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考核办法.docx
《政务大厅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务大厅考核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务大厅考核办法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窗口
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对区政府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特制定《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区政府政务大厅的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窗口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各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第四条进驻区政府政务大厅的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考核,并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全区各级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政府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务大厅考核领导小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
头,区绩效考核中心、区效能投诉中心和各窗口单位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送各有关方面。
同时,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相关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复核、答复。
第七条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月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具备本《办法》规定加分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得超过110分,若高于110分时按110分记。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窗口单位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窗口单位的优秀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均控制在10%以内。
第十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政府政务大厅考核领导小组;
(二)区政府政务大厅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月考核结果,对各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经区政府政务大厅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绩效考核中心。
第十一条对各窗口单位的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区行
政审批服务中心通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三章窗口单位的考核项目和内容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一)未按规定固定窗口工作人员或中途无故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5分;
(二)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符合条件且未经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的,每人次扣5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部门窗口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区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一)按规定未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每项扣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或其它场所受理未进入政务大厅的,每项扣5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已进入政务大厅受理,但其关键环节仍在本部门受理的,每项扣5分;
(四)在政务大厅窗口受理,但未通过窗口取件的,每项扣5分;
(五)未按规定进行行政许可事项联审工作的,每项扣5分。
第十四条窗口单位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无正当理由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或者未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每项扣5分。
第十五条窗口单位收缴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须按照规定在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统一办理:
(一)未按规定在政务大厅收费窗口收缴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每项扣5分;
(二)在窗口单位收取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费用,或者收取无法定依据的费用,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每项扣5分。
第十六条窗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一)未印制办事须知、有关申报表格的,每项扣4分;
(二)未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法定依据的,每次扣4分;
(三)无故超过办件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4分;
(四)申请人投诉部门或部门窗口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4分;
(五)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转给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的,每逾期1天扣4分;
(六)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问题,申请人不满意并
经查证属实的,或者被区上领导或区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
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各窗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纪律:
(一)上班时间窗口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被扣5分的,扣该部门窗口2分,以此类推;
(三)窗口办公区内不整洁,卫生状况差的,扣窗口5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窗口单位可以加分:
(一)窗口单位将承诺件改为即办件的,每项加5分;
(二)主动提出压缩承诺时限的每项加5分;
(三)窗口积极配合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件办理、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受到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及领导肯定的,加5分;
(四)窗口单位受到申请人书面感谢,并经查证属实的,每件加2分;
(五)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加分的原则,每件加3分;
(六)窗口单位月考核获“流动红旗”一次,年度考核时,加5分。
第十九条 窗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优秀窗
口:
(一)在20个工作日内,被群众连续两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
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窗口工作人员旷工2次(每次半天)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五)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许可事项3件以上或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延期3天以上未办结的;
(六)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政务大厅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坚守岗位,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一)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衣着不整的,每次扣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或酗酒后上班,违者扣3分;
(三)在工作窗口吸烟、吃东西,或者串岗聊天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时间嘻戏打闹、打瞌睡的,每次扣2分;
(五)工作时间将他人带入工作区内聊天、上网的,每次扣3分;
(六)工作时间玩游戏,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或软件每次扣5
分;
(七)无故迟到、早退、离岗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半天)
扣5分。
第二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热情服务,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二)部门窗口不能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政务大厅的工作要求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5分;
(三)当事人对办理事项结果不满意,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扣2分。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须遵守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咨询,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一)对当事人的咨询推诿,导致不满意的,每次扣2分;
(二)将当事人推到部门去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次
扣5分;
(三)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不清、不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
交的申报材料的,或未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不予许可理由者每次扣3分;
(四)因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受理事项延期办结的,扣
该窗口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人每次5分;
(五)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
扣5分。
第二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一)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10分;
(二)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
(三)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媒体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四)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
(一)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典型的,经区行政审批中心确认后加3分;
(二)受到当事人的书面感谢或表扬的,每次加2分;
(三)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加分的
原则,每人加3分;
(四)窗口单位获“流动红旗”一次,年度考核时,该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每人加2分。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
格:
(一)窗口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在22个工作日内,被群众连续两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年超期办件3件以上或同一行政审批事项超过3天以上的;
(四)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本单位和有关上级部门:
(一)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提醒、教育仍然不改的;
(三)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四)一年内3次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一)对每月小结考评中获得流动红旗的窗口,
该窗口所有工作人员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
(二)年度考评被评为优秀窗口或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给予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并通报所在单位
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受到群众书面表扬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经
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实后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窗口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通报批评,对年终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审批服务中心将予通报并同本单位协商辞退。
第三十条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政务大厅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查对。
第三十一条窗口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窗口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等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