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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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沈阳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市级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调控手段。

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金的有效配置,推进科技优势向产业优势转移,以增强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

第四条项目的申报实行公开征集、招标投标和定向采购的方式。

招标投标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立项项目要签订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六条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理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

第七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年度中期验收、绩效考评制度。

每年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年度中期验收,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一般项目以委托验收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年度中期验收。

第八条项目结题实行验收制度。

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九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在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公开发布计划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向社会公示评定的项目。

第十条计划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制度。

在编制年度计划经费预算时,根据计划指南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项目专题,提出计划经费的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对计划项目总数和专题项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每年发布的计划指南要明确拟立项项目总数和专题项目数量及各类计划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拟立项数量。

第十二条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计划与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充分发挥专家在计划指南、立项、招标投标、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的咨询作用。

第十四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计划管理全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建立信誉档案制度。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实行数据库管理。

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除合同书等要求存档的材料之外不再受理纸质文件。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由五年科技计划、年度科技计划组成。

第十八条五年科技计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期内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年度科技计划由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详见附件1)。

(一)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转化为产业优势的科研成果和共用技术为目标。

要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优势领域和农业及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以创新性研究为重点,进行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

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包括: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优秀科技人才培养项目三个层次;

(二)科技攻关计划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和农业及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为目标,项目实施形式以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为主。

科技攻关计划包括: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增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为目标。

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开发机构,以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科技产业化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

(四)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主要解决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主要包括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体系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决策辅助支撑体系建设等公共科技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增加、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发布指南。

公开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招标投标和定向采购的方式。

项目的公开征集主要是对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项目、科技攻关计划中的部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中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等,通过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项目的招标投标主要是对科技攻关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及其它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根据年度计划指南,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与有关单位联合提出招标项目,撰写招标项目任务书,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和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论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的定向采购主要是对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中的地方经济发展决策辅助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即软科学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需要,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确定软科学项目定向采购任务书,并向全社会发布,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完成软科学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项目申报的同一年度没有同一项目申报其他类型的同级计划。

(五)项目课题组成员原则上最多担任2个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证实以上材料的附件材料(详见附件2、3)。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行网上公开申报。

在沈阳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项目申报由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重点推荐;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的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其他类型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项目。

未获申报推荐的项目也可通过网上自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受理与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实行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内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可以委托有关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域的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的项目立项后介入项目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预期成果价值、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和融资方案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网上评审。

通过专家评审的筛选,使入选项目数量控制在专题项目拟立项总数的二倍。

第三十条处室初审。

处室初审主要按照计划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专题项目的要求,对通过网上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和推荐排序。

通过处室初审后推荐排序的项目数量为专题项目拟立项总数的一点五倍。

第三十一条立项评审(估)。

立项评审(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推荐的项目进行定量评估论证,按专题项目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定量打分,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评估报告和是否立项的建议,明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交叉排序。

交叉排序是对通过初审推荐的项目进行调研复审,由市科技局非推荐处室和有关单位对通过初审推荐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并进行交叉排序。

第三十三条投票决策。

投票决策是指局领导依据初审排序、交叉排序和项目评估的结果,按照拟立项指标数量,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十四条计划编制。

年度计划由市科技局计划综合处室负责编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送市财政局会签,报市政府审批、下发。

第三十五条计划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拟立项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详见附件4)管理。

签订合同的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提交评估的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限为1—3年,其中: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原则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八条签订合同。

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无归口管理单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计划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是:

1、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知识产权;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参与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九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五章实施监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实行季度报告、年度中期验收制度。

第四十二条季度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填报上季度的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单(详见附件5),并报市科技局。

第四十三条年度中期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并报市科技局。

年度中期验收采取委托验收与抽查和专家、中介机构评审(估)的方式进行。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中介机构评审(估)的方式为主,一般项目以委托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抽查的方式为主。

第四十四条项目年度中期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报告;

(三)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

第四十五条项目年度中期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年度中期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

中期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第四十七条中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科技经费停止拨付,在6个月内再次进行中期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

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九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

第五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6);

(二)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项目应用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九)其他材料。

第五十一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五十二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五十三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

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五十四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五十五条项目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和定额补助二种。

成本补偿是指对受资助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额可为全额。

以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

定额补助是指对受资助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

第五十六条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经费采取成本补偿的方式;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经费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

项目经费额度依据经费预算总体安排和专家、中介机构的评审(估)建议,按有关程序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第五十七条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

科技经费的管理按照科技经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对以市科技经费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照国家和沈阳市有关办法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誉档案。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绩效考核。

第六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再接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十三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推荐的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记入信誉档案,并与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数量相联系。

第六十四条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

在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资格。

评估、评审结论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减少其参与评估、评审的项目数量,直至取消评估、评审资格。

第六十五条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推荐立项的项目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实行绩效考核。

要把推荐立项的准确性、项目的实施效果、是否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等内容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和公务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5日起施行,《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沈科发[2002]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03年11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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