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教育学院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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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教育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前言
第一部分组织与愿景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章程(拟)
(201年月日学院第一届第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序言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由原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学院、原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于2016年6月合并建成。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是区域内服务于基础教育系统的多功能综合性学院。
学院始终坚持“聚焦教师、研究教师、发展教师”的工作理念,倡导“旷怀致远日新为道”的精神文化,努力发挥区域教育系统德育研究、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干部教师培训和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功能,倾力于区域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区域教育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区域教育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全称为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英文表述为ShanghaiJinganDistrictInstituteofEducation;住所地址为上海市中华新路482号。
第三条本院由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是一个承担区域教育业务管理与指导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学院针对所承担的教育教学研究、教师教育、专业服务等三项基本职能,根据区域需求,整体规划,健全机制,专业运作。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院文化
第五条学院确立了“聚焦教师、研究教师、发展教师”的服务理念,即:
以改革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培训、研究、服务质量促进学院内涵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学院办学水平。
第六条学院确立了“创新服务,内涵发展”的总体思路,即:
深化体制改革,转换运行机制;坚持学术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健全管理体系,规范组织运作,促进学院内涵发展。
第七条学院确立了“旷怀致远日新为道”的文化追求,即:
以博大的胸襟与远大的理想直面挑战,以创新为追求,以卓越为目标,求真务实,和衷共济,开拓进取,乐学敬业。
第八条学院确立了统一院标和院旗:
(需重新制作)
(标识)
(院旗文字)
(院标识外围主体是圆形,意含学校和谐、团结;下部缎带状及中间盾形意隐办院成果累累;中部为一茂盛之杏树,意指教育;盾形上方数字为建院年份;圆形缎带上方为英文院名,下方中文院名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王宜明题写。
院标、校徽有绛红、群青、黑三款,用于不同场合;常用色为绛红。
校旗:
为白底红字;院名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王宜明题写。
)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院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院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院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院秩序;
(五)负责学院日常事务管理,主持院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院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院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院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学院重大问题由院务会议讨论决策。
院务会议成员为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
学院重大问题包括:
(一)学院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的制订;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决策与拟定;
(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确立;
(五)院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订;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的制订;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的确立;
(十一)校园及教职工安全制度的制订;
(十二)招聘和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负责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皆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接受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院日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教研室、德育室、科研室、干训部、进修部、区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做中学”研究所、信息技术中心、电教站、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静安教师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区教育杂志编辑部、图书情报中心、院务办公室、人事室、总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主要业务部门的功能发挥,实现区域教育业务管理、指导与服务。
汉语言文字为学院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院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开展工作。
(一)开展区域德育研究与培训。
研制区域德育发展规划和区域德育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区域区级以上德育课题、项目立项申报及成果申报工作;对区级以上德育项目的专项研究指导和管理;进行区域中小幼学校的德育管理的指导;进行区域德育研究的成果鉴定和评奖工作;根据市、区要求,开展教师育德能力提升的专项培训和全员培训;承担区域班主任培训的工作;承担市、区相关德育课题或专项研究,组织与实施区域德育研究成果推广;参与市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德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开展区域教学研究与培训。
引领理论学习、学术研究和学科教研,推进区域课改深入、学科建设发展和研究水平提高;关注和指导学校教学的管理,促进学校教研制度建设、教学管理优化和教学质量提高;加强对教师的业务指导、教学管理和专业培训,提高教师课程实施的能力,促进专业发展;充当上级部门研究课改的策略参谋和推进课改的工作助手。
(三)开展区域教育科学研究与培训。
编制区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和区教育科研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区域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与项目立项审核和申报;指导和管理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与项目;对区域范围内本系统的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评比;承担区域性重大科研课题研究任务;承担本区普教系统学校教育科研及方法的普及指导和教师培训工作;组织与实施区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参与市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教育科研基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市、区下达的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
(四)开展区域干部专业指导与培训。
制订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干部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规划及年度、学期实施计划;与局党委组织科等部门密切合作,整合培养、培训资源,参与全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与区教育局人事科等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相关的干部培训任务;对各类干部培训实施组织、管理及教学,记载和认定干部培训学分;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干部及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研究。
(五)开展区域教师培训与管理。
研制区域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区教师培训课程框架和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根据市教委相关要求,制定教师教育课程(项目)标准,组织开发市、区、校本教师培训课程(项目),进行市、区培训课程(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的组织工作;进行全区普教系统在职在岗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学分认定等;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包括校本培训)进行管理指导、咨询服务与考核评估。
(六)开展区域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指导与研究。
进行教育局局域网运行维护;承担区域中小学校园网的运行服务;承担市教委及其学校托管服务器的运行服务;承担学校网络管理员的业务指导;进行区域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指导、管理和研究;开发和实施区域教师、干部信息技术培训的课程;承担区域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和相关教育教学数据的处理;承担区域教育教学音频、视频等媒体的制作、管理。
(七)开展区域教育质量监测与分析。
…………
(8)开展区域教育发展研究与咨询。
…………
第十七条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学院教职工、参加培训人员、社会公众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院依法健全院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院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学院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社区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区域参加培训者(学员)
第二十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专业发展有关规定,对参加学院组织的区域相关研究和培训的学员实行统一的学分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由学院组织的区域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区域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培训评价,评议学院组织的培训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培训任务完成后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或认定。
第二十二条学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区域干部和教师研究与培训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二)尊重指导或培训教师,认真参与研究和培训,积极参加相关研究和培训活动;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研究和培训任务与考核;
(四)珍视相关研究及培训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对参与的研究与培训作出积极评价。
第二十三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学院健全学员学习档案,并对修完规定年限内学分和完成研究和培训任务的学员进行合格认定。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院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院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员专业学习和发展,评定学员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院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区院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在学院定期进行的工作考核中,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院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机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学院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得以维护,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工除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