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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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
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生产,提高我市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和图形数据库的正常运转,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全域范围内开展不动产测量均需按照本办法对不动产测量质量进行审核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测量的质量审核管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局对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和房屋面积进行审查和把关,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不动产测量质量进行审核管理。
第二章不动产测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
第五条不动产测量工作应严格执行最新的《地籍调查规程》、《地籍测绘规范》、《房产测绘规范》、《海籍调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以及其他不动产测绘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
(一)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
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界址测量。
(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
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2)依不同的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同的界址点测量方法。
具体的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执行。
(三)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制。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平面图)等。
(1)宗地图的测制。
以已有各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
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宗地图的内容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D执行。
(2)宗海图的测制。
以已有海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海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海图。
测绘方法和内容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
(3)房产分户图的编制。
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
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D的要求执行。
(四)面积计算。
(1)宗地或宗海面积计算。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或宗海的面积。
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宗海面积变更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
(2)房屋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五)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
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测量成果、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E执行
第六条我市实行地籍、房产一体化测量。
从事房地测量的单位需同时具备地籍测量和房产测量等不动产测量的资格。
从事本市涉地、涉海、涉林勘测定界业务的测量单位须具有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定线与城乡用地测量专业资质。
单位团体需保持固定,由具有地籍测量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和技术负责单位,测量地理信息成果需同时签注团体内所有成员单位的测量成果资料专用章(资质章)。
第七条不动产测量单位提交不动产测量成果办理审核备案时同时须持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登记时需查验原件);
(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登记时需查验原件);(三)主要技术人员及参保情况(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四)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年检证书复印件;(五)单位简介材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情况、仪器设备、主要业绩和荣誉、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六)非法定代表人申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股份责任制公司申请须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
第八条不动产总登记测量(土地总登记大面积测量)成果包括:
控制点分布图和坐标表、地籍总图及分幅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图、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数据库等。
第九条不动产总登记测量(房地产总登记大面积测绘)成果包括:
控制点分布图和坐标表、地籍总图及分幅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图、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数据库等。
第十条不动产总登记测量(承包地经营权总登记大面积测量)成果包括:
控制点分布图和坐标表、林班图总图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图总图、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数据库等。
第十一条日常不动产测量(未建成区宗地测量)成果包括:
宗地(海)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不动产测量(已建成房地产测量,含房产预测绘)成果包括:
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第十三条日常不动产测量(海域、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或调整)成果包括:
宗地(海)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第四章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自各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实施时起,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均需按规定加盖施测单位的测绘成果资料专用章,按规定加盖注册测绘师注册章,并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否则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予接收入库。
2018年1月1日前,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暂不执行加盖注册测绘师注册章,并由注册测绘师签字之规定。
第十五条不动产测量单位需对成果进行100%自检,自检无误后,自检报告需连同测量地理信息成果、合同(或委托书)提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
为便于测量单位更好地完成所承揽的不动产测量业务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业务部门安排的后续工作,测量单位应持测量原始资料、委托协议书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衔接并联系办理电子数据下载、不动产单元号领取、档案查询、成果核查、数据入库等工作。
第十六条宗地(海)草图、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由测量实施单位生产;宗地(海)草图、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由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
经审查合格,入库后从不动产登记图形库中提取数据制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
宗地(海)图、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应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审图专用章。
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项目测量工作,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检查验收合格后,将以下资料送舟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项目接收:
(一)全部原始资料;
(二)调查结果;(三)测量成果册;(四)检查验收资料;(五)存档成果;(六)成果电子数据。
第十七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须对日常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的精度(界址点坐标精度、界址线边长精度、房屋边长精度、标定界址点准确度)、完整性、逻辑严密性、盖章签字正确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将测绘图形与不动产登记图形库进行比对,确保图形与相邻权属单位的图形无冲突后方可予以接收入库,并提取不动产登记所需图件(宗地(海)图、房产分户图等)。
第十八条日常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图形与不动产登记图形库图形有冲突、成果图形明显不合理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现场核实的,各级国土资源局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九条不动产总登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工作成果)应由各级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到实地抽检合格后才准予验收。
抽检比例不得低于总宗数的5%,抽样点应覆盖项目区域均匀布设,抽检不合格的不动产大于抽检数的5%即为批不合格。
整改后复查批不合格的宗地,同时重新抽选5%以上宗地,再次进行抽查,直到合格为止。
凡被认定过批不合格的不动产测量项目,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将其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5章不动产测量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测量成果实行记分登记。
严重缺陷、重缺陷、次重缺陷、轻缺陷的,按项目分别记24分、12分、6分、1分。
具体质量缺陷记分按《舟山市日常不动产测量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承担日常不动产测量业务的测量单位的不良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行为”,是指不动产测量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依据《舟山市区日常不动产测量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提供的测量成果因质量问题记分满4分的;2.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业务类型、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的;3.测量单位服务中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不动产测量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依据《舟山市日常不动产测量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提供的测量成果因质量问题记分满12分的;2.测量单位出现“一类行为”3次的;3.未履行承诺书的承诺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4.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5.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三)“三类行为”,是指不动产测量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依据《舟山市日常不动产测量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提供的测绘成果因质量问题记分满24分的;2.测绘单位出现“二类行为”2次的;3、测量作业时未配合权属调查人员或擅自调整权属界线的;4.出具的测量成果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5.发生因测量单位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测量单位的惩戒方式,实行三级惩戒(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和暂停公布名单相结合。
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其中属1项情形的同时暂停公布名单6个月;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且暂停公布名单12个月。
暂停期间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接收审查该单位的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
测量单位不良行为管理信息和记分周期为1年,满一年自动清除。
暂停公布名单期满,取消所对应的记分值。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门户网站设置不动产测量质量管理栏目,公示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巡查结果,通报有质量问题的不动产测量单位和测量项目。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应适时安排,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县(区)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质量巡查;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对各自辖区内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质量监查。
第二十五条巡查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的应责成相关单位整改,若巡查同一测量单位的成果中出现3宗以上有较大质量问题,在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进行通报,同时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接收审查该单位的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十六条凡连续暂停接收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3次的不动产测绘单位,将禁止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不动产测绘服务2年,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市县两级住建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如有必要,可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二十七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对汇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含电子成果)以及质量巡查资料立卷归档,存放在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县范围内的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核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操作流程
(内部操作流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不动产测量数据管理流程
规划部门提供具体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纸质和电子文件)→国土系统图形数据管理工作人员把图形数据导入地籍管理系统(地籍图)→检验图形数据→当图形数据检验认定该土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无权属错误后,生成建设用地红线图→出具(打印)供审批部门所需的宗地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附图→具体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把用地红线图的图形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权籍调查系统)→配置宗地单元号,生成不动产登记宗地图,供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使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不动产测量数据管理流程
权利人委托中介测量机构进行不动产测量→生成含宗地图、房产分层和分户图及房屋面积测算表等内容的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及电子文件),提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把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的图形数据导入权籍调查系统→行政审批机构的验收复核工作人员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工作人员,持生成的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现状→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生成的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和房屋面积测算表在权籍调查系统进行审验,出具审核意见→审验合格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生成的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和房屋面积测算表盖印审验合格章→权利人持盖印审验合格章的宗地图、房产分层分户图及房屋面积测算表分别到国土、规划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审核→竣工验收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把宗地图及房产分层、分户图等测绘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配置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生成宗地图及房产分户图,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使用。