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配偶签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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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配偶签字
借款合同无配偶签字
篇一:
担保人配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背景图片标题:
担保人配偶在法律上没有签字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情介绍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诉称,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30日期间,被告刘某向原告骆某借款207800元,原告骆某根据被告刘某的要求将其中100万元支付至被告李某的账户,将其中万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账户。
被告李某承诺对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原告骆某多次催讨,被告刘某于20XX年8月15日出具还款计划,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
被告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依法应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骆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骆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7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69388元,合计人民币2947388元;并且请求被告李某、章某对被告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且20XX年2月15日被告刘某还了原告10万元;但被告章某认为李某承担的担保责任所形成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章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和判决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流水账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刘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法院依法按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基准贷款年利率
%的4倍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骆某借款本金2078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对被告刘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被告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依法应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系担保人,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被告李某对被告刘某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借款为被告刘某的借款,并非被告李某的借款,被告章某与李某也无共同借款的合意,该借款不构成被告李某与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由被告章某承担借款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篇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双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契约,条约如下: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区楼
一、甲方愿借款给乙方人民币元,大写()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由乙方出具欠款文书确认。
二、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到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四倍银行借贷利息外,应每日支付甲方欠款总额5%进行损失赔偿直至欠款全部偿还,对此双方确认为进行逾期赔偿的合理要求。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五、乙方应觅保证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
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及其违约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为法律规定的连带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直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
六、逾期还款的由寿光人民法院处理,所产生的债权实现费用及其代理费用乙方应予承担。
七、乙方及其担保人承诺该借款为各自夫妻双方知晓并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无配偶的除外,解除婚约关系的不得对抗甲方实现债权的权利。
甲方:
乙方:
电话:
乙方配偶签字:
电话:
连带保证人:
(签字)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址:
区楼单元室电话:
连带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址:
区楼单元室电话:
连带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址:
区楼单元室电话:
年月日
欠据
()因生活所需借人民币(),特依据以上合同立此字据为证。
欠款人签名
保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篇三:
报销签字权限及借款签字权限
报销签字权限及借款签字权限
一:
为更好地适应多彩集团公司新的组织架构形式,对原来的签字报销权限和借款签字权限作如下规定。
二:
多彩集团公司的签字报销权限和借款签字权限分四级
1第一级:
董事长级
2第二级:
总裁级
3第三级:
副总裁和总裁办公会议成员及基建办主任。
4第四级:
各事业部总经理品保部总监人力资源部副总监采购部经理及海外营销中心总监工程部经理。
三:
属于此规定的内容
2各部门办事需要的预借款。
报销费用:
各部门出差人员报销的差旅费报销手机费各部门组织活动
的活动经费产品研发测试及业务部门购买样品的费用
四:
权限
权限见下明细表
说明如下
1第四级各事业部总经理品保部总监人力资源部副总监采购部经理及海外营销中心总监工程部经理的签字报销权限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签字,签借款单的权限为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2第三级副总裁及总裁办公会议成员签字报销权限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签借款单的权限不超过20XX0元人民币(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3第二级总裁级签字报销权限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签借款单的权限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4各事业部品保部制造中心计划部的报销借款金额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各部门签字后,需再由总裁签字审核;采购成本中心和行政部海外部的报销和借款金额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核。
5各部门的报销和借款金额超第三条和第二条规定的金额,应报董事长签字审核,财务部报陈洁董事审核。
6有签字报销权限的人员本人不能签字审核本人的报销费用和预借款,同时也不能授意下级人员为其本人报销费用和预借款项。
五:
另外附财务部的一部分付款规定
1海外业务部的发生的运费码头费电放等费用由海外业务部管理课课长审核,海外业务部总监审核就可以付款。
2国内营销总部发生的运费由销售管理部管理课课长和经理审核后。
国内品牌中心总监审核,财务部审核可付款
3每月行政部购买的办公用品和组装电脑等行政部发生的费用,由行政
总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核,财务部审核后可付款。
4每月的房租水电费由行政总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核。
财务部审核后可付款。
5每月供应商付款,采购成本中心经理高红霞审核后,财务部审核后
可付款。
财务部
20XX.
篇四:
借款合同(无担保人样板)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家庭生活需要,急需筹集一笔款项。
第二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大写:
),利息:
元/月。
(大写:
元/月)甲方将借款本金以现金的形式交付到乙方手上。
第三条:
借款期限: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第四条:
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
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1、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
收据
篇五:
个人之间借款协议书(简版)
借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人):
AA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BB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内容:
甲方愿向乙方出借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借款期限6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
二、借款利息:
乙方支付甲方借款月利息为%,支付方式为:
三、违约责任:
乙方保证按时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乙方将支付延期利息
四、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至时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六: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关法律和案例)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案情简介:
银行与甲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根据甲企业的指令将贷款直接付给实际用资人乙企业,后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甲企业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后甲企业、乙企业均未能还清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乙企业共同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甲企业辩称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
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
最高法院2个类似判例持有上述观点。
1、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
中科信公司虽然与南通投资公司签订了债
券承销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直接将1940万元人民币分别汇入长城公司和诚信公司的帐户,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
南通投资公司与该笔款项的借贷无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中科信公司将其中的1455万元作为长城公司的项目投资款直接汇入诚信公司帐户,系根据长城公司给其出具的划款申请代其划入的,故应认定该1455万元系长城公司所借。
作为上述款项实际使用者的诚信公司虽然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长城公司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但上述行为并不能改变中科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
诚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并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2、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只审理借款关系即可。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与山西南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美元贷款合同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为,深圳国投公司应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到本案中来,该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并州支行起诉请求南都公司偿还两份美元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南都公司抗辩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判决应当围绕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查明南都公司是否将所有贷款予以偿还,明确该公司的民事责任。
但是,原审判决依据南都公司的抗辩理由,将本诉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抛开,转而审理并州支行与深圳国投公司之间的美元存款合同关系,确认深圳国投公司所收取的1831766.39元系违法收取的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