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灾毁复垦项目土地开发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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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灾毁复垦项目土地开发招标文件
永胜县灾毁复垦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廉政合同
附件二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目
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工程概况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投标报价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开标、评标、定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规定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
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建设地点: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工程类型:
土地复垦整理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
合格
工期要求:
不超过60日历天,各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自报工程招标范围: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项目名称:
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
3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4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5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6投标有效期:
30天(日历天)
7投标保证金:
壹万元(Y10000.00元)
8投标文件为: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9投标文件递交到: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大厅标书投递处
10投标截止日期:
2006年2月26日下午5:
00时
11开标地点: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大厅
12开标时间:
2006年2月28日上午9:
00时
13评标办法:
百分制评标办法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
2.工程地点: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
3.工程类型:
土地开发整理
4.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5.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6.现场条件:
具备施工条件
7.立项批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厅云财建[2005]30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厅下达关于2005年第一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预算的通知”
8.受永胜县国土资源局(简称招标人)委托,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代理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公开招标,并于2006年2月9日发出了招标公告。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发包范围第一标段(金家村片区):
土地复垦、田间道路工程;主干渠及田间灌沟工程;桥涵及河道挡墙。
第二标段(桥头河右岸):
右岸机耕路(5m宽);右岸灾毁土地复垦;干渠及桥涵工程。
第三标段(桥头河左岸):
左岸机耕路(4m宽);左岸灾毁土地复垦;引水渠及附属设施。
第四标段(东河东片区):
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
(即:
1#斗沟(5寸沟)、官沟、1#斗渠(卢家沟)、2#农渠(夹沟)、3#田间道、11#农渠、2#斗沟)
第五标段(东河西片区):
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
(即:
3#斗沟、9#农渠及9#生产路、10#农渠、6#田间道路及4#斗沟、1#斗渠尾段、彭农路及沟渠)
第六标段(兴文片区):
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
(即:
14#农渠(上坝沟)、15#农渠及13#生产路、16#农渠及14#生产路、9#田间道)第七标段(四维片区):
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生产道路工程。
(即:
20#生产路及23#农沟、24#农渠、22#农渠(田间中沟)19#农渠及7#生产路)第八标段(桥头河):
3200米河道治理工程(0—1000米)。
第九标段(桥头河):
3200米河道治理工程(1000米—2100米)。
第十标段(桥头河):
3200米河道治理工程(2100米—3200米)。
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2.工期和质量要求
2.1工期要求:
不超过60日历天,各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自报。
2.2必须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在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一切条件。
2.3工程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3.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人的资格与条件
3.1招标方式:
为了保证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本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3.2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其资格预审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3)在经营过程中有良好的银行信誉及用户信誉,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无违法违纪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投标人拟定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持有叁级以上(含叁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投标文件必须注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5)投标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能满足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要求。
(6)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有完整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标准。
3.3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如有分包工程,还应出具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的分包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相关规定确定分包人。
3.4招投标费用的支付:
(1)招标文件费捌佰元整(Y800.00元);
(2)图纸和资料押金壹仟伍佰元整(Y1500.00元);
(3)招标公证费由永胜县公证处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司法部
(1998)814号文件的规定收取;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3.5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是为使招标活动免受由于投标人行为所引起的风险,其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后的45天(日历天)。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
进帐后的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3)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代理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
元(Y10000.00元)。
(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十日内退还;以上费用不计息退还。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9.3条规定修正其投标价的。
4.投标纪律
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内容。
4.2投标文件制定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等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负全部责任。
当中标后由于中标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投标文件内已定的标价、工期、合同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数为1-2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中途无故退场或不参加会议的,取消投标资格。
4.4参加投标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
4.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不得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如果有上述问题发生,一经查实,即被取消其投标资格,若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4.6中标人进场后,招标人若发现施工队伍、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不符或项目经理忽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保密规定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队伍,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二)投标报价
5.投标报价
5.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方式。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5.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条和第2条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3投标价格:
5.4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5.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5.6投标人的工程预算书编制依据如下:
(1)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书面答疑材料和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2)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号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3)水利部(86)水电基字第81号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4)水利部水建(1993)63号颁发的《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5)水利部水建(1994)243号颁发的《水利水电建筑补充预算定额》;(6)云南省计委、水利厅云水建管[2000]5号文印发的“关于试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
(7)本工程设计资料及图纸。
6.工程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招标文件的补充
6.1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2日内,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招标人不再专门安排时间到建设地点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及勘察现场过程中有疑问,请于领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
6.3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后,将在发出招标文件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进行解答,答疑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任何口头或电话询问的答复均属无效。
6.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招标人都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若原招标文件与后补充文件有矛盾时,以后补文件为准。
6.5如果考虑到招标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会导致投标人不能按期完成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将新的日期在原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告所有的投标人按新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送
7.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人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7.2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未授权时可不要)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投标报价汇总表
(6)投标报价预算书;
(7)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和市场价格表;
(8)有关证明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概况;
2)施工技术方案、主要工序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3)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4)劳动力安排计划及保证措施;
5)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施工总平面图;
10)施工进度计划;
11)冬、雨季施工措施;
12)降低成本措施;
13)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14)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
15)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准备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表
2)准备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
3)项目拟定分包情况表
4)项目经理简历表附: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5)单位基本情况表
6)本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7)近三年本单位业绩表
8)其它资料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够使用可按同一格式扩展。
7.3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必须作出接受招标人依法确定的监理公司监理的承诺。
7.4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必须作出在工程所在地开设银行专门帐户,工程款专款专用,决不挪作他用的承诺。
7.5投标人应准备本企业自身成本说明相关资料备查。
7.6投标文件不得邮寄,须由投标人按规定密封后于2006年2月26日下午5:
00时前派人递交到永胜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标书投递处,逾期拒不接受。
7.6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提交一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必须在封面上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副本互相矛盾或不统一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统一密封在同一密封袋中,并在包封封面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
7.7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30天(日历天)。
(四)开标、评标、定标
8.开标
8.1开标时间:
2006年2月28日上午9:
00时
8.2开标地点: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
8.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云南省永胜县监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8.4根据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评标
9.1评标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9.2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必须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2003
年七部委第30号令);
(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及拟派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2003年七部委第30号令);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001年七部委第12
号令);
(1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年检不合格的;(12)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编制预算书和报价的。
9.3计算错误的修正
(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和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
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9.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本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而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9.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9.6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照“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办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名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10.定标
10.1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10.2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0.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逾期不签,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1.其它
11.1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根据国务院279号(2000)令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工程保修期最低不得低于一年,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自报。
11.2质量保修保证金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预留,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自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竣工保修期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质量保修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11.3招标人根据需要有权更换各材料部件,单价据实调整。
11.4施工单位用水、用电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计算施工用水电费用。
11.5本工程竣工验收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执行。
11.6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国土资[2004]54号文“关于印发《云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11.7投标人如愿意接受本招标书所有条款,可参加投标,否则可拒绝投标;投标人如不完全接受本招标书所有条款,招标人可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1.8招标代理人:
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
昆明市安康路与西园里交叉口西苑综合楼七楼联系人:
姚海浩、张文捷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
承包人:
(中标单位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8.4灾毁复垦项目工程地点: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工程内容:
施工图所示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厅云财建[2005]305号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本标段施工图及清单所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中标人中标价)元(人民币)
¥:
(中标人中标价)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帐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通用条款
详见GF-1999-0201(略)
第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一、第二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无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七部委(2001)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现行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及相关行业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2006年月日由发包人提供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执行,其中主要权限为工程质量的确认,施工进度款支付的核实确认,施工进度监控,设计变更的批准以及影响本工程施工相关工程量签认。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条款的约定,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协调工程相关的各种关系,监督两方工作责任,配合监理监督承包方工程质量进度。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按中标人投标书确定)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__随同提供地质报告时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于2006年月日发出开工通知书前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双方商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第8.1(8)条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