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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国际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可编辑

咸阳国际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机坪运行管理规定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

(目录)

总则

1.1管理规定的目的

1.2管理规定的依据

1.3管理规定的定义

机坪运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2.1机场机坪运行管理机构

 

2.2现场运行中心在机坪运行管理中主要职责/权限

 

2.3公安局在机坪运行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

2.4安全检查站在机坪运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航空器地面运行管理

3.1航空器机坪运行规定(通讯/滑行/引导/监护/系留/牵引/试车)

 

3.2航空器机坪推出/牵引

3.3航空器机坪作业及试车

 

航空器地面保障和作业规程航空器作业保障管理规定4.2航空器作业保障监管

 

4.3机坪运行保障作业规程

 

 

4.4机坪保障作业区域划分

4.5安全警示线(红色)

第五章特种设备/设施准入许可/备案制度

5.1机坪保障作业的特种设备/设施准入制度5.2特种设备/设施备案制度

5.3特种设备/设施及相关的作业规程管理

5.4设备/设施准入管理规定(细则)

 

第六章机坪设施/设备使用与摆放管理

6.1机坪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机坪泛光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停机位分配原则与使用管理

7.1停机位分配原则

7.2停机坪的使用规定

第八章飞行区车辆交通及人员活动管理

8.1前言

8.2机坪车辆审批制度

 

8.3机坪保障作业车辆驾驶证(内场驾驶证)审批/审验制度

 

8.4飞行区内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8.5机坪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8.6飞行区内车辆交通处罚规定

 

8.7飞行区内人员活动管理规定

 

第九章飞行区不停航施工管理

9.1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飞行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9.2《施工安全责任书》

9.3特殊情况下施工管理

9.4飞行区不停航施工安全员职责

9.5航后航班备降、返航不停航施工撤离信息流程图

第十章飞行区卫生环境管理

10.1飞行区(机坪)环境管理规定(总则)

10.2机场飞行区环境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机坪消防安全管理

11.1机坪安全总体要求

11.2机坪灭火瓶配置、使用规定及日常性管理职责

 

11.3机坪消防安全管理

机坪动(明)火管理

 

第十二章机坪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12.1航空器应急保障预案

12.2机坪雷雨大风天气保障方案

12.3溢油漏油处理程序

12.4机坪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机场非正常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13.1概念和定义

13.2适用范围

13.3非正常安全信息接收单位

13.4空侧非正常安全信息报告及程序

13.5信息的利用

第十四章机坪运行管理培训

14.1机坪运行保障业务培训管理规定

14.2国家、民航局对飞行区从业人员资格岗位的要求

14.3机坪运行保障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五章机坪运行管理处罚规定

机坪运行管理处罚规定

机坪违章次数管理规定

第十六章机场机坪作业人员服装标准

16.1机坪作业人员服装标准

16.2机坪作业人员反光服装设计要求

反光服的设计要求

16.3基底材料的要求

 

第十七章附件

附件一:

《机坪机位示意图》

附件二: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飞行区运行交通图》

附件三:

《机坪运行安全协议书》

附件四:

《施工安全责任书》

附件五:

《机坪安全运行保障整改通知书》

第一章总则

1.1管理规定的目的

为加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机坪运行管理,确保机坪航空器、设备、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1.2管理规定的依据

本规定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总局170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191号令)以及民航相关法规。

1.3管理规定的定义

“本规定”。

1.3.2本规定中“飞行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上升、下降、滑行、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

“机坪”是指为航空器上下旅客、加油、装卸货物的区域(不含海航长安航空基地机坪)。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现场运行中心机坪运行管理部”以下简称“机坪运行管理部”。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现场运行中心现场指挥室”以下简称“指挥室”。

“民航陕西省机场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

“航空公司、空管局、油料公司、联检单位以及从事与机坪安全生产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驻场单位”。

“安全生产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第二章机坪运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2.1机坪运行管理机构

 

机场和部分机坪运行保障二级单位领导。

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坪运行管理部(办公:

88796201,88796208)。

(一)组织制定机坪运行管理规定;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指导机坪运行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机坪运行管理规定的实施;

(四)研究、分析和评估机坪运行状况;

(五)负责机坪内运行保障单位之间的协调;

(六)监督、落实各保障单位机坪运行管理工作;

(七)定期召开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通报机坪运行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措施。

(一)负责修订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

(二)负责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筹备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落实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收集、整理机坪保障中的各种不正常信息;

(五)完成机坪运行管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和《机场使用许可证》范围的要求对机坪运行实施管理;

(二)负责机坪内运行保障单位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2现场运行中心在机坪运行管理中主要职责/权限

(一)机坪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职责:

a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各保障单位之间的工作;

b负责飞行区内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c参与航空器安全清舱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d负责每日航班运行数据的统计工作;

e负责机坪保障设备、消防瓶的停(摆)放和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查机坪设备的符合性,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提出整改意见;

(三)信息传递职责:

负责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运行保障单位之间通报机坪航班保障、设备运行、人员情况及特殊保障等信息,包括:

飞行计划信息、流量控制信息、进出港航班飞行动态信息、重要飞行、特殊飞行动态信息、本站、外站及航路气象信息、航班保障信息、飞行区运行动态、应急救援计划及实施情况和其它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机位安排和航空器地面引导;

(五)负责协助航空地面事故调查;

(六)负责机场应急救援指挥;

(七)负责专机现场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对机场低能见度运行实施管理;

(九)负责助航灯光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飞行区场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飞行区内的驱鸟工作。

(一)制止和纠正一切影响机坪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按航空器应急救援等级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三)按机位统一分配的原则,合理分配航空器在机坪的停放位置;

(四)对于需试车的航空器指定试车位置;

(五)规划机坪内车辆及其它设备的停放位置;

(六)根据机坪运行情况,对人员、车辆的活动进行限制;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3公安局在机坪运行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

负责机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管理。

2.4安全检查站在机坪运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负责进出机坪车辆的安全检查;

负责进出机坪人员通行证件及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

负责飞行区围界、道口、“II类”运行敏感区等区域的安全保卫;

负责机坪进出港航班监护。

(一)有权根据民航和机场安全检查标准,对进出机坪车辆、人员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有权禁止对带有或可能产生FOD(外来物)的车辆进入机坪;

有权阻止无证和无关人员、车辆及违禁物品进入机坪;

有权阻止无证和无关人员、违禁物品及未通过安检的物品登机;(四)有权对非法进(翻)入飞行区围界、道口等航空安全区域的人员和涉嫌破坏航空器、干扰机坪正常运行保障、盗窃和损害机场设施设备的嫌疑人员进行控制,并移交公安局处理。

(一)负责机坪内航空器的安全警卫,有权制止威胁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二)及时向机坪运行管理部通报机坪内各类不正常事件。

第三章航空器地面运行管理

3.1航空器机坪运行规定(通讯/滑行/引导/监护/系留/牵引/试车)

(一)空管部门和航空器所属的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提供航空器型别、注册号等航班信息,以确保机场能够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和驻场单位发布信息;

(二)飞行人员应及时获取机场发布的临时航行通告资料;

(三)根据机坪运行的需要,机场有权指挥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对于拒绝机场指令移动航空器的航空公司或者其代理人,机场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承担;

(四)在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机务人员未到位,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滑行,及时通报空管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

(五)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西北空管局管制人员和机场指挥室人员通报情况,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六)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的同意。

机场地面服务频率统一为132.00MHz。

航空器机坪滑行(包括直升机空中滑行)应当遵守《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149条之规定。

航空器在脱离滑行道后跟随引导车滑行,没有地面管制的指令不得自行脱离引导路线滑行,进出机坪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指定的停机位和滑行路线滑行。

规定如下:

(一)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特殊要求外,航空器必须跟随引导车滑行;

(二)航空器机坪滑行速度限制在每小时30公里以内;

(三)航空器与引导车之间应保持50~100米的距离;

(四)引导车黄色警示灯亮表示可以滑行,红色警示灯亮表示停止滑行;

(五)引导员或机组在不能确定航空器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时,须停止引导和滑行,经距离确认或障碍物搬移后方可继续引导和滑行。

对定期和非定期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到达本场上下旅客期间,必须有机场安检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专机、特殊飞行或其他飞行活动则根据机场安全检查和机坪监护规定的要求执行。

3.2航空器机坪推出/牵引

(一)航空器机坪推出和牵引必须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

(二)航空器机坪推出和牵引的时间和线路,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现场运行中心的指令执行;

(三)航空器机坪推出和牵引时,必须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地面机务人员负责实施。

3.3航空器机坪作业及试车

(一)航空器机坪作业及试车必须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指挥室的许可,除紧急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作业;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航空器机坪作业、清洗、除冰及试车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机坪运行管理部的指令执行,严禁在非指定地点试车,防止对其他航空器、周围建筑物、车辆、设备、人员造成损伤;

(四)航空器地面滑行时发动机的废气、喷气或螺旋桨尾流不得对任何人或结构、财产造成损坏和构成危险,如达不到上述条件时,必须关闭发动机,使用牵引车牵引。

(一)航空器试大车必须在指定的专用试车位试车;

(二)航空器试大车时,必须设置轮档并检查机坪地面湿滑情况;

(三)试车时,必须有取得相应的资质的地面机务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和《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设有“试车危险区”警示牌和指派专人负责试车区域和机尾部100米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以提醒和避免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试车区域;

(四)试车时,发动机推力不得超过该机型试车维护标准的范围,如地面湿滑,应相应减小发动机试车最大推力峰值。

第四章航空器地面保障和作业规程

4.1航空器作业保障管理规定

所有为航空器提供保障作业的单位、人员、车辆、设备在遵守本单位制定的保障作业程序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航空器保障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资格,各类车辆和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如在航空器保障作业期间出现任何意外情况,保障单位或人员应及时向机坪运行管理部报告,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二)机坪作业人员在机坪作业期间,严禁吸烟;

(三)在机坪航班保障作业期间,应遵守安全锥筒的摆放规定;

(四)所有在机坪从事航空器地面保障作业的人员在工作时,均需按规范佩带工作证件,着符合《机场机坪作业人员可视性反光服标准》的可视性反光服;

(五)除本单位有特别规定外,所有为航空器提供保障作业的人员和车辆应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作业位置,进行作业前准备工作;

(六)执行保障作业的车辆和设备在航班进港前,应当停放在机场划定的安全线区域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七)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八)所有设备在飞机入位前必须有人看守;

(九)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归位状态;

(十)除必须在机翼下实施保障作业的车辆外,严禁保障作业车辆在机翼下穿行;

(十一)机务维修作业期间,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保持作业现场清洁,随时清理废弃物品,做好工具和使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修作业结束后,应再次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严禁在机坪上丢弃废弃物,对于机坪上的废弃物,机坪上的人员都有义务自觉地将其清除,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部件的异物时,应立即向机坪运行管理部报告,确认后立即通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各航空器维修部门;

(十二)所有与航班保障无关的车辆和设备不得跨越机位安全线;

(十三)所有与航空器对接的保障作业车辆在对接和撤离航空器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十四)停放在远机位的航班,航空公司承运人或代理人应对在机坪的旅客进行安全监督,防止旅客在机坪任意走动或靠近飞机发动机和保障作业区域,所有旅客必须由摆渡车接送,不得让其擅自穿越机坪或远离飞机;

(十五)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指挥人员须向廊桥操作员或客梯车驾驶员给出拇指向上的手势,廊桥操作员或客梯车驾驶员看到此手势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是指:

1、发动机关闭;

2、防撞灯关闭;

3、轮挡按规范放置;

4、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人员应当向航空器驾驶员发出松刹车信号;

(十六)只有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轮档、锥筒放置后保障车辆方可进入“机位安全线”内实施保障作业;

(十七)除应急救援情况或经西北空管局管制人员和指挥室许可,航空器不得在机坪以外区域上下旅客、装卸行李货物及加油卸油作业;

(十八)未经机场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十九)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且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对接;

(二十)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均应与航空器发动机及机身舱门保持安全距离,以免航空器受损;

(二十一)保障车辆与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必须设置制动和轮挡;

(二十二)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以鸣号方式或手势通知工作人员方可开始保障作业;

(二十三)航空器使用电源车或供电电源时,应有接地措施;

(二十四)航空器使用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时,应避免影响廊桥活动;

(二十五)当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二十六)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通过的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的航空器;

(二十七)为航空器提供保障作业的单位,均应制定保障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各自操作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4.2航空器作业保障监管

机坪运行管理部负责对机场飞行区运行秩序进行监管,包括航空器作业保障监管。

(二)各保障作业单位在机坪运行管理部备案的操作程序和行业标准。

(一)作业现场、流程及秩序;

(二)操作规程和作业人员;

(三)保障车辆运行;(四)设施设备使用与摆放。

(一)航班保障检查单;

(二)机坪运行检查单;

(三)机坪违章作业记录;

(四)施工记录;

(五)机坪泛光照明记录;

(六)培训记录;

(七)工作日志;

(八)非正常信息反馈单。

4.3机坪运行保障作业规程

 

(一)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安全锥筒);

(二)反光锥形标志物(安全锥筒)高度不低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

(三)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安全锥筒)。

(一)所有在机场停靠的航班,在航班进行保障作业期间,都必须由机务人员负责在飞机发动机前(1.5米处)摆放安全锥筒;

(二)飞机进入机位停稳,轮挡摆放完毕,发动机停车后,机务人员安排安全锥筒摆放;

(三)航班保障作业结束,各保障车辆撤离后,由机务人员安排撤除安全锥筒;

(四)安全锥筒应回收到指定位置或区域;

(五)当机坪风速超过5级,或收到由现场运行中心发出的“机坪风力将超过5级”信息时,机务人员应及时收起反光锥形标志物,将其放回设备摆放区内,防止被风吹移。

 

(一)严格按规定停靠的机型使用登机桥,各登机桥所规定的机型停靠线为该机桥位允许停靠的机型。

如增加新机型,需使用登机桥的航空公司应提前向现场运行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该航空器的几何参数,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二)现场运行中心在批准新机型停靠时,按照登机桥停靠有关规定核准左右停机间隔,确保两机安全间隔和前后安全距离在规定范围之内,并且须经试靠桥成功后方可例行靠桥;

(三)两机安全间隔和前后安全距离均不能小于10米;

(四)航空器在停靠廊桥机位时,前机轮与机位机型停泊线允许最大误差值为:

前后30cm以内,左右15cm以内。

(一)非登机桥操纵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启动登机桥设备和开启登机桥;

(二)登机桥活动区域内严禁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活动桥底下禁止车辆穿行;

(三)登机桥400HZ电源由机电公司负责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一)登机桥操纵人员应在航班预达前15分钟到位并完成对登机桥运转情况的检查;

(二)确认登机桥活动区域内和活动桥底下,无停放车辆和其他障碍物;

(三)接机平台:

内照明,旋转动作、转角显示是否正常;遮篷升降是否自如无异常,将自动调平投入,用手轻转调平轮,登机桥是否能随之升降;

(四)行走升降机构:

前进、后退及停止,通过操纵杆来实施,动作是否平稳;升降运行,动作是否平衡,左右升降是否同步;转架角度及高度显示与相应的动作对应是否一致;轮胎外观是否正常,轮胎螺丝有无松动;(五)活动通道内照明是否正常,滚轮运行是否平滑无异常声音;(六)转台是否平滑无异常声音;

(七)当登机桥停电时,禁止上下旅客。

(一)登机桥靠(对接)航空器的必备条件

1、航空器停稳,轮档放好;

2、航空器发动机已熄火停车;

3、登机桥活动区域内没有障碍物;

4、航空器舱门处在关闭状态;

5、航空器停机位在停机线允许的范围内;

6、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

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

空器。

(二)登机桥撤离航空器的必备条件

1、该机已得到地面机务部门的撤桥指令;

2、廊桥空调管缩回,航空器舱门已关闭;

3、登机桥活动区域内没有障碍物。

(一)操作员应提前上桥准备,检查周围环境,确认在登机桥回转范围内无其它障碍物,桥上连接部位无异物;

(二)打开钥匙开关液压桥需在打开钥匙开关后开启油泵,将开关置于“手控”位置,观察操作面板各指示灯是否正常,测试设备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确认登机桥各动作正常后,再预置桥身高度,调整桥头角度,等待接机;

(三)飞机停在正确位置,即飞机前轮外圈不超出停机位前限地面线或未超过停机位后限地面线,放好轮挡后方可对接。

在接近飞机约1M处,调整轮架角度,确认留有飞机打开的空间,调整桥身高度和桥头角度,使接机平台地板处于比飞机舱门下沿低约10--15CM的位置,注意避开机身空速管;

(四)距机身1M内严禁大幅度转动轮架和接机平台,缓推手柄将接机平台靠近飞机,至前端保护橡皮约2CM处停桥;

(五)按需要放出遮蓬,直至遮蓬前框两侧紧贴飞机机身,开闭机构内的蓬触机限位开关动作;

(六)将钥匙开关打到“自动调平”状态;

(七)放开安全保护绳,通知旅客上下飞机。

注意随动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操作面板指示是否正常,禁止无关人员乱碰有关操作装置;

(八)退桥按接机相反程序,等机舱门关好后,操纵手柄将桥慢速退离飞机至规定位置(归位),挂上安全保护绳;

(九)关闭钥匙开关,拔下钥匙(操作完毕)。

(一)靠桥航空器故障的处理措施1、当靠桥的出港航空器在本场出现故障时,待旅客下完机后,登机桥可撤离航空器;

2、待故障排除后,由航空公司或代理人临时申请再靠桥;

3、如故障排除需2小时以上的,则该航空器应退出桥位,按现场指挥室临时指定机位停靠。

(二)航空器停位不准时的处理措施

飞机进港时,如航空器停靠位置不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超出红色安全线时;

2、不能使用地面加油设施时;

3、廊桥不能与航空器对接时。

机务人员应立刻通知拖车司机把飞机调整到正确位置,以免影响其它航空器和地面设备的移动。

廊桥操作员应立即按汇报工作程序逐级汇报,等待将飞机拖回标准停机范围内后方可进行对接飞机操作。

(三)廊桥对接后飞机滑动的处理措施

1、廊桥对接完毕,在下客或巡视过程中发现飞机有滑动现象,操作员应立即拉上桥头安全链阻止旅客和工作人员通过;

2、在飞机滑动停止后,如发生设备、人员、飞机损伤,则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按汇报工作程序逐级汇报,等待值班领导到达现场处理。

(四)撤桥时廊桥因故障无法操作的处理措施

1、撤桥时廊桥因故障无法操作,操作员应首先按汇报工作程序逐级汇报;

2、执行手动摇桥操作将廊桥撤离飞机,详细填写相关记录。

(五)非正常出港航班撤桥处理措施

航班因其它原因而不能按计划时间关闭舱门(长时间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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