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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XXXX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院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术成果上水平、出精品、出效益,提升我院科研活动的整体水平,推动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学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知名度,现根据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励范围第二条奖励范围

(1)论文类;

(2)专著类;

(3)优秀科研成果奖类;

(4)项目类

(5)科技发明类;

(6)艺术作品及其它类。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的原则第三条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院所有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我院正式在编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署名“郑州师范学院”为独立或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给予全额奖。

第五条凡未明确署名“郑州师范学院”的学术成果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方式:

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根据本制度规定标准,以现金方式每年定期集

中办理奖励手续

第七条申请奖励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

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院科研处交验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

不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成果,不得申报任何形式的奖励。

第八条同一年度内同一篇论文多次发表按最高等级奖励一次,同一成果(作品)同一级别多次获奖奖励一次,同一项

目同一级别多次立项仅奖励一次,同一美术作品同一级别多次

参展奖励一次,同一音乐作品同一级别多次演出奖励一次。

科学

和技术会议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SHP

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各类学术会议获奖论文、参展美术作品、参演音乐作品及其他成果,学院已资助会议费、

差旅费、参演参展费的不再奖励;学院已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奖励。

第九条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经汇总和学院批准后,在全院公示,并执行争议期制度。

第十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论文类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类刊物范围

(1)期刊类:

包括《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SSCI)、《工程索引》(EngineeringIndex,El)、《科学和技术会议索引》(IndextoScientific&TechnicalProceedings,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ndex

toSocialScience&HumanitiesProceedings,ISSHP)、《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院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各类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一般公开发行的CN期刊。

被SCI、SSCI、EI收录的论文,申请奖励时,必须提供权威检索单位提供的SCI、SSCI、EI收录证明,被EI收录的论文还应明确标识为光盘版或网络版。

(2)报刊类: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国家级报刊的理论版、学术版。

(3)会议类:

中央、省委省政府部门和省级以上学术机构主办的国际、全国、全省学术讨论会上交流的论文。

(4)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各类期刊的正刊,对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5)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若论文字数文科低于3000

字、理科低于2000字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低于1500字的,奖励数额减少三分之一;国内重要学术期刊有被SCI、SSCI、EI收录的,论文取应该享受的最高额度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论文奖励标准

(1)在《科学》(Scienee)、《自然》(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20000元;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被工程索引(E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被科学和技术会议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SHP)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学院已资助会议费,

差旅费的不再奖励)。

(3)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要点摘录的每篇奖励2000元。

被《高等学院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数学文摘》、《中国物理文摘》、《中国化学文摘》、《心理学文摘》等国际类或国家级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在规定的国家重要学术期刊(见附件1)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在SCI、SSCI、El收录的中国期刊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5)中文核心期刊中重点大学(211工程)学报、省以上学术研究机构(如国家和省科学院、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其他中文核心期刊和国家一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各部委和全国一级学会主管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

文,每篇奖励1000元。

(6)在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7)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和学术版上发表的论文,3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00元,1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5000元,1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2000元;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及其他国家级报刊理论版和学术版上发表的论文,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0元,1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2000元,1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1000元。

(8)在中央部委和国家一、二级学术机构主办的国际和全国学术讨论会上交流的论文(有宣读证明)并正式收入论文集的,每篇奖励1000元;在省委省政府部门和省一级学术机构主办的

全国、全省学术讨论会上交流的论文(有宣读证明)并正式收入论文集的,每篇奖励300元。

(学院已资助会议费,差旅费的不再奖励)

(9)在具有正规CN刊号合法的一般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10)在境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00元。

第五章著作类奖励

第十三条著作奖励范围

(1)第一著者为我院教学科研人员。

(2)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点评、评著、工具书、教材以及一般科普读物。

(3)已经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也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著作奖励标准

(1)在附件2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由国家教

育部指定编写使用的教材,每部奖励20000元;其他出版社

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省教育厅指定编写使用的教材,每部奖励10000元;正式出版的工具书、点校、评著、一般教材以及科普读物每部奖励3000元。

(2)字数在20万字以下的奖励金额奖相应等级的三分之

(4)著作奖励等级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优秀科研成果类奖励

第十五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1)优秀成果奖励是指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艺术类包括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奖励,包括由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综合奖和单项奖。

(2)国家级综合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

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等综合奖;国家级单项奖是指其他相当级别的国家图书奖、四年一届的国

家运动会奖、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创作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奖

励。

(3)省部级综合奖励是指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包括中国美协、音协、作协)及省设立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文艺创作奖等奖励;省部级单项奖励是指相

当级别的四年一届的省运动会奖、五年一届的省美术作品展创作奖、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单项奖。

(4)市厅级综合奖励是郑州市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科技优秀成果奖和社科优秀成果奖;市厅级单项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委厅局、省社科联、省文联、省科协、省美协、省音协、省作协等颁发的成果奖、文艺创作奖等。

(5)奖励的级别按奖项批准设立的机关级别为准(不含

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

第十六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综合奖一、二、三等奖奖励50、30、15万元;国家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奖励20、10、5万元。

(2)省部级综合奖一、二、三等奖奖励5、3、1.5万元;省部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奖励2、1、0.5万元。

(3)市厅级综合奖一、二、三等奖奖励1、0.5、0.2万元;

市厅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奖励2000、1000、500元。

第七章项目类奖励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鉴定奖

(1)科研项目奖励仅奖励以郑州师范学院为独立或第一申请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申报申请书、立项通知书或立项(委扌

文件等手续齐全(通过学院正常渠道统一申报的项目,其中省科

技攻关项目及软科学项目需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初评推荐),项目

的级别按项目批准设立(委扌^的机关级别为准(不包括非政府组织如各类国际基金、社会组织、学会、研究会、企业等设立的研究项目)

(2)科研项目立项奖。

国家自然科学项目、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和全国艺术课题)立项奖励主持人和系部所,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项奖励主持人20万,社科基金一般

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自科基金面上项目、地区项目、

青年项目等一项奖励主持人10万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项奖励系部所1万元,一般项目一项奖励系部所0.5万元。

省部级项目奖:

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省软科学项目立项,一项奖励1万元。

(3)科研成果结项鉴定奖。

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每项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部委级科研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自然科学类)结项鉴定的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和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结项鉴定的每项奖励0.3万元;通过市厅级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的每项奖励500元。

没有经过立项,而通过国家科技部组织鉴定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的自然科学研究成

果每项奖励0.3万元。

(4)正高职称和博士人员不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者,取消省、市级限项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其他类奖励

第十八条发明专利和技术转让类

(1)被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者,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2)技术转让类。

经过一次性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不含联合出资办厂)等形式为学院创收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按超额

累进办法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扣除学院投入的研究经费的收入)不超过一万元的项目,奖励项目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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