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及主体结构施工强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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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及主体结构施工强制要求

深基坑及主体结构施工强制要求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进行开挖条件验收。

第四条地下连续墙施工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质量评估管理办法》、本强制要求第五章地下连续墙施工强制要求及附件《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施工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基坑开挖前必须由四方(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确认开挖范围内有无勘探孔,如有勘探孔必须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处理过程由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基坑周边的建(构)筑物,必须在围护结构施工前开始进行监测。

第七条基坑开挖时,必须遵循“先探后挖”的原则。

第八条基坑开挖时必须遵循时空效应理论,做到“按需降水、分层开挖、及时支撑、快速封闭”。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支撑(含倒撑)、腰梁的固定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100%验收,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条深基坑开挖期间,必须保证所有测斜管能够正常使用,对遭到破坏的测斜管在开挖前必须进行修复,测斜管的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支撑施加轴力进行旁站监督,施工过程中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补加支撑轴力,以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基坑外侧必须设置承压水层及浅水层水位观测井,密切关注坑外水位变化情况,观测井数量及质量要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抽排深层承压水时应慎重,如需抽排,必须召开五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会议确认。

第十四条基坑开挖前,必须按审定的应急预案备足应急抢险设备、物资。

第十五条要合理安排基坑开挖顺序,开挖施工的收口位置,要尽量远离建(构)筑物,以减小对建筑物的影响。

第十六条基坑开挖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使用汽车吊进行吊装作业时,汽车吊的支腿稳定性、吊索质量、吊钩保险等环节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连墙接缝,基坑开挖前应进行背后注浆等加强处理;深基坑开挖时,对存在孔洞、夹泥等安全隐患的地下连续墙接缝,必须在开挖后立即做封堵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中间部位存在托梁的支撑,支撑与托梁必须做抱箍加固,监理单位做100%验收。

第十九条钢支撑拆除时,必须有可靠的托吊体系,防止钢支撑在拆除过程中滑落伤人。

第二十条钢支撑与主体结构施工所使用的架体之间,不允许发生直接的受力关系。

第二十一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必须设置马道,马道要与地下连续墙或主体结构固定牢靠,确保稳定。

监理单位对马道的固定端进行100%验收,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钢支撑与地连墙的连接必须做到“下托上拉,水平防移,平面密贴”,拉绳须采用钢丝绳。

第二十三条地下连续墙接缝处的旋喷桩施工必须选用双重管及以上的旋喷设备。

第二十四条对于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编制架体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批。

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对架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

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开挖施工阶段,周边存在风险源的必须坚持每天召开风险例会。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对浅水井、承压井有专项保护措施,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章盾构法隧道施工强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盾构机性能

(一)如使用带外置注浆包的盾构设备,盾构机必须带仿形刀或超挖刀。

(二)盾构机必须具备径向注浆功能。

(三)盾构机必须具备自动测量导向系统。

(四)盾构机的螺旋机具备自动伸缩功能,具有前后两道闸门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五)盾构机被动铰接必须自带紧急密封装置。

(六)盾构机具备加气进仓作业功能。

(七)盾构机必须具备泡沫添加装置。

(八)盾构机必须具备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盾构机组、拆吊装

(一)盾构机组装和拆卸吊装施工前,所有吊耳的焊接质量必须做到100%质量检验。

(二)盾构机在吊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审批吊装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三)盾构机在吊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对吊装单位资质、操作人员资质、吊装机械、吊绳、吊钩、保险、吊机支腿稳定性及地基承载状况进行验收。

(四)监理对盾构机的组、拆吊装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三十条盾构机配套要求

(一)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对电瓶车的制动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选用的电瓶车必须具备自动抱死装置。

(二)后配套运行停止时,必须同时起用制动系统及铁靴,防止溜车。

(三)监理单位必须对后配套运行所使用的临时轨道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定期养道,防止脱轨。

(四)吊装管片所使用的吊装头,必须选用具有信誉保障厂家的产品,具有出厂检验证明,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每个吊装头的使用频次不得大于600环。

(五)盾构后配套架车上,必须设置注浆设备,此设备要保障盾尾以后车架范围内的所有管片都能随时实现间歇注浆或二次注浆。

(六)管片吊带有磨损开裂现象必须更换,监理单位每天检查并强制要求更换。

第三十一条推进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一)凡可能会导致地下水沙喷涌的作业,必须经过上报、论证程序,完善安全措施后由监理监督作业。

(二)如在推进过程中必须更换盾尾刷,须经过上报、论证程序,完善安全措施后由监理监督作业。

第三十二条端头加固

(一)盾构井端头加固体与地下连续墙之间的间隙,必须进行止水加固,如进行旋喷加固必须使用双重管及以上的旋喷设备。

(二)盾构始发、到达前,必须对盾构隧道腰部以下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死角”进行止水加固处理。

(三)端头井附近有雨(污)水管(井)的,必须对盾构隧道腰部以上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死角”进行止水加固处理。

(四)盾构始发、接收前,必须对盾构隧道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周圈“死角”进行探水,确认无地下水土流失方可进行始发或接收作业。

(五)水平注浆、探水钻孔作业,必须使用孔口装置,且须穿过主体结构与外侧地连墙连接长度不小于20cm。

第三十三条盾构穿越风险源施工

(一)盾构穿越铁路、桥梁、建(构)筑物、大型管线、河流湖泊、主干道路、不良地质地段(以下简称“穿越施工”)时,必须对同步浆液的稠度进行现场测试,浆液水泥含量不得低于120kg/m³,稠度不得大于11,浆液初凝时间不得大于6小时。

(二)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进行“持续注浆”,即:

除同步注浆和二次注浆外,盾尾与二次注浆之间的管片(一般为5~8环),在不能实现二次注浆之前必须进行间歇注浆。

必须保证从同步注浆开始,盾尾以后的所有管片都能实现即时注浆,以控制地表沉降。

(三)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土仓压力、注浆压力及注浆量。

(四)盾构穿越施工时,每环纠偏量不得大于4mm。

使用优质盾尾油脂,防止盾尾漏浆。

(五)盾构机组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对盾尾刷进行质量验收,禁止使用劣质盾尾刷。

穿越含承压水层、粉土、粉砂地层的盾构区间,必须全部更换使用新的优质盾尾刷。

(六)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坚持精细化施工,每天至少两次进行穿越过程书面作业,即:

核对盾构机与地面建(构)筑物的精确相对关系,分析监测结果,对沉降部位及时采取措施。

(七)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坚持每天召开风险例会,参加人员为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监测方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其他要求

(一)盾构吊装、始发、接收、开仓、推进过程中更换尾刷和穿越风险源施工,必须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二)始发和接收时,出现明流地下水不得继续施工。

(三)端头加固进行冷冻施工的,必须进行水质含盐量测定,并对周边环境进行降水调查。

盾构在始发或接收过程中必须确保隧道外围的冷冻加固体处于维持冻结状态,同时组织好各工序间的衔接,防止盾构机刀盘与外壳被冻结住。

(四)盾构接收必须使用二次接收工艺。

(五)盾构施工时的同步浆液必须使用含水泥的可硬性浆液。

(六)在含承压水地层中推进施工时,必须使用优质盾尾油脂,加大注入量,避免盾尾漏浆、涌水(砂)。

(七)在隧道和盾构内进行易燃易爆气体作业时,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督。

(八)盾构施工前,监理单位必须对测量数据进行验算,并与施工单位的测量数据对比校核,并监督其输入过程。

(九)盾构施工前,监理人员必须对前仓压力传感器进行有效性验收。

(十)盾构机组装时,监理必须对铰接密封(是否交圈封闭)进行验收,并做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对不同岗位的盾构操作人员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责任,监理人员监督培训学习过程,并作详细记录。

第四章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强制要求

第三十五条冷冻法联络通道必须进行冷冻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十七条冷冻法联络通道设计前,必须对地下水采样化验,检验含盐量,并依据化验结果进行冻结设计。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联络通道的地面位置、地面环境及管线情况提前进行调查,作为依据筹划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联络通道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完善审批手续并经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联络通道施工前(尤其是开孔作业和开挖作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必须配备两台冷冻机组和备用能满足冻结要求的发电设备。

第四十二条联络通道施工必须安装应急密闭门,开挖前对密闭门进行密封压力试验;集水井开挖前,必须设置集水井安全门;完成所有施工项目后方可拆除安全门。

第四十三条联络通道施工必须制定专项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沉降、建筑物及管线沉降、隧道收敛变形、冻结孔及循环管路温度、卸压孔及盐水泵压力、开挖面及开挖空间温度、冷冻机吸排气温度等。

第四十四条联络通道开挖前必须根据钻孔施工记录、冻结情况绘制孔位交圈图,并分析冷冻帷幕交圈效果。

第四十五条联络通道开挖前必须进行开挖条件验收。

第四十六条钻进孔和钻出孔施工时必须设置孔口止水装置(防喷涌),且使用二次开孔工艺。

第四十七条钻孔末端位移偏差不得大于100mm。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融沉注浆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第四十九条所有开挖作业必须遵循“先探后挖”原则。

第五十条联络通道集水井与隧道连结的排水管,应使用不锈钢管,不锈钢管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排水钢管与隧道钢环要焊接,与集水井壁的连接应设止水环。

坚持报验制度,监理旁站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五十一条喇叭口开挖施工必须坚持报验制度,喇叭口部钢管片背面要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并埋设全断面注浆管,及时注浆,喇叭口开挖与混凝土浇筑过程监理必须旁站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五十二条联络通道整个施工过程,工作面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三条钢管片隔仓开孔作业,必须先将隔仓填实,并在开孔前用钢板焊接封闭该隔仓,然后进行开孔作业。

第五十四条开孔作业和开挖作业,监理必须全过程旁站。

第五十五条联络通道开挖时的初期支护断面,距开挖掌子面不得大于3m。

第五十六条联络通道的开挖步距不允许大于0.8m。

第五十七条联络通道开挖与混凝土浇筑必须严格执行冷冻专项设计。

第五十八条注浆管清除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九条注浆管打设完毕至注浆前,管口必须处于密封状态。

第五章地下连续墙施工强制要求

第六十条地连墙分包单位必须进行试成槽,试成槽合格且第一、第二幅地连墙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对分包单位施工能力进行评价,建设管理中心、总包单位参加,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要立即清退,更换分包单位。

第六十一条成槽机司机实行实名制管理。

监理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对成槽机司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必须对成槽机司机进行确认,严格履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十二条成槽设备、接头箱或锁口管、混凝土浇筑导管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验收,严格检查成槽机是否具有成槽垂直度显示功能和液压纠偏功能、节间连接是否牢固、拼装后是否垂直。

第六十三条建设管理中心与管线切改单位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地连墙周边沟槽土体回填质量标准,现场监理全程盯控,确保回填密实。

第六十四条导墙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地连墙施工范围内的地下障碍物、废弃管线、检查井进行有效处置。

第六十五条导墙开挖完后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验槽。

如发现土质与地质勘探报告、设计文件不符,及时上报并与相关单位完善处置措施。

第六十六条总包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对地连墙的分幅、异形幅段的成槽方案进行研究,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成槽过程中的塌槽、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堵管、脱管、掉管等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检查验收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地连墙施工方案和钢筋笼吊装方案必须报市建筑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泥浆管理,制定泥浆管理制度。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取样频率、部位对泥浆质量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强化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条成槽过程中,成槽机司机要注意观察垂直度显示,利用强制纠偏装置随挖随纠,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定时进行检查。

第七十一条加强接缝质量控制。

接头刷壁完成后,除观察刷壁器钢刷上是否有泥外,还必须利用超声波对接缝的刷壁质量进行检测。

发现有绕流必须进行超声波检测,处理干净后方可吊放钢筋笼。

第七十二条锁扣管或接头箱背后的空隙回填过程,监理单位必须进行旁站监督,确保回填密实。

第七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采用“六步验收法”对地连墙钢筋笼制作六大工序进行验收,即“钢筋加工半成品验收”、“下排钢筋验收”、“桁架验收”、“上排钢筋验收”、“预埋件、吊钩验收”、“钢筋笼整体验收”。

第七十四条地连墙施工前做好防民扰预案。

地连墙施工前,施工单位进行预评估,充分做好预案,取得所属区政府、街道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出现民扰时迅速协调解决,确保做到连续施工。

第七十五条地连墙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值班,并详细、真实记录施工过程。

第七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细化地连墙施工监理细则,施工前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和旁站管理。

第七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连墙质量分级评定管理。

出现C级墙,必须立即停工,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整改不彻底不得复工。

第七十八条监理单位须对施工单位的地连墙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十九条质量评定为B、C级的地连墙,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C类地连墙必须采取补救技术措施。

第八十条C级地连墙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必须对处理效果进行验收。

接缝采用注浆或高压旋喷加固的,必须钻芯取样检查加固效果,取样位置须位于旋喷桩间交汇处,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督取样过程,并留好钻芯照片。

第八十一条地连墙质量评定及处理结果验收是基坑开挖条件验收的重要内容。

C级墙不处理并验收合格不得开挖,B级墙预防措施不到位不得开挖。

第八十二条严格执行探挖规定,探坑深度不得小于本层开挖土层的厚度,业主项目经理、监理共同旁站监督,放置24小时后方可全面开挖。

第八十三条基坑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每幅地连墙渗漏情况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八十四条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并承担落实不到位责任。

第八十五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一次漏水险情,处罚施工单位10万元、监理单位5万元,全集团通报批评业主代表。

第八十六条同一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两次漏水险情,处罚施工单位20万元、监理单位10万元,并通报两单位上级单位;扣除业主代表一个季度绩效奖金。

第八十七条同一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三次漏水险情,撤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两单位半年内天津地区投标资格;调离业主代表项目经理岗位,扣除建管中心主任、主管副主任、主管部门负责人、执行经理、业主代表的风险抵押金。

第六章渣土运输强制性管理规定

第八十八条渣土运输必须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专业分包单位。

土方运输前必须到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完成渣土备案手续办理,出土路线要通过建设、交管部门审批。

未经许可严禁开挖和运输。

第八十九条土方运输车辆必须平槽装运,不得高于梆;用多层密目网或帆布进行顶部苫盖,车辆前、后及两侧不得外露。

不能做到平槽装运及苫盖不到位严禁出场。

第九十条工地大门口必须设置自动冲车台。

运输车辆车轮不经有效冲洗不得上路,严禁带泥上路。

第九十一条大门口必须设置冲车监控视频,24H监控每一台运输车辆的冲洗和装运情况,视频资料至少留存一个月,并上传地铁集团监控中心。

无门前监控视频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二条工地大门口必须搭设检验平台,对平槽装运、苫盖严密与否、车辆冲洗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

同时,工地大门口必须设置门禁档杆。

确保每一台运输车辆检验合格,才可放行。

工地门口无检验平台、门禁档杆和检查记录(见JL/ZY-AQ-14-01-N)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三条车辆上路前,工地大门口地面必须铺设宽5米,长20米的毡布缓冲带,并定时清理毡布。

无缓冲带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四条加强对土方运输单位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必须做到车容车貌整洁,牌照齐全清晰,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等证件齐全有效。

到有关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相关牌照、证件不齐全车辆严禁上路运输,且要严格按路线行驶。

第九十五条总包单位在土方运输期间要配备洒水车、端铲、小型运输车辆及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确保道路出现洒漏后第一时间开赴现场,第一时间清理路面污染。

无保障设备和人员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六条渣土运输期间,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各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在大门口逐车验收,认真填写验收记录。

承担值班期间管理责任。

第九十七条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渣土运输保障机制。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八条地铁集团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和不定期现场抽查。

要求整改的项目,总包单位必须于当日完成整改。

不能于当日完成整改的,对总包单位予以5万元经济处罚,逐次累加。

连续两次出现管理不到位的,通报上级单位、约谈上级领导。

第九十九条被上级政府或媒体曝光一次,对总包单位予以10万元经济处罚;监理单位予以5万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条被上级政府或媒体曝光两次,总包单位予以20万元经济处罚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监理单位予以10万元经济处罚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被上级政府或媒体曝光3次,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驻地监理组长清除出场,并提请建设主管部门停止该单位两年内在津投标地铁工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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