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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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x〕3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x和xx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责任单位: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在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责任单位:

省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大力推介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诚信典型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x”网站进行公示,在哈洽会、中俄博览会、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等会展活动以及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工商局、工信委、金融办、民政厅、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进出境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弄虚作假或行贿方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泄漏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人社厅、水利厅、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人防办、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证监局、x检验检疫局、省法院,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等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事权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惩戒事项,在向国家申报时,注明失信情况,建议国家审慎对待。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省法院、省地税局、国税局、安全监管局、x证监局、省发改委、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质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单位:

省法院、省公安厅、住建厅、民航x监管局、x铁路局、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x证监局、x保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民政厅、环保厅、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

省编办、人社厅、工商局、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x”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推动在“信用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健全完善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依托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将查询使用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信用信息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促进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责任单位: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责任单位:

中省直有关单位)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

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

中省直有关单位)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七)建立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标准。

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修订。

统一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间的数据格式、数据接,动态更新信用信息征集目录。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

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过程中,重点挖掘整理工商、税务、金融、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证券监管、环境保护以及司法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典型案例,定期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环保厅、公安厅、工商局、旅游发展委、x保监局、省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x证监局、省法院,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责任单位: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十)加强跟踪问效。

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省工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省政府。

省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责任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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