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代理实务》课程复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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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理实务》课程复习题答案
货物运输代理实务复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DABCD6-10DBACC11-15CCBCB16-20BDCBD21-25ADDBA26-30CDBAD
31-35BACAD36-40DABCC41-45CBBAD46-50DBDCB51-55ABCAB56-60ADCCA
二、判断题
1-5TTFTF6-10FFTFT11-15FFTTF16-20FTTTF21-25TTFTT26-30TFTTF31-35FFFTF36-40FTTFT41-45FTFTF46-50FFTFF51-55TFFTT56-60TTTTF
三、计算题
1.我国某公司出口某产品1000箱,最初对外报价为每箱22美元FOBC3%青岛,国外进口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伦敦。
已知运费为每箱1美元,保险金额为CIF加成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
请计算:
(1)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FOB青岛金额为多少?
(2)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CFR伦敦金额为多少?
(3)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保险费金额为多少?
(4)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CIF伦敦金额为多少?
(5)要保持出口外汇挣收入不变,CIFC5%伦敦应报价多少?
1.
(1)FOB净价=FOB含佣价×(1-佣金率)
=USD22×(1-3%)
=USD21.34
(2)CFR价=FOB价+运费
=USD21.34+1
=USD22.34
(3)保险金额=CIF价×投保加成
=USD22.5383×110%
=USD24.7921
(4)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USD22.34÷(1-110%×0.8%)
=USD22.5383
(5)CIF含佣价=CIF净价÷(1-佣金率)
=USD22.5383÷(1-5%)
=USD23.7245
2、上海某贸易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神户,数量为10公吨,货物的价值(成本)为USD99580,上海~神户班轮条款运价为USD200/公吨。
国外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加成10%,将CFR价变更为CIF价,但未说明投保何种险别。
卖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F.P.A.),保险费率为0.2%。
请计算:
(1)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2)该批货物的CFR价总额
(3)该批货物的CIF价总额
(4)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5)该批货物的保险费
答:
(1)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200*10=USD2000
(2)该批货物的CFR价总额CFR=99580+2000=USD101580
(3)该批货物的CIF价总额=CFR/1-保险费率X(1+投保加成率)=101580/1-0.2%(1+10%)=USD101804
(4)保险金额=103865X110%=USD111984.4
(5)保险费=110000X0.2%=USD223.97
四、案例分析题
1.甲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乙外贸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一批时令货物的运输。
乙外贸公司问询甲货运代理公司货物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运抵目的港。
甲货运代理公司查询丙班轮公司船期表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向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时运抵。
货物装船后,因为船员驾驶船舶疏忽发生触礁搁浅,船舶比原船期表时间晚到目的港5天。
请问:
(1)甲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
为什么?
(2)丙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甲公司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因为甲全权负责货物运输,并对乙承担货物可按时运抵。
(2)丙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班轮公司船期表记载的抵/离港时间仅具有参考意义,不作为承运人对货方的交货时间承诺。
2.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
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
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
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
赔偿多少?
答题要点:
(1)华沙体制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因此,本案例适用华沙体制。
(2)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赔偿责任险限额为17SDR/KG。
所以,本案下,承运人对责任区段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7×102=1734SDR。
3.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山东济南。
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C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3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航运公司委托D货代公司负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
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委托E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2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经查实发现涉案2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
请分析并解答下列问题(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1)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为什么?
(2)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C负责全程运输。
(2)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
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
4.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B/L给A公司。
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
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
(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
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5.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
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
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
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
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
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为什么?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题要点:
(1)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
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2)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3)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6、中国A贸易公司就出口某产品与国外B公司达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数量100公吨,可增减10%,每公吨USD500。
国外B公司所在地C银行应B公司的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为USD50000,数量约100公吨。
A贸易公司在交货时,恰逢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
A贸易公司将110公吨货物交船公司托运,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
A贸易公司凭商业发票(金额为USD55000)、提单等单证到银行结汇,但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单、证不符。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何在?
(2)A贸易公司应交多少公吨货物才能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又避免经济损失?
(3)假如银行有权拒付,作为卖方的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答题要点:
(1)有权,根据《UCP500》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措词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前,应理解为允许对数量、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本题中信用证金额前无约量的表示,故信用证金额不能增加,如果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容易造成单、证不符,有被拒付的风险。
(2)本题我方应交货100公吨。
(3)作为卖方,应当即刻请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修改后的信用证重新再到银行议付。
作为卖方还可以请求买方换用其他付款方式,如电汇等。
7、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
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
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
2004年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
2004年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
请问: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答题要点:
(1)要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不要承担责任。
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投保责任险;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
8、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
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
该货运单注明:
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
货物未声明价值。
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
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
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题要点:
(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
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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