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的形式及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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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的形式及账务处理.doc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

比如:

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

“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

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

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

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

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

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

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

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

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

银行存款                60000

   贷: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

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

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备查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与S公司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P公司何时给付不能确定,但一般会按上例的标准计算“返利”,其他条件不变。

则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1)S公司月末确认本月该商品的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24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20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8717.95

对于本月应计“返利”60000元仅作备查登记,记录其增减变情况。

(2)假设P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上年1~6月份“返利”的60%共计114000元(转入银行),则S公司应于当月将此确认为当月的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11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97435.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564.10

3、“返利”抵货款。

即经销商在向供应商购货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准予其仅按抵完“返利”后货款余额支付。

这种形式实际上是以现金定期支付“返利”。

[例3]承例1,如果P公司允许S公司在进货时按扣除“返利”60000元后的余额支付货款,其余条件不变。

假设次月S公司向P公司进货117000元(含税)。

则有关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

借: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5

(2)进货时

借:

库存商品——x饮料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

应付账款———P公司117000

(3)支付货款并结算上月“返利”时

借:

应付账款——P公司117000

贷: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

银行存款57000

4、定期以商品给付。

指双方协议规定供应商定期以其商品作为“返利”给付经销代理商。

[例4]承例1,若P公司于次月以其所产商品向S公司给付上月的“返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供应商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

(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

库存商品——x饮料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717.95

贷: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

第二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对应的增值税款另行支付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

(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

库存商品——x饮料51282.05

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8717.95

贷: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

(3)收到P公司返还的增值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8717.95

贷:

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8717.95

(P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还,则S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商品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款不再支付。

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作为“返利”的商品价值被高估了。

对此,收受方(即经销代理商)应于期末对其高估的部分——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为“返利”商品的增值税额——计提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和损益的真实。

其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

(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

库存商品——x饮料60000

贷: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

(3)月末对“返利”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未发生其他导致减值的因素)

借:

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8717.95

贷:

存货跌价准备(60000-60000÷1.17)8717.95

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奖励,前者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销售毛利的间接给付,属主营业务的范畴;而后者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范畴,所以,奖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它也不属于增值税的计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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