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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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城市环境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重点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学校的建筑工程;
(三)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市建委会同市经委、规划、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基本条件》(附件2)和有关法规及规章进行审核,提出会审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并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必须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生产企业供应。
施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购买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施工企业应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收入质量保证资料,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应明确供货质量、交接及计量方式、浇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购销合同规定生产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具备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除应进行原材料常规检验和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外,还应在市建委派员见证监督的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一)正常情况下,生产的各品种预拌混凝土每年至少做一次产品型式检验;
(二)当生产工艺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其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重新检验;
(三)停产三个月后重新生产,其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重新检验;
(四)当某一品种预拌混凝土在工程使用中发生质量事故,其原材料和该品种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应重新检验。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和拌和物性能等指标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
检验结果应存档备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
生产企业必须对每个单位工程各批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上应注明供货单位、使用单位、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坍落度、合同编号、混凝土标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编号、供货数量、供货日期、各种原材料试验报告的编号、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编号、其它技术要求等,并加盖质检专用章。
各批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应在28天后出具该批次混凝土试块强度试压报告。
无《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该批次混凝土试块强度试压报告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进场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括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
无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供需双方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接单》(详见附件3)上会签。
验收时应查验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
对运送时间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由执有上岗证书的见证取样员按国家相应标准立即检验混凝土坍落度、拌和物性能等技术性能指标,并予以记录。
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应采用标准养护。
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购销合同和本办法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使用在工程上。
施工现场应有处理不达标的混凝土或冲洗混凝土输送设备的废液的必要措施。
预拌混凝土因检验结果不合格被退货的,应由生产厂家出具处理记录,并报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记录中,详细记录每一批次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使用部位、质量情况,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混凝土施工记录和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结果收入质量保证资料备查。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实行旁站监理,并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使用、养护预拌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场发出停工令,并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还应加强对见证抽检行为的控制,防止见证员在取样、送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坚决制止,并向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质监站和建设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以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
当参建各方怀疑预拌混凝土有质量问题时,可以委托参建各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构件进行质量检测。
如果参建各方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市质监站提出介入申请,由市质监站会同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共同制定检测方案及处理方案。
检测方案应委托信誉良好的且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月报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月将本企业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于次月8日前向市建委报送(表格形式详见附件4),表格可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验收时,应抽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验结果,当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市建委。
(二)市建委将组织市质监站和南宁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建筑监察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人员、生产能力、生产设备、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的出厂质量和施工现场交货质量、出厂合格证等方面,考核标准详见《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1)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基本条件》(附件2)和国家有关文件。
市质监站和市建筑监察支队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市建委。
(三)市建委负责收集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信息,建立本市预拌混凝土的信誉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对使用无资质的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以及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但实际未使用的工程,其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预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质量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中,两次抽查不合格应视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由市建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在整改期间内,存在问题的预拌混凝土品种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该品种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在整改期间内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预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质量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生产、检验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工程验收时未按规定复查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改的,由市建委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原市建委发布的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等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基本条件
3、预拌混凝土交接单
4、南宁市预拌混凝土产销量月报表
附件1: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一、混凝土搅拌站设置基本条件
(一)应符合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布局的要求;
(二)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三)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用地政策;
(四)应符合市环保部门对粉尘控制、噪声控制、污水再利用和废料处理等环保要求;
(五)应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资产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三、设备条件
(一)企业必须自有的设备:
(1)至少配备2条预拌混凝土的专用生产线,搅拌机单机实容量2立方米以上(含2立方米)的搅拌系统;
(2)至少配备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20辆,混凝土输送臂架车(泵车)2辆,车载泵或拖泵4台;
(二)配备砂石筛洗、筛分设备,砂、石材料储存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
(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储存专用筒仓,储存量不小于1500吨;
(四)至少配置一台100吨地磅;
(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有关要求;
(六)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
(七)环保投入不小于总投资的5%。
四、技术条件
(一)生产的各品种预拌混凝土每年作至少做一次产品型式检验。
预拌混凝土产品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
强度、抗渗耐久性、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性、拌和物性能(坍落度、含气量、表观密度)、氯离子总含量(在使用海砂以及对集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有氯离子含量要求时)、放射性和其他性能。
(二)由供货厂家负责进行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产品型式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取样进行品质常规检验,要求每个品种水泥、矿物掺合物材料、外加剂和集料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2000)、《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配合比应根据混凝土的用途、强度等级、拌和物性能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五、人员条件
(一)企业有关人员的工作经历、职称和人数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级企业: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级企业:
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试验人员必须持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上岗证书》;
(三)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必须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六、试验室条件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内设试验室,试验室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条件》(详见桂建质〔2006〕1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五)。
(二)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七、技术管理
(一)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质量管理
1、应建立各原材料质量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每批原材料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复验或验收并作记录。
2、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
3、砂、石的堆场应分类存放,筛洗前后的砂、石应分别储存,保证不发生混堆现象,并有明显标识,在存储期内防止杂物混入。
4、砂、石上料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控制,保证正确使用筛洗后的砂、石生产预拌混凝土,在上料过程中保持砂、石的质量稳定,防止混入杂物。
5、液体外加剂储存仓应设有防沉淀装置。
(三)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通过系统试验建立混凝土配合比汇总表,配合比汇总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变化随时修正。
实际生产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出汇总表范围。
2、当预拌混凝土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四)生产质量控制
1、应有完整的生产所用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
2、应有齐全的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
3、产品检验;
(1)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客户提供每批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和该批次混凝土试块28天强度试压报告。
(3)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有关要求。
(五)技术资料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且便于查询等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台帐和生产技术资料。
八、预拌混凝土技术评审
预拌混凝土产品应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的评审。
九、预拌混凝土质量主要性能指标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供销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十、销售服务
企业应建立销售管理台帐,有义务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人员条件
(一)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试验室试验人员应持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上岗证书》。
二、仪器设备条件
(一)试验室配备设备有:
混凝土压力机、混凝土抗折机或带有可进行抗折试验装置的其他设备、混凝土抗渗仪、混凝土试配设备、水泥物检设备、混凝土、水泥养护室(设备)、砂、石、粉煤灰、外加剂常规检验设备等。
(二)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与精度应满足试验项目标准要求。
(三)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其内容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名、购置日期、保管人、数量、出厂日期、使用情况。
(四)使用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仪器设备须有“合格”、“准用”、“停用”标志。
三、试验能力
(一)砂、石原材料常规检验:
如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含水率、容重、表观密度、针片状含量(石)、压碎性指标(石)等项目。
(二)水泥常规检验:
如水泥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比表面积)。
(三)矿物掺合料检验:
细度、烧失量、需水比、含水量等项目。
(四)外加剂常规试验:
含固量、密度、PH值、净浆流动度、减水率、强度比等项目。
(五)混凝土配合比及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
(六)混凝土抗折、抗压力学性能试验。
(七)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
四、技术管理
(一)具备健全的试验室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备相应试验业务范围的有关规程、现行试验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三)具备完善的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技术责任制度)、制度、业务培训档案和考核制度。
(四)具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计划。
(五)具备所开展各项试验详细的操作细则及安全规程(样品抽取及管理、试件制作、试验、分析、计算、复核等程序)。
(六)具备仪器使用、维修、周期检定和保养制度。
试验前后有人对仪器情况进行检查及记录。
建有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记录、故障维修等情况记录。
周期检定表内容包括设备型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人。
(七)标养室应定期测试和检查。
(八)具备试验记录资料管理制度。
试验前后有人对试件情况进行检测及记录。
原始记录应整齐清洁,有一定的格式,试验结果应有试验人员签字。
(九)试验过程发生故障或出现外界干扰(如停电时)如何处理,要有明确规定。
(十)试验报告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效位数及误差表达方式应符合规定要求。
(十一)试验结果应有校核人签名,并有技术领导人签名。
(十二)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应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五、试验环境条件
(一)试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本试验室工作任务的要求。
(二)试验室内应整齐清洁,仪器设备放置应便于工作人员操作。
(三)室内采光应有利于试验工作进行。
(四)电气管线布置要整齐且具有安全、防火措施。
(五)有温湿度要求的试验室应有温湿度记录与控制。
(六)废试件处理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附件3
预拌混凝土交接单
供货单位
交接单号
需货单位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浇注部位
混凝土标记
实测坍落度
强度等级/抗渗等级
试块编号
供货日期
运输车号
车载数量(m3或t)
发车时间
到达时间
交货人
始卸时间
卸毕时间
收(验)货人
备注
附件4南宁市预拌混凝土产销量月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产销量情况
强度等级
RC3≤RC40≤RR≥C60
合计
产销量(M3)
当月产量
当年累计
原材料使用情况
原材料品种
水泥
石子
砂
粉煤灰
矿粉
外加剂
当月使用量(吨)
当年使用量累计(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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