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考研快题建筑设计规范要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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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考研快题建筑设计规范要则

建筑学考研-建筑设计规范要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2.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4.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一台可作为消防电梯)。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2.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4.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5.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6.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20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20

15

学校

35

30

22

20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9.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10.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1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1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入口平台宽度

轮椅最小通行宽度

3.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篷。

5.坡道起点、终点,中间休息平台处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6.公共建筑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居住建筑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7.有无障碍设置的公共建筑候梯厅的深度≥1.80m。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1.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2.1.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客房净面积(㎡)        表3.2.2    

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床间

12

10

9

8

--

--

双床间

20

16

14

12

12

10

多床间

 

每床不小于4

注:

双人床间可按双床间考虑。

2.2、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2.3、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

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2.4室内净高。

  一、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

  三、卫生间及客房内(客房层公共走道)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2.5.客房层服务用房。

  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2.6.门、阳台。

  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实际应用中一般多为0.80m),高度不应低于2.1m。

三、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3.公共部分

3.1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3.2旅客餐厅:

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

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3.3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3.4商店。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相应的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3.5美容室、理发室。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美容室和理发室;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理发室。

 二、理发室应分设男女两部,并妥善安排作业路线。

4辅助部分

4.1厨房:

厨房应包括有关的加工间、制作间、备餐间、库房及厨工服务用房等。

 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4.2洗衣房:

各级旅馆应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洗衣房。

 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4.3备品库/储藏间(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及消耗物品等库房)

备品库的位置应考虑收运、贮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

4.4职工用房。

 一、职工用房包括行政办公、职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厕所、医务室、自行车存放处等项目,并应根据旅馆的实际需要设置。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5.防火与疏散: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布置最短的地方,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GBJ38—99)

0.总平面布置上: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

0.1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地和自行车停放设施。

0.2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1.1图书馆建筑设计应根据馆的性质、规模和功能,分别设置藏书、借书、阅览、出纳、检索、公共及辅助空间和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1.2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1.3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宜设乘客电梯或客货两用电梯。

1.4各类用房在平面设计时,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动静分区)

分区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静区

研究室,专业阅览室,缩微、珍善本、舆图阅览室,普通阅览室,报刊阅览室

40

较静区

少年儿童阅览室,电子阅览室,集体视听室,办公室

50

闹区

陈列厅(室),读者休息区,目录厅,出纳厅,门厅,洗手间,走廊,其他公共活动区

55

1.5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但是在无法避免时可以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1.6建筑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2藏书空间

2.1图书馆的藏书空间分为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和阅览室藏书四种形式,各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2.2基本书库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合所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所选书架的排列要求。

框架结构的柱网宜采用1.20m或1.25m的整数倍模数,多为7.50m×7.50m或7.20m×7.20m。

这对结构体系而言是经济合理的,对图书馆功能而言,无论开架或闭架管理均能较好的满足使用要求。

其他因地制宜的选用6.00m×6.00m或6.60m×6.60m等柱网的实例,也可供设计者参考。

2.3书架宜垂直于开窗的外墙布置。

书库采用竖向条形窗时,应对正行道并允许书架档头靠墙,书架连续档数应符合下表一的规定。

书库采用横向条形窗,其窗宽大于书架之间的行道宽度时,书架档头不得靠墙,书(报刊)架与外墙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表二)的规定。

2.4珍善本书库应单独设置。

缩微、视听、电子出版物等非书资料应按使用方式确定存放位置,这些文献资料应设特藏书库收藏、保管。

2.5书库库区可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2.6书库书架连续排列最多档数(表一)书架间通道的最小宽度(m)(表二)

2.7书库、阅览室藏书区净高不得小于2.40m。

当有梁或管线时,其底面净高不宜小于2.30m;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结构梁(或管线)底面之净高不得小于4.70m。

2.8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书库内不宜采用螺旋扶梯。

2.9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

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

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

书库的提升设备在每层均应有层面显示装置。

3阅览空间

3.1各类图书馆应按其性质、任务,或针对不同的读者对象分别设置各类阅览室。

3.2阅览区域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防止阳光直晒(宜北向采光)。

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3.3使用频繁,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3.4珍善本阅览室与珍善本书库应毗邻布置。

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3.5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3.6音像视听室应由视听室、控制室和工作间组成。

视听室的座位数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每座位占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0m2。

视听室宜自成单元,便于单独使用与管理。

位置要求安静,和其他阅览空间互不干扰。

规模较大的视听室可与报告厅合用,独立设置。

3.7电子出版物阅览室宜靠近计算机中心,并与电子出版物库相连通。

3.8珍善本书、舆图、缩微、音像资料和电子出版物阅览室的外窗均应有遮光设施。

3.9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3.10(普通)报刊阅览室宜临近读者入口,并便于闭关期间单独开放。

3.11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

4目录检索、出纳空间

4.1目录检索空间应靠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

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4.2目录柜组合高度:

成人使用者,不宜大于1.50m少年儿童使用者,不宜大于1.30m.

4.3目录检索空间内采用计算机检索时,每台微机所占用的使用面积按2.00m2计算。

计算机检索台的高度宜为0.78~0.80m.

4.4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

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

8的坡道。

出纳台通往库房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得设置门坎,门外1.40m范围内应平坦无障碍物。

平开防火门应向出纳台方向开启。

4.5出纳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纳台内工作人员所占使用面积,每一工作岗位不应小于6.00m2,工作区的进深当无水平传送设备时,不宜小于4.00m;当有水平传送设备时,应满足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2出纳台外读者活动面积,按出纳台内每一工作岗位所占使用面积的1.20倍计算,并不得小于18.00m2;出纳台前应保持宽度不小于3.00m的读者活动区。

3出纳台宽度不应小于0.60m。

出纳台长度按每一工作岗位平均1.50m计算。

出纳台兼有咨询、监控等多种服务功能时,应按工作岗位总数计算长度。

出纳台的高度:

外侧高度宜为1.10~1.20m;内侧高度应适合出纳工作的需要。

5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

5.1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包括门厅、寄存处、陈列厅、报告厅、读者休息处(室)、饮水处、读者服务部及厕所等,可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

5.2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验证、咨询、收发、寄存和监控等功能设施;

2严寒及寒冷地区,其门厅应有防风沙的门斗;

3门厅的使用面积可按每阅览座位0.05m2计算;

5.3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2可按阅览座位的25%确定存物柜数量,每个存物柜占使用面积按0.15~0.20m2计算;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5.4陈列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图书馆应有陈列空间。

可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分别设置新书陈列厅(室)、专题陈列室或书刊图片展览处;

2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5.5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厅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4.300座以下规模报告厅,厅堂使用面积每座位不应小于0.80m2,放映室的进深和面积应根据采用的机型确定。

5.6读者休息处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个阅览座位不小于0.10m2计算。

设专用读者休息处时,房间最小面积不宜小于15.00m2。

规模较大的馆,读者休息处宜分散设置。

6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6.1图书馆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各种办公室和后勤总务用的各种库房,维修门等,其规模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可以组合在建筑中,也可以单独设置。

6.2图书馆的业务用房包括采编、典藏、辅导、咨询、研究、信息处理、美工等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包括电子计算机、缩微、照像、静电复印、音像控制、装裱维修、消毒等用房。

6.3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入口有便捷联系;

2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入口。

进书量大者,入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每一工作人员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6.4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入口附近;

2典藏室的使用面积,每一工作人员不宜小于6.00m2,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0m2;

6.5公共图书馆的咨询、辅导用房,宜分别配备不小于15.00m2的接待室。

6.6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美工用房应包括工作间、材料库和洗手小间;

2工作间应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最好北向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

3工作间附近宜设小库房存放美工用材料;

4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7装裱、整修用房每工作岗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房间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30.00m2。

6.8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的机房应位置适中,并不得与书库及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毗邻。

7.1装裱、照像等业务用房不应与书库、非书资料库贴邻布置。

书库内部不得设置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复印、图书整修、计算机机房等技术用房。

(这一条主要是出于消防考虑!

7.2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宜在库门外邻近设置。

7.3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1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1.2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

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

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1.3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

1.4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

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1.5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

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1.6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1.7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

(可以不设置)

1.8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1.9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1.10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

2层高和净高

2.1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

2.2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于3.40m。

2.3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3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3.1.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

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1.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3.2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4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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