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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系统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

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5]56号

[发布日期]:

1995年01月22日

[生效日期]:

19950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

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

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使用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

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库房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原则

1.危险等级划分依据物质性质、数量和工艺条件三个主要因素,每个因素分为A、B、C三级。

见下表

2.物质性质最为危险或数量特别大或工艺条件最为特殊为A级,B级次之,C级最小。

3.工艺条件分为温度、压力和化学反应三个子因素,每个子因素同样分为a、b、c三级,根据三个子因素的级,按照二个c级相当于一个B级,二个b级相当于一个A级的原则,定出一个工艺条件级。

4.危险等级划分的三个主要因素一个为A级、一个为B级、一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特别危险场所;三个主要因素中一个为B级、二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高度危险场所;在高度危险场所规定的级以下者为一般危险场所。

5.危险等级划分时,危险场所的周围环境条件和发生过重大事故是作为附加因素考虑的,当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4.1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是如何划分的?

答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采用与IEC等效的方法。

国家标准GB50058-92中规定,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大小,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级别,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11区两个级别,详见表4-1。

表4-1中国对危险场所划分表

爆炸性物质区域划分区域定义

气体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粉尘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4.2国际上对爆炸性危险场所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际上各主要工业国家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基本上可分两种意见。

一种以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为代表,包括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气体划分为0区、1区、2区,对粉尘划分为10区、11区。

其定义与IEC基本相同(可参见我国对各区域的定义,我国等效采用IEC标准)。

另一种为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划分,以NEC(美国国家电气规程)的定义为代表,对气体划分为1区、2区(没有0区),对粉尘也划分为1区、2区。

4.3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形式有几种?

列出其名称和标志。

答根据国家标准GB3836—83,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形式有8种,列举如下。

结构形式标志结构形式标志

隔爆型d充油型o

增安型e充砂型q

本质安全型i无火花型n

正压型p特殊型s

4.4什么是隔爆型仪表?

它有什么特点?

答:

隔爆又称耐压防爆,它把能点燃爆炸混合物的仪表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该外壳特别牢固,能承受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

这就是说,隔爆型仪表的壳体部是可能发生爆炸的,但不会传到壳体外面来,因此这种仪表的各部件的接合面,如仪表盖的螺纹圈数,螺纹精度,零点,量程调整螺钉和表壳之间,变送器的检测部件和转换部件之间的间隙,以及导线口等,都有严格的防爆要求。

隔爆型仪表除了较笨重外,其他比较简单,不需要如安全栅之类的关联设备。

但是在打开表盖前,必须先把电源关掉,否则万一产生火花,便会暴露在大气之中,从而出现危险。

4.5什么是本质安全型(intrinsicsafety)仪表?

它有什么特点?

答:

本质安全型仪表又叫安全火花型仪表。

它的特点是仪表在正常状态下和故障状态下,电路、系统产生的火花和达到的温度都不会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它的防爆主要由以下措施来实现:

①采用新型集成电路元件等组成仪表电路,在较低的工作电压和较小的工作电流下工作;

②用安全栅把危险场所和非危险场所的电路分隔开,限制由非危险场所传递到危险场所去的能量;

③仪表的连接导线不得形成过大的分布电感和分布电容,以减少电路中的储能。

本制安全型仪表的防爆性能,不是采用通风、充气、充油、隔爆等外部措施实现的,而是由电路本身实现的,因而是本质安全的。

它能适用于一切危险场所和一切爆炸性气体、蒸气混合物,并可以在通电的情况下进行维修和调整。

但是,它不能单独使用必须和本安关联设备(安全栅)、外部配线一起组成本安电路,才能发挥防爆功能。

4.6本安型仪表有ia、ib两种,请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

答ia等级—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以及电路中存在一个故障或两个故障时,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在ia型电路中,工作电流被限制在100mA以下。

ib等级—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以及电路中存在一个故障时,不能点烯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在ib电路中,工作电流被限制在150mA以下。

ia型仪表适用于0区和1区,

ib型仪表仅适用于1区。

或者说,从本质安全角度讲,ib型仪表适用于煤矿井下,ia型仪表适用于工厂。

4.7什么是正压型(p型)仪表?

答:

向仪表外壳充入正压的洁净空气、惰性气体,或连续通入洁净空气、不燃性气体,保持外壳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危险性环境的压力,阻止外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进入壳,而使电气部件的危险源与之隔离的仪表设备。

4.8什么是增安型(e型)仪表?

答: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如密封等),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的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仪表设备。

4.9什么是特殊型(s型)仪表?

答:

是除d、e、i、p、n之外的特殊形式,或者是上述几种形式的组合,采用这种结构形式的防爆仪表称为特殊型仪表。

4.10防爆电气设备分为几大类?

答分为两大类:

I类:

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

工厂用电气设备。

4.11II类防爆电气设备划分为几级?

标志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标准GB3836—83,II类防爆电气设备划分为三级,标志分别为A、B、C。

分级标准见表8-2。

表8-2II类防爆电气设备分类标准

级别MESG/mmMICR

IIA1.14>MESG≥0.91.0>MICR>0.8

IIB0.9>MESG>0.50.8≥MICR≥0.45

IIC0.5≥MESG0.45>MICR

注:

MESG—可燃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m。

MICR—可燃性气体混合物最小点燃电流与甲烷最小点燃电流的比值。

IIA、IIB、IIC也是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等级。

4.12解释下列名词: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最小点燃电流MIC;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答: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一个壳体充有一定浓度的被试验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通过25mm长的接合面均不能引燃壳体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外壳接合面之间的最大间隙。

最小点燃电流(MIC)——在规定的试验装置上,用直流24V、95mH电感的火花进行3000次点燃试验时,能够点燃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小电流。

此电流降低5%即不能点燃。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各种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的最小点燃电流对甲烷与空气混合物的最小点燃电流的比值。

4.13II类防爆电气设备划分为几个温度组别?

标志是什么?

答按国家标准GB3836—83,II类防爆电气设备根据其最高表面温度划分为6组,标志为T1~T6。

分组标准如下:

温度组别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温度组别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T1T2T3450200200T4T5T613510085

T1-T6对应于爆炸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分组。

4.14如何选用防爆型仪表?

答一般说来,可根据以下两点来选用。

①根据仪表安装、使用场所的危险区域来选择仪表的防爆型式:

0区——只能选ia型、S型(指专为0区设计的S型);

I区——可能除n型以外的其他型式;

2区——所有防爆型式均可选;

②根据可能出现的可燃性气体、蒸气的传爆级别和引燃温度组别,选择仪表的防爆等级和最高允许表面温度组别。

可参见表8-3,该表是根据GB3836-1983归纳整理的。

表8-3可燃性气体、蒸气传爆级别、引燃温度组别举例

组别级别T1(T>450℃)T2(450℃≥T>300℃T3(300℃≥T>200℃T4(200℃≥T<135℃

T5(135℃≥T<100℃T6(100℃≥T<85℃)

IIA甲烷、乙烷、丙烷、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萘、一气化碳、苯酚、甲酚、丙酮、醋酸甲酯,醋酸,氯乙烷,氯苯,氨,乙腈,苯胺丁烷、环戊烷,丙烯,乙苯,异丙苯,甲醇,乙醇,丙醇,丁醇,甲酸甲酯,甲酸乙酯,醋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醋酸乙烯酯,二氯乙烷,氯乙烯,甲胺,二甲胺戊烷,乙烷,庚烷,辛烷,壬烷,癸烷,环已烷,松节油,石脑油,石油,汽油,燃料油,煤油,柴油,戊醇,已醇,环已醇乙醛,三甲胺亚硝酸乙酯

IIB丙炔,环丙烷,丙烯腊,氰化氢,民用煤气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呋喃二甲醚,丁烯醛,丙烯醛,四氢呋喃,硫化氢乙基甲基醚,二乙醚,二柄醚,四氟乙烯

IIC氯,水煤气乙炔二硫化碳硝酸乙酯

说明:

a、可燃性气体,蒸气的传爆级别也是电气设备的防爆级别,两者是一致的,均分为IIA、IIB、IIC三级。

b、可燃性气体、蒸气的引燃温度组别与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组别一一对应,如T4组气体,引燃温度为200℃≥T>135℃。

4.15我国的防爆标志由哪几部分构成?

分别说明其含义?

答防爆标志一般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

①防爆标志EX—表示该设备为防爆电气设备;

②防爆结构形式—表明该设备采用何种措施进行防爆,如d为隔爆型,p为正压型;i为本安型等;

③防爆设备类别—分为两大类,I为煤矿井下用电设备,II为工厂用电气设备;

④防爆级别—分为A、B、C三级,说明其防爆能力的强弱;

⑤温度组别—分为T1~T6六组,说明该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值。

4.16一台仪表的防爆标志为EXdIIBT4,请说明其含义。

答EX——防爆总标志;

d——结构形式,隔爆型;

II——类别,工厂用;

B——防爆级别,B级

T4——温度组别,T4组,最高表面温度≤135℃。

4.17一聚酯电源接线箱的防爆标志为EXedIICT4,请说明其含义。

答EX——防爆总标志;

ed——结构形式,e:

增安型,d:

隔爆型;

II——类别,工厂用;

C——防爆级别,C级

T4——温度组别,T4组,最高表面温度≤135℃。

4.18一台进口气相色谱仪的防爆标志为EEXdpsIIB+H2T4,请说明其含义。

答EEX——欧洲共同体防爆总标志;

dps——该仪表采用隔爆、正压、特殊三种防爆措施;

II——工厂用电气设备;

B——防爆级别,B级

+H2——也适用于H2场所(B级防爆不适用于H2,该仪表由于采取多种防爆措施,也可用于H2场所);

T4——表面最高温升≤135℃。

4.19一台日本产仪表的防爆标志为JISia3Ng4,请说明其含义。

答JIS——日本工业标准代号;

ia——本质安全防爆,ia级;

3n——防爆等级为3n,防所有3级爆炸性气体,相当于我国的IIC;

G4——温度组别,相当于我国的T4。

说明:

JISia3nG4为日本原采用的防爆标志,现在日本已采用IEC标准,上述防爆标志现已标示为JISEXiaIICT4。

  4.20一台进口仪表的防爆标志为Class1,Division1,GroupB、C、D,T4A,请说明其含义。

  答Class1—1级,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场所;

  Division1—1区,存在或可能形成爆炸或燃烧的场所;

  GroupB、C、D—适用于B、C、D组危险气体存在的场所;

  T4A—最高表面温度≤120℃。

  上述防爆标志对应于我国的EXIIA、IIB、IICT4,可用于0区、1区危险场所。

但应注意,该表不能用于乙炔场所。

  4.21一台进口仪表的防爆标志如下,请说明其含义。

  UL/FM/CSAClass1,GroupB、C、D,T5

  Class3,GroupE、F,T5

  CENELECEEXedIICT5

  答UL——美国保险高试验室;

  FM——美国工厂联合研究会;

  CSA——加拿大标准协会;

  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委员会。

  说明该仪表的防爆性能已经UL、FM、CSA、CENELEC测试认可。

  Class1,GroupB、C、D,T5—适用于NEC规定的B、C、D组可燃气体,表面温度≤100℃。

  Class2,GroupE、F,T5适用于NEC规定的E、F组粉尘,表面温度≤100℃。

  EEXedIICT5—符合EN标准(EN为欧共体标准代号,其防爆标准与IEC等效)、工厂用防爆仪表,增安、隔爆型,防爆等级C级,最高表面温度≤100℃。

  4.22变送器输出信号的传输距离有无限定?

  答

现在生产的电容式变送器,供电都是24VDC,按仪表最大输出22.5mA,最小工作电压10.5VDV算,其负载电阻为600Ω。

对于隔爆变送器来说,只要导线电组和变送器带的设备电阻之和不超过600Ω,导线的传输距离没有限定。

但是对本安型变送器来说,导线的长度是有规定的。

因为本安是一个系统,不单是一台本安仪表,还包括关联设备和外部配线在。

关联设备一般都是安全栅,它对导线的长度是有要求的,每种安全栅上都注有最大允许电感和最大允许电容。

如果导线的分布电容和电感加上变送器未经保护的电容和电感超过了规定围,仪表系统便是不本安的了。

4.23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仪表时有哪些要求?

答:

①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电气设备和安装材料如接线盒、分线盒、端子箱等,必须具有经本国授权机构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安装前应检查其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外部应无损伤、裂纹。

②在爆炸危险场所也可设置正压防爆的仪表箱,装非防爆型仪表及其他电气设备,仪表箱的通风管必须保持畅通,在送电以前,应通入箱体积5倍以上的气体进行置换。

③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仪表配线,必须保证在万一发生接地、短路、断线等事故时,也不致形成点火源。

因而电缆、电线必须穿管敷设,采用耐压防爆的金属管,穿线保护管之间以及保护管与接线盒、分线箱、拉线盒之间,均应采用圆柱管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部分应在5~6扣以上。

需挠性连接时应采用防爆挠性连接管。

在2区的仪表配线,一般也应穿管,但只是为了保护电缆、电线的绝缘层不受外伤。

④汇线槽、电缆沟、保护管穿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场所分界线时,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止爆炸性气体从一个危险场所串入另一个危险场所。

⑤保护管与现场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拉线盒等连接时,应在连接处0.45m以安装隔爆密封管件,对2in以上的保护管每隔15m应设置一个密封管件。

4.24安装本质安全型仪表时,有哪些要求?

答:

①不同系列的本质安全型仪表及安全栅等关联设备不应随便混用,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其技术性能具有兼容性后方可互相替换。

②本安关联设备如安全栅、电流隔离器、缓冲放大器等,应安装在安全场所一侧,并可靠接地。

③为防止本安系统的配线与本安关联回路、一般回路的配线间发生混触、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而引起危险,应采用穿管敷设。

本安线路和非本安线路不应共同一根电缆或保护管。

两个以上不同系统的本安回路,也不应共同一根电缆(芯线分别屏蔽者除外)或共用同一根保护管(用屏蔽导线者除外)。

④本安线路与非本安线路在同一汇线槽、电缆沟敷设时,应用接地的金属板或绝缘隔离,否则应分开排列,间距大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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