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达广场住宅业主临时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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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达广场一、二组团业主临时公约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
重庆万达广场一、二组团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公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与本临时公约保持一致,业主应当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重庆万达广场一、二组团;
坐落位置:
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
总建筑面积:
约30.35万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物业类型:
商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围墙、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本锡;
注册地: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计大厦13层;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邮编:
400060;
联系电话:
023-62801979;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充分知晓本物业底层为可经营商铺,并由此可能对生活造成影响。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和其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期间建筑垃圾清运费和装修保证金。
装修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此外,商铺业主或经营户在进行商业装修时,必须实施全封闭装修施工,并满足排烟、排污、消防、噪音控制等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装修竣工后需经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营业。
对违章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整改,直至符合有关规定为止。
商铺门头或名牌经营须按统一规划及风格要求装修,商铺开业后,需进行二次装修的商铺,比照第一次装修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严格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所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重庆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须遵守以下约定:
1、饲养宠物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防疫证、准养证,并到物业管理企业登记;
2、犬只外出时应用绳牵好并戴上口套,备好粪袋;
3、不得饲养家禽、狼狗或其他危险动物。
第十九条在本区域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执行重庆万达广场有关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国家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
在本物业区域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经营品牌的经销授权书、质量检验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和统一经营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约定)。
在守法经营,按时缴费、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示,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区域内底层商户因经营活动对他人正常生活或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
第二十一条在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如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时不影响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高空抛物或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10、在非指定的电梯内运载货物或超载,在电梯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1、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12、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13、未经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批准,擅自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非指定区域或公共部位的墙壁上;不得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大厦外观看到的任何标示牌、广告牌或标语;不得占据公共地方开展经营活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15、擅自在住宅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合理的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合理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九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有关规定缴纳、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向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以上约定事项不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五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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