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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联合投资合同协议书范本

2019年网络剧联合投资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网络剧联合投资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1网络剧名称:

(暂定名,名称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以下均简称“网络剧”)

3.2网络剧类型:

3.3创作基础:

基于所撰写的(原著长度约万字,简称“原著”)进行改编/创作的剧本(本协议通称“剧本”)。

3.4集数与时长:

总集数集;每集不包括片头片尾的正片时长分钟。

第4条网络剧物料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制作完成的网络剧的所有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成片、片花、剧照、海报等)用于甲方、网剧或授权文学作品的宣传推广。

第5条拍摄与制作

5.1网络剧拍摄制作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即摄制方应于该周期期满前完成全部网络剧物料的拍摄、制作并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全部网络剧物料的拍摄、制作。

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拍,自开拍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成片。

5.2具体进度计划为:

内容

完成时间

确认剧本、故事梗概、人物小传

年月日前

确定主创(至少包括导演、编剧、主演)

年月日前

开机

年月日前

关机

年月日前

后期制作

年月日前

完成全部网络剧物料

年月日前

向甲方提交全部网络剧物料

年月日前

第三章网络剧的投资

第6条投资总费用及比例

6.1本协议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协议统称“投资总费用”)。

该投资总费用的实际出资安排如下:

(1)甲方:

以文学作品(小说、作者)之网络剧改编权出资,估值万元;同时甲方以现金出资元(现金出资应于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2)乙方:

以现金出资元。

6.2甲乙双方确认投资比例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该投资比例与实际出资安排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的投资比例为准。

6.3投资总费用的说明:

6.3.1乙方应于本协议开机前30个工作日提供与投资总费用相同的投资预算表,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双方确认,超出预算的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但乙方该承担行为不影响双方投资比例、知识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对网络剧的权利义务。

6.3.2双方同意,无论该网络剧投资总费用如何变化,双方投资比例均为6.2条确定的投资比例,不作调整。

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变更除外。

6.3.3乙方应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控制预算支出,甲方有权随时予以监督、检查、要求改正。

6.4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6.4.1甲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6.4.2乙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6.4.3上述银行账户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网络剧的发行和收入分配

第7条广告招商收入

7.1广告招商:

针对网络剧的植入广告资源双方均有权招商,若乙方引入招商客户且签约成功,乙方可获取对应广告招商收入一定比例的广告代理费,具体代理费比例及计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代理合同约定。

7.2所有乙方招商广告客户需统一与乙方完成签约工作,甲乙双方签约广告发布合同。

当双方招商客户发生重叠或者冲突时,双方应在价格优先、不冲突的前提下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友好协商。

7.3甲乙双方最终根据网络剧植入广告净收益(以下简称“广告净收入”)与乙方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广告净收入=广告收入-运营成本-广告税金。

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引入招商客户获取的招商代理费、植入制作费用、甲方向广告代理商支付的广告返点等。

若引入的植入招商产生了必需的植入制作成本(需由甲方确认该成本占植入收入的百分比,如超出所能承受的百分比,甲方有权拒绝该笔广告),则应按照植入收入扣除必需制作成本后的金额计算招商代理费。

甲方向广告代理公司支付的广告返点按照广告收入的30%计算,若超过30%则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广告税金扣除为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即广告收入*3%。

7.4乙方须积极配合招商需求,根据招商客户的植入需求对该节目做相应调整。

如乙方拒绝添加广告植入或者未按照甲方提出的植入要求添加植入情节的,由此导致甲方被广告主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5广告招商收入的分成期限为:

自网络剧第一期上线之日起,至少每个月结算一次。

第8条平台付费点播和广告收入

合作节目在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照

内容合作分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

第9条结算方式

9.1季度结算。

甲乙双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核对上季度所产生的收益数据及分成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收入结算报告,乙方于收到有关收入结算报告后若有异议有权要求审查相关资料,甲方应配合提供合同、结算数据及银行回单等。

乙方确认无误后按照分成金额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发票,送达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收益分成款,若乙方无法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收益分成款前有权扣除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为6%,附加税费为增值税的12%)。

因网络剧收益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在分成安排的有效期外,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单独所有的权利产生的损失/费用和收益,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和享有,不再进行分配。

第10条特别说明

10.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本协议中提及的“收入”,均仅指现金形式的收入,不包括任何以实物、权益或其他非现金形式体现的收入或收益。

因网络剧而获得的商业赞助和商业授权的所有实物,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分配方式。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因网络剧产生的收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11条网络剧、剧本、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

11.1网络剧及其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剧的剧本、成片、片段、花絮、配音、配乐、图片、形象等音频及视频,下同)所有版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完整、永久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甲乙双方享有按投资比例获得分成收入及署名的权利。

11.2乙方承诺不侵犯甲方基于本协议取得的知识产权,不擅自解除、提前终止,或拒绝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收回小说作品改编权的授权、甲方收回授权的乙方不得再以此小说及改编之剧本进行任何网络剧的拍摄制作,已经拍摄完成的部分不得对外发行、播放、传播。

第12条署名权

出品、摄制的相关署名:

12.1甲乙双方作为网络剧的联合出品方,均享有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署名权;甲乙双方各指定一人享有出品人、制片人署名。

署名先后顺序按照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大小决定。

12.2网络剧片头片尾的“监制”或“策划”等署名由甲乙双方确定,其他演职人员署名按照剧组实际演职人员署名确定。

12.3赞助商等广告商的署名均应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12.4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制作片头片尾,甲方均有权主张该片头片尾无效,且要求撤回、销毁、重做片头片尾,如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网络剧投资总费用10%的违约金。

12.5为了确保甲方实现本协议下发行、招商、维权等权利,乙方应当积极提供甲方需要的文件、资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3条宣传发行权

13.1甲乙两方确认:

各方授权甲方独家享有全球范围内该网络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影院放映权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永久。

合作节目在平台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照平台内容合作分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意见为主。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附件二授权书,乙方直接在附加二授权书上加盖公章即视为乙方向甲方出具该等授权书。

13.2甲乙双方确认,除上条约定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影院放映权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外,非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网络剧对外发行(包括但不限于广播权、放映权及其他公开播放、传播该片的权利)。

一方违反此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等发行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13.3因除信息网路传播权外发行授权而获取的发行总收入,双方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共享。

第14条乙方的优先合作权

如乙方改编制作的网络剧通过甲方内部评级审核达到A级或B级合作标准(具体评级标准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授权文学作品改编制作院线电影、动漫、网络大电影等其他形式作品的优先合作权。

第15条评选、补贴、奖金

甲方有权对网络剧进行参赛、参选、申请补贴、奖金,如需乙方配合,乙方应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援。

参赛、参选、申请政府补贴所获的奖项荣誉由甲乙双方共享:

奖杯、奖状、锦旗等原件存放于申报方,非申报方可获得复印件。

基于网络传播获得的奖项荣誉、奖金则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但是与文学相关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奖金则由甲方享有。

个人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个人所有,获奖个人自行申报个税,甲方有权索取奖状等复印件。

第六章权利义务

第16条原著改编权

16.1甲方享有原著作品(小说作品,作者)的充分授权,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中文语言将原著作品改编成一部网络剧的剧本,并将该剧本拍摄、制作成为一部网络剧,乙方不得将原著作品、剧本、网络剧改编制作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小说、游戏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16.2甲方的上述授权期限为12月,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拍,自开拍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成片。

如乙方未按本条及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约定完成影视剧的改编、拍摄、制作工作的,甲方均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本条第一款之授权,且已经完成的剧本、网络剧拍摄内容、网络剧服装造型设计等全部知识产权(包括收益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甲方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物料全部提交给甲方,甲方可以自行处分。

第17条剧本方的权利义务

17.1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自行或委托甲方同意的其他方将原著作品改编成一部网络剧的剧本,以下剧本方特指乙方、非剧本方特指甲方。

17.2剧本方承诺有充分权利基于剧本与非剧本方进行本协议下的合作,且非剧本方在实现本协议下合作及权利过程中无需因使用剧本而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

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原著作品改编为网络剧的剧本的全部知识产权双方按投资比例共有。

同时,剧本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剧本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现行及未来有效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同时应尊重中国国情及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若因与剧本有关的法律纠纷或导致的一切与非剧本方无关,损失均应由剧本方自行解决、自行承担,造成非剧本方损失的,还应向非剧本方承担赔偿责任。

17.3因剧本版权瑕疵,或剧本内容违法违规、有悖道德伦理等剧本原因导致:

17.3.1网络剧不能公开发行、放映、播放、传播的,或者一经公开发行、放映、播放、传播即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则视为剧本方根本违约,同时非剧本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7.3.2第三方向非剧本方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等形式指控非剧本方侵权,对非剧本方提起诉讼、仲裁,向权力机关举报使非剧本方遭受审查或质询,下同),剧本方应在收到非剧本方通知后,自负费用直接与该第三方协商解决。

如第三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非剧本方面临权力机关的审查或质询,剧本方应在收到非剧本方通知后积极配合非剧本方应诉,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款),并赔偿非剧本方及合法播出平台所有者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且非剧本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18条摄制方的权利义务

18.1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自行或委托其他方将剧本拍摄制作成为一部网络剧,以下摄制方特指乙方、非摄制方特指甲方。

18.2摄制方向非摄制方保证:

摄制方有资质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具备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登记、执照或批准;网络剧素材或其组成元素的相关著作权人同意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要求非摄制方支付任何费用;非摄制方使用摄制方提供的授权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亦不会使非摄制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否则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承担,且非摄制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款项)。

18.3摄制方向非摄制方保证:

之前未曾以任何形式授权他人与本协议非摄制方权利相冲突的任何权利,或已终止此类合作且不影响非摄制方行使本协议下权利;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摄制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非摄制方权利相冲突的合作,亦不得将非摄制方权利授予、许可他人使用,非剧本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18.4如本协议对导演、编剧、主演等人员或设备、场地、后期有明确约定,而摄制方无法保证、安排该人员完成相关工作,或无法保证按照设备、场地、后期要求执行协议义务的,应与甲方协商确认,如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8.5摄制方保证:

摄制方选定的导演、编剧、演员、词曲作者已经获得所述经纪公司/工作室同意,或以自由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拍摄制作,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上述人员拍摄网络剧而追究非摄制方法律责任;非摄制方、宣传方、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使用上述人员姓名、肖像进行网络剧、自身品牌宣传推广而不会遭受上述人员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的禁用、赔偿等相关要求。

否则,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自行承担,造成非摄制方损失的,还应向非摄制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网络剧无法公开传播、虽可传播但影响连贯性、艺术性,则非摄制方有权要求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款项)且单方终止本协议。

18.6摄制方应依国家及当地公共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对剧组演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为其购买相应额度的保险(险种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费用计入网络剧成本,如因保险问题引起纠纷,由摄制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非摄制方无关。

剧组演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摄制工作期间因网络剧摄制原因造成的伤害,所需医疗费用等由摄制方所购买的保险承担,非摄制方不承担额外支付及赔偿责任;若因其他非工作原因致使剧组演职人员受伤或生病、慢性病、死亡而产生的费用均由摄制方自行处理和负担,与非摄制方无关。

18.7在网剧筹备及制作期间,有关制作、租赁、劳务等合同,摄制方有权以摄制方自己名义签署,但不得与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摄制方自行负责由此引发的纠纷。

在网剧制作过程中,摄制方不得以摄制组的名义进行与网剧无关的经营活动,如由此引起债务,摄制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18.8摄制方保证参与网络剧制作的全体演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演员等)书面承诺(亦可在与演职人员签署的相关合同中进行约定),从事网络剧摄制活动前直至网络剧发行工作完成后两年内必须在所有方面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尊重中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及生活、民族习惯。

如果上述人员行使不当行为导致其个人、网络剧、非摄制方名誉、形象受损,或影响网络剧的正常摄制、宣传和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使网络剧摄制、宣传和发行周期、成本及预期收益受到影响),摄制方应保证可以根据其与相关演职人员签署的相关协议,要求相关演职人员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如有)赔偿双方由此遭受的经济、名誉等损失,并不得怠于向相关演职人员进行追偿,否则由此给非摄制方造成的损失,摄制方应予赔偿。

18.9摄制方应当保证网络剧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现行及未来有效的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毒、嫖娼等),并在签约时书面要求该主创人员不得行使前述行为。

否则非摄制方有权要求停止与该人员的合作且使用其他同等级别的人员予以替换,并要求在成片、宣传、海报中不予展示该人员的肖像、姓名;如网络剧已经完成,要求使用其他同等级别的人员予以补拍,如摄制方拒绝补拍或补拍将导致网络剧完成期限延长个月及以上或补拍亦无法保证剧情的连贯性、逻辑性、完整性、艺术性、影响播出效果、甚至仍然无法播出的,则非摄制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款项)。

非摄制方无义务因为本条款情况的发生而另行支付其他投资、成本费用。

18.10因字幕、片头片尾等字体使用发生第三方追索的,非摄制方有权要求摄制方重做,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造成非摄制方损失的,还应向非摄制方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之外,摄制方应自行负责准备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软件、硬件工具和材料。

18.11摄制方承诺:

摄制方提交的工作内容均为摄制方独立创作,不存在任何抄袭、侵权内容;网剧正片、剪辑内容均为摄制方、导演、主演等人员为非摄制方及本协议下项目创作、拍摄、制作的全新作品,摄制方不得从已有视听作品或其素材中截取镜头、片段用于网剧;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由摄制方提供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剧成片等全部资料和信息,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行及未来有效的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任何合法权利,符合取得公映许可证的标准;摄制方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和网剧相关的所有必要的使用许可(包括且不限于相关音乐版权、出镜演员肖像权等)。

否则:

18.11.1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自行承担,非摄制方有权要求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款项)且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18.11.2如因此导致第三方向非摄制方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等形式指控非摄制方侵权,对非摄制方提起诉讼、仲裁,向权力机关举报使非摄制方遭受审查或质询,下同),摄制方还应在收到非摄制方通知后,摄制方应在收到非摄制方通知后积极配合非摄制方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款、摄制方损失费用)。

18.12因摄制方的行为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演职人员、其他服务方及其他第三方等)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摄制方负责解决并全权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债务、损失、违约金、赔偿、罚款、罚金及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给非摄制方造成损失的由摄制方负责赔偿。

18.13摄制方作为承制方,负责确保网剧制作直至播映期间的所有素材安全,该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摄制过程中的全片和片段(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声音和画面),即工作样片、粗剪样片、内容审查剪定版、网剧终版全片、标准拷贝、所有介质的素材。

如因摄制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之义务导致素材发生丢失、损毁或外泄,由摄制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因前述素材安全问题给非摄制方招致任何诉求、损失、责任、败诉判决、成本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则摄制方应对非摄制方及其继受人、被许可方或受让人进行赔偿、辩护并使之不受损害。

如非摄制方认为本合作已经不符合其运营需要,则非摄制方还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摄制方退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款项)。

第19条宣传方的权利义务

19.1双方确认,甲方及乙方均有权进行网剧的宣传工作,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19.2乙方应保证所有主创人员免费配合甲方线上宣传活动2次,线下宣传活动2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所主办的包括且不限于媒体发布会、粉丝见面会等线上线下活动对甲方品牌露出。

19.3宣传方确认导演、编剧、全部参演演员、词曲作者不会以任何理由在网络剧拍摄、合法传播过程中,及在宣传方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自身及其关联公司品牌宣传推广时,向非摄制方、宣传方及此两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声明及保证

第20条甲乙双方均声明及保证

20.1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0.2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20.3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20.4 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所知晓的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及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20.5其以任何现金形式投入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其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出资,来源均合法、有效、无瑕疵、不存在权利负担或纠纷、可转让且依法转让后不能被索回或追回,不存在可能对该等出资主张权利的潜在第三方,双方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该等出资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或使任何一方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推进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第21条诚信与廉洁交易

21.1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参与设立的实体或组织,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给予股权奖励,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有价证券,实物等。

同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披露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乙方之股权信息。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

21.2如果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任何有违上述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可通过如下渠道向甲方反映:

甲方举报专线:

外部人士举报专用电子邮箱:

第九章保密

第22条保密内容

22.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以及彼此就有关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书面资料和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商业或内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

双方应当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给予或转让任何有关资料,乙方就本协议之合作网络剧发放新闻稿、宣传稿的,应先得到甲方许可及稿件内容确定。

但以下情形除外:

(1)按适用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命令要求披露;

(2)按对一方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关)要求披露;(3)向其专业顾问披露(前提是披露方需确保该专业顾问应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4)为履行本协议在必要限度内对需要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员工披露;及(5)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的宣传推广信息。

22.2保密有效期

本保密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23条定义

23.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对于甲方而言,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23.1.1黑客攻击;

23.1.2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该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包含在内;

23.1.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性关闭,因该方之过错导致的管制除外;

23.1.4病毒侵袭。

第24条通知义务

24.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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