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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基础知识

危险货物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

1、危险货物及船舶污染管理的主要国际公约及规则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和船舶防污染的公约,指南和规则主要包括: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073/78》)

1973年11月2日召开了国际海上污染会议并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含议定书Ⅰ、Ⅱ,附则Ⅰ——Ⅴ),但未生效,1978年2月17日,IMO通过了《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议定书有两个:

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Ⅱ——仲裁。

并先后制定了六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于1983年10月生效,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日期是1983年10月2日;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规则(生效日期为1987年4月6日);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规则(生效日期为1992年7月1日);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生效日期为2003年9月27日);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4月6日生效);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

本公约是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但是根据申报规定,列为MARPOL73/78内品种作为危险货物申报,为此也将其列入危管法规体系。

2、国内危防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我国政府和主管机关都十分重视船载危险货物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的立法工作。

一方面积极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及规则,另一方面考虑国际有关规定,结合本国国情,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环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奶奶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实现,适用范围为全国水域,其内容涵盖了各类污染源的防止和监管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实现。

本法规共七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替代了2002年3月15日生效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定各部门职责、重申危化品许可制度、完善安全评价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生产。

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于1984年01月6日颁布实施,于2006年修订重新实施,在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该条例旨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86年颁布。

于2002年8月1日修订重新颁布实施,其中第4章“危险货物监管”明确规定了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具体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本规定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船舶适装条件、人员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等都作出了规定。

8.《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于1996年12月1日生效,第一部分为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内容包括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内河防污管理的专门规章,对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及相关作业、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污染是股应急反应、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船舶{2005}316号)提出了实施的有关要求。

10.《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实行。

旨在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

11.《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该规定于1999年7月1日实施,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的专门规章。

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危险货物船舶管理、申报管理、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1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安监发{1996}330号)于1996年4月6日颁布,并于1996年5月1日起实行,旨在保障水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13.《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于1995年02月23日颁布,自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1978年5月12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汽油

第一部分化学品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汽油

化学品俗名和商品名

CASno

8006-61-9

危险货物编号(CN编号)

31001

UN编号

1203

第二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无色或淡黄色易挥发液体,具有特殊臭味

爆炸极限

0.6%-8.7%

熔点(℃)

<-60

相对密度(水=1)

0.71-0.79

沸点(℃)

40-200

相对蒸汽密度(空气=1)

3.5

闪点(℃)

<-23

饱和蒸汽压(kpa)

溶解性

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二硫化碳、醇、脂肪

主要用途

汽油机的燃料,用于橡胶、制鞋、印刷、制革、颜料等行业,也可用作机械零件的去污剂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火灾和爆炸:

高度易燃:

加热、火花和明火极易点燃该类物质,蒸汽遇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蒸汽扩散遇火源复燃。

绝大多数该类物质的蒸汽的密度都比空气的密度大,该类蒸汽一般沿地面扩散,积聚在地势低洼或封闭区域(如下水道、地下室或罐内)。

蒸汽在室内、室外或下水道,都有爆炸的危险。

排泄漏到下水道的泄漏物有燃烧或爆炸的危险。

加热盛有该类物质的容器,有爆炸危险。

健康危害:

急性中毒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轻度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恶心。

呕吐、步态不稳、共济失调。

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

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

可伴有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化学性肺炎。

部分患者出现中毒性精神病。

液体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

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

皮肤接触致急性接触性皮炎,甚至灼伤。

吞咽引起急性胃肠炎,重者出现类似急性吸入中毒症状,并可引起肝、肾损害。

慢性中毒;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周围神经病。

严重中毒出现中毒性脑病,症状类似精神分裂症。

皮肤损害。

第四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其蒸气比空气重。

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用水灭火无效;禁用水柱直射。

第五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

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或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就地焚烧。

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六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舱室。

远离火种、隔热。

舱室温度不宜超过30℃。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柴油

第一部分化学品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柴油

化学品俗名和商品名

CASno

68476-34-6

危险货物编号(CN编号)

33648

UN编号

1202

第二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稍有黏性的棕色液体

爆炸极限

熔点(℃)

-18

相对密度(水=1)

0.87-0.9

沸点(℃)

282-338

相对蒸汽密度(空气=1)

闪点(℃)

约60

饱和蒸汽压(kpa)

溶解性

主要用途

用作柴油机的燃料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火灾或爆炸:

高度易燃:

加热、火花和明火极易点燃该类物质,蒸汽遇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蒸汽扩散遇火源复燃。

绝大多数该类物质的蒸汽的密度都比空气的密度大,该类蒸汽一般沿地面扩散,积聚在地势低洼或封闭区域(如下水道、地下室或罐内)。

蒸汽在室内、室外或下水道,都有爆炸的危险。

排泄漏到下水道的泄漏物有燃烧或爆炸的危险。

加热盛有该类物质的容器,有爆炸危险。

健康危害:

皮肤接触可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

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

吸入其雾滴或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

能经胎盘进入胎儿血中。

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第四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消防人员需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

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第五部分泄漏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

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六部分操作处置程序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

防止蒸汽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舱室。

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核实的收容材料。

甲醇

第一部分化学品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甲醇

化学品俗名和商品名

木酒精

CASno

67-6-1

危险货物编号(CN编号)

32058

UN编号

1230

第二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无色澄清液体,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

爆炸极限

6%-36.5%

熔点(℃)

-97.8

相对密度(水=1)

0.79

沸点(℃)

64.8

相对蒸汽密度(空气=1)

1.11

闪点(℃)

12

饱和蒸汽压(kpa)

13.33(21.2℃)

溶解性

溶于水,可混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

主要用于制甲醛、香精、染料、医药、火药、防冻剂等。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火灾或爆炸:

高度易燃:

加热、火花或明火易点燃该类物质。

蒸汽遇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蒸汽扩散遇火源可引起复燃。

绝大多数该类物质的蒸汽的密度比空气的密度大,该类蒸汽一般沿地面扩散,积聚在地势低洼或封闭区域,有燃烧或爆炸危险。

健康危害: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谢性酸中毒。

急性中毒:

短时大量吸入出现轻度眼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口服有胃肠道刺激症状);经一段时间潜伏期后出现头痛、乏力、眩晕、酒醉感、意识朦胧、谵妄,甚至昏迷。

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

第四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

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

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

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五部分泄漏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

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

用沙土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吸附或吸收。

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六部分操作处置程序

操作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带橡胶手套。

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舱室。

远离火种、热源。

舱室温度不宜超过30℃。

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二甲苯

第一部分化学品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二甲苯

化学品俗名和商品名

邻、间、对二甲苯

CASno

95-47-6

危险货物编号(CN编号)

33535

UN编号

1307

第二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有特臭气味。

爆炸极限

1.4%-8.4%

熔点(℃)

-25.5

相对密度(水=1)

0.88

沸点(℃)

144.4

相对蒸汽密度(空气=1)

3.66

闪点(℃)

17.2

饱和蒸汽压(kpa)

1.33(32℃)

溶解性

不溶于水,可溶于乙醇、依米、氯仿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

主要用作溶剂和用于合成油漆涂料。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火灾或爆炸:

本品高度易燃,易被火花、热、火焰点燃。

蒸气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蒸气扩散遇火源可引起复燃。

绝大多数该类物质的蒸气的密度都比空气的密度大,该类蒸气一般沿地面扩散,积聚在地势低洼或封闭的区域蒸气都有爆炸的危险。

健康危害:

二甲苯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

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本品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充血、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意识模糊、步态蹒跚。

重者可有躁动、抽搐或昏迷症状。

有的有癔症样发作。

第四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流速过快,易容产生和积聚静电。

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

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第五部分泄漏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

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也可以用不燃烧性分散剂制成的乳剂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泡沫覆盖,抑制蒸发。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空燃爆:

切断火源。

从上风向喷洒泡沫,减少气体的蒸发。

控泄漏: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控扩散:

使用围油栏控制扩散。

从上风向喷洒多聚体吸附材料和固化剂,固化二甲苯。

过驳: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回收:

至气体不再产生,用收油网收集。

第六部分操作处置程序

操作注意事项: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

防止蒸汽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置设备。

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舱室。

舱室温度不宜超过30℃。

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乙二醇

1.物质的理化常数

国标编号

——

CAS号

107-21-1

中文名称

乙二醇

英文名称

Ethyleneglycol

别   名

甘醇

分子式

C2H6O2;HOCH2CH20H

外观与性状

无色、无臭、有甜味、粘稠液体

分子量

62.07

蒸汽压

6.21kPa/20℃闪点:

110℃

熔   点

-13.2℃ 沸点:

197.5℃

溶解性

与水混溶,可混溶于乙醇、醚等

密   度

相对密度(水=1)1.11;相对密度(空气=1)2.14

稳定性

稳定

危险标记

主要用途

用于制造树脂、增塑剂,合成纤维、化妆品和炸药,并用作溶剂、配制发动机的抗冻剂

2.对环境的影响

一、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

国内未见相品急慢性中毒报道。

国外的急性中毒多系因误报。

吸入中毒表现为反复发作性昏厥,并可有眼球震颤,淋巴细胞增多。

口服后急性中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轻者似乙醇中毒表现,重者迅速产生昏迷抽搐,最后死亡;第二阶段,心肺症状明显,严重病例可有肺水肿,支气管肺炎,心力衰竭;第三阶段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肾功能衰竭。

人的本品一次口服致死量估计为1.4ml/kg(1.56g/kg)。

二、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

属低毒类。

 急性毒性:

LD508.0~15.3g/kg(小鼠经口);5.9~13.4g/kg(大鼠经口);1.4ml/kg(人经口,致死)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大鼠吸入12mg/m3(连续多次)八天后2/15只动物眼角膜混浊、失明;人吸入40%乙二醇混合物9/28人出现短暂昏厥;人吸入40%乙二醇混合物加热至105℃反复吸入14/38人眼球震颤,5/38人淋巴细胞增多。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燃烧(分解)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3.现场应急监测方法

 

4.实验室监测方法

品红亚硫酸法《化工企业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

变色酸法《化工企业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

5.环境标准 

前苏联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5mg/m3

前苏联(1975) 

水体中有害有机物的最大允许浓度

1.0mg/L

 

嗅觉阈浓度

90mg/m3

6.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切断火源。

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

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

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液放入废水系统。

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

必要时戴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

穿工作服。

  手防护:

必要时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它:

工作后,淋浴更衣。

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定期体检。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立即就医。

 食入:

误服者用大量水或饱和苏打水洗胃。

就医。

 灭火方法:

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1.物质的理化常数:

国标编号

32050

CAS号

71-43-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benzene

别   名

纯苯;苯查儿安息油;净苯;动力苯;溶剂苯;困净苯;炝;困;氢化苯

分子式

C6H6

外观与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

分子量

78.11

蒸汽压

13.33kPa/26.1℃闪点:

-11℃

熔   点

5.5℃沸点:

80.1℃

溶解性

不溶于水,溶于醇、醚、丙酮等多数有机溶剂

密   度

相对密度(水=1)0.88;相对密度(空气=1)2.77

稳定性

稳定

危险标记

7(易燃液体)

主要用途

用作溶剂及合成苯的衍生物、香料、染料、塑料、医药、炸药、橡胶

2.对环境的影响:

一、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

高浓度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苯对造血系统有损害,引起慢性中毒。

  急性中毒:

轻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轻度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状态;严重者发生昏迷、抽搐、血压下降,以致呼吸和循环衰竭。

 慢性中毒:

主要表现有神经衰弱综合征;造血系统改变:

白细胞、血小板减少,重者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少数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发生白血病(以急性粒细胞性为多见)。

皮肤损害有脱脂、干燥、皲裂、皮炎。

可致月经量增多与经期延长。

二、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

属中等毒性。

急性毒性:

LD503306mg/kg(大鼠经口);LC5048mg/kg(小鼠经皮);人吸入64g/m3×5~10分钟,头昏、呕吐、昏迷、抽搐、呼吸麻痹而死亡;人吸入24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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