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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溶出度测定法规程

实验室溶出度测定法规程

目的:

建立溶出度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溶出度测定。

责任:

质检员实施本操作规程,检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本规程正确执行。

程 序:

1.简述

1.1溶出度(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XC)是指药物从片剂或胶囊剂等口服固体制剂在规定溶剂中溶出的速度和程度。

它是评价药物口服固体制剂质量的一个指标,是一种模拟口服固体制剂在胃肠道中崩解和溶出的体外简易试验方法。

1.2溶出度测定法是将某种固体制剂的一定量分别置于溶出度仪的转篮(或烧杯)中,在37.0±0.5℃恒温下,在规定的转速、溶剂中依法操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测定其溶出的量。

1.3本方法适用于片剂、胶囊剂及颗粒剂的测定。

1.4中国药典2000年版收载三种测定方法,第一法转篮法第二法桨法及第三法小杯法。

1.5凡检查溶出度的制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的检查。

2.仪器与用具

2.1溶出度仪

2.1.1仪器的组成 溶出度仪主要由电动机、恒温水浴、篮体、篮轴、搅拌桨、圆底烧杯及杯盖组成,详见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XC。

2.1.2仪器的装置与使用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及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安装与使用。

2.1.3仪器的校正 为使同一药物的溶出度测定得到良好的再现性,应对新安装的溶出度仪采用溶出度校正片进行校正,对已使用过的仪器也应定期(或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校正。

2.1.3.1溶出度校正片分崩解型和非崩解型两种,崩解型为泼尼松片,非崩解型为水杨酸片。

目前国内仅有非崩解型校正片。

2.1.3.2校正前,应先调式所用仪器。

2.1.3.3溶剂:

磷酸盐缓冲液(PH7.4)。

配制方法见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XVD,要求PH值为7.40±0.05,临用前脱气。

2.1.3.4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溶出度校正用水杨酸片1片,精密称定,置乳体中,研细,精密称取适量(约相当于水杨酸10mg),置100ml量瓶中,加乙醇1ml,摇匀,加溶剂适量,经超声处理30分钟,使水杨酸溶解,加溶剂到刻度,摇匀,经滤纸(不宜使用滤膜)滤过,取续滤液为对照品溶液。

(对照应做2份平行试验)

2.1.3.5校正溶液的制备 取溶剂各900ml,分别注入每个操作容器中,温度保持在37±0.5℃,按规定(桨法为50转/分钟;篮法为100转/分钟)调整转速。

取溶出度校正用水杨酸片6片,分别精密称定,分置6个容器中,自药片接触溶出介质时,开始计时,并分别在10、15、20、25和30分钟时取样(连续取样不停机),每次抽取2ml(及时补充溶剂2ml),各自经滤纸滤过(六个小漏斗和六张滤纸,连续使用,每次滤过后,漏斗底部应无液体存在),取续滤液为校正溶液。

2.1.3.6测定法 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及校正溶液各1ml,分别置5ml量瓶中,加上述溶剂至刻度,摇匀,在紫外分光光度计296nm的波长处,分别测定其吸收度,计算每片各时间点的溶出量。

2.1.3.7注意事项 各时间点取样后,要去净注射针头中的残留溶液。

2.1.3.8对实验结果的要求

①每片的30分钟溶出量应在规定(见溶出度校正用水杨酸片使用说明书)的范围内。

②每组时间点的相对标准偏差(RSD)除10分钟一组可以在10%以内外,转篮法的其他组应在5%以下,桨法的其他组应在7%以下。

③以时间为横坐标,以溶出度平均值为纵坐标,求出相关系数(r)应在0.99以上。

2.2取样器 注射器(5、10、15、20ml)及取样针头。

2.3滤过器 滤头及滤膜(≤0.8μm)。

3.操作方法

3.1仪器的调试

3.1.1每次使用前应检查转轴是否垂直,与圆底烧杯的轴线间偏离要小于2mm,旋转应平稳、无颤动。

稳速误差不得超过±4%。

3.1.2水浴的温度应能使圆底烧杯内溶剂的温度保持在37.0±0.5℃。

3.1.3第一法的转篮在旋转时的摆动幅度不得超过±1.0mm,取样点位置应在转篮上端距液面的中间、离烧杯壁10mm处。

3.1.4第二法的搅拌桨在旋转时的摆动幅度A、B不得过±0.5mm,取样点位置应在桨叶上端距液面的中间、离烧杯壁10mm处。

3.1.5第三法中的搅拌桨在旋转时的摆动幅度A、B不得超过±0.5mm,取样点位置应在桨叶上端距液面的中间,离烧杯壁6mm外。

3.2测定前的准备 按各该药品项下的规定,量取规定量的经煮沸放冷或经脱气处理的溶剂,置1000ml或250ml(仅适用于第三法)圆底烧杯内;水浴加温,使杯内溶剂湿度保持在37.0±0.5℃,调节转速;调节轴高度,使第一法的转篮底部或第二法的桨叶底部离圆底烧杯底部的距离为25±2mm,第三法的桨叶底部离圆底部的距离为15±1mm。

3.3第一法 取供试品6片(个),分别放在6个干燥的转篮内,将转篮降入溶剂中,并立即开始计时,除另有规定外,至45分钟时,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经滤膜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

取续滤液,照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算出每片(个)的溶出量。

3.4第二法与第三法 取供试品6片(个),分别投入6个操作容器内(用于胶囊剂测

定时,如胶囊上浮,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金属线轻绕于胶囊外壳,或将胶囊装入耐腐蚀的金属沉降篮内),并立即开始计时,除另有规定外,至45分钟时,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经滤膜 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30秒钟内完成)。

取续滤液,照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算出每片(个)的溶出量。

3.5对照品的测定 精密称取对照品适量,用规定的溶剂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规定的浓度或与供试品溶液浓度相当的对照品溶液,除另有规定外,经滤膜滤过,取续滤液照供试品溶液的测定方法测定。

4.注意事项

4.1在达到该药品规定的溶出时间时,应在仪器开动的情况下取样。

4.2第一法在转篮降入溶剂后,立即开始记时:

第一法和第三法在供试品接触液面时,立即开始计时。

4.3滤膜应浸渍在蒸馏水中,至少浸泡一天以上。

4.4水浴中的水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水浴液面应略高于圆底烧杯内溶剂的液面。

4.5检查每个圆底烧杯内溶剂的温度应为37.0±0.5℃,为保证恒温,实验时应加有机玻璃盖,各杯之间温差最大不超过0.5℃。

4.6溶剂的PH值应使用PH计检测。

4.7溶剂须经脱气处理,气体的存在可产生干扰,尤其对第一法(转篮法)的测定结果。

4.8中国药典规定用滤膜滤过,但对用滤膜滤过时有吸附作用的供试品,要用其他无吸附的滤材滤过。

对照品溶液须用相同的滤材滤过后再进行测定。

4.9由于0.1mol/L盐酸溶液对现有的转篮与搅拌桨均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当采用0.1mol/L盐酸溶液为溶剂,并以紫外分光光度计法作为溶出度测定时,对低波长外的吸收度有干扰,应予注意。

4.10测定胶囊剂的溶出度时,应增加空胶囊的空白试验,以克服测定误差。

4.11实验结束后,应将篮轴、篮体或搅拌桨从电动机上取下,用蒸馏水冲洗,晾干后

妥善保存。

4.12实验中常采用的试剂十二烷基硫酸钠,其质量会影响实验结果,应注意选用。

5.记录与计算

5.1记录 记录以下内容

5.1.1方法,溶剂及加入量,转速,温度,取样时间。

5.1.2取样体积、滤材。

5.1.3测定方法 比色法、紫外分光光度法或荧光分光光度法应记录测定波长与吸收度或荧光强度。

  高效液相色谱法应记录检测波长与峰面积或峰面积比值。

  用对照品时,应记录称取量与稀释倍数、取样体积、滤材。

5.1.4溶出量计算值6个、平均值1个。

5.2计算溶出量以相当于标示量的百分数表示。

5.2.1用吸收系数时的计算

1cm

式中由于吸收系数(E1%)的浓度单位是g/ml,而供试品规格B的单位是mg,10是其转换系数。

5.2.2用对照品时的计算

5.2.3符号

A为供试品吸收度、峰面积或峰面积比值;

B为供试品规格(mg);

S为供试品稀释倍数;

Ar为对照品吸收度、峰面积或峰面积比值;

Sr为对照品稀释倍数;

Mr为对照品的重量(mg);

1cm

E1% 为吸收系数。

6、结果与判定

 第一法、第二法及第三法结果判断方法一致,除别有规定外,应符合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X C溶出度测定法项下的规定。

具体判断方法如下:

6.1 6片(个)中每片(个)的溶出量,均应按标示含量计算。

规定中的限度以Q表示,除另有规定外,限度(Q)为标示含量的70%。

6.2 6片(个)中每片(个)的溶出量均应不低于规定限度(Q)。

6.3 如6片(个)中仅有1片(个)低于规定限度,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度时,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6.4如6片(个)中有1片(个)低于Q-10%,应另取6片(个)复试;初、复试的12片(个)中,如仅有2片(个)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定限度时,亦可判为符合规定。

6.5如6片(个)中有2片低于规定限度,或其平均溶出量低于规定限度或初、复试的12片中有3片低于规定限度,均判为不符合规定。

6.6每个操作容器内的供试品取用量如为2片(个)或2片(个)以上时,应计算出每片(个)的平均溶出量,均不得低于限度(Q);不再复试。

熔点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

建立熔点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熔点测定。

责任:

质检员实施本操作规程,检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本规程实施。

程序:

1.简述

熔点系指一种物质按照规定的方法测定由固相熔化成液相时的温度,是物质的一项物理常数。

依法测定熔点,可以鉴别或检查药品的纯杂程度。

根据被测物质的不同性质,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C“熔点测定法”项下列有三种不同的测定方法,分别用于测定易粉碎的固体药品、不易粉碎的固体药品、或凡士林及其类似物质,并在正文各该品种项下明确规定应选用的方法;遇有在正文未注明方法时,均系指采用第一法。

在第一法中,又因熔融时是否同时伴有分解现象,而规定有不同的升温速度和观测方法。

由于测定方法,受热条件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常导致测得的结果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在测定时,必须根据药典正文各该品种项下的规定选用方法,并严格遵照该方法中规定的操作条件和判断标准进行测定,才能获得准确的结果。

本规程仅适用于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C“熔点测定法”中的第一法与第二法,而不适用于第三法。

2.仪器与用具

2.1加热用容器硬质高型玻璃烧杯,或可放入内热式加热器的大内径园底玻璃管,供盛装传温液用。

2.2搅拌器电磁搅拌器,或用垂直搅拌的杯状玻璃搅拌棒,用于搅拌加热的传温液,使之温度均匀。

2.3温度计具有0.5℃刻度的分浸型温度计,其分浸线的高度宜在50mm至80mm之间(分浸线低于50mm的,因汞球距离液面太近,易受外界气温的影响;分浸线高于80mm的,则毛细管容易漂浮;均不宜使用),温度计的汞球宜短,汞球的直径宜与温度计柱身的粗细接近(便于毛细管装有供试品的部位能紧贴在温度计汞球上)。

温度计除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外,还应经常采用药品检验用“熔点标准品”进行校正。

2.4毛细管系用洁净的中性硬质玻璃管拉制而成,内径为0.9~1.1mm,壁厚为0.10~0.15mm,分割成长10cm以上;最好将两端熔封,临用时再锯开其一端(用于第一法)或两端(用于第二法),以保证毛细管内洁净干燥。

3.传温液与熔点标准品

3.1传温液

3.1.1水用于测定熔点在80℃以下者。

用前应先加热至沸使脱气,并放冷。

3.1.2硅油或液状石蜡用于测定熔点在80℃以下者。

硅油或液状石蜡经长期使用后,硅油的粘度易增大而不易搅拌均匀,液状石蜡色泽易变深而影响熔融过程的观察,应注意更换。

3.2药品检验用熔点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专供测定熔点校正温度计用,用前应在研体中研细,并按所附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干燥后,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避光保存备用。

4.第一法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4.1供试品的预处理取供试品,置研钵中研细,移置扁形称量瓶中,按正文中各该药品项下“干燥失重”的条件进行干燥。

如该药品不检查干燥失重,则对熔点低限在135℃以上而受热不分解的品种,可采用105℃干燥;对熔点在135℃以下或受热分解的品种,可在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过夜。

个别品种在正文中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处理。

4.2取两端熔封的毛细管,于临用前锯其一端,将开口的一端插入上述预处理后的供试

品中,再反转毛细管,并将熔封一端经叩桌面,使供试品落入管底,再借助长短适宜(约60cm)的洁净玻璃管,垂直放在表面皿或其他适宜的硬质物体上,将上述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放入玻璃管上口使其自由落下,反复数次,使供试品紧密集结于毛细管底部;装入供试品的高度应为3mm。

个别品种规定不能研磨、不能受热、并要减压熔封测定的,可将供试品少许置洁净的称量纸上,隔纸迅速用玻璃棒压碎成粉末,迅速装入毛细管使其高度达3mm;再将毛细管开口一端插入一根管壁有一小孔的耐压橡皮管的小孔中,橡皮管末端用玻璃棒密塞,另一端接在抽气泵上,在抽气减压的情况下熔封毛细管。

4.3将温度计垂直挂于加热用容器中,使温度计汞球的底端处于加热面(加热器)的上方2.5cm以上;加入适量的传温液,使传温液的液面约在温度计的分浸线处。

加热传温液并不断搅拌,俟温度上升至较规定的熔点低限尚低10℃时,调节升温速度使每分钟上升1.0~1.5℃(对于熔融时同时分解的供试品,则其升温速度为每分钟上升2.5~3.0℃),待到达预计全熔的温度后降温;如此反复2~3次以掌握升温速度,并便于调整温度计的高度使其的全熔时的分浸线恰处于液面处。

4.4当传温液的温度上升至待测药品规定的熔点低限沿低10℃时,将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浸入传温液使贴附(或用毛细管夹或橡皮圈固定)在温度计上,要求毛细管的内容物适在汞球的中部;根据4.3掌握升温速度,继续加热并搅拌,注意观察毛细管内供试品的变化情况;记录供试品在毛细管内开始局部液化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全部液化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

  凡在正文该品种的熔点项下注明有“溶融时同时分解”的品种,除升温速度应调节为每分钟上升2.5~3.0℃外,并应以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以供试品的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的温度或供试品分解物开始膨胀上升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无法分辨初熔和全熔时,可记录其产生突变(例如颜色突然变深、供试品突然迅速膨胀上升)时的温度,此时可只有一个温度数据。

4.5传温液的升温速度,毛细管的内径和壁厚及其洁净与否,以及供试品装入毛细管内的高度及紧密程度,均将影响测定结果,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4.6初熔之前,毛细管内的供试物可能出现“发毛”、“收缩”、“软化”、“出汗”等现象,在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熔融过程时,均不作初熔判断。

但如上述现象严重,过程较长,或因之影响初熔点的观察时,应视为供试品纯度不高的标志而予以记录;并设法与正常的该药品作对照测定,以便于最终判断。

“发毛”系指毛细管内的柱状供试物因受热而在其表面呈现毛糙;

“收缩”系指柱状供试物向其中心聚集紧缩,或贴在某一边壁上;

“软化”系指柱状供试物在收缩后变软,而形成软质柱状物,并向下变塌;

“出汗”系指柱状供试物收缩后在毛细管内壁出现细微液滴,但尚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的熔融过程。

4.7全熔时毛细管内的液体应完全澄清。

个别药品在熔融成液体后会有小气泡停留在液体中,此时容易与未熔融的固体相混淆,应仔细辨别。

5第二法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5.1取供试品(仅指脂肪、脂肪酸、石蜡、羊毛脂等),注意用尽可能低的温度使之熔融;另取两端已锯开的毛细管,垂直插入上述熔融的供试品中,使供试品被吸入毛细管内的高度达10±1mm,取出后,擦去毛细管外壁的残留物,在10℃以下的冷处放置24小时,或置冰上放冷不少于2小时,使之完全凝固。

5.2将上述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用橡皮圈固定在温度计上,使毛细管的内容物适在汞球的中部。

将毛细管连同温度计垂直浸入传温液(只能用水,液面距加热面应在6mm以上)中,并使供试品的上端适在传温液液面下10±1mm处(此时温度计的分浸线不可能恰在液面处,可不考虑)。

5.3缓缓加热并不断搅拌传温液,俟温度上升至较规定的熔点低限尚低5.0±0.5℃时,调节加温速度使每分钟升温0.3~0.5℃,注意观察毛细管内供试品的变化,检读供试

品在毛细管内开始上升的温度,即得。

6结果与判定

6.1对第一法中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以及第二法中熔点的温度都要估读到0.1℃,并记录突变时或不正常的现象。

每一检品应至少重复测定3次,3次读数

的极差不大于0.5℃且不在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可取3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

如3次读数的极差为0.5℃以上时,或在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应再重复测定二次,并取5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

必要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

6.2测定结果的数据应按修约间隔为0.5进行修约,即0.1~0.2℃舍去,0.3~0.7℃修约为0.5℃,0.8~0.9℃进为1℃;并以修约后的数据报告。

但当标准中规定的熔点范围,其有效数字的定位为个位数时,则其测定结果的数据应按修约间隔为1进行修约,即一次修约到标准规定的个位数。

6.3经修约后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均在各该药品“熔点”项下规定的范围以内时,判为“符合规定”。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别为“不符合规定”:

(1)初溶温度低于规定范围的低限,

(2)全熔温度超过规定范围的高限,(3)分解点或熔点温度处于规定范围之外,(4)初熔前出现严重的“发毛”、“收缩”、“软化”、“出汗”现象,且其过程较长,并与正常的该药品作对照比较后有明显的差异者。

7.附注

7.1温度计的校正温度计除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外,还因其规定的允差较大,且在较长期的使用后,其标值因经受多次反复受热、冷却而产生误差,因此应经常采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熔点标准品进行校正。

通常可在测定供试品时同时进行。

7.1.1熔点标准品的品名及其标定的熔点,见该套标准品附的说明书。

熔点标准品在使用前应先在研钵中研细,并将香草醛与乙酰苯胺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非那西

丁至酚酞在105℃干燥,干燥后存放在专用的避光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必要时也可在临用前再干燥。

7.1.2按4.2的方法将熔点标准品装入毛细管中。

所用毛细管的内径应尽量接近1.0mm,内容物的高度应比较准确为3mm。

7.1.3按4.3与4.4,用待校正的温度计,以每分钟1.5℃的升温速度,检读熔点标准品到达全熔(固相刚刚全部消失)时的温度;重复测定两次,并要求两次之差不得大于0.3℃。

以其均值与该标准品标示的温度相比较,得出该待校温度计在该点(或其附近)时应加上或减去的校正值(200℃以下的校正值不得大于0.5℃,200℃以上的校正值不得大于0.8℃)。

7.1.4通常采用与被测供试品熔点相近的上下二个熔点标准品进行测定,得出此二点的校正值,并按供试品熔点在二点之间的位置,计算出该点的校正值。

7.1.5温度计的校正值应大体上呈现有规律的变化,如果发现多个部位的校正值忽高忽低不呈现有规律性的变化时,则该支温度计应当停用。

7.2个别品种的特殊要求

7.2.1药典规定一般供试品均应在干燥后测定熔点,但对个别品种规定不经干燥,而采用含结晶水的供试品直接测定熔点,应予注意。

如环磷酰胺、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和氯化琥珀胆碱均含1分子结晶水,规定在测定前不要进行干燥。

7.2.2硫酸阿托品含1分子结晶水,规定在120℃干燥3小时后立即依法测定;操作中应严格控制温度与时间,且因干燥后的无水物极易吸潮,在干燥后要立即装入毛细管并熔封,测定前再锯开上端。

7.2.3药典规定熔点在80℃以下者的传温液用水,80℃以上者的传温液用硅油或液状石蜡。

通常的概念认为液体石蜡也可以适用于80℃以下物质的测定,但已知有二个品种,即优奎宁和偶氮苯,用水作传温液和用液状石蜡作传温液测得的熔点不一致,如用液体石蜡作传温液,其全熔点较用水时约高1℃。

因此,应严格按中国药典的规定使用传温液。

7.2.4某些药品受热后除失去结晶水外,还会有晶型改变、分子重排等现象产生,如鬼臼毒素在其熔点前10℃放入,会立即熔融;而长时间缓缓升温至初熔点180℃时,可以测出其熔点。

容量仪器校正SOP

目的:

建立容量仪器校正程序

范围:

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的校正。

责任者:

中心化验室主任、相关化验员。

程序:

1、玻璃容器的校正就是称量一定量水的体积随着温度上升而膨胀,玻璃容器的体积也随温度变化,从而得出玻璃容器的准确容积。

2、不同温度时,1ml水在不同介质中称量数据如下表。

应用此表来校正容量仪器,例如,在15℃时欲取得20℃时容量为一升的水,由于是在空气中称量,可查表计算得997.93(g)反之,也能从水中的重量换算成体积。

温度真空中重空气中重温度真空中重空气中重

100.999730.99839210.998020.99700

110.999630.99831220.997800.99680

120.999520.99832230.997570.99661

130.999400.99814240.997320.99639

140.999270.99804250.997070.99618

150.999130.99793260.996810.99594

160.998970.99780270.996540.99570

170.998800.99765280.996260.99545

180.998620.99751290.995570.99519

190.998430.99734300.995670.99492

200.998230.99718

3、需校正的玻璃容器种类

(1)滴定管的校正:

将蒸馏水装入洗净的滴定管中,调节弧形液面至刻度零处,然后按照滴定速度放出一定体积的水到已称量的具塞锥形瓶中,再称量,两次重量之差,即为水重,然后用实验温度时1毫升水的重量来除水重。

即可测到真实体积。

常量滴定管分五段进行校正,如25滴定管可按0—5ml,0—15ml,0—20ml,0—25ml等五段进行校正。

允许误差(毫升)见附表.

一等二等

5ml±0.01±0.03

10ml±0.02±0.04

25ml±0.03±0.06

50ml±0.05±0.10

(2)移液管的校正:

将移液管洗净,吸取蒸馏水至标线以上,缓缓调节液面弧形至标线,将水放入已称量的具塞锥形瓶中,再称量,两次重量之差为量出水的重量,以实验温度时每毫升水的重量来除水重,即得移液管的真实体积,重复校正以得精密结果。

允许误差(±毫升)见下表。

一等二等

1ml0.0060.015

2ml0.0060.015

5ml0.010.02

10ml0.020.04

15ml0.030.06

20ml0.030.06

25ml0.040.10

50ml0.050.12

(3)容量瓶的校正:

将洗净的容量瓶在室温晾干,称空瓶重,注入蒸馏水至标线,再称重,两次重量之差即为瓶中水量,以实验温度时每毫升的重量来除,即得该容量瓶的真实体积。

允许误差(±毫升)见下表。

一等二等

100.020.06

250.030.10

500.050.20

1000.100.20

2500.100.30

5000.150.60

10000.30

3、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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