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三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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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三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并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同时,以属地为主,各级职能部门综合协调,做到平战结合、反应快速、处置高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处置领导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组成。

2.2机构组成及职责任务

2.2.1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

组长:

xx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

xx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常务副局长、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安全监管局、xx海事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委宣传部、佛山航道局xx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及专家咨询组的意见,研究并决定排险、减害(救援)方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对外公布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范畴,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并负责按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情况。

同时,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修订)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区应急办主任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报告,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的指示协调、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2.2.2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由各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成员包括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安全监管局、xx海事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区经济促进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专业部门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各专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放射行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2)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到达现场,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下风)提出污染警告。

(3)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

(4)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6)负责港口、码头污染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处理工作,以及协调组织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负责组织对事件现场和污染物进行清运和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包括交警、巡警、消防等部门对事件污染控制区的隔离和封锁现场、疏散转移受害人群、交通管制、监控肇事者、维持社会治安及对事件控制区内火灾灾情控制、灭灾和消洗工作,并负责对失窃的放射源及危险品的侦查工作。

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负责按照《xx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环境事件中工矿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xx海事处:

负责按照《xx水上溢油应急预案》和《xx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有关事故船舶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协助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饮用水安全。

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时,根据区突发环境应急处置领导组的指示,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等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做好食品、饮用水等卫生监督,负责救护伤员、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受污染的食物,防止人员中毒事件的发生。

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禽畜的转移、救治,积极协调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及时疏散污染区域内的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化肥、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加强农作物、养殖业的污染防范,并做好家禽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2.2.3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佛山航道局xx分局组成,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确保事故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环境事件防范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并告知注意事项,稳定民心。

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负责受灾群众的救济和安置等善后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区财政局:

对区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给予支持。

佛山航道局xx分局:

负责临时设置航标,指引来往船只,避免船只误入事发敏感水域。

2.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

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水污染防治专家等,专家组组长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总工程师(或由有高工职称的副局长)担任。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为领导组的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区突发环境应急处置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

3.1.2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港口码头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置、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置、统计分析由市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3)水上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事部门负责;

3.1.3环境污染事件、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水上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事处负责。

3.2预防工作

(1)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污染源调查,加强对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定和应急工作程序,并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基础保障工作。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保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相关软件。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者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预警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红色(特大)。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在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支持系统

3.5.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等;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件预警系统;xx海事处负责建立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3.5.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同时应用有线、无线信道及时将污染事故现场的污染源性质及其分布、污染区域大小、污染测定结果等信息(图象、声音、图片、文字等)快速传送至应急处置领导组。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国家环保部,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及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按国家环保部、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环保部、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理情况。

(2)Ⅱ级(重大事件)响应程序: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及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在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3)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织实施。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接报后,及时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区政府、市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同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长根据事件性质,指定一名副组长率领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及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相关专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市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在查明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后,报经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长审阅后,向区政府、市政府、省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机构确报。

(4)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织实施。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接报后,及时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区政府。

并立即指令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及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相关专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提出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协作

①水上船舶发生污染事故,需告知海事、水利部门;

②发生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告知农业主管部门;

③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需告知卫生(包括卫生防疫)、水利、公安等部门;

④发生公、铁路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需告知公路、铁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⑤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需告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⑥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需告知公安、卫生部门。

4.3信息保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区政府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事件(Ⅲ级)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确认,一般事件(Ⅳ级)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确认,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由省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确认。

Ⅲ级、Ⅳ级事件确认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Ⅲ级较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机构。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发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应急监测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区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事件的通报

(1)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照区政府的指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及区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2信息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所。

4.6.3事故现场治安维护

加强对事发现场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程序如下: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批准;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部门应根据区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如下: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成员单位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较大环境事件总结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并抄送市政府;一般环境事件总结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并抄送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3)根据实践经验,各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保障措施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等的配置和运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的医治。

5.4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通畅,同时,确保应急时所需物资能迅速到位。

5.5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培训,让相关人员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同时对重点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素质,形成由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5.6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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