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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司法鉴定的意义

让科技为公正护航

——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制度落后于时代,作用发挥受制约

连接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从“滴血认亲”确认血缘关系,到宋代宋慈编写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人类社会的证明活动经历了从神证、人证到物证的演变过程。

司法鉴定以其在证明活动中的特殊功能和关键作用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促进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用老百姓的话形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打鉴定。

法治名言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中]宋慈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作为物证技术主要服务于刑事侦查,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活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在改革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功能作用的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领域暴露出的问题纷纷提出质疑。

适应诉讼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

鉴定管理不统一,司法公正遭质疑

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旨在为法庭查明案件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定案和量刑的根据。

刑事技术检验、鉴定

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是指刑事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对侦查犯罪活动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检验鉴别活动,旨在为确定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判断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结论的活动,旨在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和解决医疗事故提供依据,是一种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技术鉴定。

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由独立于诉讼双方的中立第三方做出;鉴定活动应当只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

然而,改革前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设立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实行的是一种按诉讼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或多头管理的体制,政出多门、诉讼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不分等问题突出,在实践中由此带来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和鉴定“打架”等问题时有发生,令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无所适从,也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众所周知的湖南女教师黄静案历经三年,经过“5次尸检”、“6次鉴定”,司法鉴定反成讼累。

执业规范不健全,行业发展受影响

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鉴定公正的统一。

然而由于多年来司法鉴定的多元化管理和行业规范的缺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入司法鉴定行业没有严格的准入标准,鉴定活动也缺乏统一的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收费办法和执业责任等,导致执业秩序失范、鉴定质量不高、鉴定收费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些问题,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阻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构建中国特色

司法鉴定制度

改了什么

 

2004年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推动司法鉴定立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按照中央要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明确管理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改革精神,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依据《决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向社会公告。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必须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册中委托鉴定机构;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编入名册并公告的机构和人员均不具备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资格,均不得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现诉讼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的分立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侦查工作提供服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按时完成了所属鉴定机构的撤销或改制脱钩任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

但是,为发挥上述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作用,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鉴定。

实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鉴定并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鉴定人出庭对存有疑问或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质证,有助于消除当事双方对鉴定意见的疑虑,弥补法官在相关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为公正司法、及时裁判提供保障和服务。

建立“两结合”的管理机制

按照中央提出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截至2010年底,全国司法鉴定三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司法部与31个省(区、市)和237个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全国已成立22个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和120个地市级协会。

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在履行职能、自律管理、行业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贵州省司法鉴定协会成立大会)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针对司法审判活动中与司法鉴定中的有关突出问题,2010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在全国范围内共同遴选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遴选出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解决多头重复鉴定、重大疑难鉴定问题和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促进鉴定公正,提高社会公信力

为何这样改

 

有利于消除“多龙治水”的混乱

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确立,避免了因政出多门带来“多龙治水、越治越乱”的乱象,从制度上消除了因设立部门不同而在鉴定机构之间造成的诉讼地位、执业条件上的歧视和技术手段、方法上的各自为政和壁垒。

为统一司法鉴定的执业条件、实施程序、收费标准、技术标准、权利义务、出庭作证等奠定了基础,有利于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发挥社会优质资源的作用。

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和询问,能够使鉴定意见“去伪存真”,有利于解决多头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等问题。

有人质疑,允许经备案登记的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会给改革留下尾巴。

实际上这是尊重规律和现实的选择。

司法鉴定的力量来自科学性,因历史、职能等因素使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领域拥有一批装备好、业务能力强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机构,当前应当从实际出发,发挥其作用,共同促进鉴定水平总体的提升。

同时,整治司法鉴定乱象,还需要靠社会和国家“两条腿走路”。

为避免影响中立性,改革要求对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十分慎重,在数量、分布和鉴定能力上进行严格把关限制。

有利于实现鉴定公正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司法鉴定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鉴定意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不仅与司法制度、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而且符合司法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司法权的基本性质,从制度规定上摆脱了审判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局面。

(科学鉴定捍卫公正)

有利于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行业的“生命线”。

司法鉴定活动是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研究制定有关司法鉴定法律规定,是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司法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相继颁布了一批与《决定》配套的规章制度,使司法鉴定不再“无章可循”;制定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明确行业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鉴定人“阳光执业、公正执业、规范执业、廉洁执业”;制定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解决鉴定收费混乱的问题。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客观化程度最高的法定证据和司法证明手段,不仅为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而且也为其他法律活动、准司法活动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活动提供社会服务。

保证了鉴定活动的客观中立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诉讼职能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中立第三方的法律地位,不受诉讼职能部门影响和外界其他干扰,能够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以确保其鉴定意见可靠可信。

例如在哈尔滨林松岭案、贵州瓮安李树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仅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也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提供了专业服务,符合公正司法、执业为民的宗旨。

保障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改革以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社会鉴定机构年承担的司法鉴定检案数量逐年增长,2010年已突破百万件大关;执业类别和鉴定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司法机关采信率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已成为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可靠保障。

例如在山西襄汾“9.8”溃坝事件、成都“6.5”公交车纵火案、湘西特大非法集资案、上海“11.15”大火案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解决过程中,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侦破案件和公正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在证明事实、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司法证明的技术保障

近年来,司法鉴定制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拓宽服务领域,逐渐运用到仲裁、公证、人民调解、WTO争端解决等非诉讼案件以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保险理赔、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矛盾纠纷解决中,为及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保障和服务民生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例如2009年秋,江苏省盐城市300多户农民因种植标称为“淮稻5号”的假种子而损失惨重,由于缺乏证据,种子经销商始终不给农民们赔偿。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以科学的证据得出农民田间种植的不是“淮稻5号”而是假种子的鉴定意见。

在事实面前,经销商终于承认了售假事实,赔偿了农民损失。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在田间鉴定稻种真伪)

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条件,坚持把好准入关,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加强协调,共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截止2010年底,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4000多家,司法鉴定人有5000余名,其中依托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社会优质资源设立的拥有先进仪器设备和雄厚技术储备的鉴定机构,已经占到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鉴定机构总数的78%;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与此同时,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工作,司法鉴定质量建设不断加强。

一个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诉讼需要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保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拥有先进仪器设备的鉴定机构)

通过改革,目前科学健全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司法鉴定工作问题有了明显缓解,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收费高等现象还未得到根本改观。

改革未有穷期,需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不断推向深入,尽快取得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

典型案例:

2009年,因一煤矿开采造成地基下沉、下陷,致使山西省洪洞县左木乡三交河村李家庄自然村64户村民房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群众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要求煤矿给予赔偿,乡政府也多次出面进行调解,但都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得到解决。

2009年6月份,受洪洞县左木乡人民政府委托,山西省襄汾司法鉴定中心经会议研究决定受理此案。

受理该案之后,鉴定中心考虑到该案涉及群众多、范围广,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群众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于是先期派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同群众代表、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了解相关情况。

在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后,鉴定中心指派技术专家4人,辅助工作人员4人先后用7天时间对64户村民受损房屋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等取证工作,之后技术人员又多次到现场了解案情,最终在8月份为群众出具了房屋危险等级和赔偿费用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送达后,双方满意,鉴定中心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鉴定工作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鉴定人员在对房屋进行现场勘验)

 

4)按执行性质分。

环境标准按执行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四)环境价值评价方法

 

(三)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

 

3.不同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相关链接:

3.完整性原则;1、《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3.意愿调查评估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

4、《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5]72号

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也称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即估算某一项目、规划或政策所引起的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并将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纳入项目、规划或政策的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去,以判断这些环境影响对该项目:

规划或政策的可行性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对负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费用,对正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效益。

5、周斌: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公布》,《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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