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520821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docx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模板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

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5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53号)、《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19〕380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拟定了《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方案》。

一、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工作

2018年,国、省发改委相继出台了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政策,从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四川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由1.32元/立方米调整为1.54元/立方米。

从2019年6月10日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从2019年4月1日起,四川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由1.54元/立方米调整为1.53元/立方米。

2018年7月,市发改委按国、省发改委相关规定及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要求,参照省内相邻市的做法,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三区发改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召开了听证会,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采信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又召开了由西华师范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市委党校等相关领域专家及市级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座谈会议,会后再次修改完善,并经市发改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修改后,提请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市政府。

2019年8月,经南充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市发改委出台了《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南发改价格〔2019〕380号)。

2019年12月以来,市发改委陆续收到了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燃气经营企业关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并轨的请示。

目前,全省17个用管道天然气的地级城市除南充市和绵阳市城区外,其他15个市均已理顺了居民用气价格;绵阳市虽未理顺居民用气价格,但在2019年下半年已对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了调整,对因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涨给供气企业带来的亏损进行了弥补。

17个地级城市居民用气一阶梯平均价格为2.07元/立方米,最高为内江市2.20元/立方米,最低为南充市1.82元/立方米。

二、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

7.《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57号);

8.《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53号);

9.《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19〕380号)。

三、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主要理由

一是市辖三区(城区)四家燃气公司关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请示合法合规

市发改委按价格管理权限,对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关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请示进行了审查,认为所提供的材料齐备,理由充分,符合国家现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市发改委受理了调价申请。

二是贯彻落实国、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与非居民用气并轨的要求

国、省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四川省供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价格统一调整为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

要求各地应结合门站价格调整、配气价格核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以及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疏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原则上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游调价幅度;各地在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对于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调)机制的且联动(顺调)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其中输差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确定。

三是促进市辖三区(城区)燃气经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天然气价格能够有效地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性以及与替代能源之间的竞争关系,促使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

2018年以来,由于居民用气价格门站价格上调,我市市辖三区四家燃气公司从2018年6月至2019年底共增加购气成本4391余万元,导致企业出现不同程度亏损,严重影响了其经营和健康发展。

在当前我国天然气市场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实行居民用气价格门站价格与非居民并轨,对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节约和合理用气,调节天然气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原则

一是保障居民生活需求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

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价格,相对于非居民仍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应当在其价格中全部反映购进成本,体现天然气资源的稀缺程度。

二是补偿成本与合理负担相结合。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同时减轻居民用气因价格上调幅度过大而增加负担,分段减少交叉补贴额度。

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严格执行国、省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实际和居民承受能力,在理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阶梯气量。

五、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具体方案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单价

1.政策性调整单价。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57号)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门站价格由1.32元/立方米上调为1.54元/立方米;从2019年4月1日起,居民门站价格由1.54元/立方米降为1.53元/立方米。

按照《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19〕380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公式为:

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按4%的配气损耗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53号)规定)计算,政策性联动调整额=(1.53元/立方米-1.32元/立方米)/(1-4%)=0.22元/立方米。

此次联动,顺价政策性调整单价应为上调0.22元/立方米。

2.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单价方案。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单价=联动前居民销售单价1.82元/立方米+政策性调整单价0.22元/立方米=2.04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后各阶梯价格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的规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档气价,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

1.2的比价;第三档气价,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

1.5的比价;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

1.1的比价。

联动后各阶梯价格为,实行“一户一表”各阶梯价格:

一档为2.04元/立方米,二档为2.45元/立方米,三档为3.06元/立方米;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及执行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为2.24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后阶梯气量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有关精神,决定适当调整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各阶梯气量,将冬季居民采暖用气试行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第一档用气量基数由41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含410立方米/户.年)调整为50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含500立方米/户.年);第二档用气量基数由410-620立方米/户.年(含620立方米/户.年)调整为500-700立方米/户.年(含700立方米/户.年);第三档用气量基数由620立方米/户.年以上调整为700立方米/户.年以上。

增设居民冬季采暖用气阶梯量,对使用天然气采暖的市辖三区(城区)居民家庭,经核实后,将该家庭第二阶梯用气量共增加1200立方米,并限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使用。

采暖用户认定和办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并向我委报备;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实施范围

按《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16〕16号)规定执行,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的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供气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上述四家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类别

居民住宅生活用气,福利性职工食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养)老院用气,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用气。

其他符合国、省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量缴费周期

按《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16〕16号)规定执行,即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

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七)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实施居民用气顺价对其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居民生活用气均按1.82元/立方米执行。

(八)执行时间。

报经市政府同意,公示7日后执行。

六、配套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天然气资源供需状况、实行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对保障供应、促进节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二)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市级及市辖三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执行到位。

七、实施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影响分析

目前,全省17个用管道天然气的地级城市,居民用气一阶梯平均价格为2.07元/立方米,最高为内江市2.20元/立方米,最低为南充市1.82元/立方米,我市上调为2.04元/立方米后,在全省处于平均水平以下,排名第12位,同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居民生活用气均按原有1.82元/立方米执行,不会因为顺价政策增加低保家庭生活支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