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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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AA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1号令)、《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AA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AA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和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自治区金融办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加强机构监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金融办”)受自治区金融办的委托,负责受理和初审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各盟市金融办要立足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在自治区金融办指导下加强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做好相关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并向自治区金融办报告。

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AA银监局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制定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对自治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自治区内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自治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广告和商业宣传活动等进行监管。

第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五条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AA金管通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自治区金融办和AA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到注册地盟市金融办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盟市金融办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三)各盟市金融办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至自治区金融办;

(四)自治区金融办收到各盟市金融办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自治区金融办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自治区金融办公章等要素;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持备案登记证明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完成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自治区金融办;

(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持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原件反馈至自治区金融办。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或能力说明材料;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

(六)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截至申请前1个月内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无未执行完毕的大额(20万元及以上)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未完结的请说明理由)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负责人相关信息等;

(九)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十)与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的资金存管初步协议;

(十一)信息披露办法;

(十二)截至申请前1个月内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登记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情况等发表意见;

(十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1.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2.配合自治区金融办、AA银监局及各盟市金融办、银监分局依法依规的监管工作;

3.配合自治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4.业务系统接入AA金管通,确保及时向自治区金融办、AA银监局及各盟市金融办、银监分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同意并授权将业务数据和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的资金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5.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承诺,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四)自治区金融办、AA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股东签字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七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地盟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机构,出具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自治区金融办和盟市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盟市金融办予以受理。盟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盟市金融办,由盟市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或自治区金融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自治区金融办出具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地盟市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三章已存后续备案登记

第十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后续备案包括下列程序:

(一)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取得自治区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盟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三)自治区金融办收到各盟市金融办提交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截至申请前1周内的业务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含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待偿余额、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二)截至申请前1个月内开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报告;

(三)截至申请前1个月内,代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制作、发布广告和商业宣传的经营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代理制作、发布广告和商业宣传协议,广告和商业宣传内容;

(四)截至申请前1个月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机构设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五)自治区金融办、AA银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盟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送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备案登记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由盟市金融办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除以上两条规定外,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其他事项,与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一致。

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自治区金融办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地盟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与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地盟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

开展资金托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自治区金融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盟市金融办和AA银监局、盟市银监分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述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AA金管通。各盟市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AA金管通对接。建立各级金融办与AA银监局及银监分局之间的行业统计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银行资金存管、数据接入等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金融办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自治区金融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联系方式、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时间等基本信息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十八条各盟市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本辖区银监局分局进行共享,为后续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自治区金融办、盟市金融办和AA银监局、盟市银监分局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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