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转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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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诊)制度.doc

1.目的:

根据患者的需要决定患者转院或转诊,以保证患者安全和治疗的持续性,医院制定本制度指导患者的转院或转诊。

2.适用范围:

针对所有由由本院转出的患者。

3.定义(无)

4.职责(无)

5.标准

5.1由本院转出:

5.2.1转出程序:

5.2.1.1患者的病情需要转院或者患者要求转院时,应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谈话记录记入《医患谈话记录单》中。

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者死亡者,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者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5.2.1.2主诊医生必须经过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教部,由医教部联系适合该患者治疗的接收医院和医生,经联系后同意患者转入该院。

5.2.2主诊医师在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治疗需要、健康情况、家庭情况及转入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各科的具体要求,决定患者是否需要转入其他医院继续治疗。

主诊医师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转院(转诊)情况进行讲解,并记入《医患谈话记录单》中。

5.2.3转院时,由主诊医生完成转院记录,填写“转院记录单”,转院记录包括:

简单的病情及治疗摘要,转院的理由,接受医院的名称及医生姓名,决定转出的医生姓名,转院时间。

5.2.4患者由接受医院的转运中心进行转运,患者在我院进行交接,对方工作人员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监护和安全。

5.2.5患者转出后,其服务职责相应地从本院转到接受医院。

5.2.6禁止转运的标准:

5.2.6.1心跳、呼吸停止;

5.2.6.2有紧急气管插管指征,但未插管;

5.2.6.3血流动力学极其不稳定,但未使用药物控制病情;

5.2.6.4病情危重,转院可能加重或死亡者。

5.2.7转出标准(见附件)

5.2转院(转运)中的转运

5.3.1一般患者的转运

5.3.1.1所有待转运患者应由主诊医生评估后决定适合的转运方式,按患者病情需要安排我院有资质的医护人员陪同护送或者由120专职医务人员接诊。

5.3.1.2患者转运由护送人员及制定的员工通过轮椅或平车从原来部门/病房转运到其他部门。

这些人员必须经过正确转运患者和保证转运过程安全的培训。

5.3.1.3除患者责任护士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转运患者前,须先通知责任护士。

5.3.1.4转运时如果需要用轮椅、平车转运,由病房护士通知保安协助接送。

5.3.1.5院外转运时需获得主诊医生的医嘱后方可进行,并携带病情介绍,并追踪患者的治疗情况。

5.3.1.6转运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5.3.2危重患者的转运

5.3.2.1转运下列患者时要按本规定(危重患者的转运)进行转运;

5.3.2.1.1生命体征不稳定(单纯发热除外);

5.3.2.1.2意识改变;

5.3.2.1.3抽搐;

5.3.2.1.4机械通气患者;

5.3.2.1.5使用镇静药后有意识抑制等改变;

5.3.2.1.6带有创压力监测管(如有创血压监测);

5.3.2.1.7静脉使用调节血压、心律及呼吸方面(如升压药物,呼吸兴奋剂)。

5.3.2.2转运患者前按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5.3.2.2.1开具医嘱

5.3.2.2.2准备氧气及相应的生命体征监护仪器;

5.2.2.2.3开通留置的静脉通路;对于大出血患者,应保持两路以上的静脉通路。

5.3.2.3转运方在转运患者前,医教部应通知接收部门,以确保接收部门获知病情,做好准备工作,转运时携带病情介绍,并追踪患者的治疗情况。

6.流程

6.1转院(转诊)制度(见附件一)

7.表单

7.1《医患谈话记录单》

7.2《转院记录单》

8.相关文件

8.1产科转院标准(附件二)

8.2妇科转院标准(附件三)

8.3新生儿转院标准(附件四)

附件一:

转院(转诊)制度

主诊医生评估是否适合转院,向病人及家属交待病情,并记录在《医患谈话记录单》中,双方签字。

符合转院条件的,通知医教部联系接收医院

接收医院安排转运工具,主诊医师做好转院记录及病情接受。

不符合转运条件的病人,本院继续治疗

患者提出转院要求或病情需要转院

主诊医生做好与接收医院医生的交接

追踪患者的治疗情况

附件二:

产科转院标准

1.妊娠合并心脏病

1.1先天性心脏病:

1.1.1严重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

1.1.2复杂性畸形;

1.1.3心功能II级以上;

1.1.4有肺动脉高压者。

1.2风湿性心脏病:

1.2.1重度二尖瓣狭窄者;

1.2.2有心衰史;

1.2.3风湿性心脏病伴心律失常;

1.2.4重度复合瓣膜损伤。

2.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

3.妊娠合并重度糖尿病

4.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

5.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和胆结石

6.妊娠合并肠梗阻

7.孕检时发现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

血液病、肾病、原发恶性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凝血功能障碍

8.高热患者且排除妇产科感染性疾患

9.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10.妊娠合并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11.妊娠合并凶险性前置胎盘

12.妊娠剧吐并发Wernicke脑病

13.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导致严重的肝肾功能损害或出现神经系统症状

14.严重产后出血需行介入治疗

15.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结膜炎等

16.经院外专家会诊建议转院治疗

附件三:

妇科转院标准

1.妇科恶性肿瘤手术患者需做放疗;

2.妇科患者合并外科急腹症如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胆结石、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

3.妇科患者合并重症胃肠炎、肝脏疾病、急慢性肾病、泌尿系统结石嵌顿;

4.妇科患者合并血液系统疾病如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5.妇科患者合并心脑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新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变畸形,颅脑肿瘤;

6.妇科手术患者术前合并肺炎、肺结核、肺纤维化、肺功能严重下降;

7.妇科手术患者合并肌无力、肌力下降;

8.妇科手术患者合并性传播疾病如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9.妇科患者合并严重眼病、耳鼻喉炎性疾病或肿瘤;

10.妇科患者合并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重症;

11.子宫疤痕妊娠、宫颈妊娠需要行介入治疗。

附件四:

新生儿转院标准

1.早产儿:

出生体重不足1000g及/或胎龄不足30周者,需要上呼吸机者。

2.有心肺问题的新生儿(如呼吸窘迫、青紫、心功能不全),需要上呼吸机者。

2.窒息后:

出现神经系统异常(易激惹、抑制、抽搐、肌张力减低等),酸中毒难以纠正,低血糖、低血钙等代谢紊乱。

特别有医疗纠纷倾向的。

4.出生24小时内出现黄疸或/及黄疸时新生儿嗜睡、纳量减少,需要换血者。

5.有畸形的新生儿(如膈疝、食道气管瘘、消化道闭锁、脑脊膜膨出等)。

6.其他:

糖尿病及子痫母亲的婴儿、宫内发育迟缓、出血性疾病、溶血性疾病、严重感染等。

7.需要转小儿外科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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