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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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装要求  

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30℃,安装地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

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

  

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cm。

蓄电池应保持清洁,

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

  第三章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  

3.1检查蓄电池容量。

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

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

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

电压,应停止放电。

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此组蓄电池不合格。

  

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

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2MΩ,11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1MΩ。

  

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

  

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

  

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运行维护要求  

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23-2.28)V×N,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30-2.35)V×N。

  

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

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

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2-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行6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5.1一组蓄电池。

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N。

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4.5.2两组蓄电池。

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1.8V×N

时,停止放电,间隔1-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电,蓄电池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4.5.3充放电记录  

(1)充放电电流;  

(2)电池组电压;  

(3)电池端电压;  

(4)环境温度;  

(5)充放电时间;  

4.6日常运行检查  

4.6.1应建立健全运行检查记录,一般由值班人员随班检查,主要内容有:

  

(1)控制母线电压、电流;  

(2)合闸母线电压;  

(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  

(4)蓄电池端电压;  

(5)环境温度;  

(6)电池外观、卫生及连接情况  

4.6.2定期检查记录  

蓄电池定期检查由检修人员进行,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有:

 

(1)控制母线电压、电流;  

(2)合闸母线电压;  

(3)充电电压、浮充电流;  

(4)蓄电池端电压;  

(5)蓄电池开路电压;  

(6)蓄电池内阻;  

(7)环境温度;  

(8)电池是否渗液  

(9)电池外壳是否有凹凸、裂纹破碎现象;  

(2)电池联接螺丝是否松动;  

(3)蓄电池柜(室)卫生情况;  

以上记录均应有工作人员签名长期保存,以便于对蓄电池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4.7故障处理  

4.7.1如发现电池极柱上有硫化现象应将其清除,必要时涂抹凡士林。

4.7.2放电时,如发现个别电池电压低于最低电压应将其解除放电。

必要时应单独对其进行过充电处理直至恢复容量。

  

4.7.3如发现电池组有落后电池,而无法恢复容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发现多只电池容量落后而无法恢复,影响到直流母线电压时,应更换

电池组。

如到使用年限应加强对其监视,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7.4如有鼓肚、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并迅速、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

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

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自动化相关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第四十三条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电气机械式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电气防误闭锁管理制度,防止电气误操作事件的发生,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丰华生物质热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电气设备防误闭锁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气防误闭锁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发电运行工区为电气防误闭锁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电气防误闭锁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电气防误闭锁工具、钥匙的日常保管工作;

(2)日常巡视各种电气设备的防误闭锁条件与运行方式是否对应;

(3)电气倒闸操作时电气防误闭锁条件的审查、核对、投退。

第三章电气防误闭锁工作规定

第五条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按操作票顺序进行操作,当操作过程中发生

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顺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六条所有的手车设备的行走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不得强行拉出或推入。

第七条各种控制开关须标明操作切换位置,各种开关、刀闸的就地操作机构必须有分、合闸位置指示。

第八条400V厂用主开关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就地”位置,倒闸操作以就地电动操作为主,禁止就地手动操作,其位置闭锁钥匙应在“解锁”位置。

第九条10KV厂用开关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远方”位置,倒闸操作以远方电动操作为主,禁止就地手动操作。

第十条10KV发电机出口开关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远方”位置,倒闸操

作以监控系统上位机操作为主,只有在开关检修或试验时才允许将其放在“就地”位置。

第十一条35KV系统间隔的控制方式切换开关置“远方”位置,倒闸操作均

应在监控系统上位机上进行,如需解除闭锁进行就地操作,必须经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35KV系统快速接地开关的位置应用机械锁锁锭,其它接地开关、

隔离开关的机械锁锭均应在释放状态,倒闸操作前应核对各接地开关、隔离开关的机械锁锭位置。

第十三条35KV系统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的操作机构柜门和各间

隔的就地汇控柜门处于锁锭状态,解除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的操作机构柜

门和各间隔的就地汇控柜柜门的锁锭,须经发电运行当班值长同意,解除

断路器操作机构柜门的锁锭,须经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电厂采用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时刻保持远方、就地操作电气闭锁功能的完整。

第四章奖惩考核

第十五条不严格履行本制度,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按照《运行考核管理

制度》进行考核。

后果严重的,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集团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第五章反馈

第十六条本规则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电厂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制度1 目的

为规范运行人员对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使用与维护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制度是指运行值班人员在使用与维护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规定。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运行车间全体员工。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

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 管理机构和职责

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部。

对运行员工执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6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6.1 为规范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切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6.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改进与变更必须经厂部批准。

6.1.2 新型或经改进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试运行,试运期限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决定。

6.1.3 禁止带电的一次设备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如需变更凡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经值班调度员批准。

(两台机由中调调度员批准,两台主变及35KV线路由地调调度员批准)其他由厂部批准,并将改变情况

在值班长日记交待清楚,并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记录本》上记录。

6.1.4 当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将故障的各种异常情况报告给值班调度员和厂部有关领导,并在值班长日记中记录清楚。

6.1.5 非定期的主要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试验应经厂部有关领导同意,并向值班调度人员申请批准,方可进行。

6.1.6 除主机定期检修期的试验外,其他试验必须持有工作票,并履行许可手续。

同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检查下列事项:

6.1.6.1 安全措施是否准确、完善地实施,并在相邻的盘上做出明显的标

志,防止走错位置。

安全措施应经值班长审查无误后方可开工。

6.1.6.2 必须携带符合实际的二次回路图纸,否则不允许开工。

6.1.6.3 更改二次结线时,必须经厂部有关领导批准。

6.1.6.4 作业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将作业情况记入《继电保护和自动装

置投、退记录本》内,并注明可否投入运行的意见,经检查无误后,工作

负责人和值班长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记录本》上会同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6.1.7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入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如下措施:

6.1.7.1 各继电器外壳完好,各接点位置正确。

6.1.7.2 交流二次回路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直流回路不小于0.5

MΩ。

6.1.7.3 具有监视信号的继电保护装置应先投入信号位置进行监视,以检查其正确性,无误后才允许正式投入运行。

6.1.7.4 各控制压板位置正确,接触良好,压板开口端须向上,跳闸回路引线应接于开口侧。

6.1.8 继电保护装置的开启,经值班长同意后由继电保护专责人进行,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拆动。

6.1.9 一般不允许在运行中的继电保护盘上进行打眼等震动工作,如有需要,应做好防震措施。

6.1.10 当发现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有明显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厂部和

值班调度员,经同意后立即停用该保护装置,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6.1.11 正常时,禁止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

如有必需应事先订出措施,,经厂部有关领导同意后,由专责人员进行。

6.1.12 带有电压回路的继电保护装置因故障失压,如保险熔断,应更换同容量保险,再次熔断,应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6.1.1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处理,重大时应报告值班调度和厂部有关领导。

6.1.14 控制室应备有全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二次回路图和整定值一览表。

6.1.1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严禁擅自更改。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和运行车间负责检查。

7.2 本标准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8 附则

8.1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和运行车间负责解释。

8.2 本标准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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