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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相关救助政策

民政相关救助政策解读

(一)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一、认定条件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93元)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标准

2014年甘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193元。

其中:

一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205元,二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160元,三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90元,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60元。

三、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政府受理---区经济核对中心核对---镇入户调查(村委会配合)---村社民主评议、公示---镇政府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四、村级评议

产生村民主评议人员:

1000人以下的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30人组成,1000人以上的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50人组成;成员构成有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社长、党小组长、人大代表、村民代表、计生小组长、退休干部、及低保户代表等人员(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村级民主评议会议由全体村级民主评议人员参加,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参会人数需达到民主评议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结果有效。

对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分别进行评议:

评议前,先宣布实施方案中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规定条款、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评议时,将新申请低保户都列入票决票,由村民政信息员对参加评议人员的家庭情况进行介绍,介绍完毕后从民主评议人员中现场产生监票人一人、计票人两人,然后由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

评议结束后,由主持人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农村低保对象的得票数现场宣布,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上报镇政府审核同时在所在村或社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一榜公示。

五、各类别保障对象

(一类205元/人.月;二类160元/人.月;三类90元/人.月;四类60元/人.月)

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六、低保有效期

按照区民政局要求,低保一、二类每两年评议一次,低保三、四类每年评议一次,低保严格实施“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持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以下对象,在本年度因大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民政部门未救助过)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2.城乡孤儿及流浪乞讨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优抚对象;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经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偿、商业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标准的。

非定点专科医院就医产生的费用参照执行。

(一)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孤儿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

(三)低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

(四)优抚对象(优抚定补对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家属)个人自付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

(五)“双联”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六)低收入居民个人自付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七)城市企业在职、退休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达到20000元以上的;

(八)行政、事业、国企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

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拨付的救助资金数额及申请救助人数、金额等具体情况按照《甘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确定。

申请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2013年度救助比例

(一)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孤儿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三)低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四)优抚对象(优抚定补对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家属)个人自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五)“双联”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六)低收入居民个人自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左右的标准救助,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救助;

(七)城市企业在职、退休职工个人自付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左右标准给予救助;

(八)行政、事业、国企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3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救助。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的临时生活救助。

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金额

根据生活困难程度不同给予300-3000元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特困人员(五保)供养政策

一、认定条件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二、五保供养形式

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镇政府受理——区经济核对中心核对——镇入户调查——村社民主评议、公示——镇政府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批。

四、资金发放

按照甘肃省五保供养条例,确定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资金通过“一折统”按时进行发放。

(五)、孤儿生活补助

一、对象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孤儿生活救助对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其中: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救助金额

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资金通过“一折统”按时进行发放。

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补助金额。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监护人代申请)-镇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核

(六)、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

1、问: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

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问: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例如:

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3、问:

服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

服役年限是这样计算的:

以12个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

例如:

李四,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为4年;王五,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1月退伍,服役年限为3年。

(七)、甘州区惠民殡葬办法

一、惠民殡葬对象

持有我区常住户籍的下列对象,予以免除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义务人的人员);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5.在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行火化的人员;

6.无名尸(凭公安机关验尸证明)。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中领取丧葬补助、火化区内死亡后土葬的人员,不在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范围。

二、免除惠民殡葬费用项目

1.市区范围内普通车辆接运遗体费用,250元/具;

2.殡仪馆3日内遗体冷藏存放费用,6元/小时;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用,460元/具;

4.3年内的骨灰寄存费用,60元/年,骨灰寄存证工本费:

10元/本;

5.200元标准的骨灰盒(超过标准的自负)。

以上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为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每两年审批一次,随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殡仪馆按丧事承办人实际选择的免费项目免费。

免费对象选择免费项目以外的殡葬服务项目,其费用自行承担。

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无名尸由所属乡镇(街道)派遣人员进行遗体接送。

三、惠民殡葬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持医院的《死亡证明》(无医院《死亡证明》的,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镇政府领取《甘州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费用免费服务申请表》,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残联人相关政策解读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发放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1.具有甘州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聋哑人除外);

2.日常行为存在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5.已享受70岁以上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农村每人每月50元(600元/年).

(二)70岁以上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

一、发放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残疾人:

1.具有甘州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必须年满七十周岁;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二、发放标准

70岁以上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1200元/年)。

(三)、特困残疾人:

一:

需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具有沙井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2.残疾人本人无稳定收入;

3.残疾人遭遇重大疾病或其他自然灾害,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或者享有低保,但生活、上学、医疗、康复等方面仍然特别困难。

二:

补贴对象确定程序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村民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家庭困难情况证明上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四)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一:

危房改造对象。

有安全隐患的窑洞、茅草房、简易石板房、土坯房和房屋结构严重变形、濒临倒塌又无经济能力改造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户。

二:

改造要求:

参考当地农户中等住房条件,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宜。

原则上对原有危房进行翻修或新建。

三:

质量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残疾人建房规划应尽可能进行无障碍设计。

四:

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区残联验收

 

最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缴费

(一)、个人缴费分哪些档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的政府补贴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区财政对选择100元、200-400元、500-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和25元的鼓励补贴。

(三)、特殊群体的补贴

对居民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父母(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区财政代缴30元,个人缴纳70元。

以上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养老保险金是如何享受的?

(一)、基础养老金。

自制度实施之日(即2012年7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丧葬补助制度。

2015年1月起将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养老保险缴费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部分怎么办?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继承人可以领取或继承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一并清退或继承。

四、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人员待遇领取

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制度衔接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参保人本人愿意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办理参保手续(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除外),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政策的,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政策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计发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高龄补贴并入养老保险发放

2015年1月开始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

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一、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资标准: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10元,其中中央、省、市、区财政承担320元,个人缴纳90元;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每人再交60元。

2.筹资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合的原则,以户口簿为依据,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参合人数不少于户口簿上人员数,但暂未上户的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合,享受新农合待遇);对即将出生的婴儿可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3.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

风险基金依照规定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已达到当年筹资总额8%的,不再继续提取。

新农合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总额的40%划入门诊统筹基金,60%划入住院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随着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增减,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转划使用,但总基金不得透支。

二、2015年补偿方案

(一)门诊

1.普通门诊补偿标准:

村卫生室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30元,每人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5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6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40元,每人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8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48元。

2.慢特门诊补偿标准: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10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12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60%,年封顶线3万元;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10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10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60%,年封顶线2万元;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5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8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1万元;二级甲等专科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5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6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1万元;其他专科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5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5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5000元。

门诊家庭账户每人划入100元,门诊家庭账户资金本年剩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60岁以上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就诊次数超过20次后报销比例减半,不足20次的剩余次数结转下年使用;普通门诊超次均处方值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减半。

(二)住院

1.普通住院补偿标准:

市域外转外就医、省、市、区、乡级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市中医院1000元)、1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60%、70%、80%(市中医院80%)、100%;封顶线分别为3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市中医院、区人民医院)、5000元(其他专科医院)、2000元。

次均住院费用标准为,市域外转外就医15000元、市人民医院9343元、区人民医院3260元、市中医院3260元、其他专科医院28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1050元、乡镇一般卫生院1000元。

住院正常分娩,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定额补助65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

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的医药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2.大病补偿标准:

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0-1万元(含1万元)补偿50%,1-2万元(含2万元)补偿55%,2-5万元(含5万元)补偿60%,5万元以上补偿65%。

为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区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的比例进行补偿。

参合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用纯中医治疗方式,应用地产中草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费用纳入新农合全额报销;住院费用超过次均住院费用的部分报销比例减半。

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门诊、住院治疗,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新农合基本医疗、大病补偿,但年内累计补偿不能超过10万元。

(三)商业保险补偿标准

凡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在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及大病补偿政策外,还可享受重特大疾病补偿、重特大疾病救助优惠政策。

1.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

①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因患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慢特门诊补偿后,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大病救助后,自付费用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60%的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补偿,最高限额为5万元。

②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救助标准:

经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70%的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救助,最高限额10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

①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补偿标准:

对白血病、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精神病、肾病、肺结核、先天性耳聋、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和特殊病患者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大病补偿、民政部门大病救助后,自付费用仍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60%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补偿,最高限额为5万元。

②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救助标准:

经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70%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救助,最高限额10万元。

3.重特大疾病门诊、住院商业保险起付线部分补偿标准:

凡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在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住院商业保险补偿基础上,起付线部分按照不够重特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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