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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复习资料

通知:

1.安全生产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2.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通知要求以煤矿,非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通知要求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通知提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通知指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7.通知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8.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9.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10.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11.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2.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3.企业应急预案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4.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15.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16.从20XX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7.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企业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生产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19.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施行日期为20XX年11月1日。

2.《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9.国家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4.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15.(注:

补总则中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6.(注:

补总则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6a.(注:

补总则中内容)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1)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9.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9.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5.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6.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2.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安全生产法律,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建议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4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简略1)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

4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同意得

2)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以上是指矿山建设项目或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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