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中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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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中有关规定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中有关规定

注:

文字中黑体加粗字体表示强制执行条文。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车速度等于或小于160km/h的客货车共线运行的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 地基处理

1.1 一般规定

1.1.1 地基处理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夯、试桩,以确定施工参数及验证地基处理效果,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试夯、试桩资料应完整。

1.1.2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1.3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分析情况,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1.2 换填地基

主控项目

1.2.1 换填地基所用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用砂应为中、粗砂,有机质和含泥量均不得大于5%;

2 碎石粒径不得大于100mm,含泥量不得大于5%;

3 石灰等级不得小于III级。

检验数量:

砂和碎石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以连续进场数量每400m3为一批,不足400m3也按一批计;石灰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每200t为一批,不满足200t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批均检查。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对砂、碎石进行筛分试验、含泥量和有机质含量试验,对石灰进行未消解残渣含量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1.2.2 压实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采用湿度密度仪、注水法或灌砂法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施工单位每层每100m2检查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每层检查不少于1处。

1.3 重锤夯实

主控项目

1.3.1 重锤夯实地基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进行标准贯入或环刀取土试验;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不少于3处。

1.4 强夯

主控项目

1.4.1 强夯加固地基的承载力和有效加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动)力触探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测不少于1处。

2 明挖基础

2.1 一般规定

2.1.1 基坑开挖前应按地质、水文资料和环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范围、开挖坡度、支护方案、弃土位置和防、排水等措施。

2.1.2 基坑土方施工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2.1.3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应将倾斜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

2 碎石类土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修理平整,黏性土层基底整修时,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

3 砌筑基础时,应在基础底面先铺一层5~10cm水泥砂浆。

2.1.4 基础浇、砌筑应在无水情况下施工,混凝土和砌体砂浆终凝前不得浸水。

2.2 基坑

主控项目

2.2.1 基底地质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观察或进行标准贯入、触探仪检测;监理单位观察和见证检测。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桥梁和涵洞地基全部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桥梁地基全部进行现场确认。

2.2.2 基坑回填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夯实应符合规定。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观察检查。

3 桩基础

3.1 一般规定

3.1.1 桩基础施工应根据环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细则。

3.1.2 沉入桩、钻孔桩应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试桩,以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和检验桩的承载力,并应具有完整的试桩资料。

3.1.3 对发生“假极限”、“吸入”、上浮、下沉现象和射水沉桩必须进行复打。

3.1.4 从事桩基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3.2 钻孔桩和挖孔桩

(I)钻孔、挖孔

主控项目

3.2.1 钻孔、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必须核实地质情况。

检验方法、数量:

检查施工记录、观察。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3.2.2 钻孔桩孔径、孔深和孔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测量检查和用检孔器或成孔检测仪器检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3.2.3 挖孔桩孔底应平整,无松渣、淤泥、沉淀或扰动过的软层。

孔径、孔深和孔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观察和测量检查。

一般项目

3.2.4 泥浆指标应根据钻孔机具、地质条件确定。

对制备的泥浆应试验全部性能指标,钻进时应随时检查泥浆比重和含砂率。

检验方法、数量:

检查泥浆试验记录、进行泥浆比重和含砂率试验。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II)混凝土

主控项目

3.2.5 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水下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强度等级的1.15倍。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每根桩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少于2组。

每个桩基础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数量为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10%,且不少于2组。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和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3.2.6 桩身顶端浮浆应清理,直至露出新鲜混凝土面。

桩顶高程和主筋伸入承台的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观察和测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3.2.7 钻孔桩桩身混凝土应匀质、完整。

其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钻孔桩桩身混凝土应全部进行无损检测。

检测方法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TB10218的规定。

2 对桩身混凝土质量有疑问和设计有要求的桩,应采用钻芯取样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检测报告。

3.2.8 桩承载力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进行静载试验;监理单位见证试验;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设计要求数量检验。

3.3 桩基承台

(I)混凝土

主控项目

3.3.1 桩头与承台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1m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不小于0.5倍桩径,且不小于250mm;

2 桩径>1m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不小于0.3倍桩径,且不小于500mm。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观察和尺量检查。

4 墩台

4.1 一般规定

4.1.1 墩台施工中应经常检查中线、高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墩台施工完毕,应对全桥中线、高程、跨度贯通测量,并用墨线标出各墩台中心线、支座十字线、梁端线及锚栓孔位置。

4.2 墩台

(I)混凝土

主控项目

4.2.1 墩台混凝土宜连续浇筑,当分段浇筑时,施工接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与混凝土之间接缝,周边应预埋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筋或其他铁件,埋入与露出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间距不应大于直径的20倍。

2 混凝土与浆砌片石之间接缝,应预埋片石作榫,片石厚度不小于15cm;安放均匀,片石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5cm;片石与模板的净距不宜小于25cm,且不得与钢筋接触。

片石露出基础面一半。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观察和尺量检查。

4.2.2 混凝土表面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观察和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4.3 台后填土、锥体及其他

主控项目

4.3.1 台后及锥体填筑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进行仪器检查;监理单位检查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5 涵洞

5.1 一般规定

5.1.1 涵洞处路堤缺口填筑应在涵身结构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填筑除符合TB10414—2003路堤与桥台间过渡段填筑桥涵缺口路基填筑有关规定外,必须从涵身两侧同时对称、水平、分层填筑,并碾压密实。

当涵顶填土厚度超过1.0m后,方可通行大型机械。

涵身两侧1m范围内的填土不得用大型机械施工,宜采用人工配合小型机械的方法夯填密实。

5.2 就地制作涵洞涵身

(I)混凝土

主控项目

5.2.1 混凝土涵身必须先浇筑底板(包括下梗肋),当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50%后,再施工中、边墙及顶板混凝土。

分次浇筑时,边墙的施工缝不应设在同一水平面上。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进行1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监理单位观察和检查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5.2.2 预制拱圈、盖板的混凝土达到强度75%后方可吊装。

涵身强度必须达到后,才可分层对称填土。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进行1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监理单位观察和检查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6 防水层及沉降缝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单位应对防水层及沉降缝所用原材料按批次进行进场验收,并按现行国家标准作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防水层严禁在雨、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6.1.3 防水层隐蔽前,应进行防水层隐蔽工程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隐蔽。

6.2 防水层

主控项目

6.2.1 防水层和保护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检查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和观察。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6.2.2 防水层施工部位、构造形式、厚度、坡度和细部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观察、尺量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6.2.3 保护层施工部位、构造形式、厚度、坡度和断缝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桥面保护层表面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检验方法、数量:

观察、尺量和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6.2.4 防水层不得渗水。

检验方法、数量:

雨后或蓄水后观察。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一般项目

6.2.5 防水层的基层应平整、清洁、干燥,不得有空鼓、松动、蜂窝麻面、浮碴、浮土和油污。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观察检查。

6.2.6 防水层的表面质量应达到涂层厚薄一致,卷材粘贴牢固,搭接封口正确。

不得有滑移、翘边、起泡、损伤等现象。

坡度平顺,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观察检查。

6.2.7 保护层的表面质量应达到与防水层粘结牢固,结合紧密,厚度均匀一致。

表面密实,不得有疏松、起砂、胶皮、损伤等现象。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观察检查。

6.2.8 防水层和保护层的材料称量的允许偏差为2%。

检验方法、数量:

秤量或检查配制记录。

施工单位每工作班抽查不少于1次。

6.3 沉降缝

主控项目

6.3.1 沉降缝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检查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和观察。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6.3.2 沉降缝位置、尺寸、构造形式和止水带的安装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观察和尺量检查。

6.3.3 沉降缝不得漏水。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3.4 沉降缝堵塞前,缝内应清扫干净,保持干燥,不得有杂物和积水。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观察检查。

6.3.5 沉降缝的表面质量应达到缝宽均匀,缝身竖直,环向贯通,堵塞密实,外表光洁。

检验方法、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观察检查。

7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小桥和非交通涵可不做观感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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