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总体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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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总体方案
附件2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节水与水处理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总体方案
(审议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精神,全面推进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信用评价工作及组织领导
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行业协会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建立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企业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其中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应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统一组织,对节水和水处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为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将成立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并在协会增设信用等级评价部。
(一)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简称“信评委”)
信评委为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利部水资源司、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和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审议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审定信用评价最终结果。
(二)信用等级评价部(简称“信评部”)
信评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
建设维护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制修订《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及《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暂行管理规范》(附件3)等其他相关工作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企业信息征集、核查;制定信用评价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组织专家评价,颁证、发牌、报备;动态监督检查,管理信用档案。
二、信用评价对象与申请条件
评价对象
本方案所称节水和水处理企业包括灌排设备、节水产品、节水设备、水(原水、海水、中水、污水)处理产品和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施工企业。
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从业满3年,并具有2年以上稳定经营记录的节水和水处理企业;
(二)连续2年工商年检合格、2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未参加过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
(四)在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建立信用档案,公示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等级
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CCC三等五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
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
80分≤X<90分,信用好;
A级:
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BB级:
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CC级:
X<60分,信用较差。
四、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有5个,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信用记录;二级指标有18个;三级指标有43个(具体内容见附件2节水与水处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五、信用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通知、申请、评价、审定、公示、备案、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通知: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发布信用评价通知,组织企业在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二)申请:
参评企业登录平台,在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申请信用评价,并向信评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材料目录》(附件4)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扫描件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价:
信评部按照《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暂行管理规范》组织评价专家组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提出评级意见。
(四)审定:
信评部向信评委提交评级意见,由信评委召开会议审定。
(五)公示:
信评部将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接受书面方式监督举报。
对被举报的企业,信评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参评企业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如受理,则根据最新材料对企业的信用进行重新评价,最终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六)备案:
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备案。
(七)公告发证:
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中国市场秩序网、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公布,向参评企业颁发由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六、信用评价信息来源与信息管理
(一)信息来源
1.从企业在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的信用档案获取;
2.从协会各项行业管理工作中获取;
3.从工商、税务、安全、质检、纪检监察、公检法等公开信息获取;
4.从尽职调查获取;
5.从社会监督中获取;
6.从与参评企业利益相关方调查中获取。
(二)信息管理
1.严格按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处理档案信息、申报信息与公开信息;
2.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严格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处理与交换工作;
3.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使用和销毁工作,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4.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
评价结果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备案。
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与中国市场秩序网建立链接,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
七、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评价结果作废。
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可申请升级,升级程序按新评价办理。
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重新评价。
(一)严格按照《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暂行管理规范》,组建信用评价委员会,明确职责、议事规则,确定信用评价部职能与岗位职责;建设专家库,确定专家入库条件,落实专家组组成规定;确保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信息平台与评价系统的安全防控措施以及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评价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责令改正;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企业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禁止继续参与评价工作,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完善事中事后管理,定期组织抽查复核工作,适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定期搜索行政监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落实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罚。
(四)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与处罚统一在中国市场秩序网、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
(五)建立信用评价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取得BBB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立即降为CCC级,且3年不受理其升级申请。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公开信息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2.存在无证生产、伪造或租借许可证等其他不良行为的;
3.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4.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5.对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6.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八、收费管理办法
见附件5。
附件:
1.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暂行管理规范
4.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材料目录
5.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9日
附件1
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精神,全面推进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节水和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节水与水处理企业,是指灌排设备、节水产品、节水设备、水(原水、海水、中水、污水)处理产品和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节水与水处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协会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中国市场秩序网、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推动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制定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2),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节水与水处理企业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信用记录。
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第八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
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
80分≤X<90分,信用好;
A级:
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BB级:
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CC级:
X<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
第十条申请信用评价的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从业满3年并在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七)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必须公开的内容,应在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信用评价专家组,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计算信用评价分值,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四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评价的节水与水处理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将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意见在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对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
第十七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应当自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备案,并在中国市场秩序网、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
3年期满后,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第十九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对所评价节水与水处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进行汇总,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全面复评一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应根据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的要求提交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评价、公示和公告程序,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取得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节水与水处理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立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
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公开信息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无证生产、伪造或租借许可证等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建立全国水利制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制定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工作,推广全国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节水与水处理企业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评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节水与水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综合素质
(1)
(17分)
经营规模
(1-1)
(7分)
资质证书
(1-1-1)
(2分)
有
2
无
0
净资产
(1-1-2)
(2分)
4000万元(含)以上
2
1000万元(含)~4000万元
1.5
1000万元以下
1
年销售收入
(1-1-3)
(3分)
1亿元(含)以上
3
5000万元(含)~1亿元
2.5
5000万元以下
2
经营年限
(1-2)
(2分)
经营年限
(1-2-1)
(2分)
10年(含)以上
2
5(含)~10年
1.5
5年以下
1
人员素质
(1-3)
(4分)
大专(含)以上学历员工占全体员工比例
(1-3-1)
(2分)
30%(含)以上
2
20%(含)~30%
1.5
20%以下
1
技师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占全体员工比例
(1-3-2)
(2分)
30%(含)以上
2
20%(含)~30%
1.5
20%以下
1
设施设备
(1-4)
(4分)
厂房、设备设施配备
(1-4-1)
(4分)
厂房、设备满足生产能力、办公需要状况
0~4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财务状况
(2)
(15分)
盈利能力
(2-1)
(4分)
主营业务利润率
(2-1-1)
(2分)
20%(含)以上
2
10%(含)~20%
1
10%以下
0.5
净资产收益率
(2-1-2)
(2分)
4.5%(含)以上
2
2%(含)~4.5%
1
2%以下
0.5
偿债能力
(2-2)
(4分)
资产负债率
(2-2-1)
(2分)
60%(含)以下
2
60%~70%(含)
1
70%以上
0.5
流动比率
(2-2-2)
(2分)
1.5(含)以上
2
0.5(含)~1.5
1
0.5以下
0.5
运营能力
(2-3)
(4分)
应收账款周转率
(2-3-1)
(2分)
7(含)以上
2
3(含)~7
1
3以下
0.5
总资产周转率
(2-3-2)
(2分)
1(含)以上
2
0.5(含)~1
1
0.5以下
0.5
发展能力
(2-4)
(3分)
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
平均增长率
(2-4-1)
(1.5分)
20%(含)以上
1.5
10%(含)~20%
1
10%以下
0.5
近3年净资产
平均增长率
(2-4-2)
(1.5分)
10%(含)以上
1.5
5%(含)~10%
1
5%以下
0.5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管理水平
(3)
(16分)
管理层素质
(3-1)
(3分)
企业最高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
(3-1-1)
(1分)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
1
上述条件有1项不符合
0.5
上述条件有2项(含)以上不符合
0
技术负责人综合素质
(3-1-2)
(1分)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含)以上职称
1
上述条件有1项不符合
0.5
上述条件有2项(含)以上不符合
0
管理团队综合素质
(3-1-3)
(1分)
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比例50%(含)以上
1
50%以下
0
制度建设
(3-2)
(5分)
管理制度
(3-2-1)
(2分)
经营、生产、质量、安全、人事、财务等制度健全
2
上述条件缺少1项
1
上述条件缺少2项(含)以上
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2-2)
(1分)
通过
1
未通过
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2-3)
(1分)
通过
1
未通过
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
(3-2-4)
(1分)
通过
1
未通过
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管理水平
(3)
(16分)
人力资源管理
(3-3)
(3分)
员工聘用、社保
(3-3-1)
(1分)
用工合同签订率100%,社会保险缴纳率100%
1
用工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缴纳率低于100%
0
员工培训
(3-3-2)
(2分)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100%
2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80%(含)-100%
1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80%以下
0
信用管理
(3-4)
(4分)
信用部门
(3-4-1)
(1分)
设立或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1
未设立或明确信用管理部门,未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0
门户网站
(3-4-2)
(1分)
设立门户网站,内容完整并及时更新
1
未设立门户网站,或内容不完整,信息不能及时更新
0
报告披露
(3-4-3)
(2分)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企业年度报告和不良行为处罚记录等信息
2
未及时报送和披露企业年度报告和不良行为处罚记录等信息
0
发展战略
(3-5)
(1分)
企业发展战略
(3-5-1)
(1分)
制定有发展战略
1
无发展战略
0
技术能力
(4)
(27分)
创新能力
(4-1)
(21分)
高新技术企业
(4-1-1)
(2分)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2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1
未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0
研发机构
(4-1-2)
(1分)
市级(含)以上研发中心或机构
1
无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机构
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技术能力
(4)
(27分)
创新能力
(4-1)
(21分)
近三年年平均研发投入
(4-1-3)
(4分)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以上
4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5%
2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3%
1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以下
0
近5年主编或参与编制
技术标准
(4-1-4)
(4分)
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标准
4
有企业标准并已备案
2
无
0
近5年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
(4-1-5)
(5分)
每项(N项)得1分
N×1
近5年新工艺、新方法等
(4-1-6)
(5分)
具有经过省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每项(N项)得1分
N×1
品牌建设
(4-2)
(6分)
产品商标
(4-2-1)
(3分)
驰名、著名商标
3
知名商标
2
注册商标
1
无商标
0
企业品牌
(4-2-3)
(2分)
品牌定位明确,符合实际;规划合理,推广有效,行业知名度高
2
无定位,无规划,无推广
0
企业文化
(4-2-4)
(1分)
有文化建设规划并有效实施
1
无规划或规划未能有效实施
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信用记录
(5)
(25分)
近3年良好行为记录
(5-1)
(9分)
获得荣誉
(5-1-1)
(8分)
国家、行业奖项,每项(N项)得2分,最高不超过8分
N×2
省级奖项,每项(N项)得1.5分,最高不超过6分
N×1.5
地市级奖项,每项(N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N×1
县级奖项,每项(N项)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N×0.5
公益行为
(5-1-2)
(1分)
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每项(N项)得0.5分
N×0.5
近3年不良行为记录
(5-2)
(13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5-2-1)
(2分)
无不良行为记录
2
有不良行为记录
0
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
(5-2-2)
(8分)
无不良行为记录
8
有1条不良行为记录
6
有2条不良行为记录
4
有3条不良行为记录
2
有4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0
公检法、工商、税务、金融等
(5-2-3)
(3分)
无不良行为记录
3
有1条不良行为记录
2
有2条不良行为记录
1
有3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0
近3年最新信用评价记录
(5-3)
(3分)
工商、税务、金融、质检、安全、环保等评价等级
(5-3-1)
(3分)
评为诚信等级,每项(N1项)加1分,其中最高诚信等级,每项(N2项)加2分;
评为失信等级,每项(M1项)扣1分,其中严重失信等级,每项(M2项)扣2分
(N1×1+N2×2)-(M1×1+M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