但在国际法形成的早期,一些欧洲学者就借用了这个术语来表示的。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Grotius)在其所著的《战争与和平法》(DeJureBelliacPacis)一书中就用这个术语表示的。

这个拉丁用语后被译成各种西语,英国的苏支译成英语lawofnations。

到了18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Bentham)提出将lawofnations改用internationallaw表示,并在他1789年发表的《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一书中开始使用。

这一改变得到了广泛支持,其他语言也按InternationalLaw进行翻译。

由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或主权者之间法律关系,因此也常被称为国际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并非法律界定而是学者们根据国际法的现状作的描述。

根据他们的描述可以理解为:

它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或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每个国家在国际社会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在它们之上没有世界政府。

因此在平等的国家间形成的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的主体(subjectsofinternationallaw),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体(entity)。

这样的实体目前主要是国家,除了国家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

至于个人是否属国际法主体是有理论争议的。

国际实践表明个人尚不符合主体的要求。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法律关系的。

而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这些实体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创立的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通过协议,其中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在国家之上没有世界政府,当然也没有立法机构,所以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通过协议创立。

无论是条约国际法,还是习惯国际法都是国家协议的结果。

而国内社会的权力集中于国家,由国家权力机关创立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措施

国际法若是遭到违反或破坏,只能依靠国家自身采取强制措施或国家合作采取集体措施制裁违法者,使其回到国际法的立场上遵守国际义务。

国内法通过国家执法部门或军队保障其执行的。

2.国际法有法律效力

在研究国际法的性质中,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不是法,而是国际道德(internationalmorality)或是软法。

例如,英国的奥斯丁为代表的就认为国际法是国际道德。

这是不对的。

国际法是法,不论它是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还是特殊国际法规则都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协议的结果。

协议是自愿达成的,约定者有遵守协议的义务。

“约定必须遵守”也是约定者的初衷和目的,在实践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亦得到了遵守。

纵然有违法者,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性质。

至于学理上讨论的国际法为什么有效,是自然法的效力还是是在法的效力,并不影响国际法本身的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法的发展

1.古代和中世纪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国家,国际交往很不发达,因此不可能形成国际法的体系,只存在一些国际法的萌芽。

如结盟、订约、派使节。

2.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重要标志有二:

(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及其订立的合约(明斯特和约和奥斯纳布鲁克和约。

因为后者也适用于前约的缔约国,从法律上两个文件构成一个文件,故统称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或公约)。

这次会议及其和约否定了“世界主权”,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的独立,开始了新型国际关系。

(2)1625年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发表,该书系统地阐明了当时国际法的内容和理论。

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后还有了一些发展。

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发端了反殖民主义的斗争和民族独立。

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后,提出了主权、独立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19世纪确立了领海和公海自由制度;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缔结了关于战争法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系列公约,规范了战争行为的规则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方法。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了现代时期并有了飞跃发展,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主体增加。

从原来单一的主体——国家,扩大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等。

(2)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调整的法律关系从单一的国家间关系扩大到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领域的法律关系。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发展。

建立了新分支并添增了新内容,如出现了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确立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原有的法律部门也有了新发展,如海洋法、战争法。

(4)全面系统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ofinternationallaw)就是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和把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

他对国际法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的含义

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各国著名学者的主张有数种,主要的有两种:

1.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这是从历史角度理解渊源的。

如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的表述。

2.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这是从法律意义或形式渊源角度研究渊源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

研究国际法存在的渊源和辅助资料的根据是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

表明国际法各种渊源和辅助资料的权威文件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该条规定:

“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法院上述规定说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有辅助资料。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依据国际法达成的协议。

它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造法性条约(law-makingtreaties)是指那些内容关涉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向各国开放的创造一般性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contracttreaties)是两个或若干国家为它们之间的特定事项和需要而订立的,不向世界开放的条约。

这样的条约不创造一般国际法规则,只制定特别国家间遵守的规则。

2.国际习惯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的含义。

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被接受为法律者。

通例也称惯例(usage)或一般实践(generalpractice)。

(2)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国际习惯形成有两个要素:

①形成国际惯例,即国家的惯常行为。

惯例形成要求存在国家的实践,而且这种实践具有一般性。

②法律确信,即,惯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国家确信或将惯例接受为法律,也就是对其有法律拘束力。

接受的方式可以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立法或司法判例,以及国家的默认或容忍行为。

(3)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

寻找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可通过三种情况表现的资料:

①国家外交实践的资料。

如政府声明、缔约、照会、宣言及其他外交文书。

②国家的内部行为。

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

③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实践。

如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等。

3.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law)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的共有原则,他们可用于国际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或司法判决及其他国际实践,从而取得国际法的效力。

如不得反言、善意等

4.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按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assubsidiarymeansforthedeterminationofrulesoflaw)有司法判例(judicialdecisions)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teaching)。

但二战后的国际实践表明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决议也是一项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西方学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中有一元论说,即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

一元论的学者中又有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是国内法优先说。

这说认为国际法是国内的对外公法,它的效力来自国内法。

因为国家意志如果表现它的法律中,那么国家的活动范围,即使在国际方面也是依国内法而定的。

代表人物耶利内克,佐恩等;另一种主张是国际法优先说。

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属同一法律体系,但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所以国际法优先。

代表人物凯尔森和菲德罗斯等。

图示:

民族的理性良知——国际法——宪法——部门法——法规——行政命令。

2.二元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彼此互无隶属关系,是平行运行的法律。

它们的主体、调整对象、渊源和法律实质都不同。

国内法是统治者管理其统治下的个人的法律,而国际法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

二者除互相参考外是毫无关系的。

代表人物奥本海。

中国学者认为: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它们有不同之处。

但又有密切联系的,除互相渗透外,还要求国内法应履行国际法的规定或遵守国际法的义务。

如国内法不履行国际法的规定或义务,国家应承担其违反国际法的责任。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从国际法角度只要求各国国内法应履行国际法的义务,至于如何通过国内法保障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国际法并无要求。

国际实践表明可以通过直接采纳(adoption),也可以采取转化(transformation)方式,或二者兼用来保障国际法在国内得到适用。

1.采纳就是法律明示将国家接受的条约或习惯法规则视为本国法,要求行政和司法机关适用和人民遵守。

2.转化就是将条约或习惯法的规定转化成国内立法规定以使人民遵守和行政、司法机关适用。

(三)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总原则是严格遵守国际法,履行国际法义务;

2.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保障国际法规则在国内得到实施;

3.国际法的规定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规定。

但与宪法冲突例外。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含义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特征:

1.各国公认

是指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包括现存的和新产生的国家的认可,使它们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拘束力,成为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2.具有普遍意义

基本原则的普遍意义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的范围内必须遵守的原则;

▓适用于国际法的所有领域,包括现存的和将产生的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有效的基础。

所以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之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基本原则。

凡违反者应予以修改或废除。

4具有强行法性质

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得损抑和更改的原则,是国际强行法的组成部分。

(二)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丰富和发展了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的创举

  薛捍勤: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二战后,大量亚非拉国家摆脱了殖民统治,变成国际法主体,成为国际关系中的平等一员。

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之所以放在五项原则如此重要的位置上,是因为在殖民统治时期,对于弱小国家的领土占领和殖民化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是合法的,干涉是天经地义的参与。

这当然是不正确的。

国际秩序的意义,强调的是小国、穷国、发展中国家要真正发挥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五项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来讲,比外交政策宣示的意义要更加广泛。

  茵茵乌:

五项原则中的每一条原则都是公认的国际法的一部分,它们建立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其中,五项原则的第一项,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写入《国际联盟盟约》第十条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互不侵犯被列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互不干涉内政被写入《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五条第八款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第四项中的“平等”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提及,而“互利”是基于“经济平等”这一概念;第五项,即和平共处同样也为《联合国宪章》所反映。

  萨尼·穆罕默德:

二战后,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在亚非拉地区蓬勃发展,这是和平共处理念出现的历史背景。

新独立国家要求建立基于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发展经济的新型国际关系。

以“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为内容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对新独立国家强烈的共同诉求的回应。

  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其维护的共同利益经历了从双边共同利益到各国共同利益的变化

  薛捍勤:

中国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础,不分国家大小、社会制度差别,中国在与160多个国家的双边建交法律文件中,均包含五项原则。

可以说,作为国家关系的基础,五项原则是最大的公约数。

  茵茵乌:

在1955年第一次亚非会议期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写入《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和万隆会议《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十项原则”。

此外,随着许多国家将五项原则纳入双边声明和双边协定,其影响力不断扩大。

五项原则在当今国际关系发展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全世界各个国家和人民所关注的核心。

因此,和平共处这一原则绝不会因时间而褪色。

  萨吉德·库雷希:

一直以来,巴基斯坦追求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关系,正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落实和贯彻。

然而,恐怖主义威胁、无人机袭击等肆虐,包括儿童、妇女在内的成千上万的无辜生命因外部势力、其他国家的“干预”而逝去。

巴基斯坦一直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将不断诉诸国际法和政治机制等法律手段以及对话和和平谈判等方式全力遏制这些威胁。

201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称无人机袭击侵犯国家领土完整,导致无辜平民伤亡,并要求各国在使用无人机进行反恐任务时,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五项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和生命力会随着时间发展而升华,并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际环境。

  萨尼·穆罕默德:

1958年,第一次非洲独立国家会议在加纳首都阿克拉召开,是非洲走向统一的重要里程碑。

会议决定,新独立的非洲国家和非洲人民应该成为非洲团结事业的先锋,并确认了大会决议中提出的“非洲的独特性”,这将使独立的非洲国家与其他志同道合国家共同就和平事业发声。

这种一致的声音就是建立在共同的外交政策以及反对外来势力干涉非洲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一致立场基础上,共同的外交政策基于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定不移地支持《联合国宪章》和尊重联合国决议,二是坚持万隆会议所达成的原则。

  根纳季·库兹明:

五项原则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中有很好的体现。

双方声明,中俄两国都不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地区谋求霸权,也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对五项原则的进一步诠释。

该条约第一条称,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马新民:

五项原则所维护的共同利益经历了从双边共同利益到各国共同利益的变化。

双边层面上,从1954年五项原则提出到1971年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中国与50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共同利益主要限于政治军事安全、交通、工农业、科教、文化等双边领域。

1972年到1991年冷战前,中国与69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除双边共同利益外,由于中国参与联合国事务,中国与外国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合作增加,共同利益主要集中在政治安全、经贸等领域。

冷战结束以来,世界总体形势从紧张走向缓和、从对抗走向对话,中国与33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关系的长足发展使国家共同利益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扩大,中外共同利益不仅在传统领域有所增加,而且在反恐、环保、信息通信、投资、新能源、航空航天、执法和司法等新领域也产生了共同利益。

在全球层面,中国与外国在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增长等问题上的共同利益增加。

  国与国之间相互依存日益紧密,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成为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马新民: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兼顾了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利益。

60年来,五项原则核心理念的发展演变就说明了这一点。

  第一,五项原则中体现保护国家利益的相关原则有了新发展,并新增公平正义的“法治观”等内容。

首先,主权原则与时俱进。

60年来,国家主权虽面临挑战,但地位依然稳固,国家主权平等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五项原则的根基。

国家的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在同步发展,一是对外主权趋于平等,如国家尊严、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包括国际立法和加入国际组织的权利得到普遍认可;二是对内主权内容更加充实和广泛;三是主权的内涵从强调权利到兼顾义务和责任。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本质没有变。

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五项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再次,公平正义理念得到普遍认可。

促进公平正义是五项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国际法治的核心。

各国应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相互尊重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法的权利。

  第二,平等互利原则与和平共处原则新增了积极的“和平安全观”、合作共赢的“发展观”新理念,体现了五项原则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价值。

首先,积极的“和平安全观”。

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内涵由国家间不发生武装冲突,向国家稳定和秩序转变。

和平观从无冲突的消极和平到长期稳定的积极和平,不仅要求各国避免战争或武装冲突,不侵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而且要求采取措施预防冲突,并通过建设和缔造和平以及裁军等手段控制和解决武装冲突,旨在实现以长期稳定为基础的持久和平。

其次,合作共赢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五项原则的目标。

各国从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相互发展,过渡到以共赢为目标的合作发展、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命运共同体。

  拉马特·穆罕默德:

当前世界面临着诸多挑战,地区冲突、跨国有组织犯罪、贫富差距扩大、气候变化问题、人口与资源困境等等。

印度前总理尼赫鲁曾经说过,如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能够在所有国家的相互关系中获得认可,那么世界就几乎不会有任何冲突和战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必须在21世纪的国际法体系中继续发挥重要和实质性作用。

  根纳季·库兹明:

面对新形势下的国际挑战,应建立机制加强和弘扬和平共处原则以保护其不受侵犯,通过包括上海合作组织、亚信峰会等区域合作组织和机制,加强其在地区内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推进和践行。

  薛捍勤:

在国际环境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意识形态冲突、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不同带来的矛盾和争议还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有很强的生命力。

新形势下,中国要坚持和发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五项原则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也要相应地更加丰富。

在联合国工作过的人都知道,中国外交在处理国际事务上一向合情入理。

从国际法原则角度出发,中国在解释自身立场时,要让更多人听得到、看得见。

在理论、实践等诸多方面,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应更大地发声,要用其他国家人能听懂的国际法语言讲。

一个强国必须要有如此的实力,软实力的提升,更深层的是一国的治理理念能够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

  (本报记者陈尚文、张梦旭采访整理)

  版式设计:

蔡华伟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10日23版

刘振民:

建设国际法治的基础

2014-06-1011:

02:

43|来源:

人民日报|字号:

刘振民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体系,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到“和谐世界”,再到“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既有传承,更有发展,必将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用性,继续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今天,我们继承和发展五项原则,就是要弘扬五项原则的四个核心价值观:

  第一是主权观,这是五项原则的根本基础。

坚持主权原则,就是要相互尊重彼此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尊重一国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固有权利,相互尊重各自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发展道路,求同“融异”。

一国的事情由本国人民做主,国际上的事情由各国人民商量着办。

要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条约,尊重、保护和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以及维护发展权。

坚持主权原则,就是要坚持不干涉内政。

世界在变,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在扩大,但这均不能成为随意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的借口,更不能成为煽动内乱、鼓动分裂、颠覆政权的理由,否则就会天下大乱,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无从谈起。

  第二是和平观,这是五项原则的最高价值。

要和平,就要坚持互不侵犯,反对战争,反对侵略,反对武力威胁和非法使用武力,就要维护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不断完善以规则为基础的区域安全稳定架构。

要和平,就必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尊重相互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权利,坚持以“同意”“自愿”为基础的国际法精神,避免采取单方面行为,致力于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分歧。

  第三是共赢观,这是五项原则的最终目标。

实现共赢,就是要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同时,要推动构建共同发展、共享发展的命运共同体。

要加强经济上的互利合作,以自身发展促进共同发展,以共同发展保障自身发展。

要摒弃文明冲突思维,促进“茶文化”“咖啡文化”和其他文化的交流互鉴。

要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人类长久福祉,不断增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第四是正义观,这是五项原则的内在要求。

五项原则含有四个“互”字、一个“共”字,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精神。

坚持正义,就是要在国际关系中依法办事,任何国家都没有超越国际法的特权,都不能有选择地适用国际法,也不能在适用国际法时采取双重标准。

坚持正义,就是要倡导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合作与发展,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

当前,倡导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的重要议程。

坚持五项原则的核心价值观,对建设国际法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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