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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与审核试题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收费程序业务比武复习题

一、选择题(7道)

1、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标

准。

A、国家B、地方C、地方环保部门确定

2、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以为目标。

A、改善环境质量B、控制污染物总量C、整治环境污染

3、排污者必须于每年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A、6月15日B、12月15日C、1月15日

4、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

规范,开展排污状况。

A、自我监测B、自我生产C、自我监督

5、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2B、3C、4

6、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对象

A、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B、个体工商户

C、工厂、企业

7、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自第8日起每天按计征滞纳金。

A、1%。

B、2%。

C、3%。

二、简答(8题)

1、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2、排污申报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3、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什么?

4、排污申报的内容要求?

5、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

6、排污生报登记审核的时限?

7、申报受理机关划分要求

8、违反排污申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排污申报登记简答题答案

1、答案: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2、答案:

排污申报是各级政府各项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依据,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一)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

要征收排污费就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搞清楚辖区内所有排污者数量、规模、类型、排污及生产的基本状况,执法才能有的放矢。

(三)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政府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情况掌握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才能科学地制定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四)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

(五)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

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

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

(六)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

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

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

(七)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提高环境监察部门的业务水平。

排污申报登记包括了排污者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各项内容,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对排污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定、现场核实等多环节的工作,就使其不断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的过程。

3、答案:

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4、答案:

(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四)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5、答案:

(一)正常申报。

所有排污者于每年1月1日〜15日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履行申报登记注册手续。

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二)新、改、扩申报。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不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在投产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变更申报。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前,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四)建筑施工申报。

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6、答案:

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部门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7、答案: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区范围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在向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的同时,向省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8、答案: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行为有两类,一类为拒报违反行为,另一类为谎报违法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规定时限上报或经催促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1、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4、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谎报违法行为在排污申报过程中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的,与拒报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一样规定处理。

排污收费(简答十五题)

1、排污收费的概念?

2、排污收费的对象?

3、排污费的用途?

4、排污收费的作用?

5、排污收费的原则?

6、征收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7、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主体?

8、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9、排污费征收种类、数量和标准?

10、排污费解缴程序和比例?

11、排污费减免的条件及程序?

12、排污费缓缴条件和程序?

13、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拒绝缴纳排污费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不按规定征收、解缴排污费的法律责任?

15、排污申报的性质?

排污收费(简答十五题)

1、答案:

排污收费,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强制排污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对其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的经济责任。

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目的是促进排污者加强管理,防治污染,是加强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

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答案: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应当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以下几方面例外。

即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排放固体废物的(新的《固体废物法》规定不再收取排污费);垃圾处理费不是排污费;流动污染源不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不收污水排污费。

3、答案:

我国征收的排污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加以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3、区域性污染防治;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4、答案:

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实施对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污染治理资金、防治污染、控制

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1、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促使排污者进行污染治理。

3、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4、为污染治理积累资金。

5、是境监察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5、答案:

(一)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即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自然人除外。

(二)强制征收的原则

即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采取限期缴纳、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予以强制征收。

(三)属地分级征收原则

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定和收缴外,其它排污费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由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核定、收缴。

(四)征收程序法定化原则即排污费征收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循这个程序,否则征收排污费程序违法。

(五)时限固定原则

排污费必须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六)政务公开原则

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开、排污收费额实行公告制度。

排污费减、免、

缓同排污费征收工作一样,也实行公告制。

(七)上级强制补缴追征原则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应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予以征收。

本原则规定的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对象是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者,追征资金上缴上级财政。

(八)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缴纳排污费原则排污者遇有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其其它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

(九)“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专款专用的原则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做他用。

(十一)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缴纳了排污费并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义务。

因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污染违法的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因污染触犯刑律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

6、答案:

排放废水和废气污染物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排放一般固体废物的(新的《固体废物法》规定不再收取排污费)};噪声是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费仍按上述方法计征;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征排污费。

7、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定、征收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8、答案:

1、由排污者向负责征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与排污有关的各种资料;

2、负责征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3、根据核定结果,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按规定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4、排污者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排污费;

5、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答案:

排污费种类分为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超标准噪声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的数量:

按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征,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征收排污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其中,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物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需说明的是: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不足1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10、答案:

排污费解缴程序:

1、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有银行账号的排污者,应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2、现金方式缴纳。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可采用现金方式向环境监察部门缴纳排污费。

环境监察部门在采取现金方式收缴排污费的同时,应向排污者开据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如数解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另外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部门应根据“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与“一般缴款书”对排污费征收额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有差别的,应及时纠正。

排污费收缴入库分三步进行:

第一,收缴入库,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必须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

第二,按比例分成,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后,国库部门应将排污费资金的10%缴入中央国库,90%按有关规定分别缴入相应的地方国库。

第三,入库核对,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一般收款书”四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账,对未缴或少缴的应及时催缴。

11、答案:

因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或者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等)、战争和重大突发事件(如恐怖事件等),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自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天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同时申请,并向本级征收的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财政、物价部门收到排污费减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

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以及财政部、发改委、环保总局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缴排污费。

由排污者按年度申请,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实后即可免缴排污费。

12、答案:

排污费缓缴条件:

1、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2、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期间。

排污费缓缴程序:

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天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期满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13、答案: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追缴排污费,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从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14、答案:

对环保部门应征未征或少征排污费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国库不按照规定比例解缴排污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依照刑法追究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5、答案:

1、全面性。

首先是范围全面。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必须依法申报登记;其次是登记的内容全面。

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生产、经营、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情况等有关情况。

2、统一性。

首先是管理部门统一。

全国的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的管理机构;其次是核定方法和程序统一。

全国使用统一的申报、审核、核定的方法和程序;第三是数据统一。

排污申报的数据应当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提供基础性数据。

3、真实性和确认性。

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慌报或拒报。

这是其真实性。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填报有关报表,经环境监察机构审定后,该数据未经法定程序修改,企业和管理部门都不能擅自变更。

这是其确认性。

4、强制性。

法律规定一切排污者必须如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污申报。

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是排污者的法定义务,拒报、谎报都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5、基础性。

排污申报的各项数据及其汇总分析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各项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依据。

排污申报、核定和收费业务流程(解析1题)

解析:

1、申报阶段

正常申报:

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变更申报:

一般变更申报: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变更或有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紧急变更申报: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发生紧急变化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报告,都是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2、审核阶段

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

书面审,注重其完整性。

3、核定阶段环境监察机构在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对符合要求的,向申报者发回《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对不符合要求和错报、漏报的,要求申报者重报。

方法:

a、报表本身的一致性、逻辑性

b、参考有关资料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c、现场实际监督检查核实认定结果,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时间要求,年报在15日内完成;按月(或季)核定,在每月(或季)终了后10日完成。

4、征收阶段

(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

(3)下单并公告,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

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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