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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系统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电运输科为矿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计划、验收、大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大修计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分配、调拨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6、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7、负责组织设备计划检修。

8、审查确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9、负责全矿机电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0、协助安全监察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11、对大型、重大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全矿的机电设备由机电运输科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

否则,限期整改或交回并每日罚款100元,直至整改合格或交回为止;井下转接的机电设备,转交单位转交的设备必须完好,不缺零配件,否则对转交单位按不完好情况罚款100元/处。

接收单位接收设备后要定期维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情况,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设备不用后,拆卸的设备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丢失的零配件按原价赔偿。

三、所有使用或回收设备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工作认真、业务熟练的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领取、记账、管理和回收等工作。

四、各单位领用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账本和填写完整的设备领用单(填写清楚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等)到设备库领用设备。

对于少数从机修车间领出的设备,设备库保管员必须到现场验收签字方可发放。

领用单上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生效。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手续的,可由当天值班矿领导签字暂借,但必须在事后24小时以内补办正常手续,不及时办理的,一天罚设备使用单位100—200元,对机电队机修车间私自发放设备库设备的罚款100元/次。

五、各单位需更换新设备时,必须先将旧设备回收入库,由设备库保管员开具设备回收单,凭设备回收单到机电运输科办理更换手续。

如特殊情况无法回收时,可持经主管矿长签字的借条到设备库借领。

但旧设备必须在两日内回收,补办更换设备手续。

否则,超过一天罚款100元。

六、五小电器(防爆按钮、防爆电铃、防爆电棒、防爆接线盒、4mm²以下电缆)的领用都要从机电设备库领取,矿供应科中的五小电器只对机电运输科发放;没有经机电设备库领取的五小电器,在生产中出现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供应科发放者和使用单位各承担100℅责任。

七、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两天到机电运输科办理“采区供电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办理领用手续。

即机电运输科在接获使用单位用电申请开工施工单后,两天内完成负荷审批、接电设计、电缆、设备配套供货,机电运输科没有按期完成“审批单”影响正常生产的罚款100元,井下施工单位不经机电运输科同意私拉乱扯的,给予100-300元罚款。

八、各单位领用设备时,设备所配戴的完好卡片要由领用单位保存。

回收时,卡片连同设备一并交回。

如果没有交回或将卡片丢失者,单台(件)对该单位一次性罚款50元,对该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电缆走向“米标牌”丢失的罚款100元/次;丢失电缆按照采购价的3-5倍处罚领用/使用单位。

九、对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设备库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库管理员50元/次,并限期补齐手续。

十、一切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检修(防爆)合格证(防爆设备必须加盖防爆验收合格章);否则给予机电运输科100元/次的罚款。

十一、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戴的附件不经机电运输科批准一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

如经发现,则对使用单位处以100元/件/次的罚款。

十二、回收入库的设备,设备库管理员和设备验收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要赔偿。

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修理房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按分析结果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三、回收的设备以最终入库的数量为准,对回收过程中丢失的设备,回收单位应按原价赔偿。

十四、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配件、底盘也一并回收。

否则,按100元/件进行处罚。

如果有设备标志牌的也要将标志牌一并回收,如丢失则按50-200元/个进行处罚。

十五、对于将要移交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原单位维护看管。

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原使用单位赔偿;现场移交签字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接收单位赔偿。

工程结束未移交前,机电设备的丢失、损坏,由原单位负责赔偿。

移交时机电运输科管理人员到现场交清接明,签字生效。

设备移交手续结束48小时内,各队设备管理员要到机电设备库消帐或注册,凡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按100元/天处罚。

十六、设备移交时,除达到基本完好标准和正常运转外,溜子巷的浮煤要清净(和溜子底槽平为准),皮带巷无积煤(以漏出H架底角为准并保持底皮带200㎜以下无积煤),或达到现场确定的标准。

否则,一处罚款100元,超过5米的按20元/米加罚,并限期由移交单位处理。

交给接收单位处理的,对移交单位加倍处罚。

十七、对于更换下的设备、配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如果安全检查时,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的设备、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次(若在检查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者,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十八、在平地设备检修完成后,由检修单位申请,机电运输科组织验收,验收中每发现一项问题,对检修单位罚款10---50元,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挂上验收合格单,合格单上需有机电运输科内组织验收者签名。

十九、设备、配件丢失、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1、电动机、水泵烧毁按照“设备送修鉴定单”上所出现的修理费用赔偿。

(1)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①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

②局部匝间短路。

(2)对下井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毁坏的电机、水泵经分析后处罚,但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送回设备库。

超过24小时不再分析,直接罚使用单位。

2、电机安装使用后,五天之内电机轴断,属安装责任,一次罚安装单位200-500元。

3、设备安装以后不能使用或在试运行期3天内(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32小时内升井检查。

属设备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导致设备受损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

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

非以上原因者,由机电运输科、调度室共同分析决定。

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4、对设备易损坏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皮带机托辊月损耗率0.5%;刮板月损耗率为2%;链环月损耗率4%;链环螺栓月损耗率10%。

5、应回收而没有回收的,发现后,回收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回收,可冲减消耗。

否则,按原值对回收单位进行处罚。

6、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易损件除外)。

损坏的零部件要以旧换新,但不得缺小件。

否则,按缺小件的价值给予赔偿。

7、每损坏一台减速机,罚使用单位500元;减速机加水,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元;减速机缺油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元;每损坏一台开关,按照修理所需费用罚使用单位(人为损坏的加倍处罚)。

8、设备随机保护失灵或不使用,罚使用单位100—200元。

9、各单位所使用开关、电机、减速机、机尾架等大型部件以及托辊、纵梁、刮板等易损件,每月清点一次,帐物不符的,按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10、皮带机的皮带要经常调整,不准用元木及钢管等物件在边缘挡皮带跑偏,发现用元木及钢管调偏,每一根罚款100-200元。

皮带跑偏以皮带边缘超出托辊边为标准,每处以50元为基数,发现跑偏一根托辊加罚5元;在用皮带的托辊不准发出尖叫声,发出尖叫者,每个罚款30元;托辊不转或轴承已坏,仍在使用,每个罚款50元。

工作面备用的电机不得放在有积水及潮湿处,并且每周至少接火开动一次。

如果发现备用的电机受潮或更换后不能使用者,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

数量多的配件要码放齐全,分类存放。

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1、每一部皮带不得少于两处清煤器,然后,每增加一个出煤点,增加一个清煤器。

清煤器必须是钢板中间加胶皮,禁止使用元木及其它代替,发现缺少或不合格一处罚款100元。

12、在用的刮板机必须完好。

如果发现有跳链、漂链、跳槽现象每次罚款200元。

13、皮带缺过桥一处罚责任队100元。

14、皮溜装煤点前后10米卫生差罚所管区队100—200元。

15、设备运输时野蛮装卸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原价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16、不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责任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并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一次罚款50—200元。

二十、大碴(Ф≥300mm)等杂物不准拉入溜煤眼。

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大碴块的,司机必须停机搬下,每搬一次奖司机5元(包括筛选系统),由调度室裁定。

并对责任队给以相应处罚。

二十一、工作面刮板机要保持平、直、稳、牢,不能有两处弯曲,搭接高度不得小于400mm,发现一处不合要求罚款50元。

工作面刮板机拉水煤,对使用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二十二、机头、机尾及传动滚筒等部位的滚动轴承,应保持润滑良好,减速机及齿轮箱的传动齿轮保持油量适当,发现一处缺油、漏油各罚款50元;发现一处无油干磨罚款200元。

二十三、用对轮皮带连接的联轴节应保持间隔20---60mm,高低差部超过3mm。

使用传动链的应经常加油,不得干磨,发现一次不合要求罚款50元。

联轴节在使用周期内损坏的罚款600-1000元。

刮板输送机的使用周期为三个月,皮带的使用周期为六个月。

二十四、设备传动装置周围积煤较多,影响散热的,每处罚款100元。

二十五、液压联轴节必须添加适当的传动液,正常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发现一台不合要求罚款100元。

二十六、联轴节应转动灵活,对轮胶圈或弹性盘必须完好齐全。

没有使用胶圈、弹性盘(包括磨损严重)或联轴节转动不灵活,每发现一处,每台罚款100元。

二十七、皮带机、刮板机的减速器、电动机连接固定以及其它部位螺栓必须保证紧固齐全,每发现缺少一条或松动者罚款20元。

二十八、备用的电机不得放在有积水及潮湿处,并且每周至少接火开动一次。

如果发现备用的电机受潮或更换后不能使用者,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

数量多的配件要码放整齐,分类存放。

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200元。

二十九、一些设备的高速旋转部位或涉及人身安全的部件必须加盖护罩或防护栏。

否则。

对该队罚款100元/处。

三十、井下电器设备检修档案、检修卡片必须及时填写,机电科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发现不及时填写检修内容的,一次一台设备对使用单位罚款20元。

三十一、设备广场院内私自堆放物资或不按标准要求乱堆物资及设备配件。

每件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每拖延处理一天每件加罚100元。

三十二、各单位交设备后,在设备库留下的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否则对责任单位一处罚款100元,每延迟处理一天加罚50元。

三十三、特殊规定:

1、井下各队所属不用的闲置设备必须立即升井,不按规定升井影响文明生产的罚款200—500元。

各队所属的备用设备必须放置在正常使用设备附近20米区域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正常使用的胶带,不经机电运输科同意割成短节,发现一次罚款300—1000元。

3、对于撕裂皮带的按撕裂皮带长度的原值处罚1—5倍。

4、斜坡矿车掉道用绞车硬拉、放飞车的罚款200—500元。

5、井下标志特征牌板损坏的罚款100—300元。

6、安全设施不起作用的罚款200—500元。

7、长明灯罚款100元/盏。

公共照明设施不亮的罚款100元。

本制度由机电运输科监督执行。

 

防爆电气运行管理制度

一、新设备到矿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必须经机电运输科防爆检查员检查,符合防爆性能要求,带有“MA”标志和防爆标志,并悬挂入井防爆合格证,方可作为检修完好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入库或投入井下使用。

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缺少任何一种证件或标志,对供应部门罚款100元/台,机电运输科有权拒绝领用,并立即退货。

机电运输科防爆检查组,需对新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进行全面的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通知供应部门退换。

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在入库前,由防爆检查组再次对防爆电气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防爆性能没有受到破坏要及时粘贴上防爆合格证,并标清检验日期及检查人编号。

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时,有权对已贴上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再次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现象,可以拒绝领用,并对责任防爆检查员按20元/台罚款。

三、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入井,必须有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井口把钩工凭煤安标志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方准许入井;无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的防爆设备入井,发现一次罚井口把钩工20元,罚责任单位100元。

四、各单位因工程结束或更换工作场所时,机电设备及小型电器一齐进行移交,机电运输科会同交接双方共同清点并列出明细,3日内办理移交转帐手续。

否则,3日以上对责任单位每台每件每日罚款10元。

由于自然灾害、埋压损失的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

经机电运输科验证报矿系统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帐处理。

五、各单位损坏、闲置及工程结束后的五小电器,应及时交设备库销帐,设备库对五小电器每月进行清点核对一次,对帐物不符的单位按其原值的50%赔偿后,再做销帐处理。

六、出现失爆的,各责任单位要当班处理,对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不接受整改通知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不按整改通知单规定期限整改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七、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确保其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对于检查出失爆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罚款。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留矿试用3个月,对该单位队长罚款100元。

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缺密封圈。

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

4、井下违反规定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5、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

6、观察室使用普通玻璃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该单位队长罚款100元。

1、防爆面的紧固螺栓以及螺旋式喇叭嘴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螺旋式喇叭嘴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2、开关及五小电器表面、配件生锈的。

3、井下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

4、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5、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罗口的。

6、矿灯出现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7、接线箱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腔通气的。

8、隔爆面间隙大于0.5mm。

9、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伤痕,其长度大于结合面宽度2/3以上的。

10、电缆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11、电机接线盒盒盖上反的。

12、在用的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有加金属垫圈的。

13、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者(小线嘴大于1mm者)。

14、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小于10mm的;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或小于4mm。

15、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

16、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

17、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18、防爆电气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防爆电气设备内部私自增设零部件,改变其防爆性能的。

19、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除外)。

20、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不合格或材质非钢板的。

21、联锁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22、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23、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

24、喇叭嘴亲嘴的。

25、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

26、螺旋式线嘴拧进小于5扣,压叠式线嘴手能晃动的。

27、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8、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

29、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压板松,手能轻易把电缆拉出来或晃动的。

30、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有油漆的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的不为失爆)。

31、高沼工作面低爆开关9#线、4#线接地的。

32、操作手柄及按钮杆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

33、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超过喇叭盒2/3或电缆胶裂纹芯线相对活动的。

34、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35、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36、电气设备闲置喇叭嘴内挡板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的。

37、电气设备喇叭嘴内密封圈没有压到位的或压偏。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4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1、电工带电作业。

2、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

3、各种安全闭锁装置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

4、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照明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

5、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6、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

7、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有专项措施除外)。

或临时作业地点电缆不防护或防护不合格。

8、停电作业时,不检查瓦斯、不验电、不放电、不按规定打接地线。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该单位队长罚款50元。

1、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

2、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

3、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没有保护接地。

4、各种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大于规定值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对该单位队长罚款30元。

1、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

2、密封圈内外径切割不规范(呈锯齿状、平面状)。

3、电缆护套进入器壁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

4、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但透出不得超过3个扣距)。

5、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

6、开关架丢失、回收时无开关架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接地系统不合格。

2、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一台不完好的。

3、私自拆卸电气设备或零器件的。

4、接线工艺差、接线室卫生差的。

5、缺少危险标志牌或隔电板的。

6、开关不上架、开关架损坏或开关架与开关不符的,同一处两台以上小件不集中上板的。

7、开关及小型电器的标志牌丢失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100元。

1、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检验合格证的。

2、不按规定进行漏电试验的。

3、不参加机电例会的。

4、不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

5、各种标志牌、铭牌标注不清、不全的或与实际不符的。

6、接地装置、开关架、小件板、电缆钩不及时回收的。

出现上述情况,无特殊原因不及时按通知要求整改的,可对所属或责任单位每天进行一次处罚。

本制度由机电运输科监督执行。

 

电缆管理制度

一、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生产所用电缆领用、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使用电缆必须持有负荷审批单领取,并建立领用台帐。

三、电缆管理人员,每月底要对使用电缆、库存电缆、损坏电缆、发放电缆进行分类汇总一次,做到收支平衡。

四、凡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选用带有“MA”(煤安)标志的阻燃电缆,整盘购进的必须是经过集团公司“质检中心”检验合格并签发有入井证的电缆,否则对供应部和机电运输科罚款100-300元;对无入井证的,井口把钩工不准其入井,否则对把钩工罚款20元。

五、井下因工作场所变更需转交电缆由机电运输科组织交接,双方现场清点移交并在当日内在专业组办理移交手续和转帐。

否则,每延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米。

六、对于新安装的电缆,机电运输科必须到现场核对实际安装数量,发现数量不够的视为丢失,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3—10倍罚款。

七、电缆回收时要爱护电缆,不许挤压,发现电缆挤压变形严重或有缺口的罚款100元/处;随意锯断、切断电缆每次每段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从设备库领取的电缆两端粘贴有电缆标志牌,交回设备库的电缆必须保存有电缆标志牌,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井下正常使用的电缆标志牌丢失,由该单位负责人到机电运输科讲明情况,经核实后给予补发电缆标志牌,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对于丢失的电缆按照原值的3-5倍罚款。

八、无故丢失电缆,按原价的100%进行赔偿,同时对在附近施工的单位进行连带处罚,具体办法:

当有一个施工队在此施工时,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各罚100%,当有二个以上施工队时,对维护单位处罚100%;对各施工队各罚100%;对维护单位和附近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对附近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和队长每次按电缆原值的5%处罚。

电缆在运输途中丢失,对电缆使用或回收单位和沿途运输及施工单位的处罚参照上述制度。

电缆丢失查出偷盗者,按丢失电缆原值100%对偷盗者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对偷盗者所在单位队长罚款100元,同时免除承担连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罚款。

偷盗井下使用中电缆者属破坏安全生产行为,一经发现要依照有关国家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法律和刑事责任。

九、为了方便全矿电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得库存电缆或推迟回收交库时间。

否则,三天内没有使用或回收的,每米每天罚款20元(不足50米按50米计算)。

十、电缆严禁私自外借,违者按原价的3—5倍处罚。

十一、电缆迁移要保证电缆两端芯线完好,不得随意截齐。

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十二、做电缆头时,新电缆剖头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mm,单芯截掉长度不超过100mm;旧电缆在原电缆头基础上,新剖头一般不得超过100mm。

施工结束后,施工队将截掉芯线交机电运输科设备库,设备库核减电缆长度,否则对施工负责人按偷盗论处。

十三、井下各施工地点电缆要防护好,采用4—6寸钢管或旧皮带进行覆盖保护,违者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如因施工过程中没有覆盖保护造成电缆受伤、挤断、护套损坏,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2000元。

十四、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缆受伤、挤断、护套损坏,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十五、实施电缆丢失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举报线索核实无误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100—1000元。

本制度由机电运输科监督执行。

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一、机电运输科电管组负责全矿五小电器的领用、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各使用单位需持设计图纸和清单到电管组领小型电器并建帐。

三、因工作场所变迁由电管组组织交接双方进行清点交接,并在3日内在到机电运输科办理手续。

否则,每延迟一天按每台(件)每天罚款50元。

四、回收必须完整,不得缺少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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