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德国保险监管的应对与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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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德国保险监管的应对与借鉴.doc

设立金融危机应急小组、及时调研危机对保险业的潜在影响、引导保险企业设立防范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成为支撑德国保险业健康稳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金融危机下德国保险监管的应对与借鉴

   德国保险监管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早在商业保险刚刚起步发展的一百多年前,帝国时期的德国便于1901年颁发了专门的《商业保险公司法》并在柏林成立了商业保险监管部门。

在历经上百年的发展后,德国保险监管体系紧跟历史时代发展,及时修正各项监管制度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成为支撑德国保险业健康稳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德国保险监管体系在金融危机下的应对与经验,无疑为我国保险监管在全球金融危机下吸取教训和完善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德国保险监管体系概况

   德国是世界上金融混业监管的代表国家。

保险事务的监管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该机构是德国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的重大成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欧盟经济区域化的趋势下,德国政府在2002年通过《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的基础上,合并了先前各自独立的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和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成立了BaFin,对德国2048家银行、722家金融服务机构、626家保险企业、27家养老基金、6031家基金和76家资本投资公司实施统一监管。

BaFin履行对金融市场的国家监管职能,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交叉业务部门执行。

   BaFin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并保证保险公司可以随时履行源于保险合同的责任义务(《保险监管法》第81条)。

保险监管部门以《保险监管法》、《保险合同法》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和指引,对保险公司市场准入、保险市场行为、保险准备金合理计提、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集中管理。

德国保险监管在金融危机下的应对也体现在对这些监管手段和方法的调整和讨论上。

   德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与联邦制国家政体相对应,分为联邦政府监管和州政府监管两个层级。

联邦政府的监管对象主要是跨州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州政府的监管对象是经营范围仅在所辖州范围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竞争性国有保险公司。

随着欧盟区域化合作的纵深发展,其他欧盟国家或者欧洲经济区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德国开展保险业务的,理论上并不归属德国保险监管部门管辖,而是由母国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母公司在德国但是在其他欧盟国家开展保险业务的,相应地必须接受BaFin的监督管理。

在德国开展保险业务的其他欧盟国家保险公司如果违反德国法律法规,BaFin可以知会相应的外国监管机构查处违规行为。

   德国保险监管部门以《保险监管法》为依据,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和必要的手段来制止或者纠正不遵守监管要求的行为。

保险监管中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管部门通过要求保险公司递交各种会计信息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参加监事会议和董事会议等手段介入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

其中与保险机构无关联的外部审计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受监管机构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与BaFin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并直接作为评价保险机构的重要依据。

对于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德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保险机构处以最高15万欧元的罚款,并且在特定的情况下指派专人替换保险机构管理层、监事会或者保险机构内部的其他机构。

BaFin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撤换经理人员或者收回保险经营许可证。

危机后德国保险监管的应对之策

   设立金融危机应急小组。

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宣布破产以后,由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受到了德国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了使德国保险行业减少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BaFin成立了保险行业金融危机应急小组(TaskForce)。

应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关注市场动态,尽早对风险进行预警并且制定出保险监管相应的对策。

应急小组设立期间的重要举措是选择管辖范围内的26个保险集团公司和6个子公司,要求他们每周递交关于集团整体或者子公司个体的风险情况和变化趋势,尤其注重研究这些保险公司的股票价格变化、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折旧要求、秘密储备金变化情况、流动性、集团和子公司各自的偿付能力、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等因素。

此外,应急小组还对所辖保险公司发放每周一次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公司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所涉及的各项问题,以此来了解金融危机对德国保险业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应急小组通过对以上各项信息的收集,有效地把握了金融危机对德国保险行业的影响程度。

应急小组除了对受影响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和寻找应对措施以外,还通过行业分析报告、简报等多种形式将各项与金融危机相关的结论性文稿,包括金融危机的发展动态、金融危机下对保险公司未来业务影响的预测、保险行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等,及时地与管辖下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帮助它们寻找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最大程度地摆脱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规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2009年1月22日,BaFin颁发了《保险公司最低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条例》。

这是德国保险监管部门思考金融危机影响后颁发的一个总结性监管条例。

该条例旨在提高保险行业的风险透明性,增强保险监管指标的预测性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务运作的可操作性。

该条例除了对规章制定的目标、使用范围、与相关条例适用性问题和条例执行基本原则作常规性的概述外,其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采用负责人问责制,所有的保险企业负责人同时是该公司的风险管理相关责任人,负责对本公司风险管理予以领导执行和对未来风险管理发展予以监督指导;注重风险管理的可操作性,该条例不仅对风险进行定义,而且从保险监管的角度提出风险的分类,在此基础上用极大篇幅规定了适度风险管理的要素,使得保险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是否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都可以按照监管条例对本公司企业的风险管理进行规范有效的操作;完善保险公司危机管理,条例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制定详尽的应急计划,从应急计划的目标、内容、执行和最低保障等层面指导保险公司的危机应对与管理。

   该条例在规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中,也将本次金融危机中新暴露的风险也纳入监管范围。

比如首次将薪酬奖励体系列入风险管理范畴,规定保险公司的薪酬奖励应该以公司长期业绩发展为导向,薪酬奖励标准的设置在不导致经营负面影响(管理目标冲突)的基础上适中确立等。

金融危机的另一个教训是公司内部部分职能界定不清晰,导致内部监管机制失灵。

条例明确指出了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各个部门的职能,从基层部门到公司决策层,都应该相互独立和互相监督,从而减少了类似金融危机中对潜在风险后知后觉的可能性。

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借鉴

   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在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概述性比较强,部分规范缺乏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保险公司在操作上缺乏相对可行的指导。

同时,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注重风险和管理并重,而我国目前偏重于管理,注重风险控制的程序,而对于风险属性和风险管理要素的规范略显单薄。

德国监管部门提出的对保险公司的最低风险管理监管要求值得我国借鉴,这也是金融危机中被众多监管部门讨论的议题。

最低风险管理监管作为一种最低门槛,重点是为了保证所有保险公司操作规范足以应对各项风险,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化解各项风险冲击。

   强化危机处理应急机制。

危机处理应急机制的构建分两个层面,包括保险监管部门内部危机应急机制的构建和保险公司层面危机处理应急管道的建设。

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过去雪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积累了一些危机处理经验,但对于金融危机或者人为灾害等缺乏经验。

BaFin成立的保险行业金融危机应急小组及其所采取的措施仅仅是应急机制中的一项尝试,对其他国家构建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并不具有普适性,但是德国保险监管部门面对危机的敏捷反应,通过重点调研、普遍问卷和综合报告多种形式发挥保险监管作用,监管环节的严谨性等特点是值得我国在强化危机处理应急机制过程中所借鉴的。

危机应急机制构建的另一层面体现在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引导保险公司确立危机应急处理机制,改正过去我国部分保险公司在巨灾事故处理中行动缓慢,对突发事件反应不够敏锐,危机下保险公司报案系统和查勘系统效率欠佳,工作人员处理危机应变能力不强等缺点。

   深化国际机构交流合作。

金融危机后德国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偿付能力II》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讨论。

我国保险行业也面临着未来走出国门,参与保险业国际竞争的需求,因此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参与各项国际规则制订的讨论,一方面结合本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寻求中国保险业适应国际监管的最佳路径,另一方面引导我国保险公司及时调研各项新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相关影响,及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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