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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司法理念万鄂湘

司法改革与司法理念

万鄂湘

主讲人:

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主持人: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时间:

2003年11月21日

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7层会议室

主持人:

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教授给我们作报告。

我首先代表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我们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万院长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们讲学,表示衷心的感谢。

万院长是武汉大学的国际法教授,也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

万院长留学美国,在国际法方面非常有建树,是我国国际法领域非常著名的教授,有很多卓有影响的著述。

近几年,万院长专门研究司法改革方面的问题,也有很多的成果。

今天,万院长向我们介绍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

下面我们欢迎万院长给大家作报告。

(掌声)主讲人:

大家晚上好,刚才王老师介绍的主要身份是带“长”字号的,我希望我今天不是以“长”字号的身份来和大家聊一聊有关的话题。

我觉得学者这个身份还是比较洒脱一些,谈起来也方便一些,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以“长”字号的眼光看我,还是把我当做教书匠。

到人民大学来感觉还是有一份责任的,因为我是这里的兼职教授。

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

当时收到邀请后我就想该谈什么样的话题,因为不知道对象是谁。

今天听王老师说主要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所以我还是把有些问题谈的深一些。

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个大问题,谈谈目前司法改革体系的问题;第二个问题,谈谈目前民商事审判当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目前司法改革体系的问题。

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谈一下这个问题,对比一下中国和世界各国司法体制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这个角度看看我们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从世界共同的文明遗产当中继承一些什么,反过来看我们中国目前或者已经实行多年的这套司法体制,对比一下,看哪些应该是要改的,哪些应该是保留下来的,我们已经做了什么,将来还要做什么。

我想这是一个逻辑关系,对比才知道差距,才知道自己的特色,最后得出结论,该改什么,不该改什么,已经改了什么,还有什么没改。

第一个问题从两个方面谈起,谈谈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共同的特征。

我把它归纳有六个方面。

世界各个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不管是资本主义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都离不开下面六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中立性。

司法机关如果不是中立的,那么裁判出来的结果就不可能是公正的。

因此,公正和中立作为必然逻辑的考虑,怎么样去适用、去判断,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如果我们以球赛裁判为例的话,足球的裁判是所有的球赛当中受到责难、怀疑最多的。

为什么?

他在场上的位置不正确,因为他往往跑在球后面,球进去了没有,在禁区里面到底是铲球犯规,还是故意假摔?

裁判离球的距离比较远,他没有办法站在中立的位置上,同时去看双方的队员到底是谁接触了谁,谁先铲了谁,还是没铲到而假摔的情况,很难判断。

如果把比赛的录相一放,明显的裁判错了,可是裁判出来的结果已经不可能再改变。

足球裁判哨声一响,进去的就算,谁也没有办法去改变足球裁判的判决。

但是有一种球赛的裁判到今天为止,没受到任何职业的质疑或者基本上不受质疑,那就是排球裁判。

为什么?

因为他站在比赛场地的正中间,高于排球网,而且一只手还放在网上,队员触网了没有,是不是过网击球,队员自己都不知道,裁判却能明察秋毫。

当然排球裁判的判决中,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本场保护主义是避免不了的。

但总的来说,排球裁判的裁判结果基本上没有受到质疑。

什么原因?

中立!

他的位置就是中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法徽,就是一柱华表挑起的两个天平,表示的就是中立。

法官站在正中间,当事人各站在一边,如果你稍微歪一点的话,天平就倾斜了,就没有正义可言。

用什么方法保证这个中立呢?

就是回避制度。

谁要是怀疑这个中间的裁判跟任何一方的排球运动员或者足球运动员有关的话,就申请你回避,因为你不能中立。

我们还有很多严谨的司法规定和裁判过程中的一些程序规则,来保证他的中立性。

第二个特点就是它的独立性。

独立性有两种理解,也就是说到底是整个体制上的独立,还是在行使独立审判权时候的独立问题。

三权分立的解释是,司法必须独立于其他两个公权,一个是行政权,一个是立法权。

它是整个体制上的独立,而不是行使裁判权当中的独立。

而中国的理解是第二种,不是整个体制上的独立。

为什么?

我留到讲中国制度的时候再来讲。

不过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就是“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这句话就被浓缩成五四年的宪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官只服从法律”。

可是以后我们的宪法就把它拿掉了,现在我们的宪法在一百二十六条当中只提到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我们又把第一百二十六条简化成审判独立原则,而不是司法独立原则。

大家可能会问,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区别在哪?

我在这里留下一个伏笔,留到讲中国特点的时候再具体展开。

第三个特点是统一性。

司法必须是统一的,世贸规则已经明确了。

司法的统一有两层含义:

第一,任何国家只能由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审判权,不能有另外的。

如果除了司法机关以外,还有另外一个机关能够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自由的话,那么这个机关经常要受到人们的责难。

比如现在大家谈论很多的就是我们的劳教制度,这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了。

这些问题相当于在司法机关之外,还有一个机关可以去决定一个自然人或者公民的权利是否存在,他的自由是否被剥夺和侵害。

第二是司法权的问题。

司法权在适用的时候必须和皮尺一样。

我们举个例子,刑法上的行贿罪、受贿罪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多少钱的问题,数额有多大。

可是在我们的刑法里面只能查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一个现实的案件摆在法官面前,比如说,五十万、一百万、五百万、一千万,多少才能算上较大,才是巨大?

什么样的数额才算得上特别巨大?

立法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通过谁来作出这样一个裁判过程中的判断?

为什么广东和内蒙同样的五十万受到同样的惩罚呢?

这就需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把什么叫较大、巨大,超过多少算得上特别巨大,统一下来。

这就叫统一裁判制度。

第四个特点就是专业性。

谈到专业这个问题,我都不好意思说出口。

为什么呢?

法官必须是由专业人才来担任,这个在世界各国应该不算是一个问题。

但是在中国,这个现象就奇怪了:

现在,全国达到《法官法》要求的本科水平的法官总数加起来,刚刚超过25%——四个法官当中只有一个达到《法官法》的要求。

这是一种悲哀,但是这种悲哀是历史造成的。

大家都知道,象我们这个时代的人都是文化大革命以后才有机会上大学的。

我们上大学以前,当时只有湖北财经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有法学院招生。

在这以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停顿的,或者是没有的。

肖扬院长说他在人民大学学法律的时候,学的只有三个法律,一个是《宪法》,一个是《城市反革命条例》,一个是《婚姻法》。

这么简单的法律要去学四年吗?

不需要!

部队转业回来培训三个月就可以上岗。

这就是历史造成的我们过去法学中断,文化大革命的砸烂公检法所带来的我们整个法学教育和司法队伍建设当中的一个断层。

现在有的人说,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都好年轻啊!

为什么年轻?

因为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都是77年、78年、79年这三届大学毕业的,以前是断档了,你到哪里去找这些专业人才去当法官呢?

专业人士担任法官,这在国外是毫不奇怪的事情。

你说当法官没学过法律,是天方夜谭。

就象别人打的比方,一个人生了病要去开刀,开刀的人告诉你他没有学过医,就和我们的法官没学过法律是一样的,拿生命去开玩笑。

可是历史造成这个断档,我们怎么办呢?

你不能把已经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的法官踢出法官队伍。

我们通过法官培训这样的渠道,去加强他们的理论知识,让他们专升本,或者原来的夜大毕业生能够考上研究生,或者博士生。

现在最高法院的博士研究生是八十几人,我想这个数目正在加大,各级法院都在加强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

第五个特点公开性。

公开性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监督,就是裁判结果要公开,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的监督。

象我们的“今日说法”、“法治时空”,各个电视台法制节目的开通,都是社会各界人士评判司法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检验场所。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法庭场所的公开。

你要公开的对象不仅是当事人,而且是所有对这个案件感兴趣的一些公民。

所有的人凭身份证就可以旁听,旁听的过程不仅是受教育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和监督法官公正司法的过程。

在阳光下审判,结果才是公正的。

第六个特点就是权威性。

这是一个逻辑结果,如果一个案件诉讼到法院去,这个法院或者法官是中立的,他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裁判权,对任何一方都是一个统一的裁判制度,他又是学过法律的专业人士,并且是在公开的场所下作出的裁判,那么他就不会作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这个判决没有理由不具有权威性。

如果你把前面的五点都做到了,后面的第六个特点是水到渠成。

例如美国的总统竞选,小布什和戈尔之间在争总统宝座的时候,票数计算中间只差几百票。

这几百票到底属于谁,就该谁当总统。

这么一个重大问题谁来判断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位大法官来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大法官来决定谁来当总统。

实际上美国在这个方面、这一刻,司法权超越了行政权,法官来决定谁来总掌美国最高行政权。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总统任命的,并且任命的是同党派。

因此,我们说在世界各个国家,这六个特点就好象是一面镜子,反过来照中国,对照这六个方面,我们做的怎么样?

中国是不是还有特中之特的地方?

我们自己还可以再坚持下去?

(二)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第一,我们把司法体制这个概念翻译成英文的时候,它就叫judicialsystem,可是只要说judicialsystem,在任何一个国家,除了法院以外,都不会想到有其他机关。

可是在中国就不一样,中国在谈到司法机关的时候,最起码把检察院包括进去。

可是什么叫司法机关?

在中国,到现在在法律上查不到任何依据,宪法里面没有,法院组织法里没有,检察院组织法里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都没有对司法机关作一个定义。

我们就找什么叫司法机关,好不容易找到了,是在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文件当中找到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十六大报告和十五大报告相比改了两个字,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十五大报告没有“体制”两个字。

既然这样,那么我们就可以下定义了:

什么叫司法权?

司法权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司法机关等于审判机关加检察机关。

因此,中国司法机关的概念是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这是一个倒推的逻辑结果。

我们对比一下其它国家司法机关的概念。

比如说,美国的司法部长叫什么?

叫AttorneyGeneral,直译过来的概念就是国家的总律师。

可是那个司法部长的权力大的很,他管警察,也管检察院,检察院只是司法部下面的一个局,是行使公诉权的机关。

公诉权不仅包括刑事的公诉权,还包括行政和民事的公诉权。

比如美国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不是一个刑事诉讼,是一个反倾销的民事诉讼,微软建立起垄断地位以后,让所有的消费者付两倍或者三倍的价格去买一套windows软件。

美国司法部就认为它垄断视窗系统,给消费者权利带来损害。

因此,我要把你一分为二或者是一分为三。

它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代表公共利益对一个集团或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我们就把它叫做民事公诉权。

我们过去提到公诉的时候,马上想到的就是刑事公诉。

现在新的概念产生了,如果行政机关,比如环保机关明明知道某个企业排污而不去治理,那么公民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

因为污染的是整个一条河流,要把整个河流受害者的名单提供出来是非常困难的,也很难就这个提起集团诉讼,所以就由检察院出面,检察院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叫行政诉讼当中的公民诉讼,相当于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

这个概念扩张对我们检察机关很有启示。

当然我们谈的这些都是英美法系的。

回到大陆法系来,法国和德国包括我们现在的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是设在法院的,他们有办公室的概念,没有院的概念。

他们有检察官的概念,要谈到英文Prosecutor这个概念的时候,大家都知道是检察官。

但是没有说那里有个检察院,他们一般都是叫做OfficeofProsecutor,是说检察长、最高首长办公室设在法院。

从这个概念上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大陆法系没有这个概念,他基本上还是把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因此基本上也是把这个概念统一起来。

不过,现在中国又有一个概念处于混淆状态,基本上每年开人大会的时候,我都要去代表团听一下他们的意见,有些代表就慷慨陈词,大骂司法腐败。

我说你能不能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具体情况,他说出来七八成的例子全都是公安怎么样、怎么样!

我说你是不是把概念搞混淆了,公安机关可不是司法机关。

什么,公安还不是司法机关?

我说对呀!

公安机关是我们中央政府下面的一个部,或者是省政府下面的一个厅或者一个局,它不是司法机关。

他又问我,政法机关是怎么回事呢?

我说,这是党的机关里面专门设置的政法委员会,指导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

他就把政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搞混了。

老百姓听说过政法机关,可是不知道司法机关只是检察院、法院这两大机关。

综上,我的结论就是,中国第一个特点是在司法概念上,采用的是大司法的概念。

第二,我们国家设置的是四级审判机构,同级审判机关由同级权力机构产生并向它负责。

哪四级呢?

区县一级,是初审法院;市一级,是中级人民法院;省一级,是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中国很独特的一个特征。

全世界很少有国家设置四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三级法院,就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如果三审终审制,任何新问题出现的话,最高法院都可能了解到国家的司法走向怎么样。

可是唯独中国是四级审判机构。

由于我们是四级审判机构,实行的又是两审终审制,绝大多数的案件中级法院就审结了。

省法院想知道哪个案件裁判的怎么样、准确不准确,但鞭长莫及,就更别谈最高人民法院了。

那么这四级机构怎么来的呢?

是我们国家的五级行政体制所决定的。

我们同一级司法机关的领导、院长是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院长、副院长、厅长、审判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那么就面临一个问题,当法官或者院长面临着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怎么选择?

是保乌纱帽,还是维护法律权威?

如果你要问行政机关调过来的干部的话,他会毫不犹豫的说,我在这个时候只能服从管我乌纱帽的那个领导的决定。

言下之意,就要失去法律权威。

可是也有一些院长敢顶,可是顶得不到两年就得离任。

很明显,让姓王的做院长可以,让姓李的做院长也可以。

这说明什么原因?

同级法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写在我们宪法当中的制度。

现在要告诉你们其中的一个矛盾是什么呢?

那就是,法官到底要向谁负责?

我们宪法当中取消了法官只向法律负责的规定,这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当地方利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相冲突的时候,应当以维护哪一方为主?

两审终审导致大部分案件到中级人民法院就终止了,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很多稀奇古怪的判决根本就不知道。

比如说这次洛阳的一个中级法院,就判决省人大通过的一个“条例”无效,这就造成一个很大的笑话,也说明我们法官在这方面的知识非常欠缺。

司法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力去审查任何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

那是属于司法审查的权力,在中国是没有的。

但是法官完全避开这个问题去谈,说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时候,适用什么法律都行的,于是就宣布下一级的法律无效。

法官有什么权力宣布它无效?

这就说明了到现在为止,我们很多这样的问题,省法院和最高法院不上网的话,都不知道有这些事情——因为二审就终审了,省法院要想把这个案件调过来再处理的话,已经来不及了。

为什么?

省人大已经责成市人大对这个问题去处理了。

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

大家就非常清楚了,两审终审制能不能解决我们四个审级存在的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和各种漏洞问题。

因而,有很多学者积极呼吁中国应该实行三审终审制。

第三,就是我刚才留下的伏笔,审判独立是中国的特点。

因为宪法已经规定司法独立,我们就必须马上要和三权分立联系起来。

我们已经表示过多次了,中国不能搞三权分立。

可是在法律上没有作出说明,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难道一点好处都没有吗?

我们说三权分立,就好像一个盆子里面养了三条鱼,这三条鱼是平面的,相互牵制的,英文中的三权分立的真实含义就是制约与平衡。

制约与平衡主要讲的就是监督问题。

如果说三权分立在这方面有什么优势的话,我想就是因为它实行的是“一盆三鱼”——鱼咬尾似的监督,非常有效,成本也是非常低廉。

反过来看看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什么呢?

实行的不是一个平面上的三个权力相互监督,而是立体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

这样的立体架构从监督成本来说是很高的。

我们这种监督方式就是搭积木式的监督,并且是多个积木堆。

现在为什么出现了要“监督一把手”这样的声音呢?

就是一个“一把手”形成一个积木堆,谁去监督这个积木堆上面最高的那一块,就成了问题。

于是,出现了我们过去很多“一把手”得不到监督的现象。

比如说,县委书记或省委书记实际上成了老板了,地方上什么重大的权力就可以由他一个人拍板而定。

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说,目前我们这样的体制和这个方面已经由宪法决定下来了,在没有修改宪法之前我们没有办法去改变这个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国情,不可能作出改变,除非修改宪法。

但是现在是不可能的,也没有这个必要。

因为现在普遍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加强,而不是减弱。

司法独立的概念,是强调整个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对另外两个权力整体上的独立,并且与其他两个权力相互制衡。

美国的总统可以任命大法官,任命大法官都是任命他本党系统的人来担任。

可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一任命就是一辈子——克林顿下台了,可是他任命的大法官照样还在位,而且是一辈子,并且他提名任命的这个法官必须经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这个时候法官的产生过程受到了行政和立法的制约。

但是反过来,司法机关对行政和立法有什么制约办法呢?

它可以通过司法权来实现,宣布任何与国家的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无效。

不像我们国家只能法院宣布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而是可以宣布一个特定法律无效,这就是司法独立审判权的体现。

总之,象这样的监督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廉。

而我们国家是怎么实行的呢?

刚才已经讲过了,还留下一个尾巴: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为什么点出这三个?

那就说明,我们目前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

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当事人也好,还是其他概念也好,就是指我们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维持中立地位。

因为我们说的社会团体也好、行政机关也好、个人也好,他们今天、昨天或者是明天或者是以后任何一天,都有可能成为法院当事人,因此如果你不能独立于他们,作出的裁判谁又相信是公正的呢!

因此,可以把这句话简单地说成:

法院法官要独立于被裁判的当事人。

第四,上下级审判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这是由第二个特点产生的。

由于法院是由同一级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它的领导和审判员,因此它只向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与上级法院之间不是纵向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只管上诉来的案件。

最高法院多一项权力,就是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制定以后全国各级法院都必须遵循,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权力。

这种权力在法律上就叫监督与指导权。

现在的情况老百姓并不清楚,他们把法院也看成和行政机关一样,省以下是垂直领导,下面有“舞女当法官”也好,“三盲院长”也好,最后都拿肖扬院长试问:

你怎么搞一些这样的人混在法官队伍里面?

肖扬院长说,我认识都不认识他们,谁任命的?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相互独立,而不是垂直领导的关系。

这也给我们带来很多的问题。

比如,有很多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一些案件,包括一些事实,都要请示。

他们说,我们有一些人认为这个事实可以认定,那个事实可以不认定,这个证据可以采信,那个证据不可以采信,我们拿不准,请示一下上级法院。

对不起!

最高法院作出决定,以后除非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凡是请示事实的问题,一律不给予回答。

为什么?

大家可能知道,如果上一级法院和下一级法院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的法官一个电话打到上级法院法官的办公室里面去问,这个案件这样判决你认为对不对呀?

我们对这个案件有分歧,你认为哪个对呀?

上级法院的法官说,就按你们多数人的意见吧!

好!

下级法院就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来裁判。

上级法院说的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大家想一想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

对于审判败诉的当事人他再上诉会有任何结果吗?

还有把它再反过来的可能性吗?

我们的结论是,它会剥夺当事人上诉再审的权利,或者使上诉变得毫无意义。

很多人大代表也呼吁,法院应该垂直管理。

可是真正应该管理的、真正应该改的应该是哪些方面?

是应该把法官的任命统一到最高权力机关来。

象中国这样的大国,也不可能全国十几万的法官都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任命。

但是能不能实行两级任命体制?

比如说,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任命,省以下所有的法官都由省人大常委会来任命,这样至少可以部分避免涉及到我们刚才讲的,向谁负责的问题。

这是一种思路,但里面涉及到党管干部的问题,怎么样管,相互怎么样去配套,等等一系列问题。

最重要的是,《宪法》能不能修改?

只要宪法上的审判机关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这样一个原则不改的话,省以下法官的统一任命也只是一个理想。

比如在美国、泰国,泰国的国王任命全国的法官,美国总统任命联邦系统所有的法官,州长任命该州系统所有的法官。

当然也有的地方是实行选举,特别是基层法官,从律师当中选最好的人出来当法官,选不上还回去做律师。

这种现象在美国很多州里面都很普遍。

我们目前谈到的这个问题就出现了,就是将来的司法体制向哪个方面去进行改革,很多都涉及到修改宪法的问题。

第五,就是二审终审与再审制度。

刚才我们讲了,四级审判机构与两审终审制相配套,结果二审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或者重大的司法理论问题,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鞭长莫及。

现在的做法是,二审终审的当事人还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够提起再审。

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同一级法院需要再审一次,例如,二审是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那么当事人要申请再审的话,必须到中院去申请一次再审;如果中级法院还维持原来的二审终审判决的话,当事人才能够到省法院去申请再审。

这是一个条件,现在看来这个条件往往被突破,最高法院的信访接待室平均每天接待全国各地来访五百人。

我们统计了七、八两个月来访申诉的各类信件,凑成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就是八千八百八十八件!

我们仔细分析了这八千多件案子当中,究竟有几件是涉及到最高法院的。

刨根问底,最后找出的是两件。

这么多案件当中,全部都是中级法院或者是高级法院终审以后,当事人还不服的。

最高法院所有的人都加起来去清理这些案件,也没有办法把这些案件都搞清楚。

每天都是一大堆!

我们统计了一下,去年接到的案件有十万件,每天都是一麻袋。

现在上访问题成了一个大问题,成了一个危及首都稳定和秩序的一个大问题。

这个问题怎么出现的?

主要是我们的再审制度不健全。

由于申请再审的人太多,上级法院顾不过来,因此就出现了依权力立案再审的现象。

什么叫依权力呢?

一种是熟人,把案子递进去,把这个案件立上案。

这就存在问题。

再一种是上级领导关注这些案子,批示下来。

还有的就是经由各方面的渠道,能够向法院施压的,也包括其它我们所说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一些案件。

真正一些老百姓含冤叫苦的,往往反而立不了案。

这次我到江西去搞司法大检查,我说我其他的都不看,就要到信访接待的地方去看看。

刚好碰到一个坐了很长时间公共汽车,从上饶到南昌来的,他说我走投无路了,都想去自杀了,就看最后还能不能申诉到省法院,是否能够找得到给我解决问题的人。

我说,你今天是找对了,我们把你这个问题过问到底,你再也不要有轻生的念头了。

我说,这个事情是法院管的事情,并且法院二审终审给你的判决有问题,一定要再审。

这个人一下子就跪下来大哭,大喊“青天大老爷”!

我想,我们人民法院如果连老百姓这样的疾苦,这些含冤的人都不去管的话,那么我们人民法院前面“人民”两个字就不应该再挂出去了!

(热烈鼓掌)

大家知道,我也是做律师出身,在武汉大学92年最先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我那时亲身经历过很多人在我面前下跪,把我们当律师的人当作“青天大老爷”看待。

我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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