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广州市番禺区中小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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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广州市番禺区中小学

二○一三年广州市番禺区中小学

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我区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为前提,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的通知》精神。

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招生,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

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属地管理。

由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

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合理划定本辖区内各小学、初中的招生范围。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在小学招生报名开始前必须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地段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班数,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要确保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100%,残疾儿童入学率为98%以上。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行入学资格考试。

小学实行通知入学与报名入学相结合。

凡具有番禺区户籍年满六周岁(即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要及早公布报名办法,通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被监护人)入学。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除市桥中心城区(指市桥街和东环街,下同)外,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初中学位。

具有市桥中心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实行电脑派位及对口挂钩入读市桥中心城区的初中学校,具体办法另定。

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

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

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可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分配坚持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

凡具有番禺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为其子女(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在户籍地段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经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办法安排升学。

超出规定报名时间但在8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非番禺区户籍而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确需要在我区升学的,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初中。

(四)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和初中招生对口小学。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组织有关人员切实做好生源的调查摸底工作,核实本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人数和小学毕业生升学人数,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地段,并保持小学招生地段范围和初中对口招生小学的相对稳定。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集体户、拆迁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

同时,也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五)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和挂读生。

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重点研究对辖区内办学质量不高或生源较少的学校进行改造和生源调整,着力提高此类学校的教育质量,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入学(升学)的机会和尽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条件,从而逐步消除家长对择校的需求。

(六)要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和公示(具体条件见附件1),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免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七)积极稳妥做好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番禺区人民政府《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积极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凡小区内配套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在解决符合“人户一致”、政策性照顾借读和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区连续居住并持有居(暂)住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广州市户籍业主子女,以及符合区政策照顾申请入读条件业主子女学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一手楼”业主子女入读该住宅小区的配套学校。

小区内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其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则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按番禺区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九)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学籍管理。

小学生、初中生入学后,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并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完善初中招生数据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小学移交和初中接收的学生档案,真正做到“无缝对接”,保证每一个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习。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各初中招生对口小学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教科。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时,学校要对其户口簿原件进行验证,并把户口簿复印件作为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带《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注册。

学校在为新生注册时,要对《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进行验证,并将接种证的情况转记到《学生疫苗接种卡》(该卡学校可到当地医院防疫组领取),作为学校学生档案资料保存。

根据《关于规范子女在番禺区入学入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番计生〔2009〕8号)要求,非广东省户籍流动人员子女入读番禺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提供入读者生母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其首页、第二页、“现居住地查验纪录”共3页的复印件。

广东省内非广州市户籍流动人员子女入读番禺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提供入读者生母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查验合格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其首页、“查验记录”页共2页的复印件。

学校在办理这类学生入学手续时将上述复印件作为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以备检查。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46人、初中班额不超50人。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超出规定班额的学校,由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书面提出申请,于7月1日前呈报区教育局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

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依法招生;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都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要组织“招生咨询会”,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充分的咨询机会;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互联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信息,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制订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各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早制订本辖区的小学、初中招生方案。

2013年5月20日前,各教育指导中心将本单位的招生方案及《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5)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一)组织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工学校)实行统一考试招生,由区教育局统一领导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区教育局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招办”)组织实施。

各教育指导中心、区属学校以及各初中学校根据我局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其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各教育指导中心、初中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并积极动员已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考生按时到录取学校入学,确保初中毕业生实际升学率达97%以上。

各高中阶段招生学校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向考生提供本校信息和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任务。

(二)报考条件和地点。

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初中毕(结)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及经批准的异地借读生均可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校高中生(含普通高中、职中、中专、中技学生)不准报考。

具有番禺区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毕业学校统一报名;在校辅读的社会青年(含重读生,下同)由辅读学校统一报名,不在校辅读的社会青年到原毕业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指定的学校报名;具有番禺区户籍在番禺区外学校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需回我区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到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指定的学校报名。

考生在报名时必须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在我区居住的港、澳、台或国外来番禺升学的学生,在《临时居住证》上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指定的学校报名。

(三)报考范围。

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美术中学、协和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以及全市民办普通高中(含公办学校的自筹经费班)和各类职业学校面向全市十二个区(县级市)招生。

我区仲元中学、番禺中学、象贤中学、禺山高级中学、二师附中以及其他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县级市)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其余招生计划以及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初中毕(结)业生及经区教育局中招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2),均可报考面向我区招生的各类高中阶段学校;非番禺户籍但具有广州市其他区(县级市)户籍的番禺区在校初中应届毕业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含择校生);经区教育局中招办审核的普通异地借读生,只允许报考面向番禺区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以及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各类职业学校;在我区居住的港、澳或国外来番禺升学的学生,只允许报考面向番禺区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以及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各类职业学校。

根据《番禺区南沙区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在5年(至2017年)过渡期内,原属番禺区的东涌镇、榄核镇、大岗镇(以下简称“三镇”)的考生可报考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区报名参加中考的考生同时也可报考“三镇”的普通高中学校。

(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组织管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

考查科目由区教育局或学校组织实施。

考查科目为8科:

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他考查科目。

考查科目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

考试科目的试题由广州市统一命制并组织实施。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7科:

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

各科单独设卷。

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3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3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体育考试时间为4月7--16日;英语口语考试时间为5月11日、12日;文化课笔试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时间

6月17日

6月18日

6月19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上 午

8:

00-10:

00时

语文

数学

英语

10:

30-11:

50时

物理

思想品德

化学

数学科考试可以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广州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具体另行通知。

考生试卷评分工作采用全市集中统一网上评定的办法进行。

由广州市招考办向考生公布考试的各单科成绩和7科总分,并开通查询热线电话、手机短信和网上查询系统供考生查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填报志愿。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由考生本人在计算机录入志愿(含择校生志愿)信息。

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填报志愿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校内安排考生录入志愿信息,安排电脑教师作技术指导。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后,各报名点要做好报志愿人数的核对统计工作。

升学志愿由考生本人选择填报,同时征求家长意见。

各学校、教师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行要求学生填报或限制填报指定的学校,更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考生所填报的志愿。

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损害考生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参加了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广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参加第二次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凡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广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职业类学校报名参加补录。

如已被职业类学校录取的考生要求放弃录取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能参加补录。

(六)招生学校录取基本原则。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各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凡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报读普通高中的社会青年均要参加广州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我区录取工作与广州市同步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统一使用广州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系统,在同一数据平台上进行录取工作。

录取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普通高中录取,第二阶段是职业类学校录取。

各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批次详见《二○一三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广州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

普通高中的择校生与该校公费生在同一批次的录取时间内录取。

择校生的分数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

已被民办高中或公办高中择校录取的学生,办理注销手续后,可参加职业类学校录取。

(七)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广州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3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广州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广州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广州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它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享受其中一项(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3)。

(八)特长生招生。

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体的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要分别在考生原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进行公示。

凡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公费生计划之中。

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一三年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体卫艺〔2013〕9号)。

(九)加强学籍管理。

凡经录取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要按规定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各招生学校按市、区招考部门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各校不得招收挂读生、旁听生,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

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区教育局不为其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并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强化考生思想教育。

各教育指导中心、初(完)中学校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未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参加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一)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二)各民办学校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定。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核定并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超出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或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小学生,区教育局不为其办理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经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核准并上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也不发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四)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招收及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后入学的学生,学校要按规定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区教育局将于每年10月初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予以通告,对情节严重又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学校给予暂停下一学年招生的处理。

附件:

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3.广州市高中阶段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分类一览表

4.番禺区二○一三年高中阶段学校各校招生计划

5.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调查表

6.番禺区二○一三年中小学招生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2013年4月

附件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优抚群体类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有效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注:

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对证明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附件2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优抚群体类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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