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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试题

放射卫生竞赛复习题

一、x线机房建筑的防护要求。

x线机房应建在建筑物底层的一角为宜,否则需要同时考虑上下、左右、前后的防护问题,100mA以下的X线机房面积应不小于24平米;200mA以上的X线机房面积应不小于36平米,多管头X线机房面积可凿情扩大,牙科用X线机应有单独机房,用于治疗的X线机房,使用面积一般应在30平米以上。

一般而言,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壁及天棚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机房的门窗同样应有与同侧墙壁相当的铅当量防护厚度,设于建筑物底层的机房窗下缘通常需高于2米以上,治疗室的观察窗应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不得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诊疗室内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并保持室内有良好的通风;机房门外要装设工作指示灯。

二、什么是屏蔽防护?

常用的屏蔽材料有哪些?

是指根据射线通过物质时其强度被减弱的原理,在工作人员与辐射源之间设置一定厚度的屏蔽物质使人体受照剂量减少到剂量当量限值以下的可接受水平。

常用的屏蔽材料主要有铅屏风、铅橡胶、铅衣、铅帽、铅围脖、铅手套、铅眼镜、防护三角等。

三、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有哪些要求?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放射工作人员到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要到经省卫生厅审定、批准的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遵守哪些规定?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有哪些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八、什么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凡是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的原子核,它们的化学性质是相同的,在化学元素周期表中处于同一位置的元素互称为同位素,有的同位素不稳定,它们通过自发地放出射线变成另一种元素,被称为放射性同位素。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物质可根据需要制成放射源,在何时间、任何环境下一直放射出射线。

射线装置是指一般只在通电状态下产生射线的电离辐射发生装置。

九、什么是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核素自发地放出离子或光子称为核衰变。

一定质量地放射性核素集合称为放射源。

一个放射源每秒钟发生的核衰变次数就称为这个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

十、放射源的分类原则是什么?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十一、什么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

实体肿瘤经皮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不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十二、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十四、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基本剂量限值为多少?

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基本限值为:

(一)连续5年内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

(二)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三)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

(四)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0mSv;

上述剂量限值中隐含着对最优化的剂量约束值一年中不应超过20mSv。

十五、什么是大型医用设备?

根据2004年12月31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十六、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如何分类?

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是指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实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主要包括:

(1)X线——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2)伽马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4)质子治疗系统;(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是指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主要包括: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十七、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行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十八、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有何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十九、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二十、国家对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有何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严禁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

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

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有何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其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对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二十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颁布以前已经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何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生效(2005年3月1日)以前已经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应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因本地区配置总量限制不能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发给《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

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该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

二十三、什么是放射诊疗工作?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放射治疗:

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

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

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

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二十四、涉及放射诊疗工作管理的主要法规有哪些?

目前,涉及放射诊疗工作管理的主要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二十五、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取得哪些许可?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

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

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安全许可证,由国家环保局颁发;其他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许可证由省环保局颁发。

二十六、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向哪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十七、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哪些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二十八、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哪些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二十九、医疗机构如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校验?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三十、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十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应具备哪些人员条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二)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四)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三十二、开展核医学工作应具备哪些人员条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二)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十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应具备哪些人员条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二)放射影像技师;

(三)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三十四、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哪些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三十五、医疗机构应当怎样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三十六、国家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的警示标志设置有何规定?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要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要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要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十七、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三十八、实施医疗照射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三十九、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四十、实施放射治疗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四十一、实施核医学诊疗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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