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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学习手册

 

安全知识学习手册

(一)

(部资料注意保存)

 

容提要

本书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两大类。

编者从及行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中对比摘录,主要编辑了施工过程中常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重点应知应会的容以黑体加粗形式提醒。

本书作为部安全标准化普及及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安全交底、安全考核考试教材,通过学习本书,有利于提升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知识

1、安全生产事故等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伤害分类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职工伤害标准为: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安全费用的提取

依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4、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等相关标准、规的要求。

安全标志主要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的几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其中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图形符号用黑色,背景用白色;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的几图形是黑色的正三角形、黑色符号和黄色背景;

(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的几图形是圆形,蓝色背景,白色图形符号;

(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的几图形是形,绿、红色背景,白色图形符号及文字。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案进行论证。

(1)专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标准、规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专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专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施工单位应当格按照专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案,施工单位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专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部分安全技术知识

第一节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知识

引用规: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JGJ80-91

一、高处作业基本规定

1、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

一级2—5米(包含5米),二级5—15米(包含15米),三级15—30米(包含30米),特级30米以上。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病及听力、视力不佳等病症,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4、上、下楼时必须走专用通道、马道,不准攀爬架子及临时设施。

 

5、登高梯子必须坚实,梯脚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其跨度不得大于2米,每跨不准超过两人操作(荷载不超过150公斤)。

7、3米以上高处支拆模板时要搭设牢固操作台,边缘要设护栏;3米以下可用马凳。

 

8、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9、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遇有六级及以上的大风,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12、特殊高处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有与地面联系信号或可靠的通讯装置。

13、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应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14、安全网应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侧高0.5m,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二、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1、基坑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3、当在基坑四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

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4、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5、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钢管桩、钻桩等桩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二节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知识

引用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

GB50194-2014

一、施工用电的基本规定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用电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旆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5、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机械最高点与高压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20

35~110

154

220

330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

间的垂直距离m

1.5

2

4

5

6

7

6、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7、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8、对达不到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应采取停电作业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牌;

9、用电场所电器灭火应选择适用于电气的灭火器材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

二、变压器与配电室

1、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应有0.5m的高台,高台的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1m,杆上变压器安装的高度应不低于2.5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

变压器的引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2、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配锁;

3、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得小于0.075m;

4、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

三、线路敷设

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3、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应加设防护套管;

4、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腐蚀场所;

5、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力。

6、室配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8、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应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

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应作保护接零。

四、配电箱、开关箱与照明

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2、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3、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4、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环境中。

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5、配电箱、开关箱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不得堆放任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于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7、配电箱、开关箱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8、配电箱、开关箱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9、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应保护接零。

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0、配电箱、开关箱应防雨、防尘和防砸;

11、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2、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13、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作出分路标记,并应由专人负责;

14、所有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应遵守下述操作顺序:

1)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15、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6、配电箱、开关箱不得放置任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17、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不大于12V。

18、使用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9、地下工程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并应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三节消防安全技术知识

引用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GB50720-2011

一、一般规定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二、防火间距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三、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四、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五、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可证;动火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可签发动火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6、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7、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可离开;

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明火;

9、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六、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2、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围不应堆放可燃物,5m围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4、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使用防爆灯具;

5、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七、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禁横躺卧放;

2)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氧气瓶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第四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知识

引用规: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JGJ_276-2012

一、一般规定

1、高空吊装屋架、梁和斜吊法吊装柱时,应于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衡和稳定;

2、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可正式起吊;

3、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事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 

4、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5、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可继续起吊。

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6、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7、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围作业或行走;  

8、高处安装中的电、气焊作业,应格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在作业处下面围10m围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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