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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江江开题报告定稿4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问题初探

专业

2006级法学

学习中心

安徽芜湖教育学院

D2*******001

姓名

俞江江

学号

指导教师

翁里

 

2008

4

13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考核

一、导师评语:

 

二、是否同意开题:

 

指导老师:

翁里

2008年4月13日

 

论文开题报告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第二小学 俞江江

一、论文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问题初探》

二、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我觉得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

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

笔者主要针对缓刑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缓刑制度方面进行研究,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因此,本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三、本课题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一)当前我国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

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缓刑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缓刑犯的监督机制不严格。

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但是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等,尤其是对外来人员如何考察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外来人员考察监管难。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无力有效地监督、改造在社会上服刑的缓刑犯,致使这部分人往往处于放任自流,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无法形成合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考察,导致“法院只管判,考察无人管”的状况,缓刑成了免刑。

二是缓刑犯的法律义务不明确。

《刑法》虽然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了义务性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被考察过程中,几乎不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补偿或承担其他不利义务,基本上没有遭受任何实质性制裁,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也违反了刑法公正性的原则。

三是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很模糊。

比如,“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

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将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衡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因而,使得有些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样适用了缓刑,也使得一些可以适用缓刑的外来犯没有适用缓刑,造成了缓刑适用上的偏差和错误。

(二)目前有关中国法律中缓刑问题研究的论著及观点

社会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缓刑制度也多有争议,各抒己见,对缓刑制度及缓刑使用的条件和适用的罪名、以及缓刑制度的缺陷、执行、完善等问题也都各持自己的观点。

1、万选才、李海荣:

《不断更新缓刑观念,依法扩大适用范围》,《法庭》2004年第1期。

作者在文中指出:

“在进行刑事审判事,应该灵活运用法律中的缓刑,应该和具体的案件进行结合,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照有关法律扩大缓刑适用的范围。

阐述了我国缓刑具体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指引了方向,对规范我国缓刑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是作者在文中只谈到适用的范围依法要扩大,究竟扩大到什么范围,却没有说明。

认为更新缓刑概念,依法扩大使用范围,并不是要滥用缓刑,不该用的也用.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还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对照具体案件深层次的研究此问题,还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2、赖达军:

《适用缓刑须防误区》,《法庭》2003年第8期。

作者指出适用缓刑一定要在不违背法律的精神情况下,鼓励适用缓刑的尽量使用缓刑,不能使用缓刑的尽量不使用,一定不要进入误区,不要只看到缓刑给社会及个人带来的积极的影响,应该对具体案件更深层次的剖析,严把缓刑使用的这到关。

作者进一步地具体的阐述了他的观点,对我国缓刑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作者只论述到三个方面的误区,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就缓刑的判决我认为不仅仅就这三个误区,如表面上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和交了一定的罚金来减轻处罚等,所以进一步研究此问题还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研究来发现其它可能进入的误区,确保缓刑在刑事审判中正确的使用。

3、阮方民:

《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法学》2000年第10期。

作者在文章中阐述到:

“在慎用、积极使用缓刑时,引发的一定要注意缓刑条件的衡量——缓刑决定权有待改善和缓刑的监督考察——缓刑考察权有待改善这两点思考,并提出要进一步的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

(1)对缓刑考察期间的犯罪分子施加一定的单位公益性或者社区公益性义务。

具体地说,就是由犯罪分子在缓刑听证会中,根据力所能及的原则,自愿地表示定期地承担某项或者某几项公益性事务,并在听证会上或者会后与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签订自愿承担公益性事务的承诺书。

是否签订有自愿承担公益性事务的承诺书,将是人民法院考虑宣告缓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2)缓刑犯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就对缓刑犯考察期间履行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与自愿承担公益性事务的义务)情况,与考察机关签订配合考察责任书。

在责任书中,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当承诺:

对缓刑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举报;对缓刑犯有违反考察义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考察机关报告;对缓刑犯参加公益性事务情况的,定期向考察机关进行通报。

是否签订有配合考察责任书,也将是人民法院考虑宣告缓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3)缓刑犯应当将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义务情况定期写成书面报告,呈交考察机关,并抄送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考察机关应当委托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将该书面报告公开张贴,以接受群众的监督与异议。

根据缓刑考验期长短,可以将定期的间隔期间设定为半年或一年。

缓刑考验期满,也同样应当公开告示。

只有让群众享有知情权,才可能有完善的监督权。

该作者所阐述的观点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改进及具体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实践意义。

但作者对缓刑制度完善改进只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我想这肯定是不够的,缓刑犯在缓刑期间要加强和他交流、保证他有合法的职业等,这里要改进的还有很多,因此对这方面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帮助我们使缓刑制度发挥他真正的作用,给缓刑犯重新做人的机会。

4、冉容著:

《设立我国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构想》,《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

作者在文中指出:

“我国缓刑考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任务繁重、工作头绪多、缓刑考察力量薄弱,一些破产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使得我国目前对缓刑犯的考察实际是一片空白,造成法院判决缓刑后"一缓了之"无人管的现象,缓刑实际成了"免刑",这样的缓刑,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缓刑犯的改造效果也大打折扣。

”该文章对我国法院对被告人判决缓刑后,应当如何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作了全面的阐述,对我国法律完善缓刑制度有着实质性的帮助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作者只提到要加强缓刑判决后的工作,但究竟应该如何开展缓刑犯缓刑期间的工作,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确保合理的判决后能得到合理的效果。

5、《浅论缓刑的执行》,《江门审判》2004年第10期。

作者在文章中指出:

“判缓刑只是第一步,如何在实际中执行缓刑,这成了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认为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缓刑的执行问题:

(1)健全缓刑执行机构。

(2)完善执行内容。

(3)规范执行程序。

作者对缓刑的执行作出了深刻剖析,对我国法律缓刑制度执行中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但作者只对缓刑执行中要注意的执行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却没有提出如何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我认为通过一些具体案件和理论相结合,对此方面继续的研究还是非常有必要,研究能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就能去解决它,以便更好地完善缓刑的执行。

以上作者等都对缓刑适用问题、适用的条件以及在缓刑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都做出了深刻的阐述,提出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程序、适用程序制度、考察制度都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笔者认为不仅仅在这些方面要进行完善,还有其它方面也要进行完善。

如健全缓刑执行机构、完善执行内容、规范执行程序、保障执行费用、明确执行责任等方面都要进行完善,确保缓刑发挥他真正的作用,保证不该用缓刑的一个不用,该用缓刑的一个也不少。

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缓刑制度,减少了人力、财力的使用,从而能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证严打目的的实现;它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

缓刑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制度之一,适用缓刑制度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一些著名的专家及学者研究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对发现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是非常有帮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并通过深层次的研究它能进一步完善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在各类案件中更好地适用缓刑制度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四、本课题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课题研究的重点应该是缓刑制度在各类案件中应如何适用,在适用中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

难点是如何完善缓刑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用的准确,用的到位。

创新点应是对犯罪人员进行缓刑执行时让他感觉到是在给他一次改造和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本课题研究的方法:

调查研究缓刑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比较研究、查看相关的文献和著作等方法。

六、论文纲要:

前言(简述研究的必要性)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

2、交通肇事罪

3、故意伤害罪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

刑与缓刑的关系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食用缓刑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具体适用于哪几个方面的犯罪

(二)缓刑使用程序的问题

1、缺少透明度

2、缺少有效的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1、监督考察制度不健全

2、交付监管环节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

三、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建立监督考察组织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

结束语(概括全文的论点)

六、毕业论文写作进度

2008年3月14日--3月20日,论文选题、查找文献资料;

2008年3月21日—4月5日,撰写开题报告初稿,发给导师过目修改;

2008年4月6日—4月16日,开题报告定稿,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并将开题报告打印稿邮寄给指导老师一份;

2008年4月17日—5月1日,撰写论文初稿,发给导师过目修改的同时,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

2008年5月2日—5月10日,论文第二稿;

2008年5月11日—6月3日,论文定稿,把定稿论文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的同时,邮寄一份论文打印稿给指导老师;

2008年6月5日—6月10日,论文成绩评定;

2008年6月11日,网上查询自己的论文成绩。

七、参考文献

1、高铭暄: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高铭暄、赵秉志:

《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马克昌:

《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王作富:

《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万选才、李海荣:

《不断更新缓刑观念,依法扩大适用范围》,《法庭》2004年第1期。

6、赖达军:

《适用缓刑须防误区》,《法庭》2003年第8期。

7、阮方民:

《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法学》2000年第10期。

8、冉容著:

《设立我国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构想》,《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

9、赵小丽:

《浅论缓刑的执行》,《江门审判》2004年第10期。

10、郑占杰:

《对缓刑人员管理的调查与思考》,《江门审判》2006年第5期。

11、林亚刚、何荣功著《论刑罚适度与人身危险性》,《人民司法》,2002年第11期。

12、肖国耀、王惠中著《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认定》,2003年1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13、冯卫国:

《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黄河:

《关于缓刑制度的两个问题》,《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6期。

15、王国鑫:

《对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立法思考》,《政法论丛》,1996年第1期。

16、王作富:

《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段晖,周卫军《.缓刑的刑罚谦抑性考察》,《当代法学》,2001年第7期。

19、赵星: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创新》,《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0、黄京平,陈鹏展:

《缓刑执行说之论证》。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一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左坚卫:

《缓刑法律性质新探》,来源:

法通网,2008年4月12日访问。

22、余化云:

《缓刑制度的完善》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来源

23、胡康生、李福成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4、高西江主编:

《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25、刘家琛主编:

《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6、朱润发:

《缓刑犯考察监督有待完善》,载《法制日报》20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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