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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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
一、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
(租船运输方式)
航次租船(Voyage/Tripcharter);
定期租船(Timecharter);
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charter)。
上述三大类中,由于航次数或时间或某些特殊规定,又可再分不同的细类,具体分法如下:
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Voyage/tripcharter)和光船租购(leasingandpurchasecontract);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timecharter)和航次期租船(timecharterontripbasis)。
航次租船:
单航次租船(Singlevoyage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voyagecharter)、
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singleorconsecutivereturn
voyagecharter)、包运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
二、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一)、光租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光船租船又称租船。
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
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按期向船东支付租金,负责提供船员、供应和装备船舶、船舶的营运管理和费用。
租船人在租期内成为该船临时特定的船东(shipownerpfohacvice)使用船舶。
这种租船方式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
首先船东的目的,他们仅把船舶作为投资的对象。
他们本身不是常规的航运公司,没有一套经营航运的管理人员。
他们造好船后就将船舶长期光租给航运公司,以此收取租金作为投资回收和赚取利润。
另外,一些不愿经营运输业务的船公司,也有可能将船舶以光租形式出租给其他船公司,因为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较差,不愿冒竞争的风险。
虽然出租利润不高,但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保证,比自己经营保障更大。
对于租船人来说,愿意光船租进而非期租该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缺少船舶或希望扩充船队而又是不愿化大笔钱去买船,或者贷款有困难而买不起船舶;原因之二是对租进的船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控制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理。
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
这种方式如同房东将空房出租给房客一样。
光船租船合同完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它与上海货运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
船东对出租的船舶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无对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
船东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例如,对承运货物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等不负责。
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只,负担船员工资和伙食等。
一般情况下,船长和船员都由租船人雇佣和任命。
这是标准的光船租船方式,英文为BareboatCharter,这意味着出租的是一艘船壳。
在国际上偶尔也有一种做法,即船东自己雇佣和任命船长,其余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则由租船人雇佣。
这样,船东通过自己雇佣的般长对船舶也有所掌握,可维护船东得益。
这种形式当然也是光船租船,但英文只能称为DemiseCharter,而不能称为Bareboatchatter。
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
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
船东只按期收取租金,因此船舶的使用效率与船东毫不相干。
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定下。
租金支付方式通常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租金率乘以一个月时间为一次预付的租金数。
6、若光租的船舶是一艘船厂要建造的新船,那么船东和船厂的造船合同及建造规范必须事先征得租船人同意才可与船厂签约建造。
另外在建造中,未片得租船人同意,船东不能自作主张与船厂更改船舶的规范标准。
7、光船租船经营中的费用划分如下:
船东负责
租船人负责
折旧费
燃油费
船舶保险费△
港口使费
船舶检验费△
货物装卸费
经纪费
扫舱洗轮费
垫舱物料费
空航费(若产生的话)
代理费和经纪费
货物索赔
船员工资、伙食
维修保养
物料、供应品和设备
润滑油
淡水
船舶保险费△
船舶检验费△
企业一船管理费
注:
“△”符号为项目表示根据合同规定由船东负责或由租船人负责。
作为船东,在考虑租金率时,上述所承担的费用应为作起码的保本费率(break-evenbareboatcharterrate),再加上预期盈利来洽谈租金率。
8、光船租购方式是指在光船租船合同中规定一条分期付款协议(Hire/PurchaseAgreement)或叫租购协议。
一旦船舶租期届满,此船就被认为已卖给租船人。
(二)定期租船的性质及特点
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
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厂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
它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例如,派作班轮用等,又不想投大笔资金购买船舶以及不想承担船舶的驾驶管理责任,从而向船东租进船舶为自己。
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
有人认为定期租船下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非常相似于财产出租;但也有人认为,船东对船舶仍然拥有控制,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负有责任。
船东提供船舶为租船人在一定的租期内独家承运货物来来赚取租金。
当期租船人为货主时,船东很明显是承运人,这时的合同性质体现运输承揽更明显。
然而当期租船人将租船承揽运输他人货物时,根据国际上判例和仲裁案例,船东和期租船人为共同承运人,船东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
这也部分体现承揽运输的特点。
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因为船东通过自己配备的船员来行使对该轮的占有和控制。
船东负责船员的工资和伙食,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责任。
租船人在租期内拥有使用船舶运力的权利,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
租船人既运输自己的货物,也可承揽他人货物运输赚取运费。
他在租期内按约支付船东租金。
因此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
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
有些合同规定租金率为每天每载重吨XX美元,也有不少规定每天租金率为XXXX美元。
同时对租金的支付期限也在合同中规定下来,有规定每半个月预付一次,或每一日历月预付一次,或每30天预付。
5、期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联合国贸发会议出版《租约》一书将定期租船中船东和期租船人应负担的费用作如下划分:
船东负担
租船人负担
船员工资
燃油费
船员伙食
港口使费
维修保养
扫舱洗舱费
物料,供应品和设备
货物装卸费
润滑油
垫舱物料费
淡水△
空航费用
船舶保险费
淡水△
企业一船管理费
承运货物产生的经纪费和代理费
船舶折旧费
部分货损差索赔△
经纪费
部分货损货差索赔
注:
“△”符号表示该项费用视合同规定由谁负责。
对船东来说,上述负担费用是考虑租金率时的最低保本费率(BreakevenTimeCharterRate)所应包括的,再根据市场行情以及自己的谈判地位来定报价的租金率。
6、租期较长的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clause)”。
因为租金率一旦在合同中确定后,整个租期内将一成不变,然而船舶的各种劳动费用日后可能会增长,如船员工资,船舶修理费,保险费等。
船东日后就有可能盈利损失,甚至赔本。
那时候他却不能中途毁约来摆脱这一赔本合同。
因此精明的船东在洽谈长期的定期租约往往力争订进“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clause)”来保护自己,避免在订约后因费用上升而减少盈利的风险。
该条款能说明当租期内船东费用上涨,租金率也应相应提高或者由租方补偿船东所增加的费用部分。
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TCT)。
它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以一个固定的航次为限,将货物从装货运用卸货港的形式来看好似航次租船方式。
它是定期租船方式,只不过租期的时间以完成一个航次为限。
合同格式采用期租格式。
(三)航次租船的性质和特点
航次租船是船东负责提供一条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或区域之间(多个装货港或卸货港)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租船人指定的货物,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相应运费的租船运输方式。
它一般有下列特点:
1、船东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工作。
租船人指定装卸港口和货物。
2、租船人向船东支付运费(Freight),不称租金(Hire)。
运费的确定以货物品种、数量、航线和装卸港条件好坏、租船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每吨货物的运费率或者采用包干运费(Lumpsum)方式,不按每吨费率计收运费,而提出一笔总运费,让租船人装足完止。
若租船人装不足该轮也得支付包干总运费。
在承运某些难以精确计算吨位或容积的货物时,船东往往喜欢包干运费,如木材运输等。
3、船东负责营运费用,除装卸费由谁支付可协商之外的营运费用都是船东负担的。
例如,船员工资和伙食、维修保养营运费、物料、供应品及设备、润滑油、燃油费、港口使费、船舶保险费、淡水费、船舶折旧费、公司管理费、扫舱费、垫舱费、代理费、佣金、货物索赔等等。
4、航次租船中都规定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laytime),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及规定(demurrageanddespatch)。
这是因为船东要控制该轮在港装卸约需多少天,这与航次的经济效益有关。
若装卸时间超过规定的天数,租船人要支付滞期费,反之,船东则要向租船人支付速遣费。
但双方也可以同意CQD(CustomaryQuickDespatch),即不规定装卸时间而按港口习惯装卸速度,由船东承担时间风险。
5、航次租船方式根据双方约定的航次数又可分下列几种分支:
(1)单航次租船这是仅仅洽租一个单程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东负责履行将指定的货物从一个或几个装货港运往另一个或几个卸货港,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货完毕合同即告终止。
航次租船中以单航次租船为多。
(2)来回航次租船它是洽租一个往返航次的租船。
所租用的船舶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即在本合同中的卸货港装上回程货运回原装货港,卸完货后合同才告终止。
由于货物流向以及船舶适宜货载等因素,对租船人来说,回程货一船厂不易找到,因此这种来回航次租船很少见。
(3)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
这是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来回航次的租船。
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一航线上连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或来回航次,则合同终止。
一般,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的合同占绝大多数,空放回程航次的费用就由船东负担。
当然也往往会有给予船东指定另一船(但要大致相同)或作代替的权力。
(4)包运合同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船东和租船人预先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船东指派船舶将规定的货物数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分多个航次有规律地运完。
履行各航次的船舶分别由船东指派同一或不同的船舶。
二租船业务的执行程序
常规情况下,船东和租船人通过经纪人洽谈租船交易,从租船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终与船东拍板成效,签署合同需要一个过程,常见的程序如下:
一、询价(order/enquiry)
租船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将基本租船要求和货物信息用传真或电传通过经纪人传送到租船市场上,寻找合适的船东,并要求感兴趣的船东答复能否提供合适船舶以及报价。
航次租船询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租船人全称姓名和地址(theCharterer’sfullnameanddomicile)
──货物名称和数量(cargodescriptionandquantity)
──装货港和卸货港(Loadinganddischargingports)
──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日(Laydaysandcancelingdate,Laycanforshort)
──装卸时间(laytime)
──装卸费负担(loadinganddischargingcost)
──运费率(freightrate)
注:
有些询价中不报运费率,而写明请船东报运费率。
──对船舶类型和尺码特殊要求(Specialreguirementsregardingtypeorsizeofship)
──租方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
注:
有些询价不提标准合同范本,将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
──佣金(commissions)
定期租船询价一船包括下列内容:
──租船人全称和地址(charterer’sfullnameanddomicile)
──船舶吨位和船型(ship’ssizeandtype)
──租船期(charterperiod)
──交/还船地点(placesfordeliveryandredelivery)
──交船日期和解约日(laycan)
──对船舶的特殊要求(specialreguirementsregardingtheship)
──租船人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
注:
也有不提标准范本,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
──佣金(commissions)
租船人发出的询价中的措词往往能反映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已签署,还是在谈判过程中。
船东当然愿意与货物买卖合同签署完毕的租船人洽谈。
二、报价(offer)
船东收到租船人询价后,经过估算或对照其它询价条件,认为可以考虑该询价,接着通过经纪人向租船人报价,报出所能提供的船舶,运费率或租金等条件。
若船东几乎同时收到几位经纪人发送来的内容同一的询价,应该与最接近租船厂的那位经纪人联系,通过他向租船人发出报价。
报价也叫发盘。
若是货物买卖已落实的询价(firmorder),船东可以立即报实盘(firmoffer),或者航运市场不景气,船东面临激烈竞争时,为争取揽到这笔租船业务,也应立即报实盘。
租船实务中,较常见的习惯做法是船东发出意向性报价(indications),尤其当租船人发出的是意向性询价时更是如此。
这种意向性报价仅提供的船舶概况、运费或租金率意向以及其它能满足询价中要求的意向。
意向性报价一般不附有应予答复的时间限制(timeslimitforreply),因此不约束谈判当事人,仅为继续谈判的打下基础。
船东和租船人洽谈租约条款一般分二步,首先洽谈主要条款(mainterms),谈妥主要条款后,再进一步谈细节(details)。
船东第一个主要条款报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航次租船报价
──船东全称(shipowner’sfullname)
──船名和规范(ship’snameandparticulars)
──运费率和运费支付条件(freightrateandconditionsforpaymentoffreight)
──受载期和解约日(laycan)
──装卸港(loadinganddischargingports)
──装卸时间(laytime)
──装卸费负担(loadinganddischargingcosts)
──滞期/速遣费率(demurrageanddispatchrates)
──佣金(commission)
──采用的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tobeused)
──报价有效时间(periodforwhichtheofferisvalid)
有些主要条款报价还可以包括战争风险条款(warrsksclause),燃油条款(bunkerclause),附加保险费条款(extrainsurancepremiums),税收条款(dueandtaxes)等等。
定期租船报价
──船东全称(shipowner’sname)
──船名和规范(ship’snameandparticulars)
──租期形式等(descriptionoftheT/Cengagement)
──交/还船地点(placesofdeliveryandredelivery)
──交船期和解约日(Laycanforthedelivery)
──航行区域(tradinglimits)
──租金率和支付条件(hirerateandconditionsforhirepayment)
──交还船时船上剩油数量和价格(quantityandpriceforbunkersonboardondelivery
andredelivery)
──其它船东愿作主要条款谈判的条款(otherclauseswhichtheownerwishesto
negotiateasmainterms
──采用的合同范本(charterpartyformtobeused)
──佣金(commissions)
报价中船舶规范应写明船名、建造年份、船旗、登记吨、载重吨、包装和散装容积、舱口数以及尺寸、装卸设备、航速、燃油消耗等。
船东对所报规范的正确性一般留有余地,在规范内容最后加“所有规范细节为大约(alldetailsabout)”,或写“对所有提供的规范细节不保证,但真诚地提供,相信是正确的(alldetailsgivenwithoutguarantee,butgiveningoodfaithandbelievedtobecorrect)”或写成“不作保证(withoutguarantee)”。
洽谈主要条款阶段,船东报价或租船人还价(count-offer)。
末尾都写有“有待细节(subjecttodetailsorsubdetails)”。
这表示现在正谈判主要条款,谈妥主要条款后继续洽商细节内容。
船东所报实盘中一般都规定答复期限,期限长短视具体限制可而不一样。
船东一旦发生报价,他应受其发出报价的约束,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报价。
报价的约束力有下列二种情况:
一,若船东用口头或电话形式发出报价,该口头报价中规定答复期限。
那么,在期限之前,该报价约束船东,不得撤回或变更。
租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该报价就无效,不再约束船东。
若报价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租船人在对话当时未立即答复,船东不再受该口头报价的约束。
二,若船东用电传、传真或电报发出报价,其中规定答复期限,那么该报价在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对船东有约束力。
假如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的,一般认为在得到受盘所需的期间内该报价对船东有约束力。
但是,若船东在发出的实质报价(实盘)中带有一定条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条件报价或条件实盘(conditionalfirmoffer),它对船东的约束力与上述不同。
三、还价(counteroffer)或称还盘
租船人接到船东主要条款报价后,极少有全部接受(cleanaccept)报价的情况。
经常是接受部分内容,对其它条款提出还价。
例如这样写,“charterersacceptowner’soffer,except┉(租方接受船东报价,但┉除外)”,然后,租方在还价中列出还价内容,与船东继续谈判。
当然,船东对租船人的还价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还价,对不同意部分提出再还价或新报价。
若全部不接受还价,有可能终止谈判。
若租船人对船东报价中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接受,但仍想与船东谈判,他可以给船东发出这样的还价“charterersdeclineowner’sofferandofferfirmasfollows┉┉(租船人拒绝船东的报价,但提出实盘如下┉┉)”。
若租船人完全不接受船东报价,想终止谈判,可以这样回答“charterersdeclineowner’sofferwithoutcounter(租船人毫无还价地拒绝船东报价)”。
还价时,亦常附有答复期限,例如XX小时内答复。
四、受盘(acceptance)及编制订租确认书(fixture)
船东和租船人经过反复多次还价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意见一致,租方接受全部主要条款。
这时船东根据双方成约的主要条款,编制一份主要条款确认书(maintermfixture),即将双方共同承诺的主要条款汇总,发给租船人。
由于双方此时只谈妥主要条款,细节还未谈判。
因此不论在受盘中,还是在订租确认书中都加有“subjecttodetails(另定细节)”。
带有“subdetails”的受盘在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是否已产生有效合同?
美国法和英国法对此回答不同。
谈判过程中,受盘方接受报价时会附带某些条件,这也许是受盘方还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不得不在接受报价时附带条件,亦有可能是给自己保留余地,不敲定合同,进一步观察行情后再定,这带有取巧色彩。
这种附带条件的受盘并不构成真正的受盘,实质上属还价或称还盘。
受盘必须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接受对方发盘的全部内容。
一些附带条件接受对方发盘的全部内容。
若提出附带条件的一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放弃这些条件,另一方可以终止谈判,不受任何约束。
五、编制、审核、签署租船合同
租约谈妥后,船东或者船东经纪人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并送交租船人审核。
若船人发现与原协议内容有不符合的地方,应及时向船东提出异议,要求改正。
如果租船人对编制的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就可签字。
有些航次租约下的装货日期较近,往往还未编制和让双方签字正式租约,船舶早已在装货港开始装货。
因此,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长仅凭订租确认书内容履行,这也是常见的情况。
三航次租船
一、航次租船的定义和种类
航次租船(VoyageCharterPatry),是指货主或货运代理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船舶所有人租用船舶或舱位运输约定货物,明确船舶提供、货运条件、要求以及运费支付,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契约。
租船实务中,为加快合同谈判进程、简化条款审核程序、节省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常常选用格式合同作为洽谈合同条款的基础。
格式合同,从公认性和使用的广泛性一般分为标准格式合同(StandardC/PForm)和非标准格式合同(Non-StandardC/PForm)。
标准格式合同,是指国际上有关组织或一些国家航运组织制定的并被广泛采用合同格式。
非标准格式合同,是指不属于标准格式合同范围,但合同格式有一定的规律,实际也常被采用的格式。
格式合同在内容、条款上一般都有维护制定者自身利益的一面。
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很多,当事人根据运输货物、航线等情况,可以选用不同的合同格式。
目前,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多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GENCON)。
租约代号“金康”(GENCON)。
它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前身“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TheBalticandWhiteSeaConference)于1922年制定,经英国航运公会采用后作过几次修改,1976和1994又进行两次修订。
现在使用较多的是1994年格式版本,但1976年版本也有使用。
该合同格式不分货种和航线,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2)“谷物泊位租船合同”(BerthGrainCharterParty),简称“巴尔的摩C式”(BALTIMEFOR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