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课时不可抗力的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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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课时不可抗力的范围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课时)]不可抗力的范围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的含义。

2、掌握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方法的规定方法和注意事项。

3、能够正确的认定索赔的对象、索赔的范围、索赔的证据。

4、能够正确的认定不可抗力的事件、合理的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5、了解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本章重点:

1、检验时间和地点;

2、索赔的条件和理赔的依据;

3、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4、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

本章难点: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知识点:

商品检验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依据

复验

检验条款。

索赔

争议、索赔、理赔的含义

违约的解释

罚金条款

异议索赔条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涵义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仲裁

仲裁的特点

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

仲裁费用

仲裁条款格式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操作:

浏览网站:

1、

2、:

///cms/template/

完成下列问题:

1、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浏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

4、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自我评估:

单选题

1、是由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对其中所列的商品,国家商检局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进出口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并实施法定检验。

A、《种类表》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检疫条列》

D、《商检法》

2、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受损方依法解除合同后。

A、无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B、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C、是否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要视损失金额大小而定

D、以上都不对

3、的情况下是构成不可抗力的必备条件之一。

A、意外事故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

B、事故由买方的过失造成的

C、事故由卖方的过失造成的

D、意外事故是由当时双方都无法控制和无能为力

4、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具有的特点。

A、可以上诉

B、属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其结果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C、可以多次交由不同的仲裁机构执行仲裁,直至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为止

D、程序简便,费用低廉,办案迅速

5、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仲裁条款里仲裁地点的规定一般采取的方法。

A、规定在被告国仲裁

B、规定在原告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D、力争在我国仲裁

多选题

1、我国对外贸易商品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等进行的。

A、价格

B、品质

C、规格

D、数量

E、重量

2、各种商品检验证书主要用来。

A、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依据

B、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提出异议的凭证

C、作为卖方到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D、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E、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中的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3、如发生的情况构成卖方违约。

A、不按期开证

B、不按期交货

C、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D、提供的单据种类不全

E、在FOB条件下不按期派船运输货物

7、发生的情况构成买方违约。

A、不开证

B、无理拒收货物

C、在CIF条件下不按期派船运货物

D、包装与合同不符

E、所提供的单据份数不足

8、仲裁与诉讼的方式相比具有的特点。

A、受理仲裁的机构属于民间机构

B、当事双方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必须先有仲裁协议

C、诉讼的程序较仲裁简单

D、诉讼的费用较低

E、诉讼的结果一般是终局性的,而仲裁不然

判断题

1、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方法。

2、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原因造成的卖方不能交货同样构成对合同要件的违反即根本性违约。

3、当交易的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

4、仲裁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在争议发生之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1958年纽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做出的合同仲裁裁决均与承认并适用该公约。

6、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人收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

供货方索赔。

7、异议索赔条款适用于品质数量方面的违约行为,它的赔偿额是预先约定的。

8、仲裁是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最有效、最友好的解决方式。

9、仲裁裁决一经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败诉不肯自愿执行裁决,则仲裁员可以强制其执行。

10、我与外商签订一笔进口合同,不久该商品价格猛涨,外商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电传要求解除合同,我方只好同意。

案例分析

1、某年9月意商售给英商一批蚕豆,合同规定10月交货,不料意政府于是年10月20日宣布禁止蚕豆出口,自宣布日起10日生效执行,意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解约,问此说法可否成立?

2、某年我与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外商因其生产花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水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理由要求解约,问我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3、我某进出口公司为某工厂进口一台机器,经与外商签约以后,待到装船时,外商突然来电称,需延迟交货6个月,经多方交涉,我方坚决不同意,最后正式通知如不按期交货我除撤约外并保留索赔权,问采取这一措施是否得当?

4、我某批货物到达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格货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自我评估的参考答案:

单选题

1、A

2、B

3、D

4、D

5、D

多选题

1、BCDE

2、ABCDE

3、BD

4、AB

5、AB

判断题

1、√,其余×。

案例分析

1、不成立。

因为交货期是10月31日,禁止期是10月30日,有时间交货,不属于不可抗力

2、允许对方推迟履约或部分履约

3、不得当。

因为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外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4、我方可拒赔,买方对卖方的侵权行为。

买方应对货物进行保全,而买方却将霉变货物销毁、变卖。

讨论:

是否自然灾害都可以认为不可抗力?

某年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某种食品1950公吨。

每公吨CFR××港348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

由于当时我公司缺货,只交了450公吨,其余150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

次年,我国发生自然灾害,于是我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价格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我方公司供应其他品种的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

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

同意。

该外国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仲裁申请书中强调我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充分,并指出我方公司如不愿意以商品抵偿其损失,就坚持索赔15万英镑。

在中国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我方公司赔偿41820英镑结案。

讨论:

是否自然灾害都可以认为不可抗力?

分析:

一、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不可抗力问题。

二、不可抗力的条件。

三、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交货责任,不仅需对自然灾害事实

提出证明,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

当指出:

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

的或全局性的。

第一节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根抿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一定的标准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安全卫生、残损等情况以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状况进行检验鉴定,以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国际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检法》规定:

应施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的意志。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第一,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第二,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防止低劣商品和有病虫害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商品进口,维护国家的经

济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三,划清进出口商品争议中的责任归属,签发检验证书作为解决争议和办理索赔的凭证。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

商品检验有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两种形式,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指定的迸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未经检验,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与使用。

公证鉴定是指根据进出口当事人的申请,商检机构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对进出口商品以及运输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鉴定和分析判断,出具证明,以作为有关各方关系人维护其利益的有效凭证。

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指法定检验的范围。

三、商品检验证书的效用及种类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进出口商品只有符合规定的程序,才能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证书具有合法性。

我国进出口检验程序,大致有以下环节:

1、报验和受理。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在办理报验时统称报验人。

报验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或代理人;进口商品收货人、用货人及其代理人;对外贸易关系人,即进出口的买方、卖方承运人

和保险

人;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有关的外贸关系人。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需持“报验员证”,万可成为合格的报验人。

2、抽样。

除了大型的机电设备、成套装备外大多数进出口商品是在整批商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样品来确定其质量状况的。

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抽样标准·按百分比递减法或计数抽样法进行,并要保证操作的安全。

按百分比法抽样,应注意样本分布的均匀性;按计数抽样法抽样则应注意随机的原则。

3、检验或鉴定。

即按照合同或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代表性样品的有关特性进行检查、试验、测量或计量。

此环节为检验工作中的中心环节。

4、签证或放行。

签证或放行是检验工作的最后环节。

报验人按规定的费率交纳检验费后,商检机构即可将检验证书交付报验人,作为报关的凭证。

四、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主要指检验权、检验依据、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以及检验机构等内容。

检验权

指依照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数虽等相符的权利。

享有检验权就享有对交换的商品的品质、数最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反之就无权提出异议和索赔。

在合同中对检验权一般有三种规定方式:

离岸品质或数量;到岸品质或数量;离岸品质与到岸品质相结合。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一般采用离岸品质与到岸品质相结合的方式规定检验权。

检验依据

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抽样方法。

采用不同的检验依据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采用检验依据。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在采用检验依据上,一般按照下列次序进行选择:

1、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2、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依照进出口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

凭样品成交的依照成交样品进行检验。

3、进出口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

4、没有强制性标准且合同中对检验标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生产国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5、对一些非标准的出口初级产品,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单位协商,联合制定品质检验协议以作为检验的暂行依据。

检验时间

即检验的有效期限,进口商品指索赔期限,出口商品指装运期限。

进口商品要在索赔期限内检验才有效。

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买方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口岸后若干天之内进行检验。

超过期限买方就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经铁路联运进口的检验期限可长达数月至半年,如何掌握,要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是根据出口商品的装运期确定的,要保证在商品装运前检验,签证。

否则装船之后就无法抽样检验,而未经检验的一律不予签发检验证书。

在实务中,我国商检机构规定:

对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在索赔期限的最后三分之一时间以前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对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出口装运截止期限的10天之前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

有些特

检验地点

即实施检验的所在地,与检验权相联系。

若卖方行使检验权,地点在装运口岸;买方行使检验权,地点在目的地口岸。

除此之外,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地点还有下述一些具体规定:

1、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应在商品原产地向当地的商检机构报请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凭此单向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2、进口的大宗散装商品及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以及发现残损的商品,一律在目的地口岸或到货站进行检验。

3、进口商品在目的地口岸或到货站检验确有困难的,收货人应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对商品外观状态进行记录后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移送到使用地的荫俭机构实施检验。

4、进口的机电仪器和成套设备,需安装以后在使用地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

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西方国家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我国属国家商检局。

由谁指定检验机构,实质上也是检验权的问题,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但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选择余地。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属于下列况之一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一般不接受报验:

应施商检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而装运出口的;进口商品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或质量保证期而失去对外索赔权的;进口商品在有关规定和惯例允许的合理误差损耗等免赔范围以内的;缺少应附单据、检验资料、没有检验依据的;按照与有关部门的分工规定,不展于商检工作范围的;其他不符合商检机构检验和签证规定的。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的条款

1、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Itismutuallyagreedthatthe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andquantityissuedbytheChinaImportandExportmodityInspectionBureauattheportofshipmentshallbepartofthedocumentstobepresentedfornegotiationundertherelevantL/

C、TheBuyersshallhavetherighttoreinspectthequantityofthecargo、ThereinspectionfeeshallbebornebytheBuyers、Shouldthequantityand/orquantitybefoundnotinconformitywiththatofthecontract,theBuyersareentitledtolodgewiththesellersaclaimwhichshouldbesupportedbysurveyreportsissuedbyarecognizedsurveyorapprovedbytheselles、Theclaim,ifany,shallbelodgedwithin全文结束》》daysafterarrivalofthecargoattheportofdestination、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Inspection:

Itismutuallyagreedthatthecertificateofqualityorweightissuedbythe

manufacturershallbepartofthedocumentforpaymentundertherelevantL/

C、However,theinspectionofqualityandquantityorweightshallbemadeinaccordancewiththefollowing:

Incasethequality,quantityorweightofthegoodsbefoundnotnconfornitywiththosestipulatedinthiscontractafterreinspectionbytheChinaImportandExportmodityInspectionBureauwithin全文结束》》daysafterarrivalofthegoodsattheportofdestination,theBuyersshallreturnthegoodstoorlodgeclaimsagainstthesellersforpensationoflossesuponthestrengthof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bythesaidBureau,withtheexceptionofthoseclaimsforwhichtheinsurersorthecarriersareliable、Allexpensesandlossesarisingfromthereturnofthegoodsorclaimsshouldbebornebythesellers、Insuchcase,thebuyersmay,ifsorequested,sendasleofthegoodsinquestiontothesellers,providedthattheslingisfeasible、

第二节索赔

一、争议与索赔

争议和索赔的涵义

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争议的内容主要是:

是否构成违约;对违约的事实在认识上不一致;对违约的责任和后

果有不同看法等。

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互相谅解,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责任方作出补救或将争议提交第三者裁决。

索赔是指在进出口业务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有提出的赔偿要求。

理赔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常因违约或某种其他原因造成一方损失而引起索赔、理赔问题,而索赔又因对象不同分为三种:

向保险公司索赔;向货物承运人索赔;向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索赔。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在进出口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约或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就构成违约行为。

若违反合同中的实质性交易条件,如进出口商品中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交货期与合同不符,称为违反要件和根本违约,对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若违反合同中的非实质性交易条件,如付款时间太迟等,尚未根本违反合同,称违反随附条件,对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害而不能解除合同。

至于什么是合同的要件,什么是合同的随附条件,买卖双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最好在磋商时作出明确的规定。

处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索赔的有效期。

进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所规定的索赔期限也有差别。

我国在出口货物中一般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的60天以内。

对于机器设备等大件商品,索赔期可以适当延长,有的需经过安装调试并进行检验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索赔。

如在索赔期内提赔有困难,可通知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

2、分清责任,认准索赔对象。

货物受损可能有各种原因,如果货物在保险范围内受到损失,可持有关机构出据的凭证向保险公司提赔;如果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赔;如果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可依据合同规定向违约的一方提赔。

3、恰当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

索赔项目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都有预先规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可根据实际的损失程度向对方索赔。

索赔时要准备好各种证件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磅码单正本和副本、商检机构出具的货损检验证明或由承运人签字的短缺残损证明及索赔清单,并列明索赔根据和索赔金额。

赔偿金额一般与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相等,同时要包括预期利润,货款利息等损失。

4、了解困际惯例和有关法律,认真制定索赔方案,在查明事实、备妥单证和确定索赔项目以及金额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条款,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利。

既不能提出过高要求,也不能影响自身的权益,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业务往来。

二、合同中的素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条款,可分为罚金条款和异议索赔条款两种形式。

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金额,以作为对另一方损失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卖方延期交货;二足买方延期接货。

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赔偿金额。

异议索赔条款

异议索赔条款是买卖合同中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提出的索赔依据、索赔时间、索赔办法和索赔金额等事项。

它主要适用于进出口的大宗商品或机械电子商品在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

这种索赔,一股金额较大,

因此索赔方必须

要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

索赔的期限可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加以规定。

一般货物规定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30天或45天;机电产品和仪表一般规定为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60天或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

个别有质量保证期的机械设备的索赔期可长达一年或一年以上。

索赔期的规定在我进口合同中不宜太短,防止超过索赔期而被拒绝。

对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做详细规定,主要是因为签约时还不能预料发生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这一条款时,也可以把商品检验连在一起订立,称为检验和索赔条款。

买卖双方违约后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节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涵义

不可抗力,即人力不可抗拒,指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发生的无法预防、避免和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进行。

为解决进出口业务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引起买卖双方的纠纷,在买卖合同中普遍订有不可抗力条款。

一旦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根本不能履行,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条款免除责任,另一方无权要求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在解释上不统一,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争执。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雪灾、冰冻、地震等;另一个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国际封锁禁运等。

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因为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

各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作出各自不同的规定,尽管它们对不可抗力的确切涵义懈释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则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

A,不可抗力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B,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咙的;C,意外事故足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和控制的。

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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