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最易违反的88个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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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最易违反的88个强制性条文

结构设计最易违反的88个强制性条文

  一、荷载及地震作用

  1.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下:

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N/㎡;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包括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KN/㎡;楼板下挂管道及设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5KN/㎡;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KN/㎡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

  2.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计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1.1条,第7.1.2条,第8.1.1条,第8.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2.2。

  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未按规范进行荷载折减。

这是考虑楼面上的活载不能同时布满所有的楼面。

如果不折减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柱子内力及配筋计算有误。

新荷规修订,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对消防车的活荷载的折减不在包含在强制性条文中。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2条。

  4、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面栏板或栏杆的顶部未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

应按规范在栏杆顶部施加规定的水平荷载,并对构件进行强度验算。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2条。

  5、地下室挡土墙是一种以承受水平土压力为主的受力构件,基本组合未考虑永久荷载控制的基本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

地下室底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误取1.2,应取为1.0。

当永久荷载标准值与可变荷载标准值比值较大时,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时,应考虑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

地下室地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对结构有利,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地下室挡土墙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抗爆等效荷载分项系数取1.0。

计算地下室外墙时,室外地面活荷载一般取不小于5KN/㎡。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3.2.4条。

  6、对于隔墙布置和装修做法较为灵活的公共建筑,未考虑隔墙荷载,或未注明隔墙材料和装修荷载的限值。

对非固定隔墙荷载应取每延米墙重1/3作为楼面活荷载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KN/㎡。

固定隔墙的线荷载应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注6。

  7、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活荷载计算檩条时应取0.5kN/㎡。

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刚架构件,屋面坚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下小于0.3KN/㎡。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

2002第3.2.2条。

  8、门式刚架厂房计算风荷载时漏掉女儿墙风荷载。

对于门式刚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应按《门式刚架规程》附录A计算。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

2002第3.2.3条。

  9、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有误。

如:

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情况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荷载取值;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未考虑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顶有上反梁时,对有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屋面积水荷载可按2KN/㎡,不与活荷载组合。

高、低屋面处在低屋面应考虑施工堆料荷载不小于4KN/㎡的临时荷载,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3.1条。

  10、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选错。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时取抗震规范附录A提供的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区域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但随着城镇的日益扩大,建设工程日益远离城镇中心,哪些远离城镇中心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往设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筑工程,可能需按较高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如:

北京的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抗震规范》附录A给出的是7度(0.15g),但该四个城镇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进行设防。

一般这些按较高标准抗震设防的村镇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4km区域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4条。

  11、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电算结果一般会输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较大时,未进行该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计算。

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总有一个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最大。

当大于150时,应将该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应计算,并以此较大的计算结果设计、绘制施工图。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2、抗震设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7度(0.15g)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也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需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还有转换结构的转换构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第10.5.2。

  13、结构计算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未考虑非承重墙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

考虑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4.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6。

14、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剪力系数应符合《抗震规范》第5.2.5条要求,对出现多个楼层不满足时,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

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刚度。

还应注意:

当底部剪力相差不多时,可按规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当底部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数处理。

对于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突变部位的薄弱层,还应按抗震规范3.4.4条规定再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2.5条。

  15、建筑场地类别错误,计算书及图纸均为ⅱ类土,地质勘察报告为ⅲ类,结构计算应重新计算。

场地类别与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有关,场地类别错误会导致地震作用计算错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4条。

  16、单层厂房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17、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未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一般指在刚性楼板假定下,在考虑偶然偏心单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楼层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超过位移比下限1.2较多。

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扭转影响与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应取最不利考虑。

对多层建筑,凡属抗震规范第3.4.2条所指的平面不规则多层建筑,亦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条。

  二、地基基础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根据试桩检测结果和设计经验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变形验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计算结果。

《地基规范》第3.0.2条第2、3款对建筑物地基变形验算范围有明确规定,设计应严格遵守。

经验不能代替法规,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2、对基坑开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应按9.1.9条规定在结构总说明或基坑开挖图中写出具体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验算桩身砼强度是否满足试桩要求。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5.10。

  4、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未设置沉降观测点,未提出变形观测要求(8、9层建筑物此类问题较多)。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必须按要求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

  5、未说明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以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

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

  6、对地质条件的考虑“重单体,轻环境”,对于山区建、构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强降雨等不利影响考虑不足。

选址定位合理避让,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适当加强。

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1条,6.1.4条。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11条。

  8、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因变形缝处是防水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止水带将此处的混凝土分为两部分,会对变形缝处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变形缝处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5.1.3条。

  9、地基处理后忽略必要的变形验算;或以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变形验算。

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强条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3.0.5条。

  10、换填垫层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详。

应在图中注明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4.4.2条。

  11、CFG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准,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fa提出。

应按深度、宽度修正前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提出检验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9.4.2条。

  12、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结构总说明中未提出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应在设计中注明: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9.1.1条。

  13、桩基计算书不全面。

如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锚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等。

应按《桩基规范》第3.1.3条要求的计算项目提供计算书,以便审查桩基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1.3条。

  14、当基础(含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未验算基础局部受压承载力。

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录D.5素混凝土局部受压计算。

当不满足要求时,可以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采用设间接钢筋(钢筋网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规范》6.6节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条、第8.4.18条、第8.5.22条。

  15、在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时,未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在进行基础承载力设计时没有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承载力时,应分别采用不同的荷载效应组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5条。

  16、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仅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而忽视了地基和土坡稳定的验算,且应按《地基规范》5.4规定进行稳定性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17、当同一结构单元处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在基础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载,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应按《地基规范》第5.3节规定分别进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的验算满足规范地基变形计算规定和要求,且基础和上部结构上应考虑沉降差的影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第5.3.4条。

  18、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大底盘整体基础,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按照上部结构、地基与基础共同作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符合《地基规范》第5.3.10条规定并满足《地基规范》第5.3.4条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

  19、基础持力层设在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上;

建造在液化土层上的建筑物,地震时发生地基失稳,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的例子不少。

液化的等级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

抗液化措施见《抗震规范》第4.3.6~4.3.9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3.2条。

  20、桩箍筋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桩箍筋的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第4.4.5条及《桩基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4.5条。

  21、当地下水位较高(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未进行抗浮验算。

抗浮稳定性验算按《地基基础规范》第5.4.3条采用阿基米德原理计算。

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图纸文件还应注明施工期间的停止降水时间。

还应注意:

抗浮设计水位与抗水设计水位不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三、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限制。

震害调查表明:

砌体房屋层数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严重。

新抗震规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层数和高度限制。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按抗震规范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后,层数和高度仍按抗震规范表7.1.2规定采用。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按规范表7.1.2规定降低3m,层数减少一层;横墙很少还应在减少一层。

新抗规规定了“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的含义。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a)图中阁楼不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b)图中阁楼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c)图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控制范围。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无论是全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均应作为一层并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2条;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中10.1.2条。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布置和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是一种不利的建筑结构体系,上下层由不同材料组成,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

从经济上考虑采用此结构,但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抗震安全。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墙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要求。

底部抗震墙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并均匀对称布置。

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底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的层侧向刚度比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宜调整抗震墙的长度或在抗震墙上开洞调整墙体的侧向刚度使其满足要求。

规范规定底部抗震墙承担全部的地震力,同时作为安全储备还要求框架也应按承担20%的地震力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1.5条、7.1.8条、第7.2.4条。

  3、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抗震构造不满足要求。

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是该结构中极其重要的构件,必须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规范规定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这是为了保证托墙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还要求受力筋及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上部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静跨范围加密外,还应在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加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框架结构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难以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8条。

  5、忽略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γa。

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关系到结构的安全。

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主要涉及面积调整系数和水泥砂浆调整系数。

试验表明:

中、高强度水泥砂浆对砌体抗压强度和砌体抗剪强度无不利影响,当采用大于M5的水泥砂浆时,砌体强度可不调整。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3.2.3条。

  6、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忽视了构造柱作为主要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抗震规范》对楼梯间抗震构造措施予以加强,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的构造柱与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楼层半高处设置的混凝土配筋带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1条、第7.4.1条。

  7、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楼板,圈梁也错误地做预制装配式楼板;现浇楼板可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楼板未沿墙周边加强钢筋;装配式楼板只在外墙设置周边圈梁,在内墙未设圈梁。

圈梁能增强房屋整体性,提高房屋抗震性能,是抗震有效措施。

抗震圈梁必须是现浇的。

地震区曾发现装配式圈梁破坏的例子,地震时圈梁与楼板无可靠粘结,圈梁脱离楼板摔下。

现浇楼板整体性好,水平刚度大,因此,不必再另设圈梁,但仅靠楼板内的一般钢筋包括分布钢筋,还不足以形成楼板的边框作用,需另设加强钢筋并与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装配式楼板仅在外墙设置圈梁过于薄弱,较长的外墙圈梁还需在中段设置拉结,应按规范要求在外墙、内纵墙、内横墙上设置抗震封闭圈梁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3条。

8、楼梯间作为抗震安全岛,未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还表明:

楼梯间由于比较空旷常常破坏严重,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梯段。

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地震中受到较大的地震作用,在构造措施上也许特别加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8条。

9、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不满足要求;房屋端部大开间房屋(开间大于4.2m),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楼板的搁置长度,楼板与圈梁、墙体的拉结,屋架(梁)与柱的锚固、拉结等等,是保证楼、屋盖与墙体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详图见陕09G09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5条。

10、地震区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力的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6条。

  11、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也可以采用芯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4.1条。

  1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楼盖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部与上部各层抗侧力结构体系不同,为使楼盖具有传递水平地震力的刚度,要求过渡层的底板为现浇楼板,板厚不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或小洞,当楼板开洞尺寸大于800mm时,应在洞口周边设置边梁。

上部各层对楼盖的要求同多层砖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5.7条。

  13、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设置砌体抗震墙,未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多层砌体房屋在施工时也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设置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在6度且房屋层数不超过4层允许使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9.6条,第7.1.8条。

  四、混凝土结构

  

  1、梁、柱、板、剪力墙受力钢筋及箍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转换梁纵筋配筋率错按一般框架梁要求设计;建造在ⅳ类场地的且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层建筑的框架柱最小总配筋率未增加0.1%。

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尤以肥梁、胖柱、厚墙、厚板出现的概率较大。

转换梁不同于一般框架梁:

转换梁一般是偏心受拉构件,并承受较大剪力,而一般框架梁是弯剪构件;转换梁内力大,而一般框架梁内力相对较小;抗震设计时转换梁延性要求较高。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第11.3.6条、第11.4.12条、第11.7.14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7条、第6.4.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第6.4.3条、第7.2.17条、第8.2.1条、第10.2.7条、第10.2.10条、第10.2.19条。

  2、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抗震等级的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抗震等级应区分底部加强区(关键是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

当框架-剪力墙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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