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监控各项管理制度9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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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各项管理制度914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堆积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六、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七、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采,回风流和专用排瓦斯巷中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探头。

(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1%,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2.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探头,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

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副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

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探头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探头,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

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

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煤仓上口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矿,主要装煤点应安设断电瓦斯探头。

5、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八、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九、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十一、增加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

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十二、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十三、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产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十五、所属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十六、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十七、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八、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断电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九、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行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总经理(矿长)审核。

二十、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二十一、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

二十二、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二十三、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探头移动由瓦斯员负责。

二十四、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二十五、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二十六、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监控室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和属性,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六、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盘上机运行操作。

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

八、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

九、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通风科及有关领导。

监控汇报制度

一、当瓦斯超限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打印有关数据,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二、当机房设备出现问题,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矿调度。

三、当与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停止运转时,地面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科,由维护工立即下井修理。

四、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在监测日报上,并送往通风科。

五、井下监测维护工发现井下监测装置有损害或井下难以修理时,必须汇报请求通风科,升井维修。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一、维修人员对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全面负责,完成系统分站,探头的安装,调试和拆除工作。

二、正常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故障处理,完成探头的校验工作。

三、护人员要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班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下井处理。

8小时内必须处理完,否则,立即更换设备,严禁甩开断电装置进行检修。

四、任何人不得破坏监控设备,如发现严肃甩处理,进行设备安装维护时,必须编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员完成监测数据,故障维修登记表的处理装订工作,做好故障维护登记和设备仪表台帐的记录工作。

六、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监测日报制度

一、完成的监控据,故障维护登记表,每一个星期向通风科以报表的形式汇报工作。

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打印瓦斯班报表。

三、人员回收和安装监测设备时,要填写设备登记表并上报通风科。

四、中心值班人员对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以每隔一个小时对井下各传感器的数据以报表的形式填写。

监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

一、人员必须安全监测和通风,机电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操作。

二、校验人员必须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到校验准确,及时,可靠。

三、校验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工作质量,不得脱岗,漏岗。

四、校验室配备两名技术员对传感器进行校验修理。

五、及时做出备品备件计划,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

六、定期对井下装置进行轮回调试,校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做好调试,校验记录,7天一周期。

七、安全装置入井前,必须按新产品说明的要求,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

八、对不合格仪器,以及需报废的装置做出签定,列出清单,报领导批准报废。

九、校验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需经领导批准。

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

我矿属于高瓦斯矿井,且通风系统较为复杂,监控系统起着很大的作用,为了使瓦斯超限报警后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特大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如下,所有涉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一、监控室值班人员收到由声光报警仪接收到某一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报警后,必须首先用电话汇报通风科(或瓦斯队)其次汇报调度室,最后汇报县煤炭局监控中心。

汇报内容必须详细说明报警地点、该地点瓦斯浓度。

如果报警点是掘进,则必须汇报局扇开停传感器显示情况。

二、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和区域安全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通风状态及瓦斯浓度,且根据监控室汇报瓦斯的浓度采取相应措施:

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瓦斯员现场执行,并通知该区域瓦斯员和安全巡检员到达报警地点。

三、通风科作出上述相应措施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进一步明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坚决执行落实该措施。

四、调度室接到监控室的汇报后必须通知通风科长、瓦斯队长到达办公室着手处理瓦斯超限的问题,同时通知安检员到达现场进行地区的安全监督。

五、通风科(瓦斯队)根据瓦斯员汇报及监控曲线与该地区通风风量等,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是瓦斯员直接可以处理的,由该区域瓦斯员立即着手处理;如果是难以处理的,由通风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进行处理。

六、瓦斯超限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或通风科人员汇报监控室和通风科长或瓦斯队长,汇报内容包括该区域瓦斯浓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处理的方法。

七、监控值班人员在瓦斯超限期间,密切注视瓦斯浓度变化规律。

瓦斯浓度下降至《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之后,汇报通风科长和瓦斯队长。

八、通风科长和瓦斯队长接到监控室和井下处理人员汇报后,确定其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令恢复生产、开始正常作业。

该区域瓦斯员、安全巡检员、安检员同时恢复正常检查。

九、由于传感器或分站故障致使瓦斯报警,采取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后,瓦斯员、安检员电话执行通风科口头措施,现场监督瓦斯浓度和不安全隐患,现场由安全巡检员处理,如果处理不了,必须于24小时内更换该区域监控设施。

十、不论何种瓦斯报警情况,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县煤炭局,汇报内容必须说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十一、在瓦斯报警期间所有涉及单位,必须做好汇报和被汇报的各种记录和采取措施,以备被查。

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措施

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

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

一、当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了无信号时,立即向通风科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无信号的地点。

二、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

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

三、跟班巡检员得知无信号情况后,立即对该区域的监控装置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线路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的把传感器甩开不用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

四、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无信号,在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时,24小时内必须更换。

五、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六、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复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只能。

安监站派安监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七、在处理故障时,必须要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八、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认暂时停止装置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科。

十、跟班巡检员对无信号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故障的原因。

系统情况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对监控系统的各种资料及时进行归类、建档。

二、做到对技术资料的借阅与归还有据可查。

三、不得随意将资料转借或对外公布。

四、及时填写并保护好新到的技术资料。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设备设施的操作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二、定期做好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三、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带电检修。

四、对新到的设备要先进行检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对设备数量、种类做到记录准确,便于查找。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使用操作及方法。

二、不得随意修改设置计算机网络设备。

三、当发现网络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做好记录及汇报工作。

四、不得将产生电磁场的电器随意与网络设备堆放一起。

五、要更换或修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

六、在正常使用中严禁随意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插拔和停送电。

七、定期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工作。

甲烷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检修管理制度

一、甲烷断电仪入井前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1、各防爆部位符合防爆。

2、本安输出符合本安参数,并进行短路试验和开路电压测试。

3、对断电功能,遥测功能进行模拟试验,符合技术要求方可入井使用。

二、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下井前进行注册登记,注明使用地点、地址编码及有关参数和支领人。

三、对于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电缆,由于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罚款。

四、甲烷断电仪上井后及时进行消帐,对于正常损坏的传感器,井下检修人员详细登记损坏情况。

五、甲烷传感器检修后必须在井上连续运行48小时,方可下井使用。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甲烷监测仪和甲烷报警仪的维修校验工作标准,按矿务局有关规定及IS009002国家认证标准执行,由通风队负责监督检查。

二、对在籍的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要建立台帐,牌板,要逐台建立卡片,记录仪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日期及检验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甲烷检定器的发放必须执行三固定,即固定使用人员,固定甲烷检定器,固定支领牌,三对号,即支领牌与甲烷检测仪对号、甲烷检测仪号码与放置位置对号,支领人与支领牌对号。

四、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要确保检修质量,甲烷检测仪的维修要按照工作标准,按顺序进行检修。

五、每次交接班,必须清点好各种仪器数量,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台帐,对实际数字与交接班记录数字不者,按丢失处理。

六、各种仪器每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自觉接受计量单位对仪器的质量监督。

七、对于丢失、顺坏的仪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甲烷自动断电、风电闭锁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接到使用单位的安装申请后,及时查看安装现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断电仪安装好,同时将风电闭锁,甲烷自动断电仪接好,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作面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信息。

二、安装后的风电闭锁,甲烷自动断电仪每周至少校正一次,校正可用模拟方法进行,必须在非生产班进行。

三、当断电功能发生故障时,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

四、断电执行机构发生故障时,及时找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再次校正,填好工作记录。

五、当瓦斯超限,切断工作面的工作电源,任何人不准随意合电,严禁私自甩掉不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入井前的设备必须严格按技术指标检验,采掘工作面工作结束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拆除。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一、瓦斯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

二、确保监控系统的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空有效的安全数据。

三、系统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矿分管领导报告,超过1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四、系统出现故障后,监测监控维护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瓦斯信息能够正常传输。

五、瓦斯队对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全面管理,负责监测系统运行及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

六、监控室值班员发现传输系统不上传时,如果是网通线路或系统问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网通公司,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同时按规定上报。

七、值班员发现井下不能够上传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和分管领导,请监控维护工及时修复。

八、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不间断浏览,分析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

一、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上报县局监控中心。

二、上报包括报警地点、报警值、报警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监控及调度值班将报警的有关内容做好记录。

四、矿调度室接到报警通知后,由矿值班领导积极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

五、在处理的过程中,每半个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并备案。

六、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

七、矿调度室将报警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向监控值班室进行反馈。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

一、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上报县局监控中心。

二、上报包括系统故障地点、故障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监控及调度值班将故障的有关内容做好记录。

四、矿调度室接到故障通知后,由矿值班领导积极组织隐患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

五、在处理的过程中,每半小时和故障消除后的结果及时上报并备案。

六、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和处理和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

七、度室将报警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向监控值班室进行反馈。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一、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甲烷传感器报警,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值班领导,汇报时必须讲清报警的地点及报警值。

二、班领导接到报警通知后,及时联系现场的班组长和瓦斯员,否则报警原因,同时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三、做到对警原因查不清不放过,处理不了不放过。

四、各级领导对报警高度重视,做到有报必查,有警必究。

五、对烷传感器报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严惩不怠。

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

一、成立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组织,定期对甲烷传感器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二、凡是安装有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具有断电功能。

三、甲烷传感器发现故障,无信号、无报警等必须要切断该传感器所控制区域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一切电源。

四、凡是传感器发生任何故障,报警不能断电的,一经发现,按事故论处,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上报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系统运行中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或系统曲线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好异常情况处理汇报制度:

一、瓦斯监测监控异常情况分以下8类:

(1)瓦斯浓度超限

(2)探头报警器定义不当(3)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4)主扇停风报警、馈断电报警(5)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无记录(6)采掘跟踪(7)基础数据未及时更新(8)其它异常情况。

二、瓦斯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报警,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必须在3分钟内以传真或网络方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每半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备案,并做好记录。

三、瓦斯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局扇停风现象,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立即组织排查进行处理,同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瓦斯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正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跟踪汇报,每半小时上报一次,情况消除报送原因及结果,以备核查。

五、值班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进行上报,否则,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负法律责任。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监控系统的井下设备、分站、传感器、断电器及线路等,必须定期检修。

一、每班必须对井下的线路及设备(瓦斯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巡检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甲烷传感器必须每隔七天标校一次,其标校方法是用标准气样来标校甲烷传感器的零点、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精度,必须标准、灵敏、可靠。

三、巡检员与井下机电工等相关人员密切配全,每隔七天对系统的“三大闭锁”功能测试一次,必须保证灵敏可靠。

并详细记录。

四、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的设备,必须全部升井到地面进行检修,升井前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协同处理。

五、在检修与拆除监控装置相关联的设备时,必须保证“新的未安,旧的不拆除“原则;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经过各项性能测试,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登记存档。

七、积极联系产量监控系统售后人员对称量装置每月进行一次调试,并做好记录,对损坏的相关原件要及时更换。

八、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应当全部报废并做好仪表仪器台帐。

三大系统操作规程

监测监控系统是煤矿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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