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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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苏建建管〔2015〕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

(一)许可权限和受理范围

1、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隧道、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一级、二级资质;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二级资质;铁路方面和桥梁、隧道、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申请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1、由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资质。

注册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张家港保税区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区初审、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

注册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区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注册在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进行核对、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注册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包材料,各市、区进行原件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注册在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包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涉及交通、水利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5、注册地在我市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申请由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资质,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苏州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6、企业注册所在地为昆山市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苏建法〔2012〕569号)文件精神,由昆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和审核上报.

二、审查程序

(一)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许可的资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确认受理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①受理材料-②材料审核-③业务处室会审-④审查意见公示-⑤补正核查(实地核查)-⑥资质评审会审定-⑦发布许可决定。

(二)由省住建厅实施许可的资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确认受理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汇总工作,报省住建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具体工作程序为:

①受理材料-②材料审核-③业务处室会审-④审查意见公示-⑤补正核查(实地核查)-⑥资质评审会审定-⑦上报省住建厅。

(三)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其中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

//www.szjs。

net)为许可资质的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由省住建厅、苏州市住建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江苏建筑业网下载企业资质专用浏览器,网址:

http:

//jscons。

jscin。

gov。

cn),填写申报材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企业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由企业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向省住建厅申请.

由住建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需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审批网站(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

http:

//jsb.justonetech。

com/view/contact。

jsp),填写申报材料并上报.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报资质按照住建部《实施意见》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申报企业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申报资质除上传电子材料外,还需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由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分别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

由住建部实施许可的一级资质,企业应提供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特级企业资质仍按原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

(三)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请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日常管理

(一)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市住建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按附件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

(二)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资质的企业,企业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遗失补办申请事项提交相关资料。

(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企业近一年内发生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作为是否予以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在事实查实认定后一个月内,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市住建局,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市住建局将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涉及资质处罚的,由查处部门在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市住建局,涉及资质的处罚由许可机关实施。

(五)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核查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住建局、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五、资质证书管理和发放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二)市级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其资质证书格式由住建部制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证发放,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首页必须加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章.

(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申报材料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延续

换证

简单

变更

遗失补办

重新核定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

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8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0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11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12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3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4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7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8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9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2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1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22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3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4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5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6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27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28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29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30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1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2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3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4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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